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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康复者就业排斥的结构化与内化
——基于广州精神病康复者的访谈

2018-03-20郑妙珠

关键词:康复者精神病残疾人

郑妙珠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广东佛山528000)

劳动就业是衡量精神病康复者(下文简称“康复者”)融入社会的重要指标,是精神康复制度和实践效果最直接的表现。从这一指标来看,我国的职业康复效果并不理想,以广州市的康复机构为例,某中途宿舍①舍友每年就业率在10%~25%之间,某会所②会员获得竞争性工作③的比率约为10%。[1]远低于全国残疾人平均就业水平(50%~60%之间)[2]。职业康复成效的不理想与我国的职业康复理念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职业康复采取线性的医疗模式:将康复者职场的不适归因于其社会功能的缺陷,固守先康复再就业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是一种典型的问题个体化归因,忽视了康复者就业过程中的结构性障碍,导致了康复者难以通过就业回归社会,且强化了他们“受损者”“受害者”的形象,为其带来消极的自我认同。[3]鉴于此,本文尝试寻找康复者求职和就业困境的结构性成因。本文透过社会排斥的研究视角将康复者个人的就业困境与深层次的结构性因素联结起来,通过分析康复者在社会结构中的经历,寻找其被排斥、自我排斥的过程。一方面在理论上寻求对就业排斥的新理解,另一方面在实践上探索反就业排斥的新思路。

一、概念界定

本文涉及的两个重要概念“精神病康复者”和“康复者就业”均有模糊的界限,在此加以界定以明确研究的范围。

(一)精神病康复者

本文的精神病指重性精神病。根据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精神疾病共有十大类,老年人痴呆症,儿童孤独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都在此范围,但不同类型的精神病的症状、治疗、康复和处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讨论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五大类重性精神病。之所以将研究对象称为“精神病康复者”而非“精神病患”,乃是因为精神病虽然有病情迁延、多复发的特点,但仍能区分发病期和康复期,尽管他们有可能终身受到精神病的困扰,但让他们终身背负“病人”的身份,显然有失公义。

(二)康复者就业形式

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自主就业三种形式。[4]集中就业是政府通过直接举办福利企业、合作社等为残疾人提供岗位,或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向第三方大规模购买工作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其中福利企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导形式,[5]近十年来,庇护工场和社区工疗站成为残疾人集中就业新的主要载体。与福利企业不同的是,庇护工场和社区工疗站只向残疾人支付象征性的工资,而非正常水平的工资。近年来,随着中西交流的深入,发达国家的过渡就业模式在个别城市初步实践,它由会所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让会员到真实的工作场所进行短期的工作,但工作岗位属于俱乐部所有而非俱乐部会员所有,会员自愿轮流参加工作,可获得一定的报酬。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聘请不低于本单位员工1.5%的残疾人就业。以上就业形式的共同点是得到了政府或职业康复机构一定程度的庇护。自主就业则是康复者在不受庇护的情况下,自主创业或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获得劳动岗位。根据康复者不同就业形式所面临的竞争程度由弱到强区分三种就业形式:庇护就业——职业康复机构提供的庇护性工作和过渡就业;扶持就业——在政府的扶持就业政策保护下获得相对竞争性的工作,指按比例就业;自主就业——通过自由竞争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竞争性工作。以上就业形式都可能包含全职和兼职两种形式。

二、文献回顾

(一)就业困难是社会排斥的结果

精神病康复者被视为精神上的残障,在法律意义上和学术研究层面都被纳入残疾人范畴。残疾人是失业的高发人群,对残疾人就业困难的研究也较为丰富。现有的研究普遍将残疾人的就业困难进行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双向归因。个人层面的原因主要有:就业能力不足、教育程度低[6]、自我贬低[7]、身体障碍、福利依赖、缺乏适应能力等[8],基于个体化的归因,学者相应地提出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8],加强特殊教育和职业培训等[9]促进残疾人“自强”的措施。社会层面的归因主要有:就业支持不足,教育机会的缺失,缺乏可操作的制度性保障,社会偏见等,需要从革新现有的保障制度,调整资源分配,转变歧视性的认知等方面进行改变。[7,10]这些研究虽然兼顾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归因,但无论在成因分析还是对策提出都更倾向社会方面,且认为这些社会层面的原因属于社会排斥的范畴,换言之,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主因是社会排斥已形成共识。笔者认为,上述分析中,将个体归因、社会归因割裂开来,未看到社会层面与个体层面的互相构建过程。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的归因,简化了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认识,形成了个体与整体、微观与宏观、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11]看不到个体与社会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结构性成因。

(二)精神病康复者遭受的社会排斥

现有的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大多以有形残障人士作为研究对象(肢体、视力、听力、言语等),而以精神病康复者(无形残障人士)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多来自医学界,主要从药物疗效、社会心理干预等方面围绕精神病人的康复展开研究。精神病人受到的社会排斥研究主要涉及观念排斥层面,如王芳、郑瑞强围绕精神病人污名化现象的负面效应与形成机制展开讨论,提出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加强社会保障、增进精神病人的民权意识等方面的去污名化策略。[12]在分析康复者就业问题的研究上,有学者认为精神病康复者在职场受到排挤,源于雇主的偏见和歧视以及因此制造的不利于精神病康复者就职的企业制度,提出了加强法律保障和提倡人性化的企业管理体制两方面的解决措施。[13]但该研究的例证来自国外,能否反映中国精神病康复者的实际情况缺乏论证。

目前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研究成果还是初步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局限:一是存在着个体与社会、宏观与微观、结构与行动的断裂,[14]未能看到就业困难的个人成因实为个体与社会互动的结果;二是对残疾人社会排斥的分析偏重于对制度的分析,而忽略了对行动者的分析,尤其忽略了作为行动主体的残疾人;三是现有的研究所揭示的制度性排斥集中在显性的,容易被察觉的层次,对于深层次的制度性排斥还未有涉足;四是大多数的残疾人研究将多元的残疾人群体笼统地视为无差异的总体加以分析,忽略了精神病人群体的生存状况,且由于他们更加隐蔽更难以接触,学界对他们的生存现状均从他者的角度加以揣测,精神病康复者的自身体验和主体性叙述被排除在主流叙述之外。

三、资料来源

本研究以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的精神病康复者为访谈对象,通过半结构性访谈深入了解他们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具体经历,包括: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遭遇哪些障碍,其本人如何克服障碍,如何理解这些经历等等。本研究共访谈12位康复者,他们正接受或曾经接受过庇护工场、过渡就业的职业康复训练,其中男性5人,女性7人。文中将分别用M1~M5,F1~F7来表示男性和女性受访者。受访者分别来自广州两家精神康复服务机构,这两家机构为广州最早的精神康复机构,能提供的样本较丰富多元。

表1 受访者基本情况

四、结构性排斥的内化进程

吉登斯将“结构”理解为不断地卷入到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之中的规则和资源,结构化即是规则与资源的生产与再生产。[15]康复者由于患病、性别等弱势而受到就业排斥,这使他们陷入经济、迁徙等方面的劣势,进而再生产出进一步的排斥。根据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对康复者的社会排斥实为一个结构化的过程。康复者在就业行动过程中,虽有自身行动的自主性,但也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如政策运行、岗位环境等制约。这种制约不仅限制了他们运用资源的能力,也削弱了他们的可行能力。因此,在实际行动过程中,康复者除去自身能力限制之外,他所处的环境也在不断“削权”,从而使社会排斥内化于康复者个体。

(一)正规就业排斥康复者

托尼区分了两种性质的就业,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有就业的预期,有进行培训和获得内部晋升的机会,而且受到就业保护。[16]正规就业(康复者主要以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的形式获得)的用人单位以企业为主,其以市场经济中的效率为导向,追求工作效率最大化、劳动时间成本最小化的规则来要求劳动者。在此情况下,康复者因为药物副作用、阴性症状等产生的特殊需要无法得到照顾,如F1、F5表示,工作超过其负荷,就业场所并未根据他们的精神状态调整其工作内容,从而使她们被迫退出职场。作为就业者,在就业中难以争取到个人就业环境的改善,又难以满足岗位的规范与导向。职业收入偏低和职业不稳定导致的收入中断限制了康复者的经济能力,他们只能与家人同住来减少开支,无法在城市中自由地迁徙,这又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对工作地点的选择,增加了他们失业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场的导向和规则之下,性别、年龄进一步成为排斥的理由。如F2精通计算机和英语,工作能力强,但发病使职业生涯中断,随着年龄的增长,她难以再进入原有的职业圈。F5和F6因为25岁以上“大龄女青年”的身份,对自身的就业可能性感到悲观。

在企业就业的康复者体验着被排斥,这种被排斥是社会环境形成的效益导向、关怀缺乏等因素导致的,并且是企业主、其他员工形成的“正常、合理的社会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康复者被排斥也被社会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并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规则被康复者内化,表现为:受访的康复者都不同程度地将失业归因为自身的功能受损、能力障碍、适应困难而非就业环境的限制。

(二)不少用人单位未认真执行政策从而排斥康复者

为反残疾人就业排斥,我国制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和庇护就业服务方案,尝试让残疾人享受就业的权力。《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地方也响应号召,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广州为例,《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促进该政策的落实,当地的残联就业部门定期地组织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但仍很多的康复者被排斥在这项政策保护之外。

首先,用人单位普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聘请残疾人,也是优先录用视力、肢体等有形残疾人。如《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被访谈人F6曾去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应聘,但发现所有用人单位都招收其他类型的残疾人,她被当面告知不在招聘范围;F1频繁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但等待3年之久仍未找到愿意聘请她的单位。政策安排制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案,很多用人单位却没有在具体操作中认真执行。

其次,少数被用人单位“接收”的康复者,也不意味着就有了工作。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残疾人就业保障而和残疾人确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在民间被称为“挂靠”。挂靠单位和持证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实际上并不提供岗位给残疾人。这种挂靠被康复者视为求之不得的“机会”。表面看来,这种挂靠不需要康复者劳动就可以获得社保,但实际上却是企业减少成本和推卸提供残疾人劳动岗位责任的手段,M5在寻找挂靠单位的过程中就遭遇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答应为M5提供“挂靠”,要求他从事半职工作(清洁厕所),但并不给予报酬。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初衷是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却在执行过程中被异化,因为用人单位和康复者二者权力的悬殊,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有时反而成为用人企业规避政策成本的手段,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为规避成本而剥削残疾人劳动。

(三)庇护就业强化非正规就业

在正规就业中备受失业打击的康复者逐渐向现实妥协,从正规就业转向非正规就业,主要有兼职和庇护就业两种形式,康复者或者在这两类工作中二选一,或者游走于这两者之间。

广州的庇护工场长期处于满员状态,庇护工场规定康复者最长有1个月的假期,缺勤超过1个月将被退出庇护工场。F4和F6都选择在这一个月的期限里从事兼职或全职的试用期工作,然后在期限满之前回归庇护工场。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公开就业的需要,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源和社交的机会。庇护工场是模拟的“工厂”,并不具备雇佣条件,实为职业训练机构,康复者被称为“学员”而非员工,庇护工场和学员并非劳动关系,也不在劳动法的规范范围,学员没有社会保险,按工作量计算报酬,没有最低工资保障。康复者从事兼职时虽然与雇主确立了劳动关系,但仍然没有社保和最低工资保障,更无法获得晋升的机会。二者的不同在于:庇护工场的工种枯燥,难以体现个人价值,但压力小,且比较稳定,有利于发展稳定的人际关系;而兼职收入稍高,工作也更具挑战性,但压力较大,缺乏持续性,难以培养稳定的人际关系。

庇护工场和兼职虽然创造了就业机会,但他们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排斥取决于他们的性质。托尼认为,检验这些“边缘”的新就业机会是否反社会排斥的标准在于这些工作是否成为正规就业的基础,或者这些工作是否使人们陷入低收入,重复失业且无保障的工作中。[16]受访的12位康复者中有10位接受庇护就业,但全部未能走向稳定的正规就业,无论是庇护工场还是兼职都无法为康复者创造正规就业机会。庇护工场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隐性社会排斥:选择庇护工场的康复者无法与普通劳动者一样获得劳动保障,甚至营造出一种弱化他们能力的氛围;在给予康复者创造兼职体验的同时,也强化了他们反复短暂就业的职业模式。因此这种“反就业排斥”的实践未能十分有效地强化康复者的正规就业能力。

(四)结构的内化:自我排斥

行为退缩是康复者的常见表现,但常被定义为残留症状而忽略了社会排斥的连锁反应。康复者主动脱离社会是个体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求职困难和反复失业严重地打击了康复者的自信心,使他们失去再次尝试的勇气,这是他们主动脱离主流社会的主要原因。F3说道:“我面试那关不成功,我好怕,就是好怕再和别人面对面地交流。我时常会觉得,自己有这个病,就总是会不行。”F5说道:“其实我都很怀疑,我怕我自己工作做不长(时间)又复发……”。F6也表示“我怕又好像便利店那样,做不了又回来,这样不是太好……就好像白费力气一样,做一个月又回来。”M5患病后一直无法获得长久的工作,因此不断地提升自己,参加各种课程,已经获得近30个职业证书,但仍未发生改变,他表示:“我想找工作很久了。但是现在有很大的打击,自己学了这么多东西都做不了相关的工作,这个对我来说就是最大的打击。”从上述访谈中可以看到,康复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挫折后,不断形成习得性无助,并且将排斥的社会结构内化于自身:一方面,屡遭挫折的康复者出于自我防御,选择主动逃离正规就业,转向较少创伤的非正规就业;另一方面,康复者也在创伤中不断积累无能感。

五、结论与讨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康复者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就业都遭受了不同形式的排斥。普遍以效率和利益优先的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康复者的特殊情况提供包容性的职业环境,从而使他们在工作中陷入劣势,进而导致他们被排斥出正规就业市场;部分用人单位未能执行保护康复者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扶持就业政策甚至对他们进行了剥削;而包容性较强的庇护就业形式本身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康复者的能力,康复者自身也通过顺应这些排斥性的(潜)规则及其内化歧视性的身份标签参与了结构性排斥的再造。现有的职业康复实践普遍实行先培训再就业的自强模式,只看到了康复者对就业排斥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结构性排斥的连锁反应和深远影响;看似帮助康复者融入社会,实则是对社会排斥的顺从。

因此,反就业排斥实践应将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介入统一起来,注意到社会中的排斥性规则,致力于推动对康复者具有包容性的、赋权的就业环境;唤醒康复者对抗社会排斥的意识,使自身成为反排斥的行动主体。具体说来,首先,应敏感于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中隐蔽的排斥性规则,以促进康复者获得正规性就业为原则,营造公平、接纳的就业环境,从而为康复者提供正面的就业体验。其次,就业服务不应局限于技能培训,应鼓励康复者正确面对挫折和创伤,通过自我的赋权参与建构更趋公平合理的规则和资源分配。再次,康复者就业过程中会出现反复失业、复发、退缩等倒退情况,这要求我们放下一劳永逸的不合理期待,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给予持续的支持和陪伴,以帮助他们实现持久的社会融合。

①中途宿舍是精神病治疗和康复设施之一,是为离开了精神病院而又不必依靠长期护理的康复者而设立的,目的是希望舍友能到社区内工作或兼职,或能在宿舍中最低限度做些家务,以恢复他们的工作能力,渐渐习惯分担责任和适应工作。

②第一个会所于1948年成立于纽约,后被广泛复制,成为一种精神康复模式。精神病康复者以会员的身份与职员并肩共事,平等地参与会所的所有实务,强调康复者的自主性和平权。

③竞争性工作指在没有政府或其他组织干预的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获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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