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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2018-03-192006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2017年8月16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通过

森林防火 2018年2期
关键词:森防总指挥指挥部

(2006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2017年8月16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发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森防指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国家森防指全面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导军地森林防火工作,成员单位在国家森防指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承担国家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国家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指导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防火中的问题,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措施的情况,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国家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国家森林防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外交部:负责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助处理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政府间的涉外事宜,为协调边境地区相邻国家提供火灾监测图像、通报火灾情况,以及相互支援扑火的飞机、扑火队员及相关设备出入境提供必要帮助。

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国家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公安部: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扑救森林火灾卫星通信保障。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负责协调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负责组织安排国家森林防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火的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以及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农业部:负责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农牧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会同林业局组织指导做好林草结合部区域火灾扑救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通过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旅游局:负责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做好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处置旅游景区发生的森林大火时,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疏导等相关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国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火机构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森林火险监测研究,提供雷电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开展森林火灾气象成因分析。

民航局: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工作等有关工作,支持与指导森林消防航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林业局: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作战局:负责保障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对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飞机调动事宜。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工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民兵预备役局:负责指导省军区系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陆军参谋部:负责指导陆军航空兵部队开展森林防火针对性训练,指导任务部队遂行森林防火任务,协调做好装备及飞行勤务等保障工作。

空军参谋部:参加全国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督促空军各有关部门、机场做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工作。

武警总部:负责组织和指导武警部队做好防扑火知识技能教育训练,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武警森林指挥部:负责组织武警森林部队(包括直升机支队)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国家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承担国家森防指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检查全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和指导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督促各地查处重要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指导和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及地方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森防指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听取国家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国家森防指办公室工作报告,分析森林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国家森防指办公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召开。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或者联络员及国家森防指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协调及组织指挥和紧急事件的处置办法,布置有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遇有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达到《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时,国家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可决定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国家森防指办公室应将各地森林火灾信息和森林防火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国家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成员、联络员。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遥感、火情报告等本部门、本系统掌握的火情信息通报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有关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汇总核准后统一上报国务院。

第十条国家森防指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国务院应急办、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及参与森林防火调研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防火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森防指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尽早侦破,依法督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人员变动情况报国家森防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森防指或上报国务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国家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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