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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及其表征*
——以列宁《帝国主义论》为方法论视角

2018-03-27龚廷泰b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帝国主义霸权法律

◎龚廷泰b

1917年是“十月革命”胜利100周年。我们之所以要纪念“十月革命”,是因为“十月革命”的影响和意义是深远的。从世界法制发展历史的角度看,“十月革命”的胜利,开辟了全球范围内“一球两制”的新时代,从而结束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由此也开启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制度、两种法制、两种价值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相互合作的现代世界史。我们纪念“十月革命”,不能不纪念“十月革命”的领导者列宁。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历史转型时期,列宁把其战略思维的焦点集聚在20世纪的时代精神和俄国的具体国情之中;他清晰地把握了当时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的脉动,针对帝国主义时代的本质特征以及由此引发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在俄国这个帝国主义链条相对薄弱的环节中找到了革命的突破口,从而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也由此揭开了人类历史发展新纪元。列宁一生给我们留下了极其宝贵的历史遗产,其中,他在“十月革命”前夕所作的关于帝国主义本质特征、历史地位及其法律意义的精辟论述,是列宁历史遗产中的瑰宝,值得我们承继和光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转变的时代。面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列宁以其时代引领者的角色,开始了对垄断资本主义的系统研究。他认真研究了当时出版和发表的关于帝国主义研究的理论成果和相关著述,参阅了148部论著和49种期刊上的232篇论文,做了65万字的读书笔记,掌握了极其丰富的第一手研究资料,①参见顾玉兰:《列宁主义及其当代价值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在1914年秋至1917年春共写了120篇以上的论文和文章,其主要内容是论述帝国主义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问题的。②参见刘凤舞:《列宁传》,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3页。其中,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写下了《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写于1916年1—6月,以下简称《帝国主义论》),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专论帝国主义的力作,为我们研究帝国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提供了重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引。

一、垄断: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意义

“帝国主义”这一概念,并不是列宁的首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愈来愈多的学者用“帝国主义”的概念来描述当时时代的经济、政治特征。③列宁认为,在众多的关于帝国主义的研究成果中,最早系统研究帝国主义的论著当属1902年在伦敦和纽约出版的英国经济学家约·阿·霍布森的《帝国主义》。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5页。列宁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革,尤其在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及其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生产集中引起垄断: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

列宁根据德国、美国、英国、法国等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大量的实证材料的分析,指出“资本主义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工业蓬勃发展,生产集中于愈来愈大的企业的过程进行得非常迅速”④《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4页。。美国所有企业的全部产值,差不多有一半掌握在仅占企业总数百分之一的企业手里,德国不到百分之一的企业竟占有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蒸汽力和电力。⑤同上,第585页。这些大企业通过成立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等垄断组织,把本国乃至全世界的资源和市场操纵在一些大垄断同盟手中,并强迫未加入卡特尔的企业家加入“组织”,强迫他们服从垄断者同盟。这些“组织”采取种种现代的、最新的、文明的斗争手段,强行剥夺原料、剥夺运输、剥夺销路、剥夺信贷;强迫工会与资本家订立合同;逼迫买主订立合同,使他们只同卡特尔发生买卖关系;对于不服从“组织”的企业家,就宣布对他们实施制裁。尽管资本主义在形式上被承认的自由竞争的一般架子依然存在,但是少数垄断者对其余居民的压迫却更加百倍的沉重。①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3页。

卡特尔在经济上形成的垄断地位,使它们在政治和法律上也获得了法律特权。这种特权以现代文明的方式,使其在原料、运输、市场、信贷等方面获得了小企业所无法取得的地位和权力。经济垄断决定了法律和权力的垄断,经济垄断导致在政治上进一步的压迫与剥夺,这就是垄断这种“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新阶段”的最新成就。②同上,第597页。

(二)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绝对垄断权”的实际掌控者

列宁指出,谈及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不注意到银行的作用。从银行的性质看,其原先是在支付中起中介的作用,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及其集中于少数机构,银行就由中介人的普通角色发展成为势力极大的垄断者,他们支配着所有资本家和小业主的几乎全部的货币资本,以及本国和许多国家的大部分生产资料和原料产地”③同上,第597页。。列宁通过德国的实证材料证成了这样的事实: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银行存款和银行资本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银行手中。大银行不仅直接吞并小企业,而且通过“参与”他们的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等来“联合”他们,征服他们,吸收他们加入“自己的”康采恩。不仅如此,具有垄断地位的大银行还联合起来,建立银行垄断者同盟,从而形成密布全国的大银行网络,把几乎所有的资本和货币汇集在自己手中,使千千万万分散的经济变成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资本主义经济。④同上,第599—600页。这些金融寡头通过订立愈来愈频繁、愈来愈巩固的“协定”,夺取了在国家经济生活中“集权”地位,最终控制了全社会的工商业务,并决定着他们的生死存亡。这样,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通过充当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公共”分配的形式就从现代银行中生长出来了,⑤同上,第603页。其结果是工业资本家愈来愈完全依赖银行。银行通过吸纳某些大工业资本家加入银行董事会,挑选企业家、退职的官吏参加银行的监事会,设立由工程师、统计学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专业人士参加的金融情报收集部,专门收集工业企业情报,有的研究铁路和轮船公司,有的研究证券,有的研究财务报告等,从而有组织地监督控制企业,使工业资本家愈来愈完全依赖银行。由银行和工业高度集中融合而形成的金融寡头所获的这种权力专横,被工商界称之为银行的“恐怖主义”。①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608—610页。

金融寡头的权力要么得到法律的支持,要么规避了法律的规制而具有了“合法”的形式。列宁举例说道,德国的法律不准发行1000马克以下的股票,使他们不能发行小额股票吸纳小股东的资金,而英国的法律却准许发行票额较小(一英镑)的股票;②英国的这种做法令德国最大的工业家和“金融大王”之一的西门子羡慕不已,他在德国国会呼吁要学习英国的法律,声称“一英镑的股票是不列颠帝国主义的基础”。参见《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4页。金融垄断组织通过“参与制”不仅使垄断者的权力大大增加,而且还使他们规避法律而不受惩罚。“因为母亲公司的领导人在形式上,在法律上对女儿公司是不负责任的,女儿公司算是‘独立的’,但是一切事情都可以通过女儿公司去‘实施’。”③《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5页。母公司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是在“完全合法”的形式下进行的,因为这样做并不违反任何一条商业法。对此,列宁讥讽道,金融寡头的这些做法,使得种种有关监督、公布资产负债表、规定一定的资产负债表格式、设立监察机构等的法律,根本不起作用,成了一纸空文。因为私有财产是神圣的,谁也不能禁止股票的买卖、交换和典押等。④同上,第616页。这说明,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金融资本获得了“绝对的垄断权”,它们替国家向整个社会征收贡赋,保障大银行托拉斯从发行债券中获得垄断利润,买卖城郊的土地来做投机生意,与警察机关和行政当局勾结起来进行钱权交易,甚至控制其他殖民地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寡头这种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绝对控制权,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了。列宁引用一位德国资产阶级作家的话说道:“‘德国宪法所保证的经济自由,在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已经成了失去内容的空话’,在现有的财阀统治下,‘即使有最广泛的政治自由,也不能使我们免于变成非自由的民族’”。⑤同上,第624页。

(三)资本输出:帝国主义压迫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

列宁指出,与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对外实行商品输出不同的是,对于垄断占统治地位的帝国主义来说,最典型的则是资本输出。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如19世纪的英国实行自由贸易,向外国输出成品,并从这些国家获取生产原料。但是英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垄断地位到19世纪最后50年被打破了,后发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用“保护”关税来与英国抗衡。临近20世纪时,由于所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了资本家的垄断同盟,少数积累了巨额资本的最富有的国家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就出现了大量的“过剩资本”。①《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页。资本从来不是慈善家,它绝不会为人民大众服务。“只要资本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过剩的资本就不会用来提高本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因为这样会降低资本家的利润),而会输出国外,输出到落后的国家去,以提高利润。”②同上,第627页。其对外输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少数国家的资本主义“已过度成熟”,“有利可图”的投资场所已经不够了。其对外输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那里资本少,劳动力工资成本低,原料也便宜;加之许多落后的国家已经卷入世界资本主义的流转,具备了发展工业的基本条件,主要的铁路已经或正在兴建。在这样的条件下,对外输出资本也就具备了历史的必然性,这就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列宁分析到,各个帝国主义国家资本输出地也不尽相同。英国主要是它的殖民地,法国主要是欧洲(首先是俄国),德国在欧美之间的地域。③同上,第627—629页。帝国主义国家对外资本输出的主要方式是向被投资国发放巨额贷款,其与被投资国缔结不平等的国际条约使债权人获得丰厚的利益。诸如,通过附加条件的贷款与被投资国订立对资本输出国有利的契约,最常见的是,规定债务国拿出一部分贷款来购买债权国的产品,尤其是购买他们的军用品等。例如,法国贷款给俄国的时候,在1905年9月16日缔结的贸易条约上“压了”一下俄国,使俄国为此作出了相当的让步;法国在1911年8月19日与日本缔结贸易条约时,也是如此;巴西为了修筑铁路,大部分用的是法、比、英、德的资本,但是在贷款协议中,这些债权国规定必须由它们向巴西供应修筑铁路的建筑材料。

可见,在资本输出的过程中,资本输出国通过不平等的法律,为资本输出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为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提供了坚实基础,也是极少数最富的国家的资本主义寄生性的坚实基础。①《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630页。

(四)资本家同盟瓜分世界:世界金融寡头的合作与争斗

为了在资本输出过程中获得最大的效益,世界各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必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展开激烈的竞争,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和对外扩张的加剧,各帝国主义国家垄断集团之间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各自的利益,少数最大的垄断集团之间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而达成瓜分世界市场的各种协定,结成国际垄断同盟。诚如列宁所深刻揭示的那样:“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随着最大垄断同盟的国外联系、殖民地联系的‘势力范围’的极力扩大。这些垄断同盟就‘自然地’走向世界性的协议,形成国际卡特尔。”②同上,第631页。这种超级垄断的格局就这样形成了。然而,垄断同盟集团之间的合作并不能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与争斗。电力工业在美国和德国这两个最先进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里最发达。1907年,美德两国的托拉斯订立了瓜分世界的协定。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获得了美国和加拿大,德国电气分得了德国、俄国、荷兰、丹麦、瑞士、土耳其和巴尔干。这是两个强大的托拉斯瓜分世界的事实。但是由于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而发生实力对比的变化,同盟之间重新瓜分世界的争斗就会发生。例如,世界煤油市场一直被美国的洛克菲勒和俄国巴库油田的老板特希尔德和诺贝尔这两大金融集团把持。但是,它们的垄断地位在1905年以后受到了“五大敌人”③列宁所指的这“五大敌人”是:(1)美国石油资源的枯竭;(2)巴库的曼塔舍夫公司的竞争;(3)奥地利的石油资源;(4)罗马尼亚的石油资源;(5)海外的石油资源,特别是荷兰殖民地的石油资源。的威胁,于是“瓜分世界”的斗争开始了。洛克菲勒的煤油托拉斯想夺取一切,就在荷兰本土办了一个女儿公司,收买荷属印度的石油资源,想以此打击自己的主要敌人——英荷壳牌托拉斯。德意志银行和其他柏林银行力求把罗马尼亚保持在自己手中,使罗马尼亚同俄国联合起来反对洛克菲勒。但是洛克菲勒拥有比德意志银行多得多的资本,又拥有运输煤油和供应煤油的组织系统,斗争以德意志银行的屈服而告终,它不得不选择与洛克菲勒订立了一项对自己十分不利的合同:德意志银行保证“不做任何损害美国利益的事情”①《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635页。。

上述案例说明,在国际卡特尔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的资本家同盟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互相斗争。资本家瓜分世界,不是他们个人的品行决定的,而是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决定的。资本家同盟瓜分世界的份额,从形式上看是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而确定,而从实质上看,他们是“按资本”“按实力”(这种实力不仅仅是经济实力,而且包括非经济的军事实力)来瓜分世界的。

(五)大国瓜分世界:列强把世界领土分割完毕

列宁认为,所谓大国瓜分世界,把世界的领土瓜分完毕,不是把无主变为“有主”,而是列强重新瓜分世界,从一个“主人”转归另一个“主人”。②同上,第640页。其实,列强推行殖民政策,争夺殖民地尖锐化,是从19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的。③在这个时期,英国夺得了370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和5700万人口,法国360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和3600万人口,德国100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和1470万人口,比利时90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和3000万人口,葡萄牙80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和900万人口。这还不包括中国和土耳其这些半殖民地。1876年之后,殖民地有了极大的扩张:6个最大的帝国主义国家④这6个大国是指英国、俄国、法国、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殖民地增加了一半以上。但是,列强之间瓜分世界领土多寡不均,法国的殖民地的面积比德日两国的总和还要多出两倍。随着发展迅速的后起帝国主义国家(美、德、日)与老牌帝国主义国家(法、英),以及最落后的帝国主义国家(俄)之间呈现出原来占有的殖民地和变化了的金融资本的实力越来越不相称的矛盾日益突出,帝国主义后发强国要求重新瓜分世界的诉求也日益强烈。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各国之间造成冲突,帝国主义战争也就不可避免了。帝国主义瓜分世界的斗争,“成了世界金融资本活动中的环节”⑤《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9页。。资本输出的利益驱使着人们去夺取殖民地,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从殖民地获得更大利益。此外,争夺殖民地趋势的加强还有政治上的因素,它可以使国内的过剩资本在殖民地找到出路,从而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转嫁政治经济危机。对此,列宁说道:“在金融资本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非经济的上层建筑,即金融资本的政策和意识形态,加强了夺取殖民地的趋向。希法亭说得很对:‘金融资本要的不是自由,而是统治’。”①《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页。金融资本同它相适应的国际政策,归根到底是大国为了实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瓜分世界的国际政策。这种对外殖民政策的目的是,分割世界,垄断世界市场,以获取高额利益。

帝国主义瓜分世界的结果,不仅造成了占有国和殖民地,还造成了像中国那样被垄断金融资本和外交方面的依附关系网络缠绕着的半殖民地国家,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却成了帝国主义的依附国。

二、垄断:理解法律帝国主义本质的方法论意义

在对帝国主义的社会本质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列宁对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特征进行深刻概括:“(1)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这样的高度,以致造成了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垄断组织;(2)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已经融合起来,在这个‘金融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寡头;(3)和商品输出不同的资本输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4)瓜分世界的资本家国际同盟已经形成;(5)最大资本主义国家已把世界上的领土瓜分完毕。”②同上,第651页。列宁说,如果给帝国主义下一个尽量简短的定义,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③同上,第650页。所以,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特征中,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垄断。

列宁对帝国主义本质特征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当代法律帝国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列宁反复强调垄断这一帝国主义特质。他指出:在帝国主义的五大基本特征中,垄断是最新资本主义的主要特点,④同上,第646页。垄断不仅是帝国主义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帝国主义维持自己权力和利益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挽救资本主义矛盾和危机的基本办法,⑤同上,第642页。同时也是帝国主义争夺和瓜分世界的动因。因此,以垄断作为我们研究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论范式,对于我们研究帝国主义的法律现象及其整个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无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关于法律帝国主义的概念及其本质问题,相对于国外学术界,中国法学界对此研究有些不足。

关于法律帝国主义概念的界定,外国学者的研究视野大致聚焦于四个方面。其一,法律帝国主义乃是一种强权国家以法律作为工具推行其殖民主义的规则体系。比如,16—17世纪英国对爱尔兰所实施的以法律作为工具的殖民主义,英国以普通法及民事规则强行改造爱尔兰旧有的社会治理规则,波利时(Hans S. Pawlisch)在《约翰·戴维斯爵士与被征服的爱尔兰:一种法律帝国主义的研究》①Hans S. Pawlisch, Sir John Davies and the Conquest of Ireland: A Study in Legal Imperiali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一书中较为详细地阐明了这一观点。其二,法律帝国主义是强权国家在东方国家所取得的法律特权。例如,卡亚奥卢(Turan Kayaoglu)的《法律帝国主义:主权与治外法权在日本、奥斯曼帝国及中国》②Turan Kayaoglu, Legal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 the Ottoman Empire, and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韦尔斯(Jennifer Wells)的《冲突的王国,隐匿的规则:19世纪中国引渡郭阿星与英国法律帝国主义之争》③Jennifer Wells, “Clashing Kingdoms, Hidden Agendas: The Battle to Extradite Kwok-A-Sing and British Legal Imperialism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U. of Pennsylvania East Asia Law Review, Vol. 7, 2011, pp.161-193.,他们以英国为例,描述19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在东方治外法权的司法实践,往往将领事法庭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侧重于诠释西方法治观念、司法理念、财产规则、法律程序等如何影响甚至在东方国家旧有法制体系的基础上构建起西方的法制模式,并在东方国家获得了法律特权。其三,法律帝国主义是西方国家以自己的法律模式对落后国家的“法律援助”和法律秩序的建构过程。如加德纳(James A. Gardner)的《法律帝国主义:拉丁美洲的美国律师及外国援助》④James A.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托雷斯(Eulalio A.Torres)的《〈波多黎各刑法典〉(1902—1975):美国法律帝国主义的个案研究》①Eulalio A. Torres, “The Puerto Rico Penal Code of 1902-1975: A Case Study of American Legal Imperialism”, Revista Juridica de la Universidad de Puerto Rico,Vol. 45, 1976, pp.1-83.以及福勒(Michael Ross Fowler)的《法律帝国主义或无私援助?美国在加勒比区域的法律援助》②Michael Ross Fowler, Julie M. Bunck, “Legal Imperialism or Disinterested Assistance? American Legal Aid in the Caribbean Basin”, Albany Law Review, Vol.55, 1992, PP.815-847.等著述,以美国为例阐释20世纪西方国家对拉丁美洲抑或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法律援助,侧重于展示美国参与其法律教育改革、法律精英培养、法律职业培训、程序法制构建及法律思维塑造等方面的系列举措及其成效。其四,法律帝国主义是列强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军事征服、殖民强制及经济渗透等诸多样式实现法律层面的扩张。西方学者或以世界主要法系(或曰法族,以英美法、罗马法、北欧法、日耳曼法、社会主义法以及伊斯兰法为基本研究点)为例,较为宏观地将西欧的扩张过程概述为三个主要时期,即罗马帝国衰落后8—9世纪的日耳曼征服的融合,15—16世纪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殖民扩张以及17—19世纪英法的殖民扩张;③John R. Schmidhauser, “The European Origins of Legal Imperialism and Its Legacy in Legal Education in Former Colonial Region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8, No. 3, 1997, p.338.或将自罗马以降各帝国的法律扩张总结为“从城邦到城邦,从城邦到域外”(主要形容欧洲殖民主义的域外推广);④James Q. Whitman, “Western Legal Imperialism: Thinking About the Deep Historical Roots”,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Vol. 10, 2009, p.331.或如施米德霍伊泽(John R. Schmidhauser)《法律帝国主义:殖民及后殖民司法体系的持续影响》⑤John R. Schmidhauser, “Legal Imperialism: Its Enduring Impact on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Judicial Systems”,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3, No.3, 1992, pp.321-334.一书,则侧重于说明前述世界主要法系在20世纪初始将其法律范式在包括亚洲、拉丁美洲等民族独立之后推演开来的过程。

关于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问题,域外学者也多有论及,但未抓住其本质特征。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学荣誉教授施米德霍伊泽将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定义为,征服者对原居民普遍实施法律,以维护民众的稳定和秩序,巩固其经济渗透,确保原居民对原来法律的援引并没有威胁到帝国权威和征服者的权力。法律帝国主义经常将欧洲法律——无论是欧洲的民法还是习惯法——施加于殖民地社会。华盛顿大学卡亚奥卢认为,法律帝国主义是帝国将国家法定权力延伸到另一个国家,并限制目标国家对可能影响到帝国的人民、商业利益和安全的问题的法律权威。这种观点只看到了法律帝国主义的表象,即西方法律权力在殖民地国家的扩张及其表现——治外法权。美国学者乌戈·马太和劳拉·纳德在谈及法律帝国主义的概念时认为,国际法是由强者在权力不平衡的条件下推动的,以牺牲弱者为代价的不公平的资源分配。法律帝国主义是在全球治理结构中服从强权者利益的法治模型。⑥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167页。这些由强权者制定的法律通常都是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用于论证掠夺的合理性的。⑦同上,第3页。其本质上是一种使掠夺合法化的法治。德国学者班德·许乃曼从全球化背景下的刑法发展为视角,他指出,刑法传统上属于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即使在国家联盟的刑法权限或联邦州的形成中,人们在刑法主权向一个中央权力机构转移方面都表现出相当谨慎的立场,如美国各州至今都各自保留着巨大的刑法权限。而美国却打着反恐等旗号,秉承其法律上的霸权主义政策向国际社会推行美国的刑法观。⑧[德]班德·许乃曼:《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领先法律制度的帝国主义化与其余法律制度的被殖民化》,王莹译,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可见,这些学者对法律帝国主义本质的理解,基本上都是从法律霸权获得和使用的视角去论证的,不同程度地触及了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问题,但是他们有着共同的缺陷,都没有涉及法律帝国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垄断权。

较早论及法律帝国主义本质问题的中国学者是公丕祥教授。他以“中心与边缘”为分析范式,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研究了全球化背景下,处于中心地位的国家,是主宰社会的符号中心,是一个行为的王国,是某种制度的行为机构,它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一个社会主体。经济上占据优势地位的国家或地区,是世界经济体系中心国家/地区,除此之外的国家/地区是边缘或半边缘的国家/地区,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是中心国家/地区不断扩张的结果。从法系视角看,在一个法系内部,存在着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中心国,其余则为边缘国。但是,从全球法制现代化的视角看,中心与边缘的关系就复杂得多,它表现为自主与依附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后发的国家,要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在移植和借鉴具有普适性的全球性规则时,要谨防全球化名义下新的法律殖民主义,抵制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霸权,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自主型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以防止和避免法律发展的边缘化和依附性。①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公丕祥教授虽然没有在文中直接使用法律帝国主义的概念,但是他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必须要抵制在经济、社会占中心地位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霸权(垄断权),以维护现代化后发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利益,却切中了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青年学者李洋从帝国主义治外法权的视角,较为翔实地探讨了西方列强在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推行法律强权的史实,指出:法律帝国主义终究是西方列强将其法律权威向他国延伸至本国的国民、商业利益和疆域安全等诸多方面,从而使受众国法律对此领域的权威作进一步限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西方列强往往采用获取治外法权的方式影响乃至同化殖民地国家的法律。因此,治外法权本身就是法律帝国主义的一种表征。它的行使,“成功”地延伸了西方法律权威对非西方国家疆域范围内的外国人及其商业利益的保护,并相应地限缩了此领域内非西方国家法律权威的适用范围。由是可以说,法律帝国主义不无意外地呈现为一种以侵占驻在国司法主权为手段,进而灌输侵占国司法理念及体系的运作模式。②参见李洋:《美国驻华法院:近代治外法权的另一重实践》,载《法学家》2015年第6期。有学者借用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Michael Foucault)所提出话语权概念来分析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话语绝不仅仅是一种中性的表达工具,话语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关系,是权力决定了“由谁说”“说什么”和“怎样说”。一个国家的话语权不仅指该国在国际上“说话”的权利,更指其“说话”的有效性和威力。③参见岳汉景:《美俄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法律依据差异及其背后的话语权之争》,载《国际观察》2017年第2期。此外,还有学者指出,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是全球化政治与社会背景之下欧美所倡导的法治在世界秩序体系占据统治地位,并以此为标准构建新帝国主义话语语境下全球法治新秩序。这说明,法律话语权如果仅仅被一国或少数几个大国所掌控,当然是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不是它的全部,甚至不是它最深刻的本质。笔者认为,列宁关于帝国主义本质特征的论断,为我们揭示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既然垄断是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同样垄断也是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是:一个或者少数几个超级大国垄断了涉及处理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关系规则(法律)的制定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并以此控制和支配国际秩序,从而维护自己的霸权利益。

三、法律帝国主义的现代表征

美国是当今世界法律帝国主义的代表。法律帝国主义以自己的垄断地位而获得霸权,通过霸权而获得主导地位并实现和维护美国和西方的“共同利益”。西方学者们一个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表征就是霸权。然而什么是霸权,这却是见仁见智的范畴。美国学者西门·赖克和查理德·内德·勒博在其《告别霸权——全球体系中的权力和影响力》一书中对此做了翔实的评介,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1)领导权说。迈克尔·多伊尔(Michael Doyle)认为,霸权是指“在整体上,控制国际体系的领导权”。(2)制定规则权说。迈克尔·马斯坦多诺(Michael Mastanduno)则认为,霸权则是霸权国有权依据自身的利益制定国际政治的规则和秩序。(3)规范体系说。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则对霸权界定为,霸权国能够建立一套规范体系,且被他国欣然接受,这才是有效的霸权。①参见[美]西蒙·赖克、理查德·内德·勒博:《告别霸权——全球体系中的权力和影响力》,陈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伊肯伯里竭力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美国霸权辩护,他认为,50多年来,由美国领导的自由的、基于规则的霸权秩序是“极为成功的”。它为“数十年来西方与全球的经济增长和进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因此,美国式霸权不同于传统帝国主义的霸权秩序,它有助于促进西方的繁荣和民主,乃至冷战的和平终结。(4)共识说。罗杰·西蒙(Roger Simon)将霸权描述为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并非靠武力统治,而是通过政治、意识形态的领导来达成共识。然而大家对共识的理解又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共识是合法性的体现,有人认为共识是自利的体现。(5)权力与规范说。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提出,霸权是一个国家的领导权,霸权是权力和规范的集合体,它更强调规范、规则和决策过程,它依赖经济力量和“软权力”,依靠霸权国所构建的制度。但是,基欧汉并没有厘清机构、规范以及进程是如何与经济或军事大国发生关联,或者相互形成依赖关系的。①参见[美]西蒙·赖克、理查德·内德·勒博:《告别霸权——全球体系中的权力和影响力》,陈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0页。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西门·赖克和查理德·内德·勒博的观点。他们对以上关于霸权的定义进行了批评。他们认为,理论家之所以提出霸权概念,是为了证明美国世界领导权的合理性。然而,以上关于霸权的主张在实证上是错误的。从定义来看,霸权需要在经济、军事上的主导权和领导权,霸权是建立在合法性与权力之上的,而美国霸权的基础已经遭到严重的侵蚀。从经济上看,1944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35%,1960年这一比重下降至25%,1980年降至20%。西欧和日本的经济发展削弱了美国的领导权;20世纪,美国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的失败、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国的军事挫折,使其战略目标受挫。②同上,第23页。伊肯伯里所颂扬的美国式霸权,主张美国的全球权威建立在“霍布斯式”的契约之上,其他所有国家将统治的权力交予美国。这种观点与美国的所作所为不相吻合。如在“9·11”事件之后,欧洲公众舆论一度对美国非常同情,但是现在欧洲的公共舆论甚至认为美国对世界和平的威胁更甚于朝鲜。③同上,第22—24页。赖克和勒博提出了“后霸权世界”的概念,④同上,第6页。认为世界已经进入“后霸权”时代,美国已经不是一个霸权国了。因为美国未能在多个领域履行霸权国的职能:美国屡次单方面地选择使用武力,无视友好国家的武器扩散问题,还拒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其减少赤字的请求,美国已经成为愈发不负责任的借款人。可以说,美国的所作所为经常会破坏而不是增进现有的国际体系的稳定,美国正在对全球的秩序和稳定构成威胁。

我认为,今天的资本主义世界与列宁所分析的相比较,的确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①例如美国学者阿里夫·德里夫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已经发生了以下六大变化:(1)新的国际分工,生产过程的跨国化;(2)全国性的资本主义非中心化;(3)跨国公司将国内市场占据为经济活动中心,对经济秩序的全球性的规范成为主流,一些超国家的地区经济组织建立起来;(4)生产的跨国化造就了全球性的一体化,一些超越主权和疆界的区域组织的形成(如欧盟、太平洋经济共同体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等);(5)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首次以一种真正的全球化的抽象状态存在,与其历史上在欧洲的具体发源地分裂开来;(6)生产的跨国化使原来在三个世界或独立国家的划分之下的世界逐渐解体。参见[美]阿里夫·德里夫:《跨国资本时代的后殖民批评》,王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153页。但是,列宁对于帝国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意义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我们完全可以从列宁的方法论立场出发,分析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表征。

(一)经济垄断:法律帝国主义的坚实基础

列宁指出:“帝国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就是垄断。”②《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0页。同样,经济垄断乃是法律帝国主义的坚实基础。美国学者罗伯特·吉尔平分析了帝国主义取得法律霸权的经济基础跨国公司。他分析道,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已经建立了国际体系中的霸权地位,其手段是在西欧、日本和美国自身形成关键性三角。在这个结构内部中,美国的长期经济利益与短期安全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跨国公司帮助美国解决了,至少部分解决了美国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③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跨国公司与美国霸权》,钟飞腾译,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121页。罗伯特·吉尔平认为,美国获取世界经济霸权经历了四个阶段:1945—1958年是第一阶段,美国通过巨额的国际储备和贸易地位优势为世界融资;第二阶段,美国与世界银行家相联系的特权越来越重要,美国得以自由地印刷美元为海外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融资;第三阶段,随着60年代美国收支地位衰落,其他一些国家开始抵制积累美元,美国通过跨国公司的收益来维持平衡收支;第四阶段,美国采取了新经济政策,通过贸易盈余、美元的国际地位以及对外投资收益来为其世界地位和海外安全利益融资。④同上,第172页。

这说明,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垄断地位成为维系其权力和霸权的手段。跨国公司连同美元的国际地位、美国的核优势,构成了美国全球霸权的基石。在世界自由经济体系中,建立世界法治秩序的领导力掌握在那些贸易大国,特别是美国的手中。因此,跨国公司和美元的独特优势,构成了美国全球霸权的基石。帝国主义的经济霸权所形成的不对称交换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了资本大规模集中,并以此通过财权、规模经济和市场地位垄断了世界经济规则制定和实施的特权。①参见[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

(二)法律输出:法律帝国主义维护霸权的重要工具

向世界强力输出霸权国的法律,作为维护它们掠夺和其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是当代法律帝国主义的重要表征。美国学者乌戈·马太、劳拉·纳德分析了帝国主义进行法律输出的几种模式。他们认为,法律输出的表现方式纷繁复杂。第一种模式,通过武力的强制推行。通过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或在军事压迫中用武力强制实行法律。如19世纪初拿破仑在被法国占领的比利时强制推行法国的民法典;今天,西方式选举以及主导日常生活的各种其他法律被美国强制推行给了诸如阿富汗和伊拉克等美国占领下的国家。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商讨”的强制推行。霸权国家劝说发展中国家采纳基于西方标准的法律结构,否则它们就要面对被排除在国际市场之外的不利后果。今天,由霸权国家控制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西方发展机构将西方强国制定的法律规则强制推行于发展中国家。第三种模式是“一致同意”。它实际上是西方法律权威的扩散,是霸权国家制造的西方制度崇拜的过程。这种模式通过宣传西方法治的“优越性”,使非西方国家认识到自己的“法律劣势”,从而在“仰慕“和“自愿”的情况下接受西方国家的“法律输出”。②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3页。

上述模式的“法律输出”,使得其他非西方国家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将自己的法律制度置于西方国家的制度统治之下。这种“跨国法治”已经变成西方霸权国家的全球掠夺模式。③同上,第2页。在欧美历史进程中,法律通常都是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掠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工具。今天的法律,如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世界银行贷款条件以及本质上是霸权国家权力话语的法律,通过以上种种方式输出到其他国家,这是一种使掠夺合法化的“法治”,而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三)价值观宣导:法律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

在意识形态方面,以价值观为引领,霸权者通过大力向世界宣导西方尤其是美国式的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等价值观,同时伴随着霸权国的国外干涉,伴随着“法律依据”和大量的意识形态宣传,并通过强制力推行西方霸权价值观,并赋予霸权国“善意国际统治者”的角色,也就成为当今法律帝国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功能。在马太和纳德看来,无论是殖民关系还是当前的全球化霸权都包含着为其霸权合法性证成的意识形态维度。霸权国家所建构的支配性秩序与制度文明要能够输入至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劝说”被输出国接受它们所宣导的价值观的优越性。因为霸权国家十分清楚,如果没有这样的意识形态要件,仅仅靠强制力的压迫和掠夺将变成一个更高成本的行为,完全采取直接暴力并不是一种长期可行的战略。①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帝国主义法治模型是一场以霸权统治和掠夺为目的、在骗取认同的进程中塑造了帝国主义法治,它使一些国家丧失了法律决断,它们被捆绑在帝国主义法治强加的要求之上。尽管帝国主义法治丝毫没有合法性,但它却通过“民主”和“法治”的话语实践而被强加于众。②同上,第171页。帝国主义法治还打着“国际人权”的旗号,宣称向无辜平民施加暴力是合法的,为霸权国家对未接受西方文化或帝国主义法治的国家对他国内政的干涉提供了“合法性”理由。③同上,第184页。

当下,世界上唯一的霸主美国为了推行自己的霸权,维护自己在全球的霸主地位,在意识形态方面,极力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在1997年美国出台的《新美国世纪计划》中,宣称美国致力于以下一个基本命题:美国的领导权既有利于美国,又有利于世界;这种领导权需要军事力量,外交能量和遵循道德准则;当今世界只有很少的政治领袖能担负起全球的领导权。这些具有鲜明的美国价值观原则,却被当作具有普世性原则和行为准则输出到其他国家。美国还将所谓的自由、民主、尊重私有财产、个人主义和法律等捆绑起来,作为全世界的行为准则强加于世界其他地区。①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5页。中国学者阎学通指出,美国统治者通过制定与美国行为准则相符合的“国际规范”,建立了“一个制度化的霸权体系”。他们非常清楚,只有当这套体系“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时”,美国的霸权才具有合法性。②参见阎学通:《美国霸权与中国安全》,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然而,美国口是心非的所作所为,使美国的意识形态宣传越来越失去它的影响力。在世界各地,现在已经很少有国家真正认同美国,甚至其最亲密的盟友英国也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认同美国了。美国已经逐步放弃了通过意识形态认同而获取霸权的努力,相反越来越开始通过强制来获取和掌控对世界的支配权。③参见[英]大卫·哈维:《新帝国主义》,初立忠、沈晓雷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这是美国意识形态“失灵”的表现。

(四)双重标准:法律帝国主义的非法“法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当法治成为一种霸权手段时,成为一种区别对待的工具时,成为一种实现其非法目的的双重标准时,这种“法治”也就成为非法“法治”。马太和纳德对非法“法治”问题作了专门的系统论述。他们认为,当法律的执行过程沾染了罪恶、专制、贪婪或欺凌弱者时,当它违背了法律精神、违背了《日内瓦公约》等以限制掠夺战争为目的的法律条款时,当一些强权实力有意地或系统地不执行法律或基于双重标准和歧视来执行法律时,法治都可以视为不合法。④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笔者认为,非法“法治”的重要表征就是对法律的执行采取双重标准,双重标准是霸权国把法律作为霸凌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手段,它把权利留给自己,把义务推给别人,它反映的是霸权国与其他国家的一种不对称、不平等关系。

第一,采取双重的经济政策。霸权国所把控的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经济政策就是基于这样的标准。西方国家坚决捍卫他们的保护主义政策,而同时却向弱者强加开放的政策。例如,享有137%补助的美国生产的奶粉被倾销于牙买加,造成这个贫困岛屿上全部的乳制品企业破产。①[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9页。美国常常以其他国家政府对企业补贴为由,对其他国家企业启动反倾销调查,并强制其他国家终止政府配额和补贴。在实施所谓的“华盛顿共识”——美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关于在第三世界推进市场导向的变革的共同目标——的同时,里根政府却并不严格依循财政责任和自由贸易思想。里根在其第一届任期内,不仅在美国国内市场针对所谓的不公平竞争采取了散发着浓烈的保护主义气息的措施,而且里根政府还成了美国历史上预算赤字最大的一届政府,从而加剧了国际债务危机。里根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政治行动来解决这次债务危机,给第三世界国家造成灾难性的影响。美国宣称,欧洲各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签署国,没有权利禁止进口美国的跨国公司——孟山都公司生产的转基因种子而保护自己人民的健康。②同上,第134页。

第二,制定双重标准的法律规定。由美国主导执行的对已故南联盟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的国际法庭的审判,证明了由美国和北约用暴力手段更替一个“非法政权”是合法正确的。③同上,第185页。美国总是以全球“人权卫士”和“世界警察”自居,可是“9·11”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可以秘密拘捕“恐怖活动”嫌疑人,对在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关押的“敌方战斗人员”动用酷刑,在伊拉克阿布格莱布监狱中,美国和英国军人对囚犯施行酷刑。在美国的司法活动中,传闻证据、秘密证据和通过酷刑得来的证据都到了法庭的承认;有罪推定代替了无罪推定,非法程序代替了正当程序,这就是“9·11”之后美国给国际社会带来的“污点遗产”。④同上,第218—220页。美国通过的《爱国者法》第215条规定,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特工可以进入图书馆访问用户记录,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反对这项法案的条款。这一法案还剥夺了非美国公民应有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并扩展了适用拘留和驱逐出境的理由范围。官员可以秘密地闯入民宅和办公室并取走任何东西。在《爱国者法案》中,美国政府任意扩大“恐怖分子”的定义范围,可以将任何人包括在恐怖分子的名单中。①美国学者指出,在美国国内,凡是涉及违反美国国家或州法律的危及人身的行为,或显示以下的意图:(1)恐吓或威胁平民;(2)通过恐吓或威胁从而影响政府政策;(3)通过大规模杀伤性行为、暗杀或绑架而影响政府政策,任何有上述行为的人都是在进行国内恐怖主义行为。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23—225页。《爱国者保护法》出台之后,其违反人权的相关规定广受诟病,可是美国却屡屡指责其他国家存在违反“人权”的不良记录。

第三,实行双重标准的军事行动。美国至今不加入1982年4月3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真实意图就是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美国就是以军事手段维护海洋霸权利益的。美国1979年抢在《公约》签订之前,制定了所谓的“航海自由计划”。1983年的海洋政策声明强调:“美国政府不会默许其他国家单方面地限制国际社会在公海航海和飞越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行动,也包括有关公海的其他使用权。”自1979年以来,美军军舰和军用飞机已经不顾超过35个国家的反对,在各个海域行使了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挑战和侵犯了中国、阿根廷、巴西、印度、利比亚等19个国家的领海主权。②参见宋云霞、王全达:《美国为何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中华网,2017年9月6日最后访问。美国所谓的“航行自由权”,其实质就是宣称自己享有在世界范围内横行霸道的特权。它一方面凭借自己的军事优势,不受国际法的约束,派出军机和军舰,进行“无害通过”与“自由航行”,在其他国家的空域或海域“抵近侦察”;另一方面,却以国际法“捍卫者”和裁判者的角色要求他国遵守国际法,这种霸权行径充分暴露了美国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实用主义逻辑。对此,美国布鲁金斯学会高级研究员、新保守主义阵营的代表人物卡根一语道破了这种逻辑背后的真实原因:自罗马帝国以来的一个真理是:如果没有权力,就没有世界秩序;权力让世界秩序得以维系,塑造其规范,支撑其制度,捍卫其经济体制的动力,并且维持和平……军事实力可能会被滥用,但是它可以被用来解决无法应对或没有解决方案的问题。③参见[美]罗伯特·卡根:《美国缔造的世界》,刘若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五)武装干涉:法律帝国主义的军事霸权

帝国主义之所以被称为帝国主义,是因为它们对军事实力的崇拜。当它认为经济手段、政治手段、舆论手段、法律手段仍然不能维持其霸权地位的时候,它们就任性地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这也证实了列宁关于帝国主义就是战争论断的真理性,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用实力来解决矛盾,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呢?”①《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8页。所不同的是,当代霸权者发动战争总会找到若干合理合法的理由和根据来支持它们发动战争的正当性。

自19世纪末美国成为世界霸权国家以来,它曾数十次发动战争,打着的旗号是:保护自己免受遥远的威胁,维护经济利益,保护人民免遭杀戮,抗击侵略,对抗暴政以及支持民主。从1989—2011年,美国部署了数量众多的武装部队,进行了10次包括空中打击和导弹袭击在内的军事行动,平均两年就有一次大规模的军事干涉。②[美]罗伯特·卡根:《美国缔造的世界》,刘若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这些战争都是打着“法治”的旗号进行的,使那里的平民经历着战争带来的恐怖和灾难。据保守估计,2006年3月以来,伊拉克战争已经造成了超过90万平民的直接伤亡。③参见[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在伊拉克战争发生之时,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就曾愤怒地抨击美国未得到联合国许可就发动战争:“那些寻求赋予合法性理由的人们自身必须身体力行,而那些行使国际法的人们必须首先遵守它……我们必须从这样的原则出发,那就是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应当被剥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④同上,第143页。然而,当联合国不再是美国实现自己霸权利益可操纵的工具时,任何忠告对于美国霸权者来说,都可以被置之不理。

四、余论:法律帝国主义衰落时代的来临

美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两霸之争以苏联的解体而告结束,美国胜利了。但是,任何霸主的争夺之战的非法、非正义性质,注定不可能有永久的赢家。在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霸权国家的时候,也就预示着其霸权时代的衰落。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也是社会历史规律发展之必然。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深度发展的时代,全球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多元利益共同体。它要求各国彼此尊重国家主权,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治理的权利。面对矛盾与冲突,各国只有坚持通过对话协商求同存异、求同化异,抛弃冷战思维和单边主义,才能真正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国家企图垄断世界治理权,已经是一种不合时宜的错误战略。苏联解体后,美国人信心十足地宣告,21世纪还将是美国世纪。克林顿总统于1997年1月20日在其第二任总统的就职演说中向美国人宣布:“在本世纪最后一次总统就职典礼上,让我们放眼下世纪,看看我们即将遇到的挑战……在21世纪之初……美国是全世界唯一不可或缺的国家。”2000年8月28日,他的继任者小布什也宣称:“上帝选中我们的国家,历史赋予了我们担当世界典范的使命。”①[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战略远见——美国与全球权力危机》,洪漫等译,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2014年5月28日,奥巴马在西点军校2014年毕业典礼上发表演讲,他强调,在未来100年内,美国还要继续领导世界。“美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国家。这就是我的底线:美国必须永远(处于)领导(地位),如果我们不领导,没有别人会来领导。”②[美]奥巴马:《美国还要领导100年》,载搜狐网,2017年9月2日最后访问。特朗普在美国优先的口号下,重申“我们会让美国再次强大。我们会让美国再次富有。我们会让美国再次骄傲”。

由此可见,继续维持美国世界上唯一霸主的地位100年,是美国统治者的梦想,也是美国历届总统为之奋斗的“美国梦”。然而,法律帝国主义日益成为逆历史潮流而动的社会思潮,日益遭到世界人民的唾弃,这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历史大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问题,美国找不到成功解决它们的灵丹妙药,美国的声望开始下降。诚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它的“侵略、干涉、剥削、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和虚伪的”种种行径,在全球范围遭到普遍的憎恨。一位英国外交官对亨廷顿说:“人们只有在美国才能读到世界希望接受美国的领导。在其他地方,人们读到的是美国的傲慢和单边主义。”①转引自[美]罗伯特·卡根:《美国缔造的世界》,刘若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86页。从长远来看,数量日益减少的享有特权的少数派要在世界范围内强制推行其经济、政治和军事法令是行不通的。②参见[挪]文安立:《全球冷战——美苏对第三世界的干涉与当代世界的形成》,牛可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4年版,第418页。这些忠言逆耳之词,希望当今所有法律霸权主义者能够听进去。

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我想到了德国著名哲学家尼采的一句名言:“上帝已死!”尼采这句名言的深刻含义是:上帝已无法成为人类社会当今的道德标准与终极目的。尼采的名言引发出这样的思考:上帝死了,他是自杀,还是他杀?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追问和思索,一时难有答案。我想,对于法律帝国主义而言,它目前所面临的境遇,与尼采笔下的上帝,不正是如出一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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