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
2018-03-27古元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古元珍 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新闻媒介的功能之一就是新闻舆论监督,透过媒介,媒体和公众广泛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这有利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但是,随着媒介的发展,新媒体的出现,以及社会心理的急剧变化,越来越多的媒体放弃了职业操守、违背了新闻精神,错位的舆论监督导致“媒介审判”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并正确地划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界定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1].舆论监督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是一种客观的监督形式,民众利用其监督权表达客观意见。但是,新媒体环境下我们所说的舆论监督通常指的是媒介监督,而媒介监督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色彩。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界定
“媒介审判”是伴随着西方国家陪审制度发展起来的新闻传播学概念。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特性,虽然我国理论上不会出现“媒介审判”这一现象,但是媒体依然可以通过舆论造势导致“媒介审判”,干扰司法独立。
三、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具有的新特点
(一)媒介审判的途径由传统媒体转移至新媒体
以往,造成媒介审判的新闻事件大多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而传统媒体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性的报道。但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源从传统媒体扩展到新媒体,传播的途径和范围也随之扩大,从而形成的舆论势力也愈发强大,最终在网络的推动下,形成不可避免的舆论压力,对新闻事件和司法案件进行干扰,造成“媒介审判”。
(二)媒介审判的主体缺乏理性,引发“沉默的螺旋”效应
媒介审判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新闻事件的报道者没有做到完全客观公正,他们有时候只是报道他们想报道的事情,传播他们希望公众接受的信息。其次,同时作为信息接收者和传播者的公众缺乏对新闻事件理性的思考和选择性的批判,其二次传播也带有个人强烈的主观色彩。因此,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加快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从而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态势,引发“沉默的螺旋”效应,使得少数公正的声音被淹没。
(三)低门槛的网络环境成为媒介审判的加速器
在新媒体环境下,便捷开放的网络环境让人们能够更多的接触到各类信息并自由地发表个人的观点。但是,由于网络监管不健全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低门槛化,网民们随心所欲的发表不当言论,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测和情感判断对事件盖棺定论,媒介则顺应大众的心态去进行进一步的报道。这样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成为了事态发展的助推器,严重影响司法独立。
四、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边界的划分
(一)区分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防止媒体角色错位
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中,大众传播媒介应居于中部枢纽的位置,但不能全额代替舆论监督主体,将大众的话语权大揽手中,以大众发声器自居[2]。舆论监督和媒介审判的本质区别就是舆论监督是客观的,而媒介审判却是主观的。媒介监督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色彩,由于媒体的主观性报道和部分意见领袖的推波助澜,大众盲目跟风随大流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审判,造成“媒介审判”。因此,我们要清晰地区分舆论监督和媒介审判,媒介只是监督的主体而不是审判的主体,更不能僭越司法,干扰司法独立。
(二)明确新闻媒体的从业原则,客观真实地进行媒体报道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重要传播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媒介素养,媒体从业者应该实事求是地进行采访和报道,用客观事实说话。虽然说媒体从业人员也是有思维有情感的人,但是媒体工作者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要求他们必须保持冷静,理性思考,对事件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而不是夹杂个人的情感倾向煽情,误导受众,因为这种煽情最终会引发一边倒现象,形成“全民审判”[3]。
(三)提升网民素质,优化网络环境,合理合法进行网络监督
在新媒体时代,各种新媒体平台铺天盖地,作为信息接收者和传播者融合体的受众既应注意到作为传播者的慎言慎行,也要保持作为接收者的独立理性。但是,由于新媒体的自发性和随意性,信息鱼龙混杂,受众范围广大且受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只有网民和网络监管部门多方配合,才能防止谣言散播,避免事态朝着不可控住的方向发展,以防形成网络舆论压力从而对司法独立造成侵害,这样社会才会更和谐。
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新闻事件的报道者,媒体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规范;作为舆论监督的参与者,公众应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同时,司法部门应该完善内部机制,保障司法独立,从而使得媒介审判难以越界,让舆论监督真正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