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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

2018-03-24徐建军

劳动保护 2018年1期
关键词:职业性致癌物监护

图/徐建军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新修订的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 16387-1996《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同时废止。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GB 16387-1996《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于1996年实施,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发布实施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标准,发布了GBZ 98-2002《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标准》,此标准较好地指导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近年新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了与相关规定衔接,对GBZ 98-2002《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标准》进行了修订。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主要是在GBZ 98-2002《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健康标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GBZ/T 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12-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资料编制而成。并结合了国内外各种职业人员的健康标准,如TB/T 3091-2008《铁路机车司机职业健康检查规范》、BZ 221-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JB 2125-94《部队健康综合评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放射性疾病有关诊断标准等予以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基本健康的要求,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放射工作人员的适任性判断。该标准的修订主要是延伸了核电厂操纵员健康标准的内容,参考了我国各种职业(如飞行员、消防员、铁路工作人员等)相关健康标准编制而成。标准贯彻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的协调一致,对指导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有重要意义。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补充和修改内容如下:

1.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减和补充,使之更有针对性。

2.鉴于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发布,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仅针对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而不必涉及医学监护的内容。

3.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4.本标准正面提出基本健康要求。把原标准中的特殊要求融汇其中,同时参考了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WS/T 405-2012)。

5.修改了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

GBZ 94—2017《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解读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94—2017《〈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解读》。新修订的GBZ 94—2017《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94—2014《职业性肿瘤的诊断》同时废止。GBZ 94—2017《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性肿瘤是指由于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了致癌因素而产生的肿瘤。我国已经被列入了法定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性肿瘤有11种,分别是: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此外,还有职业性放射性接触所致肿瘤。

职业性肿瘤是法定职业病的一部分,其开展诊断需要符合职业病诊断的普遍要求,即要求有明确的职业史。同时,职业性肿瘤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接触致癌物的浓度或剂量水平要远高于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因为这些致癌物往往是由于生产的需要而引入到生产场所中的,其生产环境中的浓度要高于一般生活环境中的浓度。

生产劳动中同岗位的工人往往是一个群体,多人共同接触同一致癌物时,就可能出现同一种肿瘤在同岗位工人中出现的现象,称为职业性肿瘤的聚集性。在一般人群中,肿瘤的发病多呈现散发状态,同一肿瘤的病例间多无共性特征。

工人从接触致癌物到肿瘤发生,通常有比较长的间隔时间,这段时间称为潜隐期。由于不同的致癌物所导致特定的肿瘤的潜隐期是各不相同的,在诊断时需要遵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接触的致癌物与特定的靶器官肿瘤要一致。如工作中接触联苯胺、发生膀胱癌,才可以予以职业性肿瘤的诊断,而如果发生的是其他肿瘤则不可以予以职业性肿瘤诊断。

GBZ 63—2017《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解读

2017年6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了GBZ 63—2017《〈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解读》。新修订的GBZ 63—2017《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同时废止。

2002年原卫生部颁布了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该标准对职业性急性钡中毒的诊断和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近年来,职业性急性钡中毒的病例具有了一些新的临床特点,原标准的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有必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与GBZ 63-2002《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相比,GBZ 63—2017《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主要修改包括如下:

1.修改了诊断分级内容;

2.在重度中毒中增加猝死;

3.治疗原则中删除特殊解毒药,增加机械通气和血液净化。

GBZ 63—2017《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我国钡化合物中毒以生活性中毒为主,包括误用、食物被污染、蓄意投毒、自杀等原因,不属于职业性中毒的范畴。诊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排除其他原因所致低钾血症:低钾血症的原因有很多,在进行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诊断之前需要进行鉴别诊断,如低钾性周期性麻痹,使用利尿剂、胰岛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药物,高温环境下大量出汗等。

2.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心律失常:心律失常可见于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肌炎和风湿性心脏病;也可见于内分泌失调、麻醉、低温、胸腔或心脏手术、药物作用等特殊情况。在进行职业性急性钡化合物中毒诊断之前需要进行鉴别诊断。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肌力下降:肌力下降应与低钾性周期性麻痹、肉毒杆菌毒素中毒、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周围神经病、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炎(Guillain-Barre)等疾病鉴别。

4.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胃肠道刺激症状:恶心、呕吐、腹绞痛等胃肠道症状应与食物中毒和急腹症等疾病进行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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