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2018-03-26李泽远
李泽远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领域中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现代社会显得日趋重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应运而生,本文旨在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入手,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论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公共利益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訴讼,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对公益诉讼的界定,我国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只有检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可成为公益诉讼主体;二是救济的对象不同,仅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还是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他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无论是提起主体,还是救济对象,都应采取广义的范畴,即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均应视为公益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及特征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含义
原告资格又称“起诉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利或权力滥用的时候,谁可以提起诉讼。学术界一般将原告资格问题纳入当事人适格理论中研究,一致地认为当事人适格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案件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起诉或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一种资格。
因此,我们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定义为: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成为原告,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案件无直接的厉害关系。普通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无论是英美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代表自己的利益起诉。其出发点是救济与权利是相关联的,因此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其余任何人在法院面前都没有这种必要的资格。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却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其有诉讼上的利害关系,但却不一定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而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有可能不参加民事公益诉讼,但却与法院的裁判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2.动侵害或存在受侵害危险的,大多数是公民群体(消费者、普通居民),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人数众多,具有扩散性和不确定性,不容易确定直接受侵害人。
3.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有着明确的公益目的。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者或多或少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但其诉讼请求经常大大超越当事人个人的利益得失。所以判断某个案件是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标志就是看其诉讼请求中是否含有公益的因素,只要在诉讼请求中包含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普遍性利益或分散利益的保护请求,就应当确定为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适用特别的程序进行审理。
4.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主体地位不平等。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方的原告,多数是因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而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普通消费者或民众,处于弱势地位;而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往往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但双方无论在诉讼成本的支出,还是调查取证能力或拥有的司法资源上,被告拥有比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原告所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一)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
传统的原告资格理论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诉讼的发展和纷争的复杂化,在起诉时就要求起诉人和被诉人都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真正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是不切实际的,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应当适当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承认程序当事人,对于拓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促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公益诉讼“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注重的是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强调私人利益,而公益诉讼强调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利益多元的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目前民事诉讼所无法包含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现实基础,即有诉的利益需要法律的救济。当前有两种诉的利益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给予救济:一是国家利益保护缺位,如国有资产不断流失而无人享有诉权;二是诉的利益伴随新型案件产生,如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消费者权益受损害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当事人有时缺乏相对性和对应性,有较强的公益色彩。
(三)建立“一般利害关系人”理论
以“诉的利益”为基础的原告资格制度实际上是将“利害关系”作了扩大解释,称为“一般利害关系人”理论,即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权利的人,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随着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的发展,当事人的适格范围不断扩大。以“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基础的观点,能够解决传统的原告资格理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冲突,使民事公益诉讼不再受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束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认程序当事人,无疑有利于使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具有可诉性,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适格的原告范围,为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赵海燕.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 [J].法治与社会.2006(6)
[2]靳凤.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J].金卡工程.201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