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内容
2018-03-21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自2010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八年之久。八年来,在《条例》的规范下,黑龙江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绿色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自1998年起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于2016年2月1日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在国务院深度清理各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导向影响下,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策。随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取消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条例》的相关内容需要作相应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黑龙江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于2017年初即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据悉,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涉及原《条例》中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部分内容,因启动《条例》修改工作时,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尚未实施,原《条例》条款中的政府部门依然沿用了机构改革前的名称,包括保留了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条款,有关内容已纳入全省新一轮地方法规修订清理之列。
当前,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绿色产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机构改革工作逐步深入,因此,《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促进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产业快速发展和机构改革提供了政策法规保障。省散办要求各级散办要加大《条例》宣贯力度,充分利用《条例》修改和实施契机,扩大宣传和影响,集中查处一批散装水泥违规案件,积极开展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散装水泥行业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