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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劳务致己损害雇主按过错承担责任

2018-03-24

今日农业 2018年5期
关键词:护理费医疗费劳务

外来务工人员黎某在管某承建的工地从事临时性垃圾装卸工作,2017年5月,黎某在卸垃圾过程中右手手指被砸伤,治疗后部分手指功能受损,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管某在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双方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调未果,共同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分析:

管某称黎某用手代替专业工具卸垃圾,违背了操作规程,应该自己承担事故责任,自己帮其垫付了医疗费已是仁至义尽。黎某承认因工具不顺手徒手清理垃圾,但那是敬业的表现。

找到矛盾症结后,工作人员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某与黎某属雇佣关系,管某对黎某未培训到位,未为其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黎某在工作时缺乏对自身安全的足够考量,双方按照各自对该损害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管某与黎某达成了协议,管某承担80%责任,黎某承担20%责任。由管某支付了黎某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 000元。

(据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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