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人民性特征
2018-03-25楚静
楚 静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人民性特征
楚 静
(湖南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湖南城市学院基地,湖南益阳413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法治新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治思想汲取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哲学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和实现人民主体利益是这一法治思想最显著的特征,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性思想,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境界。
法治理念;法治中国建设;人民性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永葆政治本色的显著标志。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人民性”这一主题,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始终强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人民性特质,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又牢牢抓住了治国理政的实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人民性的哲学意蕴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中内含的“人民性”法治思维,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而形成的法治理论创新成果,这一成果是新时代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遵循。它更多地关注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实体权利的必然路径。
(一)人民是历史的主人
“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马克思从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出发,来理解人的存在以及人之所以成为实践主体。人不仅以实践方式而存在,更是实践的主体。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马克思认为,一方面,人在实践活动中逐渐确立了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另一方面,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又分化出独立意识,并使这种意识转变人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表现为人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实践,并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实践的方式,从而自觉的、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世界。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就是人民群众,人民主体地位论就是强调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中心。习近平哲学视域中的“人民”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全体劳动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他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力量”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也意味着他高度重视人民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二)人民主体地位是习近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鲜明品格
人民性特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最具特色部分,特别是贯穿其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宪法至上等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主体,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开辟了的新境界。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把人民看作是一个不断生成的历史过程,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作用和人民主体利益三者有机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从宪法得以确认与维护,因此,必须树立宪法权威性,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只有社会全体成员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1]这表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宪法至上理念及对宪法的绝对服从和敬畏。
发挥人民主体作用。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反复提及“人民”,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为了实现人民参政议政的作用,“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这不仅确立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而且从制度架构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3]
实现人民主体利益。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治理的价值指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4]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享受美好生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追求,为此,要运用法治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及时顺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权利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努力方向。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又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内容不难看出,习近平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原则。
习近平充分吸收并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于治国理政的过程中,赋予法哲学意义上的人民性以丰富的法理内涵。
二、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人民性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思想内涵极其丰富,既包括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战略布局、发展方向、政治保证等根本性问题,也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式等各领域基本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具体指导。
(一)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具有清晰的理论逻辑
1. 法治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逻辑起点
习近平关于法治的建设重要论述始终围绕“为什么要进行法治”“要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重大问题展开系统阐述。其核心要义是:实施法治为了人民,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力量。
习近平是中共中央第一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总书记,履新伊始,就显现出他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庄严宣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3年3月,习近平又向全国人民郑重宣誓,“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两个场合的铿锵话语,集中体现了他尊重法律、厉行法治的治国理政之理念。
2. 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8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又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到此“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新一届党中央为新时代执政定下的目标,更是对全体中国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庄重承诺和历史担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在“全面”二字,也就是说,全面小康,不能让任何一个地方落伍,也不能让任何一个人掉队。从“奔小康”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注入了最为贴近民心的内容。这里的“全面小康”是指在良法善治环境下的“法治小康”,它在价值层面上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从而实现人的权利与尊严。
全面深化改革,为民族、社会发展开启了创新、创造的闸门,为更快、更好发展提供了动力。通过改革调整利益关系以充分释放社会活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犹如鸟之两翼,改革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改革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才能有序有效进行,这样的改革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保证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重点是严明党纪,从严治吏。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使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高度统一起来,使党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解决党和社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充分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总之,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依赖。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服务对象是人民,奋斗目标还是人民,依靠主体更是人民。概而言之,“四个全面”战略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战略布局。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用法治道路来表述法治建设的目标、方向和核心,是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深刻性和成熟性的表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138全面推行法治化建设,既是基于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基于理性思考和现实需要。在选择我国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我国近代各种势力、各种党派都扮演过救国、强国和治国的角色,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民众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才有今天的国富民强,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昭示了这样一条真理,中国只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行得通。理所当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问题上,有人质疑“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性和人民性是否对立”等。习近平从历史视野和现实实践出发,以清晰的理论逻辑来回答人们的疑虑。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人民,这样的法律一方面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实质是考验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历史已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历经千辛万苦找到的正确之路。中国的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5]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的问题上,不存在党的政策同宪法法律的冲突和对立,“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要“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6]习近平上述论述表明,党的领导与宪法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二者而言,任何形式的差别对待和实施的不统一,都是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背离。
第二,人民性与中国共产党的党性是一致的。“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7]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也因此充分体现出政党的党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本质上说,坚持党性就是坚持人民性,党性是寓于人民性之中的,脱离了人民性,中国共产党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民性与党性是内在一致的。“共产党的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党性和人民性关系的本质,源自于党和人民的关系。……只有站在全党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8]因此,“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9]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根源于此,立意于此。
第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三者统一”。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实质,就是支持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依照法律,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其次,党的领导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而党的主张就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
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其中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根本目的所在,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手段,而党的领导是其核心,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人民性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进行法治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之路等理论问题,而且还对怎样建设法治中国等实践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并展现出清晰的实践逻辑。
第一,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为思想领导,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领域内的指导地位,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始终牢记执政为民的思想。其次,体现为组织领导,即不断完善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监督。习近平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4]加强监督体制机制建设。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能力。2016年初,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相互促进。”[10]另一方面,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将进一步筑高筑牢反腐败制度的笼子。
第二,在立法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是国家对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分配,是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这个龙头环节,2014年2月17日,他引用北宋政治家王安石在《周公》一文中的论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强调立法一定要科学,要符合人民的期盼,“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11]只有科学立法,法律才能发挥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第三,保障权力用来为民办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民干事、为民谋利。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9]3-8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以制度来监督制约权力的重要性,唯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能保持权力取之于民并用之于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反复强调“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并特别指出“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12]
第四,坚持司法公正原则。习近平反复强调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为了落实人民利益至上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共产党人全部工作的最高价值。“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13]他告诫司法战线的同志们,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部门要从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人民群众。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体现法治化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的有机统一,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时代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法治是人民通往幸福的桥梁。习近平人民性的法治理念,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个人都有通过正当努力获得幸福的可能,这是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追求。
[1] 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 外文出版社, 2014: 137.
[2] 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 求是, 2015(1): 3-8.
[3]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 人民日报, 2014-10-29(02).
[4] 习近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2018-10-11]. [2015-02-02].http://www.xinhuanet.com/ politics/2015-02/02/c_127449928.htm.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7: 21.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 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4: 75-76.
[7] 马克思,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228.
[8]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人民日报重要文章选[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4: 21.
[9] 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 求是, 2015(1): 3-8.
[10]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N]. 人民日报, 2016-01-15.
[11] 习近平.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 7.
[12]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读本[M]. 学习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2016: 98.
[13]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13-02-25(01).
Brief Comment on Xi Jinping’s Important Views of the Affinity to the People’s Law Construction
CHU Jing
(Base of the Party Innovation Theory Research of Hunan, Hunan City University, Yiyang, Hunan 413000, China)
Xi Jinping has put forward the new comments of a series of rules of law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aw-rule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aw theory. His law thinking is one of Marx phylosophy theory of historic materialism. His view is of adhering people first. His views on adhering the main force position of the people to display the main role of people and the people’s main benefit. This view is rich and development the people’s view of Marxism and opening up the new view of the lawful construc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t construction.
concept of law rule; Chinese construction by law; affinity to the people
2018-08-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KS025)
楚静(1964-)女,湖南湘潭人,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D 61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8.06.001
2096-059X(2018)06–0001–05
(责任编校: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