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蚕业(上)
2018-03-22蒋猷龙
蒋猷龙
第一节 秦代的蚕业
秦国向居关中,在秦孝公(361-388B.C.)之时,任用商鞅变法,发展农业生产,并且法令规定“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史记》“商君传”,说明着对生产缯帛多的可以免除徭役,为秦代发展蚕业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246年秦王赢政即位,是为秦始皇,至始皇二十六年(221B.C.),结束了战国时代分裂割据的局面。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到秦灭亡,前后仅15年。在此期间,秦始皇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有着不少的丰功伟绩。秦的统一为各诸候国手工业之间的交流、融合,提高和发展打下了基础。但到了二世,以极苛重的赋税和劳役加之广大劳动人民身上,所谓税“二十倍于古”,“力役三十倍于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②《汉书》“食货志”
秦汉时期开始设立“大司农”职。《中国历代食货典》“农桑部”第一卷中有“汉承秦制设大司农及少府”的记述。
秦代没有专著遗留下来,难以说明其蚕业技术发展的情况。虽然以吕不韦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所著的《吕氏春秋》上记载着与《礼记》“月令”相类似有内容,但吕不韦的政见与秦始皇及其信任的韩非、李斯的思想并不相容,且在秦始皇执政的第二年就罢了吕不韦的官,因此该书所记是否曾在秦代执行,无从得知。
《吕氏春秋》“上农篇”记载:“后妃率九嫔于郊,桑于公田。是以春、秋、冬、夏皆有麻枲(xi)丝茧之功,以劝妇教也。”
《礼记》“月令·三月纪”也记载:“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呜鸠拂其羽,戴絍降於桑,具曲、植、蘧、筐,后妃斋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给郊庙之服,毋有敢惰。”“蚕事既毕,后妃献茧,乃收茧税。以桑为均,贵贱少长如一,以给郊庙之祭服”③《孟夏记》。上述古籍记载说明秦代时,皇室十分重视蚕业生产,后妃以身作则,带头采桑养蚕,并要求妇女专心养蚕。且当时已经有专用桑园即“公田”,还有按桑园面积摊派的茧税。
《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公元219)登琅琊台,并在石刻日:“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始皇三十二年(215B.C.)巡游碣石,刻辞日:“黎庶无徭,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彼诸乡,久并耒田。”是以蚕丝为内容之一的颂语。
第二节 汉代的蚕业
秦末,农民战争的风景横扫了大半个中国。经过多年的英勇战斗,劳动人民终于取得了反秦斗争的伟大胜利,由刘邦建立了汉代,是为汉高祖(206-195B.C.)。
1 蚕业概况
在汉初的一百多年间,统治者采取对农民分给土地、减轻租税和徭役,兴修水利等政策和措施,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从而也带来科学文化的相应发展,我国的蚕丝生产和科学技术也达到了空前未有的水平,为今后蚕丝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两汉延续四百余年间,我国蚕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汉高祖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施行减赋政策的同时,奖励农业生产,提倡食货并重,认为食货两者是“生命之本”④《汉书》“食杂志”。此时,重农派把蚕桑放到农业生产第二位,处于畜牧业之上,并以农桑为衣食之本。当时,各家各户“还庐树桑”,“女修蚕织”,栽桑、养蚕极为普遍,养蚕、缫丝、织绸已成为家庭妇女的主要手工业。当养蚕季节,政府也给蚕业生产者以一切方便,要求“蚕务之月,不闭四门”⑤《张迁碑》,以便于蚕农进出城门采桑养蚕。
蚕丝在两汉有着广泛用途和较大的市场,并是城市手工业和农村家庭手工业经营的主要对象之一。因此,蚕桑生产在两汉的四百余年间,全国各地纵深发展,主要产地集中在今的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等地,此外,河北、江苏、浙江、安徽也有所发展,且汉初发展到海南岛,东汉时发展到甘肃和内蒙古。
山东的蚕桑,丝织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全国最有名,当时齐郡的临淄是全国丝织业的中心之一,《史记》卷129“货殖列传”记载:”齐鲁千亩桑麻,此其人与千户侯等。”“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汉书》“地理志”记载:“织作冰纨绮绣纯丽之物,号为冠带衣履天下。”《论衡·程材》记载:“齐郡皆刺绣,恒女无不能。”山东生产的丝绸,远销西北各地,且为统治阶级服用丝绸的主要供应地。定陶(今山东定陶县)和亢父(今山东济宁县东南)的缣也很有名,且在东汉时已远销边陲,《流沙坠简》载:任城、亢父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值钱六百一十八,质地相当厚重。由于这一带的丝织品精美,那些地主阶级拥有千亩桑田,就可与“千户侯”处于同样的高贵地位了。
河南在汉时,仍保持着蚕丝名产的传统,桑弘羊罗列各地的物产时,如《盐铁论·本议》所载:“……兖豫之漆、丝、絺、紵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其蚕丝生产的成名与山东并列,特别是陈留的襄邑“出文绣”⑥《汉书》“元帝纪”,“俗织锦,钝妇无不巧”⑦《盐铁论》”本议”,丝织技艺竟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襄邑的丝织品五色缤纷,极尽华丽的能事⑧《后汉书》卷2“明帝纪‘注引’典服记”,一直到晋魏之时,都还保存着原来的风格。在汉时,继续开拓蚕桑新区,黄霸为颖川(今河南禹县)太守,劝民“务耕桑”;龚遂为渤海(今河北沧县)太守,也“劝民务农桑”⑨《汉书》“循传”。与此相邻的河北,亦一直是北方的蚕业重点,钜鹿(今河北平乡县)和清河(今清河县)的缣、房子(今高邑县)的丝绵很有名,至汉朝继续提倡发展,以至赵郡(在高邑县)、中山(定县)和常山(正定县)的缣也很有名。张堪任渔阳(今蓟县)太守时,教民开垦荒地种植,以至“桑无附枝,麦秀两歧”⑩《汉书》“张堪传”,博得了人民的爱戴。
四川的成都是西南的丝织中心,人们称蜀地“女工之业,复衣天下”○11《后汉书》“公孙述传”,成都和德阳的汉墓都出土有“桑园”的画像砖,农村中在宅前宅后普遍栽桑,用以养蚕和缫丝,大地主则发展大面积的桑园○12《文物》,1975年第4期,第45-55页。
以上几省的丝织遗物,近代在朝鲜、蒙古、我国西北地区的考古发掘中屡屡发现,足见当时产量之多和销售范围的远广。
汉中地区,以汉时当茨充任桂阳郡(今广东连县)太守时,“教民种植桑拓麻紵之属,劝令养蚕织履”○13《后汉书》“卫飒传”,人民受到很大的利益。在安徽省“建初八年(公元83)王景为卢江太守,教民种桑”○14《东观汉记》。浙江的蚕业也有一定的规模,当时文学家王充在家乡上虞以”农桑为业”。
处在西汉京城长安四周的三辅,也是主要的蚕丝产区,以产白素有名,甘肃处在丝绸之路上,不但丝绸的贸易繁忙,也有丝绸的生产,释文《居延汉简释文》卷2有“正月禄帛一匹”、”四月禄帛一匹”等字样,禄帛即酒泉禄福县所产的丝织品。
我国南方,远至海南岛,汉初蚕业已成为农业的主要生产之一,当元封元年(110B.C.),汉武帝在这里设置儋耳、珠崖两郡时,当地人民已经“男子耕种禾稻、乡宁麻,女子桑蚕织绩”○15《汉书》“地理志·粤志”了。远在西南的云南,当时丝织品已很精美,《后汉书》“西南夷传”记载:“哀牢,……宜五谷蚕桑,知染采文绣,罽(ji)die、帛叠、兰干细布,织成文章如绫锦。”
东汉时,在地主阶级中形成了一个特权阶层,就是世家大族,每个世家大族都有自己割据独立的据点——庄园。“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妖童美妾,填平绮室;倡讴妓乐,列乎深堂。”○16《后汉书》“仲长统传”庄园大抵是四周高墙环绕,其中楼台馆阁林立,长廊列舍交错,不但经营农业,而且还种植很多桑树,开设手工作坊,并兼办商业,一个庄园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直接生产者是祖祖辈辈受奴役的农奴。如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店子乡东汉墓后室的南壁上描绘有当时的庄园全貌。右上方山前山后有农夫扶梨耕耘;中部有廊舍、坞壁和厩棚栏圈,蓄养着成群的马、牛、羊、猪、鸡等,近旁有园圃的车库。左面廊舍的周围环绕着成片的桑林;树下四妇人手持绳索、桑钩、桑网正在采桑,一旁置蚕架蚕蔟等物。左下方画着3个方形的沤麻池,有人正在池畔渍沤操作○17夏享廉、林正同主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135页。
东汉时,崔寔任山西五原(今内蒙古乌拉特旗附近)的太守,曾从雁门的广武(今山西代县)请织师到五原去,可见当时雁门的纺织技术也较先进,定襄的蚕桑丝织技术可能也是从雁门传入的。从近年内蒙古和林格尔壁画上可见,至晚在东汉末期,今天内蒙古一带,已经发展起蚕业了。
公元166年左右崔寔所著《四民月令》,很可以说明就是那时奴隶制进入封建社会的大庄园式的农业生产,例如养蚕的准备工作是,“三月,清明节,令蚕妾治蚕室,涂隙穴,具槌持箔笼”,四月“茧即入蔟,趣缫剖线,具机杼,敬经络”,五月“收敝絮及布帛”,六月“命工女织缣练”,七月“收缣练”,八月“趣织缣帛,染綵色,擘丝治絮,制衣浣故”,十月“卖缣帛敝絮”,可见,蚕丝业实行了农、工、商一条龙的生产和管理。
2 蚕丝赋税
汉初,对一般农田征收百分之十的赋税。对丝绸的征收标准没有记载。由于统治阶级使用丝绸的数量包括出口的需要,达到惊人的程度,社会上的投机商人又以丝绸的买卖扰乱市场,政府乃采取了统一管理的办法,即桑弘羊所建议而被推行的“均输法”和“平准法”。其内容是:“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担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即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日平准。”○18《史记》“平准书”
“均输法”行之于各郡国。以前郡国每年要给中央政府贡献当地出产的物品,并运到京师。但这些物品不见得合乎中央的需要,运费又很费,因此规定中央不需要的或远方物资不再送往京师,而运输到行市最高的地方去卖掉,将钱交给中央政府。
“平准法”行之于京师。专司调节市场物价。在长安设置平准官,专管收罗各地的货物,物价便宜时收进,价格昂贵时卖出,使巨富大贾不能捣乱市场。农民缴纳的丝绸,虽然远地一部分已由地区郡国换成货币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实际收到的丝绸仍是大量的。汉武帝元封元年(110B.C.)“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19《史记》“平准书”。均输法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如某些地区均输官对人民采取“留难”和“奸卖”的行为,或者把均输变成强迫人民缴纳超额物资的手段,反而增加了人民的不便和负担。
汉武帝元封元年(110B.C.)桑弘羊请令“民均输帛五百万匹”。当时绢一匹长4丈,宽2尺2寸,重25两,如按现代度量衡计算则一匹长9.2m,宽5lcm,重403g。则500万匹重达2015吨。如果按丝绸练减率25%计算需生丝2820.75吨,按鲜茧出丝率8%计算约需鲜茧35409吨,由此可见当时蚕业之兴旺。
最早对丝绸作为实物租税的记载见于东汉。汉章帝元和年间(84-87),“是时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帝然之,有诏施行”○20《后汉书》卷73,“朱晖传”。所谓“一取布帛为租”,可能就是汉代对农民征收实物地租的开始。待至汉质帝本初元年(146)九月,朱穆上奏说,“河内一郡赏绸、缣、素、绮、榖方八万匹,今乃十五万匹。官无现钱,皆出于民”○21《后汉记》卷20。可见在这80多年问,统治者对农民丝绸的征收,有增无减。至汉末建安九年(204)曹操令“户出绢二匹,绵二斤”○22《魏书》卷12“何传,“卷20”赵俨传”。改按户口为征收丝绸的单位,开自此以至唐朝租庸调制度的先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