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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分类处置中违建管理控制分析

2018-03-24

山西建筑 2018年20期
关键词:违法建筑建设

董 晓 军

(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市场监察队,山西 运城 044000)

0 引言

针对城市内部违法建筑的管理工作不断开展,尤其是近几年,相关管理力度逐渐加大,大部分的违法建筑都被拆除,但是城市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大量的建筑开发,而这些建筑开发往往是违章建筑的集中区域,在开发过程中,仍有可能存在违章建筑。故此,今后对于该方面的管理力度仍旧需要不断加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1 违法建筑的成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发范围的扩大,导致了租住房的市场需求量大大增加,居民为了获取利益,大量非法建造房屋出租。由于城市规划的实施中涉及到拆迁问题,在政策处理上对一些违法建设也给予了赔偿,这无形中默认了违法建设的“合法性”,鼓励了违法建设行为,使市民觉得进行违法建设有利可图,从而竞相效尤,纷纷进行违法建设谋取拆迁利益。

2 当前违建查处的问题

2.1 程序繁冗

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需要相关文件审核批准,同时在申请拆除流程办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干扰,这是由于违法建筑一般都牵涉多方利益因素,而这些利益关系人往往会对拆除流程办理的工作进行阻挠,这也是导致大部分违章建筑在查处过程中困难重重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办理流程过于繁杂,对于一项建筑的违章处理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显然,这严重影响到违章查处的力度。

2.2 违法建筑认定问题

目前我国所颁布的相关建筑法中,对于违章建筑的相关定义较为模糊,在该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这就导致在实际建筑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往往会运用法律的漏洞来实施违章建设,该原因是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违法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查,需要通过规划部门认定,同时必须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很难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约束,同时在该过程中也会消耗大量的时间。

2.3 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事实、诉讼主张所必须达到的程度方面的要求。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程序中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但法院一般会倾向按照行政处罚法来确定或提高证明标准,而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但由于违法建筑历时较长,涉及利益较大,期间也不可避免的有交易、租赁、赠与等行为,所以要全面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极大难度。对于存量违建,要准确查明搭建的起止时间,除非有当事人的密切配合,否则就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2.4 执法力量问题

在人流密集区、城乡结合部、居住小区等区域,行为人基于经济利益、生活方便、居住环境的需求而进行违法建设,尤其是居住小区的违建遍地开花,违法搭建的业主甚至占全部业主的80%,查不胜查。实际工作中,各街镇城管中队的一线执法男性队员也只有七八人,只能针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新闻曝光的已建成违建和在建违建进行查处,而对于无人投诉或未曝光的违建只能是听之任之,所以经常有违建行为人反映执法的公平性存在问题。

3 违法建设认定范围和标准

3.1 认定范围

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等。

3.2 认定标准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违法建设的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建设: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工程。

2)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建造的工程。

3)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或是未按照许可证中相关规定所建设的工程。

4)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湖泊、水库、文物、铁路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

4 违法建设处置分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1)在建造过程中,对一些公共区域进行占用或是破坏,常见的有道路,广场以及轨道交通公共运输场地等。

2)违反建筑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强制性的建设标准。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未经许可,对建筑的顶层或局部进行改造。

5)未经许可,对河岸以及河道进行改造。

6)未经许可,在建筑使用范围内进行搭建。

7)未经许可,在临街区域进行搭建。

5 违建管理控制对策

5.1 严控违建增量

对新增违法建筑实施“零容忍”,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自行拆除、协议拆除、强制拆除的方式,做到50%的自行拆除,30%的协议拆除,20%的强制拆除。

5.2 完善政策措施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违法建筑补办(变更)、拆除(局部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有关分类处置具体规定;要进一步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改正、拆除以及可以暂缓拆除等情形;明确实施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及其使用、管理等内容。同时,进一步完善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政策措施,坚决防止私搭乱建。比如可以考虑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关系,结合法院系统对非诉强制执行的要求和裁执分离的新情况,在法律框架下重新考量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

5.3 加大惩戒力度

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的城管部门,按规定撤销其相应命名,并约谈政府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通报。有关单位因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新增违法建筑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5.4 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正反典型,积极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利用宣传栏、张贴广告和横幅标语等形式,走村入户深入宣传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及其严重后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获取更多群众支持和理解。

6 结语

通过对违建的成因以及违建管理难点的研究,依法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充分认识到做好违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违建管理控制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入贯彻政府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有序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保证群众利益的现实需求,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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