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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儒家仁理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传承*
——以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为指导

2018-03-27吕世伦连赛君

朝阳法律评论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

◎吕世伦 连赛君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话语和命题充分体现了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自信,表明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以中国特色道路和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为支撑。其中,在传统文化中,儒家倡导的仁是主流思想。仁是人内在的灵魂,中华文化是仁的精神贯穿和延续的文化。实证性的法治只有奠基于隐性的仁的基础上并践行仁价值,才能增强国家软实力,加深中华文化影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展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灿烂远景。

一、仁的释义

据考,仁爱思想发源于东夷的邾娄地区,那里自古就有“君子国”的美称。颜师古的《汉书注》说,孔子因东夷人天性柔顺,有仁贤文化,欲乘浮筏而适东夷以行其道。但甲骨文、金文都无仁字记载,至《睡虎地秦墓竹简》始有仁字。在《郭店竹简》中,仁的含义得以丰富。仁成为一种社会思潮起于春秋时代,《国语》《左传》中仁字逐渐增多。如《国语》有云:“仁所以保民也”“不仁则民不至 ”“爱人能仁”。孔子集先儒大成,将仁作为其学说之核心。《论语》《十三经》对仁有更深刻的注解,《论语》里仁字就多达108个,而《十三经》里更达445个。秦朝焚书坑儒,儒家作品和文化传承备遭挫折。汉朝经学发达,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使儒学成为社会的正统思想。魏晋玄学弥漫,大唐佛学勃兴,俟韩愈倡道统斥释氏,儒学道统再次得以扶正。宋明时期儒学演进为“理学”与“心学”。清代多以事功实务言仁,晚期则流行以西方思想论仁。民国学者偏重探求仁之本义以及对仁的客观解说。需要指出的是,在历史上,除儒家之外,其他学派亦为仁思想做出了程度不等的贡献,如墨家“兼爱”主张、道家庄子的“爱人利物之谓仁”等。概言之,儒家主导的仁理念不断自我调整、与时俱进,其合理的内在生命力使之贯穿于几千年中华文化的始终。相应地,社会礼仪与国家法制亦成为仁的载体而被人们普遍奉为圭臬予以遵循。

那么儒学中仁理念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其一,人相耦。据词源考察,甲骨文中仁字的原形表现了“人相耦”的特征,亦即两个人相互融合与融洽之意。陈顾远认为,“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人为主而有同类意识的存在,这就是孔子所说的仁”①陈顾远:《儒家法学义务观》,载范忠信、尤陈俊、翟文喆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页。。《论语》对仁给出的言简意赅的定义是“仁者爱人”。从礼义的角度上说,为“克己复礼为仁”,在更深层次上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后人朱熹在《论语集注》的表述为“以己及人,仁者之心也”,张载在《正蒙》中说“以爱己之心爱人则尽仁”,这都揭示了仁的真谛。

其二,仁还有几个派生的概念:“生生”“中和”“恻隐之心”。(1)生生。指尊重人的生命。《周易》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二程则释此“德”为仁,后许多儒者认定仁就是“生生”的意思。(2)中和。《礼记·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所以应“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船山全书》云:“和以不争,则善也,其有物之生者此也。”中和是对立而统一于平衡,在处理人与人关系方面,任何过和不及都会导致对人的伤害。(3)恻隐之心。孔孟认为此乃人之善性所使然,因而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姚中秋认为:“文明史就是人在其恻隐之心与合群本能驱动下构造优良制度的历史。”①姚中秋:《华夏治理秩序史》(上册),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不论礼或法,皆须体现以上三者的要求,引导社会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其三,仁政。仁政思想通过“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观点来体现。《管子》主张:“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令顺民心,则威令行”。《孟子》云:“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还强调“仁者无敌”。《荀子》主张“平正爱民”、“重法爱民”和“节用裕民”。仁政思想是仁在政治上、法制上的运用,是我国封建社会经久延续的重要因素。

二、仁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汲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包括仁理念的精华,并立足于中国当代现实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新时代的迫切呼唤。正是秉持这一宗旨,本文将集中探讨儒家仁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仁利于法治以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为目标

首先是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问题。《管子》云:“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管仲还有一句名言是“仓廪实而知荣辱”。《孟子》云:“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作为制度性上层建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体现经济基础的要求在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实现富民。历史规律证明,广大民众在物质条件充裕的情况下更容易关注品德的提升。反之,在基本物质生活无法保障的状况下,多数人必然怨声载道,甚至铤而走险,全然置礼仪与法制于不顾。此时期望人们普遍自觉地来遵守道德或恪守法律,那只能是妄想。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有鉴于此,党和国家不懈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富民之路。

与富民紧密相关的是分配公平问题。我国先贤历来也很重视“均富”。《论语》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确实,在普遍贫困的情况下,民众可能没有心理的不平衡,法律秩序会保持一时相对的稳定;但是当社会财富分配出现显著不公平,形成两极分化的时候,法律秩序必然面临巨大挑战,国家就有倾覆的危险。所以,先贤仁理念对社会财富分配机制问题的强调是举足轻重的大事,社会主义就是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当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小康社会即将实现。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表现之一,恰恰与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性攸关。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沿着共同富裕大方向,力求解决好缩小收入巨大差别、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与之相适应,就更需要制定与完善配套的法律并切实地予以实施。

(二)仁蕴涵的人本主义精神利于法治确保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治是君主为本还是人民为本,一直存在两种迥异的倾向。君主主义者坚持“朕即国家”,国家由君主所创造并以君主权力为支撑,权力为君主服务,而人民不过是君主(国家)的附属品,听任君主主宰其命运。相反,人本主义者认为人民构成国家,国家以人民为目的。《诗经》讴歌商汤王治下的国家是“邦畿千里,维民所止”“百禄是何(荷)”,表示这个国家是人民享受百福的处所。《尚书》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管子》云:“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荀子》云:“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孟子》径直提出“民贵君轻”“暴君放伐”的观点。民本主义是“仁者爱人”理念在政治上的必然产物。梁治平说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把“黎民不饥不寒”作为政治统治的最高理想。①参见梁治平:《法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页。法国达维德则说,封建社会中,中国百姓不像西方人那样追求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和和谐”②[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7页。。类似说法虽有依据,但并不尽然。仁理念不仅表达人民的物质追求,也包含精神追求,更重要的是希望国家和法律把百姓当作人来对待。若人而非人,仁便无从谈起。马克思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这里的“人”就是具有主体性、能动性,拥有权利、全面发展的人。在黑格尔看来,法就是权利或者是以权利为内涵。但是,西方国家的法不过是上升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普遍权利是无法成为现实的。与其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奉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方针,社会和国家的一切发展均以人民为中心。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执法为民是法治实现人民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古贤仁理念亦提供颇多启示。

其一,法律权利问题。在儒家经典论述“己欲立而立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中,己所欲的内容主要在于尊重与关照别人,但也希望别人不妨碍其自由而受到公平对待,希望己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同等的行为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这种人性中的自由及其保障已有广泛的规定。此外,人本主义还要求践行仁的“生生”意涵。这表现在我国法律的许多有关保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条款。至于古贤不曾想到的政治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权利,法律亦有深度的表达。

其二,法律运行中的人道对待问题。传统仁理念在德刑关系方面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对待死刑谨慎而多宽宥,国家应关注困难群体的权益,对老幼孤寡残疾者多加矜恤,切实予以救济。此类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各部门法皆有详细规定并付诸实践。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对困难群体包括妇女、儿童、病患者、残疾者等的社会保障,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等制度。

其三,执法“原情”问题。《礼记·中庸》云:“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尽其性”体现为对事物本性的尊重,“性”可理解为事物自身的机理和人情。欲达到“尽其性”,则须以仁之“中和”理念,矫正各种损害其“性”的意图。“原情”即处事或断案要考虑人情,人情属一种习惯法或地方风俗。传统人本主义极为重视人伦亲情。张晋藩认为,由于人情是法之所以立的基础,脱离人情,法也将终结生命,所谓“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在司法中,“原情”体现在法官以追求恢复人际关系的和谐为目的;体现在对民间秩序、风俗习惯的保养厚爱,对人与事物本性的珍重,不人为地破坏事物原本的平衡状态,“原情”而略法。郭春镇认为,法律尊重群众的感觉是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相符的,“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①郭春镇:《法律和感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9月6日。倡导尊重群众情绪和感觉,也是司法中“原情”的一种体现。

(三)仁利于法治承担国家善治和廉政任务

孔子谴责“苛政猛于虎”,提倡善治。《论语》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孟子对仁政有更多的论说,他认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不忍人”思想运用到政治上便是仁政。在儒家看来,君主和官吏施行仁政就必然达致国家的善治。所以,选官任吏是善治的关键环节之一。如何才能做好此项工作?古人从实践经验中总结出“选贤”与“任能”两条标准,其中“选贤”置于优先地位。《礼记·中庸》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强调“惟仁者宜在高位”。根据“天听自我民听”的观点,孟氏认为君主选吏,当以广大人民的声音来定。《包拯集》云,“谁能尽心敢做救天下之弊,敢当天下之责者,果得其人,愿陛下主张而委之”,只有将权力赋予品才兼优的官吏才能实现国泰民安。但是权力运行又有一种特性即掌权者往往容易滥用权力,使之蜕变成特权和以权谋私的腐败。因此就必须对掌权者进行严格的制约与监督,对特权和腐败者予以惩罚。经验证明,管控官吏的特权和腐败的最有效机制非法律莫属。在此方面,古贤尤其杰出法家人物多有训导。《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商君书》中主张“一刑”或“刑无等级”,凡触犯法律者无论卿相、将军乃至大夫都要严惩不贷。在《贞观治要》中李世民指出“罚不阿亲戚”,在旧臣旧吏的守法上“事须划一”,不能开“侥幸之路”。《包拯集》表示,面对“官吏至众,而脏污擿发,无日无之”的状态,应完善对官吏的检查监督机制,要求强化提刑按察、审官院等专门国家机关的职能,以便“振张纪律”。借鉴古贤廉政文化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极其重视党政干部队伍建设。习近平同志把选任干部的标准定格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一再强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在他的亲自指导下,全党全国范围内掀起雷厉风行的反腐倡廉热潮。习近平同志还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到目前,反腐倡廉已形成压倒性的态势。

(四)仁所包含的义、礼、智、信、孝、忠利于人心向善与社会和谐稳定

仁虽然具有非实证的超越性,却能有效服务于实践之目的。仁理念以生命为中心,最重实践精神。力行仁爱的价值目标,品格修养是必然途径。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性固有的。程颢在《识人篇》中认为,“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知、信皆仁也”。仁、义、礼、智(知)、信是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规则,概称“五常”。“五常”之外还有“孝悌”,即仁者“亲亲为大”;“忠恕之道”,即朱熹所谓的“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这里欲从仁之实践规范的诸范畴,扼要讨论仁的品格修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作用。

其一,义。当今社会,人们常以为人正派、爱憎分明为义。《论语》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意思是说义是君子区别于小人的品格。孔子认为:“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孟子认为“义之实从兄是也”,主要强调的是义是对长辈的尊重,又曰“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认为义是人的羞愧好恶之心的表现。朱熹《论语集注》云:“义者,天理之所宜”“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义被解释为以内心之控制达到为人处世的适宜。义是一种基于善恶判断的抉择表现出的行为,是一种基于维护善恶的责任感而履行的义务,常常表现出一定的奉献精神乃至牺牲精神。在社会道德义务中,义表现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准则;在国家层面,义常常体现为奉献精神,“杀身而成仁”“舍生而取义”。但受西方法学影响,我国清末变法后,功利主义盛行,因而“惟有加重道德上义务的负担,补救法律上权利的缺欠”①陈顾远:《儒家法学义务观》,载范忠信、尤陈俊、翟文喆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6页。。把利人作为处世立场,是义的真谛。此者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二,礼。《礼记·曲礼》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礼记·礼运》云:“礼也者,义之实也。”《论语》云:“人而不仁,如礼何?”一般认为仁和礼互为表里,没有仁,礼就变成空洞的形式。仁是礼的内在道德,礼是仁的外在体现。李约瑟认为,礼包括习惯、惯行和礼仪,在经验中与“固有感情相一致”,“事实上是与宇宙结构相一致”的。①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0页。以今人之视角,礼是法之外的让人们自动遵守的准绳,如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和民商法的某些原则;道德上礼要求人们恪守公序良俗和日常道德等民间法。

其三,智。朱熹云:“智者仁之分别。”王阳明的《传习录》说:“知是心之本体”,知即良知。智可理解为对仁的分辨、判断。意大利利玛窦认为,“灵魂”是人“推论事物,明辨理义”的规范性判断能力。②参见屠凯:《与中国相遇的现代早期西方法哲学》,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中国儒家没有灵魂之说,但仁之智也是一种推理明辨的能力,也就是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如刑法中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离不开智的判断。需要明确的是,儒家主张以智辨仁是有原则的,它追求“相和”而不随意追求“相同”,即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把不分是非善恶的妥协退让叫做“乡愿”,谴责那是“德之贼”。“乡愿”不符合道德原则,也不符合法律原则。

其四,信。信或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人际交往、社会和谐的大前提,因而必然成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私法领域,缔结契约的相关当事人要诚信地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否则法律就会予以强制,对借款不还的“老赖”更是如此。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市场经济中出现大量遭到诟病的现象,如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欺诈等,皆因诚信缺失造成。由此可以断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应该是道德经济。诚信在公法领域亦非常重要,失去公信力的权力可能导致政权危机和社会混乱。在国际领域,一个国家背信,不只会损害同其他国家的正常交往,还会潜伏战争的危险。

其五,孝。儒家强调的“亲亲为大”,民间流行的“百善孝为先”的谚语皆是人情的体现。自然的血亲关系是人际关系的基础,其他的人际关系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正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最为亲近,所以家庭不睦便难谈睦邻友好和谐社会。这就是“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之理。父慈子孝、家庭和睦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贺麟认为:“持等差之爱说的人,也并不是不普爱众人,不过他注重在一个‘推’字,要推己及人。”①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4—55页。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家风建设,倡导“养老、孝老、敬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有鉴于此,法律中需要强化对家文化价值的传承并进行创新。

其六,忠恕。《论语》中记载,孔子之道“忠恕而已”。杨伯峻认为忠恕之道即仁,忠恕是孔子思想的核心。②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页。今天讲忠,最重要的是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增强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意识,生动传播爱国主义精神,让其成为每个人的坚定信念和精神依托。爱国意识只有源自人的内心,才能自觉承担与履行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在事业方面,忠体现在爱岗敬业,充满热情与干劲,力争用尽可能大的成就报答祖国和同胞。恕指以己之心推想别人之心,不计较别人对己的小错,讲宽容重和谐。忠与恕密切相关,因为彼此有恕道,才能一体尽忠。

(五)仁利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与德的关系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长期以来,西方思想家们对此问题见仁见智,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从基本倾向上说,自然法学派突出道德作用,忽略实证法律;反之,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突出法律作用,忽略道德作用。两种观点皆不免失于片面。实际上,法律与道德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律为道德的外部载体,道德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基础。不论是法律虚无主义还是道德虚无主义都将损害法治的功能和实效。在我国,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2000年他又讲到“以德治国”的重要性,作为对基本治国方略的实质性补充。这种依法治国和以德导法的法治思维模式是对中国法律思想文化传承的创新,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也是对法治与德治相互关系更为准确而全面的科学把握。在此之后,江泽民同志又多次阐发法律—道德关系理论,其内容主要有:(1)法治、德治都是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互相补充。所以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结合起来,统一发挥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文明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的范畴不同。因此必须重视德治的思想内涵,使法治有牢固的德治支撑。(3)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都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强调与广泛开展传承中华文化思想的教育引导,使以德治国精神深入人心,深化人们的道德自律感,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地尊法、守法、用法。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再次指出,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六)仁利于法治营造人与自然间的“生命共同体”

《论语》记载,孔子回答子贡问话时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礼记·中庸》有言:“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自南宋叶适至现代的一些学者将“天地位焉”解释为“天地各得其位”;“尽其性”体现了对事物本性的尊重,体现了仁之“中和”的意蕴,是以“中和”求“尽物之性”,以“尽物之性”达致“生生之仁”。孔子提倡“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孟子》云“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主张“数罟不入洿池”“斧斤以时入山林”,这些话都反对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式的行为。无独有偶,在道家“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系中,人与自然的亲和关系显得更为突出。庄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名言,自古以来就被人们所熟知。这些论述意义深远,发人深思。在当今世界,人类已普遍认同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的迫切性,国人亦无例外。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不仅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而且呈现全民保护生态活动的壮观场面,取得越来越巨大的成效。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全球的环境保护。例如,在签署《巴黎气候协定》过程中,我国就起着主导性作用,广为各国所赞许。十九大报告先以显著的篇幅和精辟的语言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在具体措施方面,如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结论是营造人与自然间的“生命共同体”。不难看出,在报告里,儒家“爱物”主张得到极致的创新发展。

(七)仁的大同理想利于法治促进共产主义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树立

《礼记·礼运》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儒家仁理念的最终社会理想是“大同社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想社会形态是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共产主义社会是人性自由彻底解放和回归的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将被“自由人联合体”组织及其全新规则所替代。由于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的觉悟极大提高,社会风尚的美好是今人无法想象的。如果说古贤的大同理想不免具有空想色彩,那么共产主义理想则是符合社会历史规律的、科学的理想。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大发展暴露出其自身无法解决的社会关系的弊病,最为突出的是资本间无节制的竞争造成巨大的贫富两极分化。显而易见,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总不会是人类追求和文明发展的理想状态。要想彻底摆脱这种“资产阶级法权”,就唯有实行共产主义。习近平同志强调党要坚持意识形态领导,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正是以这种理想为底蕴,因此我们法律人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有明确的科学社会主义目标取向。

(八)仁利于借助国际交往与国际法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

《孟子》记载,齐宣王问孟氏:“交邻国有道乎?”孟氏答:“有。惟仁者为能以大事小,惟智者为能以小事大。” “大国仁而小国智”是古贤对处理国际关系之道的深刻思考。对于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国政治家自古就奉行老子所说的“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的智慧。仁理念除体现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之外,还体现在尊重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方面。牟钟鉴认为,新人文主义应能体现以人为本,超越当代各种信仰的局限性,打通各种文明、各种信仰之间的联系渠道。①参见牟钟鉴:《新仁学构想——爱的追寻》,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0页。汉朝开辟了丝绸之路以后 ,中国长期与沿途民族国家保持友好互利合作,使其欢迎中国人的到来,并主动同中国交流。唐太宗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全其部落,顺其土俗”,尊重他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和风俗,博得少数民族的拥护。新中国在成立后不久,便率先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得到多国的认可和接受。十九大报告指出,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正确的义利观,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和平、互利、包容、不称霸与不扩张,意味着将仁理念作为连接国家间关系的桥梁。《世界人权宣言》将“仁”译为良心,吸取了“仁”的意涵;世界宗教大会通过的《全球伦理宣言》确认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2017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首次写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鞠成伟评价张彭春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时认为:“他提出把仁这一道德禀赋作为人权的基础,为面临宗教批判、理性批判和权力批判而陷入困境的传统人权话语找到了新的合法性源泉。”②鞠成伟:《儒家思想对世界新人权理论的贡献》,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可见,中国传统仁理念已获得全球性的影响力。

三、简短的尾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充满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情厚谊,表现出坚定的民族文化自信,这极大地振奋了中华儿女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豪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强大动力。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宝藏里潜含的中华民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需要认真探索研究;同样,要挖掘和阐发其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价值,并结合新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弘扬与创新,以资推动现实社会的进步。法学和法律家负有责任从祖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家国相通、仁义诚信、情理法融合、德法共治等遗产中精炼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法治理念,讲好中国的故事,强化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总之,仁理念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对于法治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具启发性。

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征程中,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广大群众同心勠力,定会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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