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求职遇“Bug” 招聘平台该不该担责
2018-03-23王迪
王迪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大部分都会选择通过求职网站找工作,求职者只需坐在家里滑动手指、翻翻网页就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招聘信息。
商家入驻门槛低求职平台成“帮凶”
“换工作就是换BOSS,BOSS与牛人直接开聊的免费招聘工具,通过去除中间环节、简历+行为数据匹配等方式提升招聘、找工作效率,让牛人更快获得更多优质机会。”这是某招聘平台的广告语,意味着平台方许给了应聘者承诺,即在平台上和你沟通的都是企业老板。在求职者心目中,这些人一定是真实的BOSS,是经过平台验证的。事实呢?有媒体记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假身份创建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一路绿灯”,甚至收到了应聘者的求职简历,招聘平台的审核漏洞显而易见。此外,有些求职网站招聘单位只需要注册一个号码,将公司姓名、经营范围这些填写清楚,不经任何验证即可对外发布招聘广告。
当心网络求职背后有陷阱
1994年的李文星出生于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村家庭,毕业于东北大学。2017年,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拿到了一家名为“北京科蓝公司”的公司Offer。然而,家人和朋友发现,去公司“报到”后的李文星态度冷淡、频繁失联、多次借钱,根据他出事前的种种反常迹象判断,应该是陷入了传销组织。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李文星事件点燃了新闻舆论爆点,引发大量讨论。
“我与李文星也有相似的求职经历。”毕业于江苏大学的大学生张明(化名)说,其在某直聘平台发布了求职简历,收到一位自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招聘人员的消息,“对方问了几句个人信息后就电话面试了,还应许了超出我期待值的薪资。”
张明透露,电话面试后,自己就收到了一封写着这家公司名字的邮件,告知已被录取。但让他意外的是,邮件中提及的工作地点并非杭州,而是天津西青区某广场,“对方给我的解释是,要先去天津出差2个月”。不过张明还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往天津。他到达天津后,对接的招聘人员不断变换约定地点,要求按照对方的线路走。“当时我就有点怀疑,后来我给这家公司打电话,说没有在招人,感觉像是被传销组织骗了,立即决定回程。”
兰州市某大一学生刘洋(化名)抱怨说:“前段时间,我通过某网站找到了一个做礼仪的兼职工作,联系了对方之后,对方表示可以长期合作,只要先交付300元押金,之后每次有礼仪工作都会先通知我,让我去。但是3个月过去了,一次都没有联系过我。”
“我在求职网站上看到一家广告公司在招聘文员,就去应聘了,结果去了之后发现根本不是做广告文案,而是做会议记录,收入差距也比较大。”兰州市民刘红(化名)说。
网上求职遭遇陷阱招聘平台难辞其咎
面对网络求职陷阱,毫无疑问,实施诈骗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招聘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6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网络平台不仅仅是单纯的商业活动经营者,只承担中立义务,而更多的是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安全管理者双重主体身份。求职者在招聘平台遭遇虚假招聘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企业则成为第一侵权责任人,求职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其主张侵权损失。这时,权利受到侵犯的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平台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台不作为,应该对求职者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招聘平台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了编辑等主动网络传播行为,则应该对求职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海量信息,招聘平台不应只是简单的“一挂了之”,而应加强甄别,进行必要的审核,避免求职陷阱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