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下)
2018-03-27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9月8日,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分为6章共30条,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2、《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3、《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要求各省税务局要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并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集团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可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主业构成、发展水平以及分类监管要求确定。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情况并参考国际经验确定。
5、《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9月14日,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公告》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用原电子支付系统的电子担保功能。
6、《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8〕122号)。《意见》提出,将重点发展邮轮旅游市场、丰富邮轮旅游产品,其中,在入境游方面支持开辟多点挂靠航线,规范提升岸上旅游品质,鼓励衔接长江等内河及沿海邮轮市场;出境游方面鼓励培育发展东北亚、东南亚、洲际、极地及环球航线;深入研究公海游航线发展模式及配套制度,拓展旅游资源;多措并举,稳步推进五星红旗邮轮船队发展。《意见》还明确,将重点有序推进邮轮码头建设,优化完善集疏运系统,完善港口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形成2-3个邮轮母港为引领、邮轮始发港为主体、访问港为补充的邮轮港口布局;并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和功能,提升邮轮旅客及物资口岸通关服务能力和效率,逐步扩大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15天免签政策实施范围,吸引境外游客乘坐邮轮入境旅游。
7、《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9月18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政策,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发展动力升级;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持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平台服务升级;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8、《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9月1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等19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稳定并扩大就业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18〕1363号)。《意见》从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兴就业机会、持续提升劳动者数字技能、大力推进就业创业服务数字化转型、不断完善政策法律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推动数字产业发展壮大,拓展就业新空间;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带动更多劳动者转岗提质就业;激发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力,厚植就业增长沃土;强化数字人才教育和数字技能培训,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做大做强服务孵化平台,促进数字经济创业带动就业等政策措施。
9、《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9月20日,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8〕150号)。《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减税措施,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要扎实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切实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稳妥开展信息系统搭建;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并持续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
11、《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将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总结推广住房租赁试点经验,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实施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升级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产品,重点发展适应消费升级的中高端移动通信终端、可穿戴设备、超高清视频终端、智慧家庭产品等新型信息产品,以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智能汽车、服务机器人等前沿信息消费产品。《意见》还强调,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为守信企业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降低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为守信个人提供住房、交通出行等多场景消费服务便利优惠;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施市场禁入或服务受限等联合惩戒措施。
12、《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9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新《业务指南》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委托人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专户、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专用账户等证券账户;统一了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明确“开立的资管产品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投资范围,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通知》还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1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9月25日,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15、《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部署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意见》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意见》还明确提出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责任约束和激励约束。财政部要完善绩效管理的责任约束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追责。
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此外,《办法》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7、《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9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共10章66条,分总则、职位设置、任职条件、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退出、附则,明确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规定》精神,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要加强调研、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建好、用好、管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