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2018-03-20程翻身赵华杰宋佳佳
程翻身 赵华杰 宋佳佳
在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产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核心产业,具有高负债性、效益依赖性、经营同质性等特点,因此在其经营过程中,对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影响十分敏感,税收政策不仅直接影响金融产业的产品与服务成本、经营绩效等个体因素,而且还能够影响到金融产业的产业规模、产业机构等行业因素,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对发展一国的经济与金融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在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 具有融通资金、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风险转移和管理等重要功能。税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的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根据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指导,确定如何开展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依据我国现行税制,与我国金融机构高度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金融业被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金融服务的解释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对于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负变化,由于其销售额的确定与营业税基本相同,采用6%的税率,再加上能够扣除外购房产、设备及服务等进项税,从整个行业看实际税负总体上应能够持平或降低,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还出台了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的整体税负降低,通过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一定数量的税额,有效促进了金融机构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对金融业纯所得征收的直接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起到调整、规范分配关系,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实现公平竞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下对金融机构做出的特殊规定,主要有特殊规定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首先,对金融机构在成本、准备金、损失和一些费用方面做出了特殊的细化规定。例如,现行税收法规允许金融机构列支部分准备金;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还允许列支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另外,由于政策导向和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国家制定了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例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制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能够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税收监管,引导金融企业更加谨慎的从事经营活动和规避金融风险。同时,考虑到金融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设置可税前扣除的不良资产准备金与风险准备金等措施,能够引导金融企业有效地防御金融风险。
對银行业务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有效地影响了各个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风险与收益率,进而影响金融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并由此来调整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如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企业所得税在进行风险分类后,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6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201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达1505863.83亿元,各项贷款达1066040.06 亿元,资金运用总计1759952.28亿元。作为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快改革创新和转型发展步伐,综合化经营进程加快,资产规模稳步增长,公司贷款持续增长,贷款投向不断优化。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普惠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精准扶贫得到推进。截至2017 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29.23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36万亿元,同比增长8.9%。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812.17亿元,通过网点、机具服务或流动服务覆盖的行政村已达15.81万个,贫困县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达93.94%。2017年第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增加到34899亿元,与2016年第一季度相比增加了52%。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不断增长。
国家通过有针对性的设置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影响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各种业务的经营效率和收益,金融机构为了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持续发展,在各类金融业务中调节资本的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经营规模和深度。
对银行经营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客户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与预期收益产生偏差,造成商业银行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收益的不确定性。
目前,各地政府将税收政策作为调控金融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防范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地发展。税收政策对银行业风险程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法对金融机构收入的确认时间点上,如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纳税依据,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放出后,无论是否能收回该贷款,均要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这对于很多时期较长的贷款来讲,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银行垫款或借款交税的现象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尤其是税收会计可以对金融业财务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金融成本和规模、频率进行监控,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例如,允许贷款坏账的税收抵免;设立农村金融或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影响表现在税法对金融机构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上,现行税法对于贷款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单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纳税依据,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放出后,无论是否能收回该贷款,均要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因此,对于很多是时期较长的贷款,此类政策避免了出现银行垫款或借款交税的现象发生,降低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秩序的稳定。
现行税收政策仍待完善
就目前税收政策而言,仍存在诸多值得完善之处。
纳税业务成本增加,金融机构预计利润下降。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一方面,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绝大部分银行按照一般纳税人缴税,利息收入占银行业计税收入比重较大,且未能对利息支出、人力成本支出等进项金额占比较大的项目进行核定抵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税收抵扣项目体量较小。金融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大类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多数金融机构早已购建办公大楼,目前抵扣的仅为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等零星支出。而且固定资产购置向上集中,大型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购置由总行机构或省级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分支机构采购采取限额控制,导致抵扣项目较少。税率的上升和抵扣项目较少导致金融业税负上升,金融机构利润将或将小幅下降。
税制改革增加支出成本,信用资讯相对匮乏。银行业营改增成本集中反映在信息系统改造、设备购置、纳税业务办理等方面,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在人员培训、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改革配套,这些都将增加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支出成本。另一方面,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完全占有涉农主体和中小企业的经营水平、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这就需要使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源,以选择信用较好、经营稳健、有发展前途的服务对象。而要对申请人的资信做出正确评估,必须完成大量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以掌握充分的信息。实际上我国财政目前没有投入足够的财力物力,难免造成效率低下信息闭塞,审批失当等弊端。
税收政策单一,抑制了小微金融机构的活力。针对金融服务一刀切的税收政策不利于激发小微金融机构的活力,不能真正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利于鼓励金融机构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投资。当前,银行间接融资仍是主要的融资方式,其中,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但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中小银行存在发放贷款成本高、承担风险大等现实困难,由于不能获得额外的风险补偿,也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中小银行客观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关于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建议
完善金融税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免税和抵扣范围。一方面, 应适时扩大免税范围。基于金融机构业务的复杂多样,逐步明确征税范围和实际操作中与税务部门规定不符的事项,适时扩大银行业同业业务免税和收窄贷款业务征税范围,特别给予金融机构在支持精准扶贫、支持民生工程中利息收入进行全额或按比例免税。另一方面,不断增加抵扣范围。允许核定利息支出抵扣按照一定比例和根据利息支出范围进行核定,测算利息支出抵扣率, 并允许进行抵扣;允许农村金融机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建议税务部门制定驻县级以下金融机构普通发票抵扣实施细则,使涉农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利用政策红利,释放更多资金投入金融精准扶贫工作。
对亟待发展的金融业务给予优惠,着力发展各区域金融发展的特色之路。一方面,政府在制定金融业税收政策吋,对于西部及其他经济与金融欠发达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重点扶持此类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仍存在服务体系不均衡的问题,如间接融资占比过大,直接融资占比过小等问题。我国应对于亟待发展的金融业务给予财税优惠,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例如, 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让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一系列金融创新相互配合,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完善金融服务。同时,要明晰各地区金融发展的优势和问题,发挥税收政策配置经济资源的作用找准金融发展的特色之路,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扶持,提高各地区经济发展效益。
关注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激发小微金融机构活力。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機构发展,不仅是是为了弥补目前金融产品, 金融服务的短板,更是为了通过税收政策对金融的支持,使其对经济增长做出最大贡献。因此,税收政策除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应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关注。具体来说:通过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鼓励地方企业运用资本市场,支持证券,期货公司的良性发展,加强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的综合实力;直接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费用补贴,建立巨灾准备金,对巨灾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支持保险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致力于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针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考核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另外,进一步构建公正公平的市场化竞争环境,并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一定的税收优惠。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更加关注和支持中小银行,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建议从巩固银行业改革成果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的高度,制定更为市场化的准入标准,相关部门尽快取消现行政策中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的不公平规定,并给予中小银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及差异化的政策扶持。
加强税收政策的监督,促进信息公开。政府在预算决策和资金筹集使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具有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和监督的作用。财政在贯彻国家政策意图,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必然有财政资金直接或间接的流入,要最大化地实现财政资金效益,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税收政策信息的公开,尤其是对享受财税支持政策的相关项目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公示和信息公开,除了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机制和监督管理,解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就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财政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能,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这些在客观上起到了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规范金融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