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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视角下的河流治理研究

2018-03-27李靖昳游祖勇

山西建筑 2018年10期
关键词:正义河流空间

李靖昳 游祖勇

(1.福建农林大学艺术园林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2.福建省水利厅,福建 福州 350000)

江河流域是国土资源中为数不多的未被资本化、私有化、利益集团固化的国土空间。由于不同时期的理念、政策和措施着力点不同,在河流的开发与利用、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不平衡发展。目前“五龙治水”的各自为政以及开发、利用和治理中各方利益间的博弈导致空间的不正义分配,难以实现投入效益最大化、空间最优化、受益共享最大化。本文尝试结合“空间正义”与“河流治理”,对当前河流治理中的不正义现象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其原因,并在治水理念、治理途径、管控机制以及水景观四个方面对河流治理中实现空间正义提出建议。

1 河流治理的“空间正义”考察角度

“空间正义”一词最早出现于戈登H·皮里(Gordon H·Pirie)发表的《论空间正义》(On Spatial Justice,1983)中。他在“社会正义”“领地的社会正义”等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空间正义”的概念化的可能性[1]。21世纪初,迪凯克(Dikec)在《正义与空间想象》一文中,对空间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突破以往的静态正义,着重关注动态的生产过程,并提出了正义的空间辩证图示——不正义的空间性(Spatiality of Injustice)与空间性的不正义(Injustice of Spatiality)[2]。真正提出“空间正义”这一名词的是爱德华W·索亚(Edward W·Soya),他在寻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将空间正义的概念延伸至更广泛的视角[3]。索亚更强调正义的空间性,认为空间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参与式民主以及市民权利与责任。

国内对于空间正义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任平认为空间正义即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交换、消费的正义[4]。曹现强认为,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空间维度,包括空间资源的公正分配,对弱势群体剥夺的最小化、尊重多元文化等[51]。

国内外学者均认为空间正义是空间维度上的正义,反映的是空间中各要素占位合理、分布得当的格局。而这个空间不仅仅是反映社会关系的空间,还应该包括自然空间。空间正义也包括环境正义、生态正义等方面内容,与生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相结合将是未来的空间正义研究的发展方向。“空间正义”多用于指导城市空间分配、乡镇建设,目前以空间正义为考察视角的河流治理分析研究还未有人提出。

河流治理经过多年实践,在取得了诸多成就的同时,也仍存在着空间正义缺失的问题。以空间正义的视角,在河流治理中,消除不正义现象,实现空间正义,使空间中各要素平衡发展,是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途径。

2 河流治理中空间正义缺失的现象及其原因

2.1 流域空间管控部门各自为政,妨碍实现空间正义

在治水过程中,政府多部门共同管理,但之间缺乏协调,河流治理工作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水利部门管水利,环保部门抓环保,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各部门之间没有沟通,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这会导致某些重要的细节被忽视,造成河流治理的空间正义缺失。这种群龙无首、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阻碍实现空间正义的进程。

2.2 河流空间规划滞后且缺乏系统性、协调性,阻碍达成空间正义

河流治理项目立项缺少可行性研究、专家指导及环境评测等环节;规划过程中各专业之间缺少协调,缺乏沟通交流;治理过程忽视整体性,造成空间破碎化,阻断湿地、湖泊与河流之间的联系,湿地和湖泊失去了调蓄功能;景观设计千篇一律,无地域文化特色,设计图纸大同小异;施工过程粗暴,工期短,年初下达,年底验收,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河流治理应是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的规划项目。对于目前大多数河流的治理方案,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都缺少了“综合性”的体现,规划过程“支离破碎”,难以恢复河流的生态平衡,达到空间正义。

2.3 河流空间利益格局固化与博弈导致空间正义缺失

河流治理过程中涉及到许多利益主体,其中包括政府、居民、水电站、开发商、企业、设计人员等。各利益主体为谋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忽视了空间自身的平衡与界限,导致空间正义的丧失。比如,开发商为利益过度开发河流资源,导致资源短缺;工业企业为利益过度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水污染严重;设计人员为利益对河流裁弯取直,筑造高墙式防洪堤,导致河流生态环境被破坏,灾害肆虐……

2.4 实现空间正义受河流陈旧设计规范、技术指标制约

河流治理的设计规范尚且不足,论证不到位;审批标准陈旧,符合生态的水利工程无法通过审批;流域立法尚不完善,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工程技术与材料老旧,无法适应新理念。

2.5 河流空间管控机制不足、缺乏公众参与难以实现空间正义

相关政策落实不够,资金下达不到位且分配不合理;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和综合性,监管职责不明确;流域管理缺乏检测和评估,信息现代化普及程度低,水资源保护力度小;我国河流治理与管理政策更注重政府管制,治理的方向及相关决策皆由政府一方面制定,透明度低,致使公众参与边缘化。群众对河流治理不知情、不了解,与政府对话不平等,缺少表达权利的途径。

3 空间正义视角下河流治理的科学实施

3.1 创新理念引领空间正义

第一,尊重河流个性,维护生命共同体的平衡。每条河流都有其自己的性格,或蜿蜒,或广阔,河流因其个性而美丽。在河流治理过程中,应保留河流自身的特色,而不是全部筑起高墙围堵。河流犹如青春期的孩子,越管束越叛逆,留出一定的空间,适当约束,才是最好的方法。河流的形成历经了几千几万年,大自然打造出得河流形态必有其道理,一味的大肆改造势必会引起自然的反击。

第二,改变以防为主的传统治水观念,建设防毁不挡淹的防洪体系。防洪堤的作用首先是“防毁”,防止高流速的洪水冲毁建筑,危害百姓生命安全。因此防洪堤的建设应考虑如何减缓洪水流速。水量过大的地区,可以建设湿地或水库泄洪,既可减少决堤的危险,也可提高景观效果。

第三,注重生态理念,更新价值取向。政府部门应将生态文明建设放置首位,重点关注河流的生态恢复,而非经济效益。传统的河流治理理念多半偏向于防洪方面,忽视河流的生态。洪水虽如猛兽,但也要与之为善,越感到束缚的猛兽,越会奋起反抗。现代治水应与洪水为友,把洪水当做资源,建立与洪水相适应的弹性景观。

3.2 统筹全域,综合治理体现空间正义

第一,多行政区、跨流域联合治理,全流域综合开发治理。大力推行“河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流域空间的所属权与使用权,流域管理打破地方行政区划,全面治理,综合治理。综合全流域的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分段整改,逐步恢复。

第二,平衡各利益主体,达到受众共享最大化。改变各利益主体间相互争夺的斗争状态,寻求利益平衡点,使各方利益最大化、最优化。

第三,增强跨专业合作。增强水利、景观、生态之间的跨专业合作,各专业解决的问题不同,侧重点不同,各专业之间应增加沟通,统一规划,及时解决因专业重点不同造成的问题与矛盾。

3.3 管控机制升级,工程规范革新落实空间正义

第一,完善相应的政策、体制及相关规范。建立完善水利数字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确保落实各项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根据生态新理念,重新制定水利相关规范与标准。

第二,提高公众参与度。公众参与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使社会不同利益团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可以适当的在政府决策的参考框架内得以存在和表达。当地政府应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定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的数字化平台,广纳民意,了解公众需求。

3.4 着力设计彰显空间正义

第一,还河流以空间(林登洋,荷兰)。重新分配流域土地空间,预留滩地,形成滞洪区与泄洪区;破除原来的硬质驳岸,改为生态驳岸;使用透水材料,增加河水渗透量;放缓防洪堤的坡度,以增加过水面积,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放宽河道,降低防洪堤;修建湿地、湖泊,提高河流调控能力。

第二,因地制宜。河流是文化传播的载体,河流流经的城镇、村庄等人群居住集中地,根据当地的文化特色,结合防洪堤,建造不同景观,为居民提供亲水、游憩的场所;河流流经的山谷、田地等人员较少的区域,以山谷为堤,保留河流自然形态。

第三,河流自治。对生态环境已被破坏的流域,根据河流自然形态,修复河流的平面形态,人工修复其浅滩、深潭,打造“近自然河流”;两岸水陆交接区域,创造生态植物环境,修复其生物多样性,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建立植被缓冲带,减缓水流流速;减慢工程速度。保障工程质量,放慢工程速度,给河流留出自我修复的时间。

第四,更新工程材料与技术。选择实验点,应用新材料与新工艺,若效果理想,应广泛推广。

4 结语

“空间正义”的提出多数用于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的空间分配问题。本文将“空间正义”的概念应用于河流治理中,旨在发现河流治理中的不正义现象,并寻求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

[1] 曹现强,张福磊.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J].城市发展研究,2011,18(4):1-5.

[2] 王志刚,王志英.“边缘关怀的思想逻辑与理论表达——是多索亚《寻求空间正义》文本中的一个思想碎片[J].理论与现代化,2014(5):21-26.

[3] 姬 莉.基于原住民与市民感知的滇池湖滨区空间正义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6.

[4] 任 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城市化的基本走向[J].城市发展研究,2006,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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