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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中的逻辑思维分析

2018-03-23万高隆

学理论·下 2017年12期
关键词:立案侦查

万高隆

摘 要:立案侦查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逻辑中的推理方式在侦查活动中时常得到广泛运用。选言推理可以推测案件的性质、推测作案工具、推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预谋;多因一果回溯法、合因一果回溯法、一因一果回溯法在侦察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有助于推断或者否定犯罪嫌疑人。

关键词:立案侦查;选言推理;回溯法;假言推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2-0131-02

按照思维进程,偵查破案大致分为立案侦查、认定证据、预审初定、认证结案四个阶段。其中,立案侦查是侦查活动的逻辑起点,它标志着刑事侦查这一认识活动的开始。认定证据是认识活动的关键,它决定着侦查工作的认识线索。预审是侦查认识活动的整理环节,它将为侦查思维的取向奠定可靠的逻辑基础。论证结案是侦查的逻辑终结,它标志着侦查认识活动的完成,每一个环节在认识过程中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必经的第一道程序。只有经过这一程序,侦查活动才有合法依据。换句话说,只有经过立案审查,才能保证侦查工作的准确性。

一、选言推理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在犯罪的侦查中,特别是侦查的开始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对案件材料的掌握总是有限的,这很难一下子对某种情况得出肯定的结论。侦查人员通常是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各种推测,然后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肯定一些推测或否定一些推测,直至最后做出一个真实可靠的结论。这一推理过程用的就是选言推理。

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既有选言推理肯定否定式,也可以用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但后者的作用更多、意义更大。实践中,侦查人员在没有充分材料证明某一事实的情况下,常常通过否定其他可能存在的情况,从而肯定某一事实情况,用的就是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例如,某日,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现场位于居民稠密的住宅区,是两间土平房和一个四方大院,坐北朝南。户主的外甥被杀死在院内南墙窗下,头部、面部、颈部分别有八厘米长的伤口六处,左手背有斜行伤口11厘米,右手二、三、四、五指被砍断,系抵抗伤。屋内有四具尸体,横卧于血泊中,死者手脚均被绳索反捆并连在一起,口中塞有手套花布等物,由西向东排列顺序是户主、户主之妻、户主之子、借宿的女邻居。在此,仅就选言推理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一)运用选言推理推测案件的性质

在一般情况下,人的突然死亡有四种可能原因:自杀、他杀、意外事故或者病情突发致死。经现场勘查,院内男士有明显的抵抗伤,并且有的损害部位、方向、程度不能自己造成,屋内四具尸体手脚被捆住,口中均塞有异物。这些情况表明既不能是自杀,也不能是意外事故,更不可能是病情突发致死,由此推断案件的性质一定是他杀,符合不相容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应当予以立案。

(二)运用选言推理推测作案工具

法医检验表明,院内和屋里的死者是被同一凶器所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员把凶器分为钝器或者锐器,技术鉴定证实五具尸体的尸伤创肠壁光滑,创缘整齐,不能由钝器形成,只能有锐器所致,这是一个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现场勘查发现,屋里墙角的水缸后面有一把非常锋利的斧子,斧刃上血迹的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一致。借宿的女被害人长发中留有菜刀把上的钢圈,水桶里有歹徒用力过猛而折断的菜刀把,沾满了被害人的血迹,推理结论与勘察结果相符。可见,对作案凶器的推断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由物找人”的问题。

(三)运用选言推理推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预谋

经现场勘查,绳索与白色手套是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室内被害人身上有匕首划痕,院内被害人手上的伤口也是匕首形成,整个现场没有找到匕首,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自带匕首,并在作案后带走。可见,犯罪嫌疑人不是临时起意作案,而是有预谋的作案。

其推理过程应当是:对方要么有预谋作案,要么临时起意作案。经查,嫌疑人并非临时起意作案,所以,嫌疑人是有预谋作案。这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四)运用选言推理推断作案人数

经现场勘查,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威逼、捆绑并杀死5人,至少有一人威逼、多人捆绑并行凶。现场足迹也表明了多人作案,其推理过程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一人作案,或者是两人以上作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不是一人作案,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多人作案,其推理过程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五)运用选言推理推断是否熟人作案

经调查访问获悉,案发前曾有人叫喊户主姓名敲门而入,作案后杀人灭口,随即逃离。这说明并非陌生人作案,由此推断犯罪嫌疑人是熟人,其推理过程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陌生人或者是熟人。经查,犯罪嫌疑人不是陌生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是熟人,这也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二、侦查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侦查回溯法是以假言命题为条件,以事物情况之间的条件联系为基础,从结果推测原因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在侦破初期,应当建立侦查假说。既然侦查假设是以事物之间的条件联系为基础,建立侦查假设就离不开假言命题,事物情况之间的条件联系包括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回溯推理包括“合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一果”等三种形式[1]。这里分析三种侦查回溯法。

(一)多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若回溯法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基础,因果关系就表示为多因一果,即许多不同的原因能单独地分别地导致某一结果。立案侦破初期,侦查员往往依靠这种形式的回溯法进行分析,这里仅以一起碎尸案的尸检为例来分析。

犯罪结果:尸体创缘整齐,创面平滑。

侦查经验: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菜刀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砍刀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匕首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若犯罪嫌疑人用锋利的斧子作案,则尸伤创缘整齐,创面平滑。

结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或者是匕首或者是菜刀,或者是斧子或者是其他利器。这种多因一果回溯法的结论是或然的,其原因在于侦查经验是相对的,由于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有时不能穷尽所有的原因,何况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的回溯式通过肯定后件来肯定前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只能是或然的,若忽视了这一点,就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延长破案时间以至于案件处于久侦不破的状态。多因一果回溯法的作用在于可为明确案件性质奠定基础,尤其是在開阔侦查人员思路、开辟线索来源方面的作用更为明显。如分析杀人案的各种可能性,判断盗窃案是内盗外盗还是内外勾结作案等等。

(二)合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若回溯法是以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基础,则其因果联系表现为合因一果,即某一原因不能单独导致某一结果,而是多种原因结合起来才导致某一结果,在此仅以某碎尸案的调查摸排为例来分析。

调查结果:残尸装在邮袋,于某是邮政工人,有机会接触纽带邮袋。

一般知识:只有能接触和占有邮袋者,才能杀人碎尸。

结论:于某可能杀人碎尸。

调查结果:残尸包裹物上沾有刨花、锯沫附着物。于某是木匠,家里有刨花、锯沫。

一般知识:只有具备残尸附着物的人才能杀人碎尸。

结论:于某可能杀人碎尸。

合因一果回溯法的结论同样具有或然性。首先,有了这种原因未必有其结果。其次,它用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通过肯定前件来肯定后件,就使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的了。再次,由于各种复杂因素使侦查工作受到许多限制。如侦查员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时不细心或者因当事人知情不报的,就不能从穷尽合因中的全部原因,但其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他可以提供侦查方向,为采取侦查措施提供参考。调查访问时,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条件,使疑点上升,侦查目标清晰准确,摸底排队时,可否定不具备犯罪条件的人,使疑点下降,侦查范围逐步缩小。

(三)一因一果回溯法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如果回溯法以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为前提,其因果关系就构成一因一果回溯推理。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无头无腿难以辨认的女尸,经调查访问获悉,某单位走失一位女干部,身高肤色固定生理特征与残尸相似,经提取她专用口杯的指纹,与残尸指纹完全相同,于是,认定此人是死者,其思维过程如下:

对比结果:某某指纹与残尸指纹相同。

科学理论:如果她是死者,当且仅当其指纹与残尸指纹完全相同。

结论:某某的确是被害者。

要保持一因一果回溯法结论的必然性,前提必须真实,这种方法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它能为侦查员迅速、及时地发现各种证据提供准确的依据。

三、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在立案侦查中的作用

所谓必要条件法就是指以形成案件的某一个或几个必要条件为假言命题的前提,而推知后者即作案人的逻辑思维方法。

(一)运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查找犯罪嫌疑人

侦破案件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可以通过肯定前件而肯定后件,或者通过否定后件而否定前件,其结论是可靠的。然而,在侦查实践中,应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形式并不多见。比如,当我们已知某人是作案人,才必然地推知某人具有作案时间,而其他多数案件的侦破所表现的思维形式是与此相反的。即侦查人员常常是先找出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嫌疑人,然后再逐步找到作案人。从演绎推理的规则来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不能有前件必然地推出后件,如果我们以“某人具有作案时间”就肯定“某人是作案人”,则显然是无效的。可是,我们在研究侦破中的思维形式时,却发现这种违反规则的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在侦查实践中很有价值,侦查人员经常以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等,推测出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人对现场的了解情况,作案人事先是否具有作案工具、作案预谋、作案时间、动机等,这些都是形成作案人的必要条件。侦查人员在寻找作案人时,总是先把具有作案必要条件的人列为嫌疑人,只要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之一者,就应列入嫌疑人之内,具有作案的必要条件越多者,作案的嫌疑就越大,然后再逐渐缩小嫌疑人的范围,最后找出作案人。因此,作案人必然具有作案的所有必要条件,即上升为充要条件了。可以说,侦查破案的工作意义就在于从纷繁复杂的与条件有关的情况中找到犯罪嫌疑人,再从嫌疑人中找到真正的作案人。

(二)运用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否定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实践中,运用必要条件法来否定犯罪嫌疑人也是侦查人员惯用的方法。例如,只有具备某杀人案动机的人才是凶手,某人不具备此杀人案动机,所以某人不是凶手。通过否定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前件”而必然否定其“后件”。例如,只有当案发时某人在现场,他才能是案犯。现场李某在案发时确实不在现场,则断定某人不是案犯。

参考文献:

[1]王洪.法律逻辑学:第2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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