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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饥馑与国家应对措施研究

2018-03-26赵延旭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救济百姓时期

赵延旭

《尔雅·释天》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1]可见“饥馑”一词起源甚早,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粮食及蔬果减产而引发的食物匮乏现象。北魏,起自公元386年道武帝立国,终于公元534年东西二魏分立,期间自然灾害频发,加之社会动荡、战乱迭起,饥馑荐臻。这一时期,饥馑现象频繁出现,影响地域广、破坏程度大,成为时人正常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谐的巨大威胁。为此,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关于北魏时期饥馑现象的探讨,涉及灾害史的相关研究,而饥馑之后的应对措施则与此时的仓储制度、租赋征收、社会组织、宗教信仰等密切相关。因此,研究北魏时期的饥馑与国家的应对措施,对于深入了解此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目前,学界关于此问题比较典型的研究成果有《北朝灾害史研究》[2]《北朝时期的自然灾害及国家与民间救灾措施研究》[3]《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4]等,这些研究成果多侧重于对此时的自然灾害或救济方式进行专门研究,而对饥馑现象以及国家相关的应对措施尚未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北魏时期饥馑的爆发情况,国家的救济措施、安抚措施及其特点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一、饥馑现象的频繁出现

北魏时期饥馑现象频繁发生,这与此时的自然灾害具有密切的联系。北魏时期属于中国古代社会第二个寒冷期,气候的冷暖变化和干湿变化明显异于其他历史时期,故而此时也是气候异常期,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类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中记载:“东晋之后,南北朝割据,169年中,水、旱、蝗螟、地震、霜雹、疫疠等灾害共达315次。频数最高的是水灾和旱灾。”[5]尽管不同学者统计的灾害频次稍有出入,但均认可此时确为自然灾害高发期的观点。水旱灾害频繁侵袭的后果之一便是谷麦不收,进而酿成大饥。自然灾害的频繁爆发,对农业生产造成极大损害,直接导致粮食减产,百姓遭罹饥馑之难。神瑞年间“频遇霜旱,年谷不登,百姓饥寒”[6]56,太安三年(457年)“州镇五蝗,民饥”[6]116,太和九年(485年)“数州灾水,饥馑荐臻”[6]156,延昌元年(512年)诏曰:“去岁水灾,今春炎旱,百姓饥馁”[6]212。可以说,水、旱、霜、蝗等自然灾害是触发饥馑的直接诱因。除此之外,战乱连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饥馑的爆发。灵太后临朝,“幽、瀛、沧、冀大水,频经寇难,民饥”[6]637,“遭寇之处,饥馁不粒者”[6]235甚众。由此可见,自然灾害与寇难战乱是导致此时饥馑爆发的直接因素。

至于饥馑现象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时人已有颇多分析和讨论。《魏书·韩麒麟传》有载:“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盖一夫不耕,或受其饥,况于今者,动以万计。故顷年山东遭水,而民有馁终,今秋京都遇旱,谷价踊贵。实由农人不劝,素无储积故也。”[6]1332这是将太和年间山东地区与平城地区大规模饥馑爆发的原因归结于百姓废农者多,国家粮食储备匮乏。持相同观点者还有孝文帝时期的名臣李彪,其上书所言的“安民之术”之三,即“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6]2856,正是以保证从事农业的劳动人口、完善国家的仓储体系为目标,而其施行的结果是“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6]2857,恰恰证实了百姓游食不农与仓库储粮匮乏确为饥馑产生的关键因素。

北魏时期,饥馑爆发的地域范围较为广泛。依据史料记载,此时东起营州、光州,西至敦煌,北抵六镇,南达秦、雍、荆、豫一带,北魏疆域所及,几乎无一州镇能免遭饥馑。其中,冀、定二州是饥馑现象发生最为集中的区域,即所谓“冀、定水潦,无岁不饥”[6]1253。同时,北魏政权的两个政治中心——平城与洛阳,亦多次遭遇饥馑侵袭。史载神瑞二年(415年)“京师民饥”[6]55,太和十一年(487年)“京都大饥”[6]1332,延昌二年(513年)“京师民饥”[6]2340。京师地区尚且不免,可见此时饥馑现象之泛滥。与此同时,北魏时期的饥馑往往波及数个州镇。太平真君元年(440年)“州镇十五民饥”[6]94,天安元年(466年)“州镇二十七皆饥”[6]2411,太和二年(478年)“州镇二十余水旱,民饥”[6]146,太和十三年(489年)“州镇十五大饥”[6]165。饥馑影响范围之广,由此可见一斑。除此之外,发生频率高则是北魏时期饥馑之灾的又一特点。作为国家经济支柱的河北地区,也曾频繁遭遇饥馑。史载太和年间“河北数州,国之基本。饥荒多年”[6]380,延昌二年(513年)“顷水旱互侵,频年饥俭”[6]213。水、旱灾害交替侵袭,导致此时饥馑连年。《齐民要术·杂说》有言:“风、虫、水、旱,饥馑荐臻,十年之内,俭居四五。”[7]自然灾害屡有爆发,导致饥馑的年景达到四至五成,足证北魏时期的饥馑爆发频率之高。

北魏时期,饥馑频繁发生最为直接的后果便是大批平民的死亡。如延兴二年(472年)“相州民饿死者二千八百四十五人”[6]140,景明三年(502年)“河州大饥,死者二千余口”[6]195,延昌二年(513年)“京师民饥,死者数万口”[6]213,百姓饥饿致死者数量惊人。迨及数州饥馑齐发,死者往往多达万人。如景明二年(501年)“青、齐、徐、兖四州大饥,民死者万余口”[6]193。饥馑爆发之后,饥民不得不就食他地,背井离乡,即所谓“饥馑积年,户口逃散”[6]380,甚至“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6]156。《魏书·京兆王拓跋黎附继传》载:“(拓跋)继在青州之日,民饥馁,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又以良人为婢。”[6]402为度过饥馑荒年,农民流徙异地,妻离子散,甚至沦为奴仆婢妾,加速了小农经济的破产。此外,饥馑也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史载明元帝时期“饥胡刘虎等聚党反叛”[6]703,“显祖时,山东饥馑,盗贼竞起”[6]996,太和年间“河东年饥,劫盗大起”[6]626。每遇饥馑,百姓为求活命自存,往往抢劫、盗窃,甚至聚众叛乱。概言之,饥馑横行之时,百姓或死亡、或离散,农业劳动人口锐减,编户齐民身份摇摇欲坠,小农经济难以维系,轻者违法触禁,甚者聚众反叛,不仅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也极大地冲击着社会秩序,加剧了国家的动荡不安。

二、饥馑之后的国家救济

北魏时期,饥馑荐臻,对于时人的正常生活、国家的赋税收入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挽救小农经济,使之免于破产,确保国家的赋税收入和经济运行,同时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统治秩序,除前文韩麒麟、李彪表奏中所述及的设立常平仓与颁行屯田两项措施外,国家于饥馑发生之后亦采取了诸多救济措施,主要涵盖了以下方面。

(一)遣使巡行与开仓赈恤

派遣使者前往受灾地区开仓放粮、赈恤百姓是饥馑发生后国家采取的重要救济措施。太安三年(457年)“以州镇五蝗,民饥,使使者开仓以赈之”[6]116,太和八年(484年)“诏以州镇十五水旱,民饥。遣使者循行,问所疾苦,开仓赈恤”[6]155,太和二十年(496年)“以西北州郡旱俭,遣侍臣循察,开仓赈恤”[6]180。这一时期,北魏已经初步建成了较为完备的仓储体系,除京师地区的太仓外,各地州镇也设有粮仓。依据三等九品制的规定,“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6]2852。各地州仓多有储粮,故而饥馑发生之后,得以开放库藏,赈济百姓。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州镇仓库的开启,有着一套极为严格的程序。先是地方官员上报本地饥馑灾情,中央依据灾情审议是否开仓以及放粮的数目,尔后发布诏令,派遣使者前往监督,地方官员依诏执行。另外,未上报饥馑灾情者以及擅自开仓者还将被施以严惩。《魏书·李平传》载:“武川镇民饥,镇将任款请贷未许,擅开仓赈恤,有司绳以费散之条,免其官爵”[6]1453,庄帝时南秦州“灾俭连岁,人多饿死,(杨)逸欲以仓粟赈给,而所司惧罪不敢”[6]1301,亦足证开仓放粮程序执行之严苛。由于开仓赈恤需要经过上报、审议、下诏、执行等一系列较为繁复的程序,因而往往迁延时日。如天平三年(536年)秋“并、肆、汾、建、晋、泰、陕、东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饥流散。四年春,诏所在开仓赈恤之,而死者甚众”[6]2862。饥馑发生时近半年,朝廷才诏令放粮救济,可见开仓赈恤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所以其施行的实际效果较差。

为弥补开仓赈恤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不足,中央政府往往先行派遣使者前往饥馑地区巡察灾情、组织救济。所遣使者主要担负两个任务:一是代表中央政府巡视饥馑灾区,体察民众的疾苦,以示矜悯抚慰;二是核实饥馑灾情,监督和指导地方官员的救灾行为。“延昌中,京师俭,敕(杜)纂监京仓赈给民廪。”[6]1905“杜纂”即奉命监督官员开仓救济,这也是使者最为主要的任务。“若曲司之官,分职不均,使上恩不达于下,下民不赡于时,加以重罪,无有攸纵。”[6]118对于饥民救助不利的官员,中央政府还将对其施以重罚。北魏时期,所遣使者一般由中央职官如尚书、侍中等兼任,地位尊崇,而且多是“持节循行”,拥有一定的权力。《魏书·邓渊附羡传》载:“时幽、瀛、沧、冀大水,频经寇难,民饥。诏(邓)羡兼尚书、假散骑常侍,持节诣州,随方赈恤,多有所济。”[6]637《魏书·源贺附怀传》亦载:“诏为使持节、加侍中、行台,巡行北边六镇、恒、燕、朔三州,赈给贫乏,兼采风俗,考论殿最,事之得失,皆先决后闻。自京师迁洛,边朔遥远,加连年旱俭,百姓困弊。(源)怀衔命巡抚,存恤有方,便宜运转,有无通济。”[6]926由于此时的使者一般握有“先决后闻”“便宜行事”的权力,因而可以免去灾情上报、朝廷审议、待诏施行等中间环节,能够依据实际的灾情及时解决救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的力量,确保救济措施的有效落实,大大提高了国家救济的效率。所以说,遣使巡行是开仓赈恤举措的有利补充和配合。

(二)移民就粟与移粟就民

迁移饥民前往丰稔地区就食与调拨他地谷粟运往灾荒地区,也是饥馑发生后国家的救济措施之一,其共通之处在于调剂全国范围内的粮食与人口的分布,使二者保持基本平衡的态势。北魏时期,移民就粟现象最早出现于明元帝神瑞二年(415年),“京师民饥,听出山东就食”[6]55,首次将平城地区的饥民迁往山东诸州就食。此后,史载大规模的移民就粟现象有两次:一为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年)“今年谷不登,听民出关就食”[6]162,二是宣武帝延昌元年(512年 )“诏河北民就谷燕、恒二州。辛未,诏饥民就谷六镇”[6]212。相较于遣使巡行与开仓赈恤,移民就粟的施行并不多见。至于个中原因,《魏书·东阳王丕传》所载冯太后之言可谓是一语中的。“今京师旱俭,欲听饥贫之人出关逐食。如欲给过所,恐稽延时日,不救灾窘;若任其外出,复虑奸良难辨。”[6]358移民就粟极易使国家陷入两难的境地:为饥民颁发通行证明,耗时漫长,影响救济效果;开放关津,任其自由往来,又易导致户籍淆乱,其后果极为严重。“饿死衢路,无人收拾。良由本部未明,籍贯未实,廪恤不周。”[6]162饥民不能及时得以救济,甚至死后也无人殓埋。此外,“饥馑积年,户口逃散,生长奸诈,因生隐藏,出缩老小,妄注死失。收人租调,割入于己。人困于下,官损于上”[6]380。户籍混杂淆乱,易于滋生犯罪,齐民脱离国家的掌控,更不利于租税的征收与赋役的派发,从而造成人困官损的结果。因此,北魏时期对于移民就粟的决策非常谨慎。神瑞二年(415年)“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6]2850,出发之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身份甄别,确实无力度过饥荒者才可就食他地,同时“诏(周)几领众镇博陵之鲁口以安集之”[6]726,沿途还要派驻官兵加以监视。太和十一年(487年)“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道路给粮廪,至所在,三长赡养之”[6]2856。饥民流徙途中,国家沿路供给粮食,到达就食地区后,三长还需核实户籍,赡养赈恤,所费财力与精力亦颇多,故而此时移民就粟的施行较为罕见。

较之移民就粟,购买或者调借临近区域的谷物以救饥民,似乎用力更省、效果更佳。诚如吕思勉先生所言,“故欲谋是处之丰足,仍赖商贾之流通”[8]。史载太安五年(459年)“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偏遇灾害,年谷不收……欲市籴他界,为关傍郡,通其交易之路”[6]118。饥馑爆发之后,中央政府积极为地方之间的粮食买卖提供便利,极力促其达成交易。此后,尉元上表,称彭城经张永兵乱后,“仓廪虚罄,人有饥色,求运冀、相、济、兖四州粟,取张永所弃船九百艘,沿清致运,济救新民”[6]1111亦为献文帝所接纳,从而开启了北魏中央政府调拨异地储粮以救饥馑的先河。及至景明初年(500年),豫州饥馑,诏令“陈郡储粟虽复不多,亦可分赡。尚书量赈以闻”[6]1356,调运临近陈郡仓库储粮以拯济豫州饥民。延昌元年(512年)又“诏出太仓粟五十万石以赈京师及州郡饥民”[6]212,将京师太仓储粮运往受灾州郡以赈饥,可见移粟就民已成为此时国家救济饥馑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蠲免租赋与罢省徭役

北魏前期的租赋制度几经变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均田制颁行之后逐渐稳定,此时编户齐民所担负的租赋主要包括田租、户调、杂调等项。《魏书·食货志》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6]2855由此可见,“班禄后农民的实际负担还是很重的”[9]。凶荒饥馑之年,农业生产凋敝,百姓流离失所,保全性命尚不可得,更无力缴纳如此繁重的租调,如若严厉催缴,反易激起民变,引发社会动荡,无利于生产的恢复与社会的安定。因此,为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国家于饥馑之时,常诏令官员“赋役不便于民者,具以状闻,便当蠲罢”[6]230,临时减免饥馑地区的租赋。例如,太武帝时“南州大水,百姓阻饥”[6]687,诏令“复天下一岁租赋”[6]688。北魏时期,帝王多次颁发诏令减免饥馑地区百姓租赋。和平四年(463年)“冬十月,以定、相二州陨霜杀稼,免民田租”[6]121。延兴三年(473年)“是岁,州镇十一水旱,丐民田租”[6]140。延兴四年(474年)“是岁,州镇十三大饥,丐民田租”[6]141;汝阳郡“水涝民饥”,孝明帝“遂敕汝阳一郡,听以小绢为调”[6]1028。北魏时期对于绢帛度量有明确规定,即“幅广二尺二寸,长四十尺为一匹,六十尺为一端”[6]2852,而以小绢为调,实际上也起到了减免租调的效果。与此同时,饥馑荒年国家亦尽量减少百姓的赋役劳作。太平真君九年(448年)“山东民饥,启仓赈之,罢塞围作”[6]102。《魏书·礼志二》亦载:“世宗永平、延昌中,欲建明堂。而议者或云五室,或云九室,频属年饥,遂寝。”[6]2767饥馑之时,国家“罢非急之作,放无用之兽。此乃救凶之常法,且以见忧于百姓”[6]1206。中央政府诏令减免饥民田租、户调,罢省土木工程建设,不仅减轻了百姓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树立了关注民生、爱民如子的良好形象。

三、饥馑前后的安抚措施

北魏时期,饥馑前后除临时性的经济救助外,国家亦采取相应的政治措施安抚饥民,其中罪己反思、征纳谏言、检录囚徒、减免刑罚、收瘗尸骸以及祭祀神明等是此时较为典型的抚恤方式。

(一)罪己征谏与录囚减刑

帝王罪己反思的思想起源最早可追溯至帝尧时期。贾谊《新书》中载:“帝尧曰:‘吾存心于先古,加志於穷民,痛万姓之罹罪,忧众生之不遂也。’故一民或饥,曰:‘此我饥之也。’一民或寒,曰:‘此我寒之也。’一民有罪,曰:‘此我陷之也。’”[10]后来,伴随汉代儒家“天人感应”思想的广泛传播,灾异或饥馑现象开始与帝王的德行、治国紧密联系起来。因此,饥馑发生之后,帝王反思德行亏缺与治国失误的现象较为普遍。及至北魏时期,帝王因饥馑而颁发的罪己诏令屡见不鲜。《魏书·孝文帝纪下》载诏:“(太和九年,485年)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谴,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6]156太和十五年(491年)大旱,饿殍遍野,诏曰:“万方有罪,在予一人……唯当考躬责己,以待天谴。”[6]168帝王将饥馑的爆发归因于自身德行有缺,故而天降灾异以示惩戒,并在此基础上,反思自身德行与为政方略,广泛征纳官员谏言。太和十一年(487年)诏曰:“春旱至今,野无青草。上天致谴,实由匪德。百姓无辜,将罹饥馑。寤寐思求,罔知所益。公卿内外股肱之臣,谋猷所寄,其极言无隐,以救民瘼。”[6]162每遇饥馑之时,帝王反省自身过失,矜悯百姓无辜遭难,请求上天降灾于己,并且积极征纳谏言,以弥补自身治国为政之失。此举“深恩被于苍生,厚惠流于后土”[6]1205,多为后世君主学习效仿,客观上起到安抚百姓的效果。

检录囚徒与减免刑罚于饥馑之后同样可以起到体恤民情、安抚人心的作用。秦汉以降,阴阳五行之说盛行,以其解释灾害产生的观点也广为传播。董仲舒《春秋繁露》载:“阴阳之理,圣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刑狱不平则阴气郁积,阴阳不调易引发水旱灾害,这正是饥馑产生的关键诱因。所以,北魏帝王多有亲录囚徒、减免刑罚或诏令地方官员检录囚徒之举。正始元年(504年),诏曰:“以旱,见公卿已下,引咎责躬。又录京师见囚,殊死已下皆减一等,鞭杖之坐,悉皆原之。”[6]197延昌二年(513年),诏曰:“顷水旱互侵,频年饥俭,百姓窘弊,多陷罪辜,烦刑之愧,朕用惧矣。其杀人、掠卖人、群强盗首,及虽非首而杀伤财主,曾经再犯公断道路劫夺行人者,依法行决,自余恕死。徒流已下各准减降。”[6]213在时人的观念中,国家施行检录囚徒、减免刑罚等措施至少可以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调和阴阳。阴阳和谐则灾害罕至,百姓遭罹饥馑的情况也会随之减少。其二,缓和社会矛盾。此举有利于安抚民心、维持秩序。其三,保障劳动力。此举为国家在饥馑之后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提供了劳动力保障。

(二)收瘗尸骸与祭祀神明

北魏时期,收瘗尸骸与祭祀神明也是饥馑爆发前后国家经常施行的安抚措施。《礼记·月令》记载:“(孟春之月)掩骼埋胔。”[11]51孟春之月也就是正月,此时收聚、掩埋曝露于外的尸骸为古代的恤民之政。北魏时期,饥馑连年,大批平民丧生,尸骨曝露于外无人殓埋。这种惨状不仅昭示帝王的德行有亏、治国无方、不恤百姓,同时也是众多疾病的传染源头,容易诱发大规模的疾疫。有鉴于此,北魏帝王纷纷效仿前代的圣贤君主,于饥馑之后诏令收埋饥民尸骨。《魏书·宣武帝纪》载正始三年(506年)诏曰:“掩骼埋胔,古之令典;顺辰修令,朝之恒式。今时泽未降,春稼已旱。或有孤老馁疾,无人赡救,因以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6]202《魏书·出帝纪》亦载太昌元年(532年)诏曰:“顷西土年饥,百姓流徙,或身倚沟渠,或命悬道路,皆见弃草土,取厌乌鸢。言念于此,有警夜寐。掩骼之礼,诚所庶几;行墐之义,冀亦可勉。其诸有露尸,令所在埋覆。可宣告天下。”[6]283帝王下诏殓埋因饥馑或流徙致死百姓尸骸,体察饥民的疾苦,以示爱民、恤民之心,是北魏时期饥馑发生后常见的安抚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水旱等自然灾害是触发饥馑的关键诱因。因此,减少灾害爆发自然也能有效遏制饥馑发生,缓解百姓对于饥馑的惶遽和焦虑,平复民众的情绪。于是,囿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时人往往借助祭祀神明以祈求风调雨顺。史载太武帝时,“兼祀皇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则祷之,多有效”[6]2736。帝王通过祭祀皇天上帝及山川诸神,以求天降甘霖来缓解灾情。《礼记·祭法》记载:“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11]155在古人的观念中,祭祀山川便可减少水旱不调。故而,祭祀山川也成为国家久旱后预防饥馑、安定人心的重要措施。我国“将郡国内名山作为祭祀对象是从东汉开始的”[12]。及至北魏时期,每遇地方水旱成灾,帝王即诏官员祭祀所辖区域内的山川神明。如太和四年(480年),诏曰:“今东作方兴,庶类萌动,品物资生,膏雨不降,岁一不登,百姓饥乏,朕甚惧焉。其敕天下,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璧。”[6]148正光三年(522年),诏曰:“炎旱频岁,嘉雨弗洽,百稼焦萎,晚种未下,将成灾年,秋稔莫觊。在予之责,忧惧震怀。今可依旧,分遣有司,驰祈岳渎及诸山川百神能兴云雨者,尽其虔肃,必令感降,玉帛牲牢,随应荐享。”[6]233借助祭祀山川神明,祈求全年风调雨顺、国阜民丰,这种行为并无科学依据,除偶然的巧合外,也并无任何实际的效果,无力抵御饥馑的发生。但在时人的认识能力下,帝王为天子,官员为民之父母,帝王和官员祭祀以求神明,上天自会有所回应,因而此举有助于安抚百姓情绪,收服民心。

四、总论

北魏时期,由于农业劳动人口不足,国家储粮匮乏,加之水、旱、霜、蝗等自然灾害频发,战乱连绵不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百姓遭罹饥馑的现象极为普遍,对于日常生活、社会秩序、财政收入等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所以,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应对。这些举措主要涵盖了救济与安抚两个方面,梳理此时饥馑前后国家的应对措施,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特点。

北魏时期的救荒律法远不如后世之完备,其正律之中鲜见饥馑前后国家应对措施的相关规定。既然没有律法的明确约束,帝王诏令自然就成为其施行的依据和准则。因而,此时的国家应对措施,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一时期,饥馑所在地区的地方官员无权开放仓储予以救恤,须得上报中央政府,依照帝王的诏令执行救恤。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实行严格管控,违反程序擅自开仓者将被施以重惩。这是北魏时期国家饥馑应对措施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在饥馑救济安抚中绝对的支配权力,“实际上是中央对地方进行权力控制的一种反映”[4]。伴随朝代兴替,帝王更迭,中央政府继承了前代救济安抚的传统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多有补充,方式灵活多样,不拘泥于成法。仍以开仓赈恤为例,国家开仓放粮,饥民以此为食,及至孝文帝时期,对于极度贫困者则直接诏令将仓米制成粥饭以保全百姓的生命。《魏书·孝文帝纪上》载:“(太和七年,483年)三月甲戌,以冀、定二州民饥,诏郡县为粥于路以食之。……六月,定州上言,为粥给饥人,所活九十四万七千余口。……(九月)冀州上言,为粥给饥民,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6]152由于沿路施粥所用之谷物亦出于中央或地方仓储,因而施粥便是开仓赈恤救济方式的灵活应用。而事后地方官员需上报救济的结果,则又体现了此时国家对于饥馑救济权力的绝对控制。可以说,北魏时期饥馑的救济措施同时兼顾了遵循原则与方式灵活两个方面。

北魏时期国家应对饥馑措施的发展和完善经过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程,至孝文帝时期救济安抚体系初步形成并且日渐完备。通过前文的论述不难发现,北魏早期诸帝“廓平南夏,辟壤经世,咸以威武为业,文教之事,所未遑也”[6]187,其主要的精力用于平定四方、开疆拓土,文化素养的提高则相对滞后。故而,在饥馑发生之后,国家多侧重于应急性的经济救助,或遣使开仓,或移民就粟,或减免租赋,着力于解决饥民食物匮乏的问题,救济的方式较为单一。及至孝文帝即位,史载其“雅好读书,手不释卷。《五经》之义,览之便讲,学不师受,探其精奥”[6]187。孝文帝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位期间积极推行汉化改革,其应对饥馑的措施,亦效仿前代君主,依据“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等学说,对饥民施行政治性的安抚。前文所述水旱不调则祭祀神明,饥馑之后即收瘗尸骸、下诏罪己、广征谏言、录囚减刑等举措,亦多于孝文帝时期恢复施行。至此,救济与安抚并存的国家饥馑应对体系初步形成。

北魏时期针对饥馑现象逐步建立起来的应对体系,对于其后隋唐两代乃至中古时期国家救荒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两代,水、旱、霜、蝗等自然灾害屡有发生,加之朝代更迭之际战乱频仍,故而饥馑现象也较为常见,其破坏性亦颇大。唐高宗“上元初,京师旱,米斗直数千,死者甚多”[13]3637。其后总章二年(669年),“秋七月,剑南益、泸、嶲、茂、陵、邛、雅、绵、翼、维、始、简、资、荣、隆、果、梓、普、遂等一十九州旱,百姓乏绝,总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九十户”[13]93。及至中宗神龙三年(707年)夏,“山东、河北二十余州大旱,饥馑死者二千余人”[13]1357。德宗“贞元二年(786年),河北蝗旱,米斗一千五百文,复大兵之后,民无蓄积,饿殍相枕”[13]3857。饥馑横行,饿殍遍野,百姓疾苦,朝不保夕,社会秩序遭遇严重冲击。故而,此时国家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拯济。综观隋唐两代的饥馑应对举措,无论是救济抑或是安抚,无不以北魏时期的各项措施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之上加以继承和发展。

隋唐两代,每遇饥馑爆发,国家往往先通过遣使开仓放粮、移民就食以及蠲免租赋等途径予以经济上的恤助,其与北魏时期的救济方式相较,并无太大的差别。如唐中宗嗣圣三年(686年)“山东、河北二十余州旱,饥馑疾疫死者数千计,遣使赈恤之”[13]144。睿宗延和二年(713年)“春正月,关中自去秋至于是月不雨,人多饥乏,遣使赈给”[13]172。由此可知,开仓放粮仍为此时主要的救济方式。至于饥馑之时诏令饥民就食他地者亦不罕见。隋高祖开皇十四年(594年)“关中大旱,人饥,上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14]685。唐高宗时关辅大饥,“令贫人散于商、邓逐食”[13]2757。与此同时,减轻饥民租赋负担也是当时较为常见的救济途径。例如,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是夏,山东诸州大旱,令所在赈恤,无出今年租赋”[13]32。这一时期,为了增强救济效果,国家往往依据饥馑灾情,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多种救济方式。正如《隋书·食货志》所载:“其后关中连年大旱,而青、兖、汴、许、曹、亳、陈、仁、谯、豫、郑、洛、伊、颍、邳等州大水,百姓饥馑。高祖乃命苏威等,分道开仓赈给。又命司农丞王亶,发广通之粟三百余万石,以拯关中。又发故城中周代旧粟,贱粜与人。卖牛驴六千余头,分给尤贫者,令往关东就食。其遭水旱之州,皆免其年租赋。”[14]684

救济之外,隋唐两代也继承了北魏时期针对饥民的安抚方略,对于饥馑地区的百姓加以抚恤安慰,其措施亦不外乎罪己纳谏、录囚减刑、收瘗尸骸以及祭祀山川等。关于此类举措的文献记载亦颇多。如贞观二年(628年)“京畿旱,蝗食稼。太宗在苑中掇蝗,咒之曰:‘人以谷为命,而汝害之,是害吾民也。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汝若通灵,但当食我,无害吾民。’”[13]1363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年)四月“壬寅,以旱,避正殿,减膳,亲录系囚,遣使分省天下冤狱,诏文武官极言得失”[13]72。永淳元年(682年)“六月,关中初雨,麦苗涝损,后旱,京兆、岐陇螟蝗食苗并尽,加以民多疫疠,死者枕藉于路,诏所在官司埋瘗”[13]110。至于祭祀各地山川神明祈求风调雨顺以避免或减轻饥馑者更为普遍。如太宗贞观三年(629年)“六月戊寅,以旱,亲录囚徙。遣长孙无忌、房玄龄等祈雨于名山大川”[13]37。高宗麟德三年(666年)“二月戊申,以旱,亲录囚徒,祈祷名山大川”[13]94。

通过前文论述可知,隋唐两代的饥馑应对措施基本继承了北魏时期的既定方略。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相较北魏时期的饥馑应对措施,隋唐时期的措施更加细致化和制度化。例如,《旧唐书·食货志上》所载武德元年(618年)制定的度田令中,关于饥馑地区的赋税减免政策便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13]2089。与此同时,针对导致饥馑爆发的重要诱因——旱灾,国家采取应对的方式,史料中亦有所记载。如《旧唐书·礼仪志》有载:“京师孟夏以后旱,则祈雨,审理冤狱,赈恤穷乏,掩骼埋胔。先祈岳镇、海渎及诸山川能出云雨者,皆于北郊望而告之。”[13]911由此可见,北魏时期国家的饥馑应对体系已基本成型,隋唐两代则在其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备化和系统化。北魏时期至隋唐两代国家饥馑应对措施的发展演变,恰恰印证了陈寅恪先生关于隋唐制度渊源之(北)魏、(北)齐一源的论断,即“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其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摩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集结者是也”[15]。可以说,北魏时期是中古国家饥馑应对发展历史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对后世国家饥馑应对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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