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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与国民政府法币改革

2018-03-23管夕茂上海市松江二中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钱币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币国民政府财政部

管夕茂 (上海市松江二中) 程 晋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一 法币施行之背景

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为减少自身损失,各主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放弃金本位,禁止硬币流通,导致世界银价暴涨。当时中国以银为币,所以受祸颇巨:通货紧缩,失业增加,资金外流,破产迭出,国库收入剧减。自1934年7月起,仅三个半月之间,白银外流达二万万元以上。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则国内现银存底必将外流罄尽。有鉴于此,国民政府于1934年10月15日下令征收银出口税及平衡税,借以制止对外汇率之上腾及银货之公开流出,暂时缓和了危机。但此种临时救急之举措毕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久之后国内通货紧缩现象再度加剧,市面萧条,人心恐慌,中国经济呈现崩溃之势。

国民政府一时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若币值不断上升,则通货紧缩将继续存在,危及国民经济;若币值下跌,则世界银价与国内外汇价格之差额将继长增高,必将导致现银大举私运出境的恶劣后果。这两种结局均不是国民政府所希望看到的。

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币制极为混乱,内地有发行纸币权的银行多达数十家,当时人称各行发行之背景,“均有特殊势力,更以国内交通之不发达,各地相互间之汇兑,汇水特重。甚且一省之间,甲地与乙地之纸币亦不能融通,当地之纸币一出境即成废纸。因此,纸币上除有发行机关外,尚有地域名称之明白记载,是亦我国纸币所特有之现象也。”[1]中国当时存在沪钞(申钞)、津钞、鲁钞、闽钞、汉钞、渝钞、晋绥钞、粤钞等多种纸币,加上外商银行之纸币,整个中国的货币体系尤为杂乱,对国民政府而言,不啻为一种巨大的金融压力;对国民经济而言,则更加剧了危机和损失。

在这种前狼后虎的形势下,唯有彻底改革现有货币制度,才能挽救岌岌可危的国内经济。于是,国民政府在30年代不断加大对中、交两行的控制力度,在1935年通过扩充中央银行资本,增加中国、交通两行官股的措施,大大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实力,并完全控制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国家金融体系由此得以初步确立,为法币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 参与组织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

在国民政府完全将中国、交通两银行纳入掌控范围之后,财政部遂于当年11月3日宣布货币改革,实施法币政策,法币政策可以概括为统一发行、集中准备、保存现银、复兴产业四项。法令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三银行以外银行之钞票现在流通者,以中央钞票收回,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为使法币对外汇价稳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

法币政策公布后,根据法令规定,政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发行收换事宜,以昭确实而固信用,财政部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委员会由孔祥熙任主席,上海金融界知名人士二十余人为委员。根据其章程,委员会成立之目的在于统一发行、巩固法币信用,并于各通商巨埠设立分会。委员会人员由六部分组成:财政部派五人,中央、中国、交通三行代表各二人,银行业同业公会代表二人,钱业同业公会代表二人,商会代表二人,各发行银行由财政部长指定代表五人。

交行方面代表为总经理唐寿民、董事长胡笔江。法币准备金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之库房为准备库,其各地分存数目,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决定,陈报财政部备案。委员会每月需检查准备库一次,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分别公告,陈报财政部备案。此外,根据章程于各主要地区设立分会的规定,财政部不久即指令委员会于天津、汉口、广州三地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指派三行人员为主席和委员,协助当地政府推行法币政策。

1935年12月23日,财政部又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规则》,规定法币发行数额及其准备种类、数目定为每月检查一次。法币发行准备金,分为现金准备及保证准备两项检查。法币发行,须按发行数额十足准备,现金准备为六成,以金银或外汇充之,保证准备为四成,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有价证券及财政部认为确实之其他资产、或短期确实商业票据充之。凡设有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地方,其法币发行数额及准备金之种类、数目,由分会检查后,转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汇办。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每次检查,应将发行数额之准备种类、数目分别公告,并陈报财政部备案。

三 法币改革前后交行的发行准备

充足的发行准备是币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1922年1月,交行发行准备成分为现金七成,保证三成。同年11月修改为六四制,再交现金二成为额外准备,领券者另有三种准备成分。1933年改组总行以后,业务取得飞速发展,营业方面头寸宽裕,因而陆续移置于发行方面,现金准备因之愈加充实,发行税之支出也随之削减。截至1933年底,沪区自身券准备成分现金已占十分之九强,其他如津、鲁、岛、烟、汉各区,交行也斟酌情形,量予移置。至1935年11月3日法币施行之前,交行发行钞券总额为10450余万元,其现金准备数额为6450余万元,1936年底,交行钞券流通总额增至30210余万元,其现金准备金数额为18510余万元,类别及比数参见下表[2]。

表1 实施法币前后现金准备表 (单位:万元)

通过对比1935年11月3日和1936年12月31日发行准备情况可以得知,在实行法币制度后,交行所有现金准备金中,除其中现银元比数由90.8%减低至38.29%,美金比数由1%增高至32.71%外,并增多纯金、他行券及铜元三项。原因如下:

一是中、中、交三行商定尚在市面流通他行券可充发行准备金。发行准备中增加他行券是由于1936年3月间,经三行商定,除三行及中国农民银行所发钞券外,所有现尚在市面流通的其他各银行钞券,均可充作发行准备金,并规定以六成转入现金准备金项下,四成转入保证准备项下。

二是改革后分支行收存大量铜元,总行破例增加铜元发行准备金。铜元增加则属于特殊情况。因币制改革后,有分支行以兑存的铜元拨充发行准备,总行认为不妥,分别知照各行悉数转入营业库存。其中赣行收存铜元为数巨大,总行不得已允许通融,所以在11月间,交行陈准财政部照中国银行办法,以收换旧辅币项下的铜元充作发行准备,陈请照中国银行办法准予抵充发行准备金[3]。

三是财政部令中、中、交三行运出银币、银类并购入外汇及纯金。1936年财政部规定金银外汇均得为现金准备,白银准备最少占25%。为稳定法币对外汇价格起见,又密令中、中、交三行,将所存银币、银类陆续酌量运出,购入英金、美金、纯金以充准备,售银余利统归国库,作为稳定汇市及增加发行准备金之用。运出的现银在易成外币后,由中央银行业务局在国内外分别各开特别户,专户存储。因此1935年现金准备部分银币、厂条占90%有奇,英金、美金尚不足3%。1936年情况则有很大改变,银币、厂条不足40%,英金、美金外又有纯金,比例几乎达到55%,而铜元及其他银行券亦列入,现金准备占5%有奇。

四 配合国民政府,积极推行法币

币制改革政策发布后,作为国民政府指定的三家发行主办行。交行取消各地分库,实行集中发行制度并投放小面额法币券,协助中央银行查明库存钞票种类、数目及现金数目,会同中央、中行兑换民间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商承地方政府推行法币政策。

一是实行集中发行并投放小面额法币券。自法币政策实行,交行钞券被指定为法币以后,交行配合政府指令取消各地分库,以集中推行法币,同时大量印发小面额法币券缓解流通压力。法币政策实行伊始,各地需求量颇大,其中对于一元法币尤感缺乏。交行因原有的券料不足印发,遂呈报财政部核准,将中国实业银行未用的一元新券五百万元改印交行行名并加签字,流通市面以应急需。随后又开始印发德纳罗公司和美国钞票公司印制的无地名法币券、商务印书馆印制的五元法币券、大东书局印制的十元法币券等[4],大大缓解了市场需求压力,为国民政府解决了一个头疼的难题。

二是查明库存钞票种类、数目及现金数目。根据法币政策规定,中、中、交三行钞票被指定为法币后,所有各地银行、钱庄,截至11月3日止,库存钞票种类、数目及现金数目,无论各该行庄自有或代人保管,均应查明。有中央银行的地方,由中央银行负责召集当地银钱业报告中央银行汇报财政部,无中央银行的地方,则由交行与中国银行负责召集办理,以协助法币施行[5]。

三是兑换民间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1935年11月15日,财政部公布了《兑换法币办法》,规定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共团体或个人,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银块及其他银类者(工艺品、古银币文物及有关银质器具除外),必须在法币政策实行后三个月内,就近交各地兑换机关换取法币。兑换机关分为四类:一是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及其分支行或代理处;二是三银行委托之银行、钱庄、典当、邮政、铁路、轮船、电报各局及其他公共机关或公共团体;三是各处内地税收机关;四是各县政府。后两处主要是针对内地无中、中、交三行的情况而作出的适宜调整。各机关收兑之银币、厂条、生银、银块及其他银类,应即送交附近交行与中央、中国三行兑换法币,如有藏匿或转付其他用途者,以侵占罪论[6]。

四是商承地方政府推行法币政策。考虑到全国各地不同情形,国民政府于法币政策公告后第二天,又发布了一项通令,准许法币不流通地区保持原有习惯。通告一方面指出:“惟念我国幅员辽阔,交通又多不便,中、中、交三行钞票及其他银行钞票,未必各地方均有流通”,另一方面则函令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及各银钱行、号设法“迅将法币输送各地,使之均足敷用”。一时无法兑换法币各地方,暂且准许保持市面原有习惯,迅速由各公会、各税收机关将银币、生银等银类暂时收换,已经取得之银币、生银等银类,运赴有法币各地方予以兑换。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及各银钱业公会、商会,则须负责“就地方实在情形,妥筹便利人民及切实奉行法令办法,随时商承当地政府办理”[7]。

五 积极协调地方与中央矛盾,推进法币施行

法币施行后,虽经国民政府及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极力宣传提倡,但上海以外各地,多有本地银行,因而对于法币之推行,不免抱有观望甚或排斥态度。彼时国民政府控制力有限,对于各地方亦不敢逼迫太甚,惟有利用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深入各地,晓谕宣扬,调解地方与中央之矛盾,以利法币施行。经交通等三行积极推进,虽历经坎坷,多数地方竟获成功。但亦有少数地方如陕西、广东等地,因各方面之因素,难以疏通。交行等为此殚精竭虑,奔走穿插于中央与地方之间,希冀以同业之力,调解各方,以使全国币制统一,造福于民。然而毕竟力量有限,难以化解中央与地方之矛盾,陕粤两地法币事宜最后耽搁下来。

1.陕西方面

法币政策公布后,根据法令规定,交行、中行须配合中央银行清查各地银行、钱庄库存现钞。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随即派员与陕西省财政厅接洽,召集商会、钱业公会谈话,由财政厅长发言,商讨现金封存办法。不料会上有当地商人起哄,三行人员虽极力解释阐述政府政策要旨,少数商人仍顽固敌对,讨论未终即遽行轰然而散。陕西市面币制随之呈现紊乱现象,现金照常行使,法币出现折扣,每千元差百元左右,物价飞涨,人心惶惑。陕西省政府又颁布公告,明确宣布定省钞为法币,与中、中、交法币同样行使,并封存省银行现金,公然与国民政府相颉颃[8]。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只得致电财政部请示办法。

几乎与交通等三行致电同时,陕西省银行全体董事、监事也向财政部发去电文,陈述其理由。电文称“陕省地处边区,中、中、交三行设立尚浅,倘将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转移,则民信势将动摇,不独以后金融周转发生问题,而法币流通区域与习惯仍旧之处,恐将难以沟通。”其后又以陕省地理位置特殊,关系地方金融等由百般搪塞,最后竟抨击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更有进者,本行钞票照常流通,中、中、交三行收入已经兑给法币,而三行竟有不肯接受之事,并有以法币存储法币银行,因不肯照旧计息,致被拒绝者。”[9]

1935年12月15日,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人员谒见陕西省政府主席邵力子,商谈遵照财政部令,接收陕西省银行发行部分所存现金钞票事宜。双方磋商辩论达一小时之余。邵力子表示,陕西省银行所存现金一百万,可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西安分会加封,已印未发之钞票亦可交由该会接收,但须先与陕西省银行董事、监察两会详为商洽,方可实行。

其后陕西省财政厅长召集准备委员会西安分会各委员开会,决议遵照省主席条谕。但因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库房狭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保管库又尚未建成,因而决定在此期间,仍暂借省银行保存现金之金库,姑行存放,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各委员共同加封,省银行负完全保管责任,俟委员会分会保管库建成后,再行移归保管。

但是加封并不等于接收,且由于陕西省政府的强硬态度,准备委员会西安分会人员未能开箱点验,仅于原箱上分别加封,陕西省银行实际上仍然具有所有权。并且陕西省政府拒绝提供现银及钞券的具体统计报告,导致中、中、交银行人员心中无底,只得摸黑进行封存。事后交行调查员写道:“奉了总行的电令去封存现银的时候,各行所有的现银,并没有我们估计的那么多。有人说他们已经很迅速地把现银运到各自的总行,或早得到消息,封存到别处。”[10]实际情形如何,则不得而知。

虽经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积极努力,但囿于陕西省政府顽固执拗态度,法币推行事宜仍举步维艰。正如三行致财政部电文所言:“个中情形,复杂错综,笔难罄述,阻碍多端,实难解决”[11]。

2.广东方面

自近代以来,广东地方势力兴盛,排外性极强,与中央对抗亦最为激烈。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广东省亦不敢过分干预,粤省实际上处于一种半独立状态。法币改革后,广东省政府表面上表示拥护,实际上却偷梁换柱,仅仅袭取法币之名。按照其布告,广东省之法币改革,是以广东省银行之银毫券及广州市立银行之凭票为法定货币,而无视国民政府以中、中、交三行货币为法币之规定。

广东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由所谓“政府人民”共同组织,对广东省政府负责,奉广东省政府命令保管准备及办理法币发行额之审定事宜;受广东省议会之监察,广东省参议会得派稽核人员随时到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查核准备库,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按月分别公告并函报广东省政府查核备案,而将国民政府规定之中、中、交三行排除在外[12]。

同时,根据广东省政府规定,为防止白银外流起见,由省立银行及市立银行大肆收买白银。于是各地毫币源源集于广州,不久时间即收集白银达五千余万元之巨,随后又开始收买黄金,通告人民将黄金持往省银行变卖,由省银行订定收买金质条例,并公布《广东省禁金出口暂行章程》。

广东省一意孤行,不顾自身实力不足的现实,滥发纸币,最终导致港、沪汇价暴涨的恶果。市面随之陷入不安,工商各业均受其害,华侨汇款亦因之大减,毫券信用低落。广东省政府眼见无法应付外汇,遂派员进京向中央政府求援,商请救济。

交行与中央、中国银行奉国民政府令,选调干练有经验人员,与粤省政府“开城洽商,拟定具体办法”,同时积极筹备派员赴粤,以切实推进广东省政府之法币改革。令其“迅即查明详细情形,会同中、中、交三行派往人员,妥商具体整理办法”。但另一方面,广东省政府意在解决经济恐慌,绝不愿国民政府插手当地事务。因而面对国民政府彻查法币详情,会同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派往人员整理币制的要求,百般拖延,毫无配合诚意[13]。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所派出精英行员,虽殚精竭虑积极谋划,最终亦收效甚微,不了了之。

六 法币改革对交通银行的影响

经前期发行准备工作,加之币制稳定,且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协同配合办理法币事务,积极协调地方与中央矛盾,除陕、粤等地外,法币改革在全国多数地方大竟其功,全国各地通货紧缩局面迅速改观,汇率稳定,工商业得以复苏,银行业困难程度大为减轻。交通银行经国民政府第二次改组政府之国家银行后,在1935年法币改革中被予以很大特权,交行钞券被指定为法币,交行接收了数家银行之发行业务,在发行、存放款业务取得巨大突破,还在代理中央金库、经理政府债券、经营外汇等方面获得丰厚利益,为其业务之腾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存放款及代理中央金库、经理政府债券、经营外汇等业务进展迅速,获益颇丰。

一是接收他行发行业务。法币改革之中,在国民政府扶持下,交通银行分工接收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中国实业、边业银行、湖北省银行、大中银行及盐业、金城、大陆、中南四行准备库天津分库的发行业务,获得了巨大的垄断利益。仅现金准备一项,即接收现银6384万元(实收3049万元)。至于收兑广大人民及外商银行的银元,尚未计算在内。此外,国民政府为了集中国内人民手中存银,还委托各地方银行、邮政机关和当地县政机关限期广为收兑。交通银行通过法币改革陆续收兑银元,共达11300余万元[14]。与集中货币发行权相适应,交行的存放款业务也就大幅度上升,法币发行额也就随之不断扩大。

法币政策施行之前,交行发行额平均每年递增比例约为10%左右。但法币政策公布之后,交行发行情况有了显著变化。自国民政府垄断发行权后,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交行发行额增加近两倍。这是交行货币发行史上最高增长速度。发行额的激增相应带来了存放款额的大幅度增长。存款从1928年的12983万元增加到1936年的47063万元,增长近三倍;放款则由5607万元增加到34435万元,增长五倍以上[15]。无论从增长率或增长绝对值来看,都创下了交行历史最高纪录。

表2 法币发行前后中、中、交三行发行票额比较 (单位:元)

二是代理中央金库。1928年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规定,经理国库为中央银行特权之一。但是央行创立伊始,各地分行尚未遍设,力量不足,只得委托分负其责,因此1928年11月公布的交通银行条例第六条中,尚有“经理一部分国库”的规定。此项特权甚至在1935年6月政府修订的新条例中依然得以保留。1934年各省为统一县地方款项收支,逐步组织建立县金库。江苏省首先实行。交行除代理国家金库收支外,在最初几年内,亦分工经理省县金库的库款收支。交行仅在江苏省代理金库的就有十几个县之多。交通银行代理国库已有二十余年经验,不论国家金库或省、县金库均受政府委托,掌理库款收支,可谓驾轻就熟。这对交行充实资金力量,扩大存汇业务,都有巨大好处。

三是经理政府债券。经理政府债券是交通银行增强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而肆无忌惮地发行巨额公债,作为筹措战费的重要来源。综计自1927年至1936年十年间,国民政府共发行了26亿元以上的公债,较之北洋政府统治十六年内所发行的公债增加四倍以上。交通银行自1927年代理国民政府二五附税国库券开始,到1936年止,经理收付的政府债券和交通部、铁道部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共有二十八种。在交行总投资中,政府债券所占比例亦不断增加,1936年的投资额比1928年增加四倍以上,达4500万元,但其中有85%以上是政府债券。交行1936年底的发行保证准备中的政府债券达11500万元,占全部保证准备的95%[16]。

交行及中央、中国三行既成为公债的主要承购者,也自然成为公债利益的最大享受者。由于国民政府滥发公债及连年内战,导致国内民众怨声载道,政府信用低落,债券价格愈加动荡不定。1935年11月至1936年3月期间,国民政府密令交行及中央、中国银行设法稳定债市。三行利用手中无限制的发行权,由中国国货银行出面,由三行轮流派员值班操纵,以公债市价合月息八厘为标准,如跌至标准以下即由三行按四、四、二比例收买,以行市回至标准价格为度。倘有损失则由财政部负担。短短几个月间,即获取暴利三千余万元[17]。

四是参与外汇经营管理。在参与外汇经营管理方面,也为交行带来了巨大的垄断利益。交行早期就设立了香港和新加坡分行,但长期以来对外汇业务并不重视。1933年唐寿民掌管交行以后,方成立外汇科经营外汇业务,并在英美日三国设特约代理银行。1934年,交通银行因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外汇平准委员会以抑止白银外流,并向香港、伦敦两地购运白银进口,以调剂市面,缓解通货不足的恐慌,从而加强了交行在操纵金融市场中的地位。1935年实施法币政策之后,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被指定为无限制买卖外汇之银行,交行的外汇业务更趋活跃。它利用发行集中的大量头寸,观测外汇行市的涨跌趋势,大搞套购交易:“一年中营运之方针,均再三斟酌国际金融情势而后定之,尚幸得之机先,未尝错误”[18]。同时亦经营标金买卖,遇金价在标准以上相差甚多时,则售出标金,套进外汇;在标准以下时,则套进标金而售出外汇,从而不断扩大外汇积累。交行到1936年止,短短一年多时间,即积累美金近2000万元,黄金22万余两,英金近80万镑[19],交通银行整体实力大增。

由此可见,自第二次改组之后到法币改革之前,交行在国民政府扶植之下已经呈现出蒸蒸日上之趋势,即便在1934年的“白银风潮”之中,上海全市各大银行存款减少共达19000余万元的情况下,独有交行存款却比上年增加2500万元[20],可见交行当时之实力。而1935年的法币改革,则无异于如虎添翼,不但巩固了原有的地位,更为三十年代业务的起飞注入了一针强有力的“助推剂”,开创了十年黄金期中的黄金期。凭恃种种特权在政府金融垄断体系中不断增强地位的交通银行,也成为了影响近代中国历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经济动因。

注释:

[1] 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938-939页。

[2] 同[1],第874-875页。

[3] 同[1],第871-873页。

[4] 同[1],第821页。

[5]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83页。《财政部致各省市政府,各商会、各钱业公会电》1935年11月4日。

[6] 同[5],《财政部长孔祥熙致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铁道部、交通部电》1935年11月4日。

[7] 同[5],《财政部通令》1935年11月4日。

[8] 同[5],第221页。《中、中、交三行报财政部文》1935年11月18日。

[9] 同[5],第221-222页。《陕西省银行全体董、监事致财政部电》1935年11月。

[10] 《陕州实施新币制之经过》,《交行通信》第八卷第一号,第80-84页。

[11] 同[5],第223页。《中、中、交三行呈财政部文》1936年1月6日。

[12] 《广州市实施新币制之经过》,《交行通信》第八卷第一号,第58-69页。

[13] 同[5],第227-228页。《财政部长孔祥熙致次长邹琳、特派员宋子良电》。

[14] 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台北“中央研究院”,1981年。

[15] 《交通银行董事会函送1936 年度交通银行工作报告》(1937 年4月6 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58页。

[1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398 /11402,转引自张秀莉: 《币信悖论: 南京国民政府纸币发行准备政策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13 年版,第120-121 页。

[17] 祝世康:《关于国民党官僚资本的见闻》,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11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76页。

[18][19]《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下册,第989页。

[20] 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上海:光明书局,1936年,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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