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政治的终点
2018-03-23黄立河李晗
黄立河 李晗
摘 要:斯宾诺莎把他的哲学的目的规定为人类的自由与解放,他以人为出发点系统地考察了国家起源和政体等概念,建立起“新”的伦理学和政治学。实现人的自由只能通过理性认识必然而不是禁欲的方式,民主政体则是自由和理性最契合的政体,是实现自由的最佳手段。
关键词:自然权利;国家;政体;自由
中图分类号:B5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2-0094-02
处于封建神学占统治地位时期的斯宾诺莎曾著书《神学政治论》公开批判神学家对《圣经》的曲解,其目的之一在于主张哲学摆脱宗教的束缚,同时维护哲学的思考和言论自由,前者倾向于宗教神学,后者倾向于政治学,二者共同构成了斯宾诺莎自由主义的基石。除《神学政治论》之外,斯宾诺莎还著有《政治论》一书,主要探讨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的优劣以及克服方法,同时指出政治的终点不是使人变成傀儡,而是自由。
一、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自然权利
斯宾诺莎承袭并发展了霍布斯的政治学理论,与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在考察国家和社会时同样从自然法理论提出了自然权利这一概念。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类的共同本性之一就是所谓的“自我保存”原则,即自然界中所有事物总是努力保全自己的存在,这种力求自保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权利属于所有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阶级属性还是贫穷富贵,他写道:“每个个体应竭力以保存自身,不顾一切,这是自然的最高的法律与权利。”[1]212自然权利并不能被理性所支配,而是为欲望和情绪所决定,在以自保生存为导向的行为准则中,每个人为了生存总是以个人利益为一切的衡量标准。这样在人和人之间形成了相互反对、相互攻击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并无统一的善恶是非评判标准,而是以个人利益来判断善恶,凡是对于自身有利的便不顾一切手段夺取,除了服从自己不受任何包括法律和道德在内的约束。当这种自然权利无限扩大时必然导致更大规模的混乱和斗争,可以看出,这种自然状态是充满暴力、仇恨、野蛮、自私的社会,即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和霍布斯一样,斯宾诺莎也提出了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每个人放弃他们的自然权利,遵照理性为准则组成国家,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
二、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与国家起源
斯宾诺莎曾对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有这样的论述:“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众人一致认可的善恶观念,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去判断善与恶,并且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反之,在社会状态下以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规定善恶标准,法律对每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服从于政府。”斯宾诺莎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追求生存通常情况下都是欲望而非理性占主导,由此带来造成相互伤害反而不能确保个人的安全,最合理的办法在于放弃部分的自然权利,将奖赏善和惩罚恶的裁决权转让给一个“第三者”,由它来执行。根据斯宾诺莎的表述,社会就是将人性中不道德的、会导致混乱和不稳定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将公众意志上升到法律并强制施行。他将构建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社会称之为“国家”,把国家的法律保护下的个人称之为“公民”。
斯宾诺莎在研究国家与社会时就参阅了霍布斯的大量著作,并且直接引用了许多相关的概念和术语来构建他自己的政治理论体系,斯宾诺莎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理论和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极其相似。然而,若深入考究斯宾诺莎的社会政治思想便不难发现他们之间的差异。首先,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是基于对自然法的不同立场而展开其理论的。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是有违人性的也是强制性的;而斯宾诺莎则认为,自然法是人性的普遍规律,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所以遵循自然法也就是以理性为指导去追求自身利益和生活、自我保存。其次,霍布斯的理论提倡公民毫无保留地转让自身权利给一个人,其实质是为君主专制辩护;与之相反,斯宾诺莎认为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自然力量,并不能完全转让,而是转让一部分的权利给社会的大多数,本质是颂扬民主制。再者,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必须依据暴力执行,“没有武力就是一纸空文”,斯宾诺莎则认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就在于避免暴力与杀戮,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权利,但如果国家或者政府不能保护公民,公民就有权废除社会契约并成立新的国家和政府。最后,霍布斯与斯宾诺莎虽然在成立国家是摆脱自然状态的最佳手段这一点上达成一致,但霍布斯认为追求和平是成立国家的终极目的,为了和平甚至可以动用武力;而斯宾诺莎则认为,不能遵循理性生活的和平是缥缈虚无的。
斯宾诺莎当时也意识到了此困境,他在回答朋友的信中写道:“我永远要让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因而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有与它超出臣民的力量相适应的权利,此外对臣民没有更多的权利。这就是自然状态里常有的情况。”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立场上的差别:为民主制辩护从而达到维护政治自由的目的。
三、民主政体是与自由和理性最契合的政体
斯宾诺莎把一个民族的力量所决定的共同的权利称为最高权力,它通过全体国民的意见管理国家事务,如制定政策,审议、解释法律,发动战争等等。所谓民主政体即由人民组成大会行使权力;贵族政体则由部分人组成议会行使权力;最后,如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则称为君主政体。斯宾诺莎在系统研究讨论三种政体后得出结论:“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体自由最相结合的政体。”[2]168-169
1.贵族政体
斯宾诺莎认为贵族制要优于君主制并举出四个理由:第一,集体的统治几乎很少犯错,而一个人的统治却很容易犯错;第二,君主总会死去而参议会则永久存在;第三,个人统治不确定因素太多,如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而議会没有此类的弊端;第四,个人意志变化无常,而参议会的决策则不会动摇。斯宾诺莎说:“授予会议足够大的最高统治权是绝对的,或者近乎绝对的,因为如果存在任何绝对的统治权的话,那么它就是真正由全体国民掌握的统治权。”[2]133
在斯宾诺莎看来,贵族制国家的和平稳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贵族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而不是世袭的;贵族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并同国民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所有贵族需定期召开会议;参议会由贵族选出,其职责是制定政策和法律,任命官员等;为避免沦为君主制,参议会的议长不能终身任职也不能定期任职;参议会中成立“监察会”,以依照法律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其成员必须是60岁及以上的前任元老议员;实行无记名的选举,由参议会选举产生元老,职责是颁布法律,决定战争与和平,元老必须满60岁[2]168-169。
除此之外,对于当时荷兰共和国实际上已经由贵族共和国沦为君主政体的国家,斯宾诺莎提出了四点至关重要的措施:首先,贵族制的国民决不能参政,主权不能回到国民手中。其次,掌握军事力量的兵权必须在贵族手中,并且最多任职一年,不能延期和无限连任。再次,斯宾诺莎认为导致荷兰共和国陷入危险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办事员制度不力,办事员因熟悉政务并能间接地参与到政治决策当中。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斯宾诺莎重申了贵族政体的两条原则,即平民无权参与政治并禁止提出建议,参议会和元老院执掌国家权力。与此同时,元老院和参议会的助理秘书任职最多不能超过五年。最后,斯宾诺莎认为导致荷兰贵族共和制失败的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统治人数过少。“荷兰多数臣民是不知道统治权掌握在谁的手中。即使情况不是这样,那些实际掌握统治权的人也会由于人数太少而不能管辖人民,不能镇压他们强有力的敌对分子,而敌对分子则能够图谋反对他们,并常常逍遥法外,最后推翻他们。”[2]47
2.君主政体
有别于霍布斯所谓的君主政体,斯宾诺莎主张公民有限的转让部分权利成立国家,因此公民对君主并不是绝对服从的,而是有限服从,是一种能给公民带来幸福、平等和自由的君主政体,即君主立宪制。在斯宾诺莎看来,君主政体不仅要求公民守法,君主同样也受法律约束。为了使国家稳定,君主政体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公众意志之上,而不是君主个人的意志。
其次,建立参议会以限制君主的权力,辅佐君主商讨国事。参议会的职能是对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为君主颁布的法律提供参考。根据斯宾诺莎的设想,公民无权直接和君主接触,所有的请愿书也必须通过参议会,他国大臣和书信亦是如此。这样,斯宾诺莎把君主和参议会的关系比作灵魂与肉身的关系,国王是一国的灵魂,参议会则是肉身,二者协调配合运转,保障君主政体国家长治久安。
同时在参议会成立司法部门,执行督查和裁决等司法事务。其主要职能是监督政府官员,惩处、裁决罪犯,使国家一切事务有法必依、有法可依。它由参议会产生,对参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由此不难看出,斯宾诺莎所论述的君主政体是一种尽量保持君主制的同时将共和制的特点最大化的君主政体,虽然是君主制但又有着共和制的特点,不是像霍布斯论述那样的绝对的君主专制,而更倾向于君主立宪制,是有限的君主制而不是无限的君主制。
3.民主政体
虽然斯宾诺莎未完成《政治论》便与世长辞,但仍可以从残篇和别的著作中找到相关的论述。
斯宾诺莎眼中的民主政体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权力机关是人民组成的大会。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区别在于:贵族政体下的公民并无权参政与提出建议,权力属于参议会和贵族,而民主政体的每一位公民都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务和选举,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心智健康。他指出,贵族政体很容易因为贵族以维护个人利益为由操控参议会,进而导致专权和腐败,但民主政体能完美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斯宾诺莎在《政治论》通过三种政体的对比得出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这一结论,在他看来,民主政体是与个人自由最契合最自然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下,公民只是把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的集体而不是一个人,他们依然擁有部分的自然权利,这样的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是无差别的。
然而,斯宾诺莎对民主政体也表示出忧虑。一方面他认为,和民主政体相比,君主政体似乎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稳定和平,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一个国家从民主政体转向贵族政体,再从贵族政体沦为君主政体是人性所致。
四、陷入窘境的自由观
遗憾的是,斯宾诺莎把自由仅仅局限在思想和言论的范围内,并对此做了各种限定。他认为言论自由权、思想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并没有转让给政府,但他又指出人们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并不能为所欲为而是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上,因为毫无限制的自由是十分危险的,为此他就曾在书中指出他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才能让自由发挥最大限度的同时又不违反法律。他在高举自由大旗的同时强调公民行为上要守法,因为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侵害以保存自身,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理性原则,所以遵守法律就是自由的体现,受理性指导、遵从国家法律而生活的人比自然状态下的人更自由。也就是说,人越自由越懂得遵守法律和服从命令。
斯宾诺莎区分了自由行动权和自由思想权,他认为自由行动权确实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但并不意味着自由思想权会危害到国家,他号召人民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应该放弃自由行动权,但是又认为放弃自由行动权并不意味着放弃自由思想权,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他呼吁国家应当赋予公民充足的言论、思想和判断的自由权。
思想自由,行动守法。这便是斯宾诺莎政治哲学的最终结论。
五、斯宾诺莎的理论贡献及影响
斯宾诺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导师,他较完整地论证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将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近代欧洲政治产生深远的影响,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尤其是以伦理学的视角详尽论述了自然权利,确立私有财产和思想自由的合理性。斯宾诺莎的哲学对之后欧洲哲学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例如费尔巴哈唯物思想的提出,他的思想打破了宗教迷信,解放了人们的精神枷锁,并为之后的哲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其贡献在整个世界都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斯宾诺莎宣传无神论,他的思想长期遭到查禁而不为多数人所知,但我们可以认识到,斯宾诺莎的思想对洛克和卢梭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通过他们影响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政治运动。
参考文献:
[1][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荷]斯宾诺莎.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