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的西方修辞学透视
2018-03-19宋平锋邓志勇
宋平锋,邓志勇
(1.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上海,200093;2.南昌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西南昌,330099)
自从索绪尔将语言分为了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之后,西方结构主义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者集中研究的都是语言自身的意义、逻辑结构和使用规则,即语言的内部问题,而忽略了对言语(日常语言)的研究。然而,随着语言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说”和“意义即使用”观点的提出,日常语言哲学家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日常使用中的语言(即言语),其中的代表人物奥斯汀和塞尔创立了言语行为理论,将语言看作行为,提出了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言语行为理论将语言看作行为与西方修辞学将语言看作是一种象征行为(language as a symbolic action)、用语言去劝说听众、用符号(即语言)去诱发听众的合作等观点不谋而合。因此,本文将从西方修辞学的视角来透视言语行为理论,旨在探寻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言语行为的本质和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更好地发挥言语行为理论对人际交流的指导意义。
一、语言与言语的区分
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索绪尔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涉及物理、生理、心理等多个领域,为了确定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他提出了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的区分,标志着人们对语言的全新认识。语言和言语又是紧密相连的,“要言语为人所理解,并产生它的一切效果,必须有语言,但是要使语言能够建立,也必须有言语”[1]。语言(langue)是同一语言共同体接受的符号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言语(parole)是一种个人的行为、暂时的现象,作为人们正在使用的话语,它因人、因地、因时而异,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以索绪尔为代表的西方结构主义语言学家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语言本身上,即语言的内部结构问题。
然而,只研究语言的内部结构而不研究语言的具体使用,注定是不完整的语言学。语言(langue)也无法解释言语(parole)或话语(utterance)与现实世界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无法解释恰当的语言表达(话语)对听话者所产生的效果。因此,以摩尔、维特根斯坦、奥斯汀、斯特劳森和塞尔等语言哲学家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认为,或许只有在语言的使用中,才能更好地了解语言与世界的关系。因此,他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日常语言使用上(即言语)。
二、言语行为及言语行为理论
受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就是使用”(meaning as use)思想的影响,日常语言学派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奥斯汀(Austin)和塞尔(Searle)创立和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为语用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奥斯汀于1955年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系列讲座中首次提出了“说话就是做事(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2]12,进而创立了言语行为理论,后经由其学生塞尔将这一理论发展完善。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认识经历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他区分了“言有所述话语或表述句”(constative)和“言有所为话语或施为句”(performative)两类话语。所谓“言有所述话语”是指用来判断、陈述事实、表述状态等,且本身具有真假值的话语;所谓“言有所为话语”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达一定的交际意图,能够完成一定会话功能的话语。虽然“言有所为话语”本身没有真假值,但是奥斯汀认为说话者要用它成功地实施某一行为,就必须满足三个“恰当条件”,即:“说话者有权或有能力实施某一行为、说话者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要怀有诚意、说话者不能违背自己所说的话”[2]14-15。此后,奥斯汀将主要注意力放在了“施为句”上,并进一步区分了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
后来,奥斯汀认为言有所述行为,归根结底也是一种言语所为,即通过言语来实施“陈述”这一行为。由此,奥斯汀放弃了原先的两分说,转而将言语行为划分为三类: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以言指事是说交际过程中说话者说出了某个话语,这个话语就传达了某种涵义和指称(sense and reference);以言行事是指说话者用话语实施了某种超出话语本身的意图或行为;以言成事是指当说话者说出某个话语并且表达了某种意图时,可能对听话者的感情、思想或者行为产生某种影响,进而产生某种回应。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修订和发展
作为奥斯汀的学生,塞尔继承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塞尔在许多方面和奥斯汀保持了高度一致,例如塞尔也认为,言语行为是言语交际的基本单位,而不是传统语言学上认为的符号、词或句子。当然塞尔也在奥斯汀研究的基础上做了适当修订和改进,例如,他认为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恰当条件”并不总是适用的,转而提出了新的恰当条件:命题内容条件、预备条件、真诚条件和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以言成事行为的语力。与此同时,塞尔也改进了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他主张将言语行为分为四大类:发话行为、命题行为、行事行为和成事行为。塞尔根据说话者不同意图和目的将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了五大类:断言类(assertive)、指令类(directive)、承诺类(commissive)、表达类(expressive)、宣告类(declaration)。此外,塞尔在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基础上还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概念。所谓“间接言语行为”是指说话者通过依靠他和听话者共有的语言或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和信息,以及通过听话者合理的推理,向听话者传达比他实际说出的话更多的信息。例如,说话者通过含蓄的话语“这屋子里真冷”来暗示听话者将窗户关上,这一陈述句所表达的行为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还进一步分析了“间接言语行为”要实现言外之力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者与听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者一方的推理能力”[3]。依据以上条件,塞尔又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两个大类,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conventional)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non-conventional)。
综上所述,言语行为理论弥补了逻辑实证主义的不足,即仅从语言本身的意义、逻辑结构和使用规则等方面研究语言的意义,提出了言语行为是言语交际的基本单位,为了理解语言的意义,必须将言语交际时的语境、说话者的意向、说话者和听话者共有的背景知识、信念等心理因素考虑进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解语言的意义。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些观点与西方修辞学的某些观点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接下来笔者将从西方修辞学的角度来解读言语行为理论。
三、言语行为理论中反映的修辞因素
(一)言语行为的“说话就是做事”与西方修辞学对修辞的定义不谋而合
受维特根斯坦的“(语言的)意义就是使用”思想的影响,奥斯汀提出了“说话就是做事(To say something is to do something)”这一言语行为理论的中心观点。语言的主要作用就是完成各种言语行为,即便是陈述某个事实或思想,这也是一种言语行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过程就是说话者说出某个带有某种意图或目的的话语,通过该话语来表达他的意图或目的,进而对听话者的感情、思想、态度或行为等产生某种影响。当然,言语行为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即言语行为能否取效),能否对听话者产生影响或效果,还要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包括说话者具备的权力或能力、是否真诚、听话者的心理、语境等方面。
言语行为理论的这些观点无疑与西方修辞学对修辞的定义不谋而合。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就是“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4],这一定义隐含了语言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观念,即修辞者可以用语言来开展劝说行为,最终达到“说服”听众的目的,而修辞学就是寻找用语言说服听众的功能。当代西方修辞学泰斗肯尼斯·伯克认为,修辞是“用话语使别人形成观点或诱使别人做出行动”,“不管修辞的形式如何,它都是根基于语言本身的基本功能……是作为诱使那些生性就能对符号做出反应的动物进行合作的符号手段的语言之使用”[5]。在伯克看来,修辞就是用语言(符号)实施的一种象征行为,即修辞者用语言实施诱发合作的行为,修辞的目的是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修辞学的对象是劝说的符号(以言语为主)行为。无论是古典修辞学里的用语言去“劝说”,还是新修辞学里的用语言去“诱发合作”,都与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说话者通过言语来实施某种行为(即指事、行事和成事行为)不谋而合。
(二)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意向性”体现了语言的修辞性
奥斯汀(Austin)和塞尔(Searle)把语言当成一种行为,Searle又进一步区分了言语行为和语言行为,他认为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意向性”,即语言符号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向;而语言行为虽然使用了语言符号,却没有意向性,因此也不能称为言语行为,例如无意识的胡言乱语、说梦话等行为。言语行为和语言行为的区分揭示了语言本身并不具备修辞性,而只有当语言被人们使用,带有说话者的“意向性”(目的或动机)的时候,即变成了言语行为的时候,语言才具有了修辞性。确切地说,当说话人说出了某个话语,并且表达了某种意图,可能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影响和效果,进而产生某种情感、态度、思想或行为等方面的回应时,语言才具有了修辞性。因此,人的使用和意图的表达才是判断语言是否具有修辞性的关键和标准。
言语行为理论关于言语行为重要特征“意向性”的观点与西方修辞学里语言是修辞性的观点(即语言是劝说性的)不谋而合。正如肯尼斯·伯克曾经说过“哪里有劝说,哪里就有修辞;哪里有意义,哪里就有劝说”[6],西方修辞学认为语言本质上是修辞性的。首先,“语言的基本功能是诱发合作、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7]57。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作为语言创造者的人就被亚里士多德描绘为政治的、社会的动物,人要生存就必须用语言去调节与他人的关系;即便是在现代,由于种族、教育程度、宗教、性别、经济阶层等的不同,人们之间必定存在某些隔阂,这就需要人们用语言去消除差异、减少隔阂、促进合作,以上这些都表明了语言的修辞性。其次,语言的修辞性还体现在“语言的材料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7]57,每个人在使用语言的时候,都反映了他的态度、主观意志和情感色彩等。即便是最简单的事实陈述,也隐含了说话者的修辞动机。因此,任何修辞话语都是具有一定意向的,即修辞性。
(三)言语行为成功实施的三个恰当条件体现了修辞情境对修辞者的要求和修辞劝说策略
早期,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成:言有所述行为和言有所为行为。言有所述话语就是哲学家通常所说的陈述,它具有或真或假的特性;相反,言有所为话语则无真假可言,它被用来完成特定的任务,也就是被用于实施某种行为。但是,言有所为话语要成功地实施某项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恰当性条件: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条件的人;说话人对自己要实施的行为必须抱有诚意;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此后,奥斯汀认识到言有所为的三个恰当性条件似乎同样适用于言有所述性话语。如果恰当性条件得不到满足,说话者便不能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某一行为,说话者的言有所述性话语也无法达到陈述或者描述的目的。后来,塞尔在奥斯汀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四个适切条件,两者既有重合也有不同。
奥斯汀和塞尔提出言语行为要成功地实施某项行为的恰当性条件或适切条件体现了修辞情境对修辞者的要求和修辞劝说策略。言语行为实施的场景(circumstance)就是一个修辞情境(由人、事件和物体组成的复杂综合体),修辞情境决定了修辞者(说话者)必须具备实施某一修辞行为的权力或能力(说话者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承担起修辞者的角色,同样也不能取得令听众信服的修辞效果。例如,在针对某个危机事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为修辞者的发言人,只有获得了政府机构或某个组织的授权,而且掌握了大量与危机事件相关的信息,才能胜任发言人(修辞者)的角色。此外,作为言语行为成功实施的另外两个条件(说话者抱有诚意,说话者不能反悔)也与亚里士多德诉诸人格的修辞劝说策略不谋而合。在修辞活动中,修辞者要实施成功的劝说行为,往往需要诉诸修辞者自身的良好人格,如真诚、诚实、守信等品格。一般而言,具有良好品格的修辞者相对于人品恶劣的人,更能成功地实现修辞劝说的效果,因为相对于坏人来说,人们更愿意相信好人。
(四)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法再现了修辞运作的全过程
后期,奥斯汀将言语行为分成了三类:以言指事、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简单而言,以言指事就是指说话者说出某个话语,表达某种思想或信息;以言行事就是指说话者通过话语向听话者传达某种意图;以言成事就是说话者的话语在听话者身上产生了某种影响或效果,即听话者在感情、态度、思想或行为等方面的变化。虽然奥斯汀将三类言语行为进行了区分,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同的言语行为就需要不同的话语来表现。在实际言语交际过程中,三种言语行为往往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经常融合在同一个言语活动中。事实上,从修辞劝说的角度来看,一个完整的修辞过程包括了以言指事、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三个过程,三者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首先,以言指事行为是整个修辞活动的开始,没有修辞话语的发出,也就不存在后续的修辞行为了。它为整个修辞活动过程提供了修辞话语,这就好比修辞过程中的修辞发明(invention),没有修辞话语,修辞者(说话人)的修辞意图就无法表达,听话者也就无从得知;其次,以言行事是修辞过程的关键,它就好比修辞者运用各种修辞资源、诉诸各种修辞手段来实施修辞劝说行为;最后,以言成事行为(也称为取效行为)就是修辞者实施本次修辞活动所要达到的效果,即修辞效果。
四、言语行为理论的修辞局限性
尽管言语行为理论中处处体现了西方修辞学因素,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修辞局限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言语行为理论揭示了语言是人类相互沟通思想的工具,言语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的语境中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虽然言语行为理论揭示了语言的修辞性,但是它并没有深入探讨说话者(即修辞者)是如何用语言符号来劝说听众、诱发合作的。西方修辞学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深入揭示了说话者用语言说服听众或与听众达到“同一”的运作机制。(2)言语行为理论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以言行事行为上,对言语行为产生的效果即言语的修辞效果关注不够。任何一种带有讲话者意图或目的的言语行为都可以看作是一次修辞活动,即便是一个简单的陈述句,它也隐含了言语行为的发出者希望借助言语行为对听众产生一种影响,这便是言语发出者期待的言语行为效果。缺乏对言语行为产生的效果的关注必定会削弱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力。(3)言语行为理论没有充分认识修辞者(说话者)和听众(听话者)的互动性。言语行为理论关注较多的是从言语行为的发出者通过言语到听众的一种线性过程,而事实上,言语行为是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的一种互动行为:说话者说出一句话,实施了一个言语行为,话语对听话者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或得到听话者的某种回应,这是一个完整的互动过程。当代西方修辞学认为,修辞活动是双向的、互动的,它是修辞者与听众在一定的修辞情境中进行的一场复杂的双向交际活动,即修辞者与听众“同一”的过程。
综上所述,用西方修辞学来透视言语行为理论,我们可以发现言语行为理论中处处体现了修辞因素;但与此同时,言语行为理论也存在一些修辞局限性。总的来说,从修辞学的视角重新解读言语行为理论有助于更好地把握言语行为的本质和认识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其对人际交流的指导意义。
[1]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1.
[2]Austin,John,Langshaw.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3]Searle,John,R.Speech Act[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319.
[4]亚里士多德.修辞学[M].罗念生,译.北京:三联书社,1991:74.
[5]Burke,K.A Rhetoric of Motives[M].Berkeley&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42-43.
[6]Foss,S.K.,et al.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on Rheto⁃ric[M].Long Grove,Illinois:Waveland Press,Inc.,1985:161.
[7]邓志勇.修辞理论与修辞哲学——关于修辞学泰斗肯尼斯·伯克的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