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湖泊生态环境 终身追责
2018-03-27本刊
水利水电快报 2018年1期
2018年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介绍,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相关部署,将指导督促各地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湖长制。
当前湖泊水质状况不容乐观。据全国118个重要湖泊监测评价的结果,2016年湖泊总体水质Ⅰ至Ⅲ类的比例为23.7%,Ⅳ至Ⅴ类的比例为58.5%,劣Ⅴ类的比例是17.8%,湖泊管理保护的任务很艰巨。今后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4级湖长体系。其中,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湖长有六大任务,具体如下。
(1)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2)加强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
(3)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
(4)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5)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6)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据介绍,在河长制推进方面,水利部已将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联合财政部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环保部也把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