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处级干部换届选任标准和资格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2018-03-22张光慧
摘要:高校处级干部是高校改革与发展事业的中坚力量。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高校领导人员的选任工作做出了有关规定,但都未涉及到高校处级干部的选任工作,对高校处级干部的选任标准和有关程序的研究是摆在高校干部选任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试依据《条例》和《办法》,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对高校处级干部的选任标准和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处级干部;选任标准;高校党委;组织;原则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高校处级干部是高校改革与发展事业的中坚力量。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高校党委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高校组织部门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选准选好干部,严格把握干部任职条件与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查的基本原则,切实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高校干部队伍中来。
一、高校处级干部换届选任资格的基本标准
目前,国内公办高校处级领导班子一般都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3-5年。届期一满,高校一般就会组织全校规模的换届选任工作。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或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201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管理做出规定,但未对高校处级干部的任免做出相应规定。也正因为此,各高校选任干部时出现标准不一,条件各异等现象,但根据以上文件有关精神,在换届选任时应当把握一些基本的标准。
(一)政治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这一要求,体现了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根本原则,凸显了干部工作的政治定位,具有鲜明导向性和现实针对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基本概括了选任干部的政治标准要求。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陈希署名文章《培养选拔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明确提出干部选拔突出政治标准,要坚持“五看”,把握好政治标准。一看政治忠诚,是否牢固樹立“四个意识”。 二看政治定力,是否坚定“四个自信”。 三看政治担当,是否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四看政治能力,是否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五看政治自律,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工作年限和基层工作经历标准
《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于工作年限的把握,认识基本一致,就是参加工作的工龄至少应当满5年。对于两年以基层工作经历的把握,各高校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基层工作经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地方选拔领导干部而言,县、乡党政机关,村支两委、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都算基层工作经历,上级机关的干部在下级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但对于高校而言,高校的基层工作经历应当指除高校党政职能部门以外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如附属医院)都应算基层工作经历。但在校外的工作经历一般不应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因为,作为高校的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主要是应当了解本校的基层工作单位的实际,才能很好地解决党政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认识分歧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基层单位服好务。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也应当仅限于提任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如果干部从党政职能部门提拔到基层单位去任职,就可以不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
(三)任职经历和年限标准
《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这条规定明确了提任处级职务一般应当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且分别对任职年限作了两年和三年的规定。
在高校实际工作中,这条规定对党政职能部门是基本可以适用的。但高校是高级人才集聚的地方,不少人才是硕士乃至博士毕业的,大学本科毕业后又攻读了3-8年不等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如果完全按照地方干部的选任标准选任显然不符合高校实际,因此,可以根据学校实际,规定硕士毕业转正后,具有直接任正科或副科的资格,博士毕业转正后,具有直接任副处或正科的资格。
对于二级院部的干部选任来说,部分难以操作。一般而言,高校二级院部的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一般都没有明确行政级别,但可以比照相应正科级职务层次把握。但由于高校教师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只可能担任一个教研室主任的职务,要求两个以上职位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二级院部的处级领导干部选任条件时对两个以上职位的要求不作规定,任职年限也可根据学校实际适当放宽。
《办法》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高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根据此条规定的精神,提拔担任高校处级干部岗位的,可以规定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即具备合格的任职经历条件。
(四)学历职称标准
《条例》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大部分同志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处级干部而言,针对不同的岗位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是切实可行的。
国内高校目前入职的基本条件是硕士学历。因此,可以规定,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中级职称。对于在二级院部等教学科研业务单位任职的可以提高职称的要求,如担任正处级干部的要求具有正高职称,副处级干部要求具有副高级职称等要求,各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要求。
(五)其他标准
《条例》规定的身体条件、党校培训经历、党龄等其他条件都可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校处级干部换届选任资格审查的基本原则
根据《条例》规定,干部换届选任的基本程序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高校在处级领导班子换届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在动议后形成工作方案时,增加了干部自主报岗环节,有的高校在民主推荐环节增加上台自荐环节,有的高校把民主推荐和竞岗相结合,选拔方式多种多样,但一般都把干部报岗作为基本程序。对于干部报岗的资格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
公平原则是指高校党委或组织部门在接受报岗时对各类身份的人员不宜区别对待。
在高校报岗实践中,主要要正确把握好人员身份问题。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高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聘用制度。高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六级职员岗位。因此,对于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身份不宜参照公务员单位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的身份要求,必须具有干部身份或正式在编身份。只要具备基本任职条件与资格,经过考察能胜任岗位要求,都可以聘用在相应的管理岗位上。对于不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应当明确其本人的行政级别,但可以明确其本人的职員职级,对于编外聘用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在聘用期间按岗位享受有关待遇。
(二)公正。
公正原则是指高校党委或组织部门在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中,应当一视同仁。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同志都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对某一条件实行放宽,应该把同类所有的人员都予以放宽,而不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中区别对待。
高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制定报岗的基本资格条件时,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情况,制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应当主要是刚性要求,不宜模疑两可。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党委或组织部门不宜因人而异,对某一条件实行放宽,不宜区别对待,因为,未开展干部考察工作之前,不能因主观判断而同意或不同意具备相同资格条件的人通过资格审查或不通过资格审查。
对于确因工作特别需要或有特殊专业背景要求的需要破格提拔的,又不宜全面放宽资格条件的情况,一般不宜在大范围换届期间选任,可以在个别提拔任用时考虑。
(三)公开。
公开原则是指高校党委或组织部门应当把有关干部选任信息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比如,报名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规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确保每位具备条件的同志知晓。审查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公示,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同时,应设立举报和投诉受理机构和电话、邮箱,畅通干部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及时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反馈有关处理意见和答复有关咨询,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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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光慧(1972-),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硕士,湖南医药学院教师,研究员,现任湖南医药学院党委委员、组织部长,研究方向:高校管理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7年度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立项项目(湘教通[2017]367号)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