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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

2018-03-27公丕祥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公丕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历史产物。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两大理论成果。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笔者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发展和新的飞跃过程做一初步梳理,从而确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巨大而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毛泽东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

1915—1919年的新文化运动,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开辟了道路。特别是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伟大飞跃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毛泽东强调,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来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发展过程,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和人民政权的壮大、建设息息相关,它们处于同一个过程之中。尽管它在形式上比较简单,并且具有地方性和局限性,但是它所确立的重要法制原则和法律制度,无疑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性质,进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斗争过程中,毛泽东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法治观,解决具体的刑事法治问题,形成了以刑事策略思想为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刑事法治学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刑事策略思想的基本内容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毛泽东认为,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注意宽严结合、轻重适度、罚当其罪。关于死刑问题“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201页。。据此,毛泽东提出并阐发了死缓这一重要的刑事政策,指出:“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②同上,第358页。当然“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③同上,第358页。。毛泽东的刑事策略思想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这就是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毛泽东指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④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57—764页。这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解决办法,亦是不同的。“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⑤同上,第765页。这就是说,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要求,对于敌我之间的矛盾采取专政的方法,而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则采用民主的方法。“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和压迫人民的敌人的专政是有原则区别的。”①《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0页。很显然,毛泽东的刑事策略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刑事法治学说的重要发展,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邓小平法治理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

邓小平理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形成。邓小平法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第二次飞跃的理论开端,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邓小平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始终考虑中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他精辟地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只有立足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对外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和模式进行具体分析,我们才能把握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途径,顺利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此出发,邓小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揭示了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律。

首先,邓小平精辟地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国情条件。他认为,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影响较深,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与此同时,邓小平也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而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中国实行法治,不仅要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而且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

其次,邓小平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目标。法治反映了人类文明社会法律制度成长与变迁的价值目标。在邓小平看来,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以后,如何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怎样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这一重大的时代课题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再次,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基础。由社会主义的本质与价值理想所决定,当代中国法律调整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于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共同富裕。邓小平明确主张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111页。因此,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当代中国法律调整的迫切任务,就在于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解决或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制止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体系,保证社会变革进程的健康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法治学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地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而形成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学说,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理论成果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的发展。

江泽民指出,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①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这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首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原则。其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再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指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必须紧紧把握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及时做好法律创制工作,并且在司法活动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示范和引导功能,倡导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等基本的道德准则,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很显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其法治学说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探索提高到了新的水平。正是基于这一总的指导思想,江泽民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思想,指明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性任务,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一是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文明的内容与形态是丰富多样的,政治文明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江泽民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加以把握,深刻地阐述了政治文明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他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②《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实现从“不全面”向“更全面”的进步,亦即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大文明协调发展。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坚定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

二是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江泽民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国家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把它视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江泽民看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认真分析研究依法治国进程中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与此同时,江泽民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统一起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探索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机制。①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172页。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与党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是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党的执政方式与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

三是阐发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江泽民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批判性反思,抛却了传统中国“法治”与“德治”学说中的封建性糟粕,吸取这两个概念系统中的合理性精华,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精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四)科学发展观及其法治学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深刻分析了当代中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并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认识,有力推动了新世纪、新阶段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进一步发展。科学发展观及其法治思想的提出与实施,集中体现了新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第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鲜明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①《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65页。。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崭新升华,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科学发展观第一次把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诸方面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胡锦涛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②参见胡锦涛:《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载《求是》2005年第1期。显而易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光辉。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把法看作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法律则是主体权利的制度化、规范化;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进而认识到一部法律文明史,充分展示了人的主体性规律,反映人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弘扬、确证的客观进程;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深切地体会到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仅应该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而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进而清晰地发现全球化背景下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注重人权的保障。正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顺应当代人权发展的潮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指出,党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①《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后来,他又说道:“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②同上,第146页。依法执政这个全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充分反映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与时俱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新选择,表明了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新发展。在胡锦涛看来,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依宪执政,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③同上,第74页。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胡锦涛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够及时得到纠正,在此基础上进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行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

第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2005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这样,中国共产党把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布局,从“三位一体”(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到“四位一体”(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由此,整个国家的发展战略就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确乎是当代中国的一次发展战略升级。这一战略升级堪称中国发展处于关键时刻的一个关键举措。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把构建和谐社会确立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战略目标,对于保证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作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行动和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旨在构建一个社会结构稳定合理、社会利益协调平衡、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的社会共同体。因此,和谐社会建设集中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权要求,蕴含着丰厚的法治意义。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06页。这一论断清晰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权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实现社会的和谐,无疑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只有人人遵纪守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社会生活才能够和谐安定。因此,和谐社会的法治属性,意味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必须把和谐社会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严格地依法办事,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一个规范有序的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教育培养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的良好氛围。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把维护社会公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碰撞和冲突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实际上,社会的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没有纠纷、没有差别。既然有矛盾、有纠纷,就要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制度和机制,这个制度和机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因此,和谐与权威这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飞跃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召开的一次重要的大会。中共十八大报告通篇蕴含着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和法治要求,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①《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法治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对于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位置加以谋划和推进,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和具体安排,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辟论述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创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深化了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思想认识,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新飞跃。习近平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内容丰富、蕴含深刻、逻辑严密、体系严整,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真理光辉。

首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的讲话中,提出了实现中国梦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经过鸦片战争以来170多年的持续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的前景。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2013年3月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把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这构成中国梦的三大要素内在地统一起来,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时代与历史的内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内涵丰富,其中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实现中国梦的政治前提。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彻、相互促进的。”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②同上,第7页。习近平特别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③同上,第7页。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深刻指出:“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①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使之深深植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而决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模式。“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②同上,第16页。所以,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③同上,第16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④同上,第14页。这就进一步揭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时,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⑤同上,第4页。。对于这一重大论断,习近平在做全会决定的说明时专门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及其重大意义,强调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⑥同上,第49页。。这一重要论述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

其次,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而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上需要下更大气力。①参见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要点,载《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因此,构建一个以法治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体制机制、程序方法转化为国家治理主体的实际行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抉择。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这一论述,精辟阐述了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这一论述载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中,鲜明地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在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展。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乃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法律基础。因此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在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时期,营造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良好法治环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这里,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①参见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1页。。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一方面,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并且以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渠道。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能动地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这是人民法院的法律职责与社会责任之所在。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持严格依法司法,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确保一切司法活动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坚持公正司法,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再次,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大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制保证。习近平回顾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这一论述,深刻分析了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极端重要性。由此,习近平精辟阐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崭新的治国理念,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②同上,第11页。。

在这里,一是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就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要遵循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是要健全和完善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③同上,第6页。应当看到,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体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民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对于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要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其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

三是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当代中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对改进和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担负着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重大职责。“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在这里,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厉行国家法治,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观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彰显了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遵循与基本准则。它是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蕴含着一系列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基本法治要求。

第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选择什么样的法治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条件决定的。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从本国国情出发,适应国家的根本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要求,坚持走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与法治发展模式,这对于坚持法治建设与发展的正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必须坚持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必须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必须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党的基本经验总结。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目标,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保障。诚如中共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①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载《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根本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内在一致的。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核心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和机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并确保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是内在统一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因而是党的主张、人民利益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①参见孙业礼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1—232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方针。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②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这充分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整体观。如上所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旨在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执政乃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法律处理国家事务”③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载《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规范政府行为,规制政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乃是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统一体中,依法执政处于关键的支配性地位。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有效治理国家与社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然要求党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义,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从而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创新。④参见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国家法律;要求党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要求党善于运用法律机制设定国家权力运行结构,配置社会资源,调控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变革;还要求党和国家突出地把坚持依法行政作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贯彻落实,进而夯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基础。很显然,必须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协同推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然抉择。

第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乃是一个从传统的人治型治理模式向法治型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变革过程,因而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这一法律革命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而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在这一法律革命的进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习近平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3页。。从全球范围来看,法治国家的概念有德国的“法制国”概念与英国的“法治”概念之分。前者意指“通过法律的国家统治”或“法律基础上的国家”,旨在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同一性,致力于寻求对行政权加以控制的法律机制,这反映了近代德国的政治与法制现实;而后者则是指“实行法律统治的国家”,强调国家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关系,突出个人自由的法律保护以及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法律制约,这无疑是近代英国政治与法律传统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两种不同含义的法治国家概念日益呈现趋同化的趋势,亦即法治国家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不断被强调。一般来说,法治国家主要是指确立法律统治、维护法律权威的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决定性因素。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政府。它表明,在当代中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必须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是一个信仰法治、依法治理的社会。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意味着法治是社会生活健康运行的重要条件,整个社会有机体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意味着要严格依法办事,把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一个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轨道,在法治的框架下推动各项工作;意味着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意味着基层社会自治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努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还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要教育和培养全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维护法治尊严和权威的良好氛围。①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张文显:《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编写:《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50—51页。

第五,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十六字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载《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科学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实践经验,对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新的概括,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④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特别是在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入系统地论述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关于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与阐述,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历史阶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条件下,面对着社会转型时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立法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坚持科学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它要求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基本目标,遵循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准确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有效进行法律创制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科学化水平,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如果说立法活动是一个把客观的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过程,那么,执法活动则是把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转化为社会成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事实上的关系。否则,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严格执法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在执法体制中,行政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是法律实施和执法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在这里,重要的是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在现代社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灵魂是公正。因此,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在社会转型时期,要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管理,严格司法监督,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环节。它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引导和带动全社会不断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努力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与德治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二者的联系还是相当密切的,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社会功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②同上,第11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诚然,传统的儒家德治思想体现了儒家伦理的精神,对古代法律世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伦理精神在法律生活中的落实,便是伦理规范的法典化或法律的伦理性。在传统中国伦理法律中,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传统法制的泛道德主义必然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进而动摇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传统法律和泛道德主义相左,现代社会则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确证法律的权威性,进而走向法治社会。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判然有别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衍化,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观念的法律传统,逐渐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沉淀在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因而与当下的社会有机体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传统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伦理法律精神,作为一种行为评价尺度,深深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体系之中,成为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型。这种评价尺度带有道德经验性的色彩。亦即是说,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生活经验和交往惯例的聚合体,因而它通常具有伦理规范的性质。它借助于某些流传下来的共同道德准则,对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道德判断,进而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发挥着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重要作用,有力地影响着当代社会法治发展和法治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社会法治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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