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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2018-03-19

家庭百事通 2018年3期
关键词:芊芊小刚保险人

2009年,牛父与牛母出资以其子牛先生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牛先生名下,双方还签订协议表明房子归牛父与牛母所有。今年,牛先生想将上述房屋作抵押贷款,牛父牛母不同意,要求牛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牛先生表示拒绝。请问,借名购房,房子归谁所有?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根据文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牛父与牛母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可予支持。只是,借名买房的背后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且涉及利益较大,对此问题应全面考虑、慎重选择。

赵江涛(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李先生驾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意外,被交警判定负全责。事后,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全损,损失金额为5.47万元。但是,李先生在向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拒。请问,这合理吗?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另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系私家车从事网约用车服务,但其保单上清晰载明车辆的营运性质为非营运,即实际上改变了事故车辆的非营运性质,并且未尽到通知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这提醒大家,一般保险公司都会有类似的合同约定,大家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看清楚。

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陪嫁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4年,芊芊出嫁时父母陪嫁了全套家电和一辆汽车。2017年年底,芊芊与小刚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刚认为妻子陪嫁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小刚的说法正确吗?

小刚的说法不正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的家电、汽车属于芊芊娘家的陪嫁财产,在结婚时父母赠与了芊芊,当女儿接受了这些财产之后就成為了女儿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裴净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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