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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2018-03-21蒋惠岭

人民周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

蒋惠岭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说过:“历史不会重演,但却自有其韵律。”在大数据时代,这一断言更是得到了验证。在司法领域,海量的司法数据为我们所带来的不只是对规律的重新认识,更有便利的司法服务、智能的司法活动、科学的司法管理、开放的司法民主等。

司法大数据与智慧法院战略

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已经成为当今和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石油”。《大数据时代》一书指出,大数据具有“3V”的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另外,IBM公司的专家又增加了两个“V”,即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那么这种产业价值的关键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对于司法大数据来说,这些属性是完全相同的。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已经产生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促进作用。为此,我国实施了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國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并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引发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刻变革。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过程中,人民法院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指引,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构建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依法公开,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使信息化切实服务审判执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使科学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司法大数据的范围与载体

在司法工作中所形成的那些对于公众、当事人、法院具有实质意义的海量数据,人民法院将以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存储、公开、处理之后,形成服务于司法、当事人、公众的成果,便是司法大数据研究的全部意义所在。目前,作为司法大数据的信息有多种分类,并分别以不同载体展现出来。

一是司法基本数据。目前,我国各地法院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法院的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工作动态、案件统计、规则制定、公共关系等各方面的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既是可以用来进行处理、分析的大数据,更是公众和当事人有权知悉的公共信息,是司法透明的基本内容。

二是审判流程数据。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审判案件,而审判案件流程的每一个节点都留下大量的动态信息。例如,某个案件是在法院接收诉状后几天受理的,受理之后何时送达起诉状副本,何时提交证据,每一个案件的证人出庭情况如何,何种情况进行了休庭等。审判流程公开包括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个部分。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的信息包括立案信息、承办法官、审限变更情况等。对于社会公众,则通过网站公开法院地址、开庭公告、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法院公共信息。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目前,全国各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

三是裁判文书数据。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2016年,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更加扩大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各类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拘留罚款决定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等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均上网公开。

四是庭审活动数据。开庭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日常工作常态。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数据,成为司法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开开庭审理是法庭现场进行,一般只有到场旁听的人员才能了解、应用这些数据,范围非常有限。因此,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在该网站上直播的案件已经达到20多万件,全国各网站案件直播的累计访问量达20亿人次。

五是执行案件数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同时,人民法院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如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等。特别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加以公开,发挥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也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了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六是诉讼服务信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诉讼服务网,各地法院也分别依托各自的官网建立相应的诉讼服务网站,并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将其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诉讼服务网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查询、诉讼指引、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受理申请、材料接收、联系法官、网上阅卷、网上信访、预约接访等。同时,法院实现了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庭审公开网(司法公开四大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并建立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了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

为什么要搞司法大数据

加强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可以实现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公开透明的民主意义。司法公开要求将更多的信息让公众知晓。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正好契合了这一方向。司法活动形成的数据越来越多,公众感兴趣的司法数据也越来越多。尽管司法大数据中的绝大多数信息并非公众兴趣所在,但随着司法民主意识的提高,有一些原来并不是司法公开必要内容的数据,逐渐成为影响公众对司法信任的要素(如法官个人资料、法院内部运行流程)。可以说,司法大数据为司法公开范围的扩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其次,便民惠民的服务意义。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不论输赢,都希望得到周到的服务、清晰的指导、文明的礼遇。那么,他们对司法机关的基本数据和其他司法大数据的了解,是增强其信任、提高诉讼能力、便利诉讼活动的重要前提。以诉讼档案电子化为例,法院将现有案卷信息数据转化为容易使用、便于分析的形式,当事人可以十分便捷地传输、使用、分析案件的这些数据。

再次,科学高效的管理意义。司法管理追求的目标是精确、效率、服务、保障,而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这些目标。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出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发现一些应当改进的节点,找出应当填补的漏洞,省去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从而提高组织设置、人员配置、资源保障、硬件设施、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效能。

最后,公平正义的法律意义。依法公正独立审判是司法工作最本质的要求,也是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的终极目的。运用司法大数据,可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可以比较不同地方的司法工作,有利于取长补短;可以把握裁判趋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可以分析纠纷发生的规律性,为社会治理提供分析和研判,服务发展大局;可以分析某类案件的一般特点,制定类案的审判策略,提高审判效果;可以了解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行踪,制定有效的执行对策,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应当说,司法大数据为公平正义的司法实现插上了科技的翅膀。

如何做好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和运用

过去由于理念、技术方面的原因,很多数据没有得到存储、利用,从而也失去了很多发展机遇。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各界已然觉醒,大数据的研究运用成为最热门的领域。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已经汇聚了全国法院1.08亿条案件信息,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审判信息资源库。②随着“法院云”大数据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司法大数据在诉讼服务、便民利民、司法管理、审判执行、司法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和运用,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树立“大数据理念”。要改变传统理念,树立适应信息化要求的司法“大数据理念”,把各种形式的信息都纳入大数据之中,把各项工作都加入大数据战略,并将司法大数据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于法院各项工作中。

第二,广泛收集司法数据。在“大数据理念”指引下,人民法院或者专门的司法大数据平台要广泛收集各类司法数据。在区分保密级别的情况下,分门别类,加以存储,并为后续的司法大数据处理、运用做好“资源”准备。

第三,深刻了解司法需求。广大人民群众希望有更加透明、公正的司法,当事人希望有更方便、更具有预测性的司法裁判,法官则希望有一个环境健康、辅助充分、智能支持的工作环境。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开发应当以此为导向,适应时代的需求。

第四,深度开发人工智能。建设“智慧法院”离不开对人工智能的开发,而司法大数据是开发司法人工智能的基础。要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发法官办案智能辅助、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移动智能终端办案APP、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系统等,成为法官的得力助手。

第五,全面开发服务产品。在大数据战略和“智慧法院”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战略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托技术力量加大司法大数据产品研发力度,借鉴各国经验,占领研发先机。以服务公众为目标,分析当事人最常选择的诉讼方式、活动领域、诉讼习惯,开发相应的产品,为每一类当事人提供事先、便捷的服務。

第六,长远规划加大投入。信息技术的发展需要大量物质和人力投入。国家应当加大预算,支持人民法院发展司法大数据事业。同时,要最大程度地运用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介入司法大数据的开发使用。同时,必须作长远发展规划,调动地方积极性,少走弯路。

总之,司法大数据对公正司法、司法公信来说是一场革命,是历史为我们提供的一次难得的机遇。同时,司法大数据为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让司法贴近人民,便于正义的实现。当然,司法大数据更给我们带来了严峻挑战,激励我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勇于立历史潮头,发时代先声。我们要善于运用司法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增强中国的法治实力,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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