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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研究

2018-03-17闻柠永尹贻林

价值工程 2018年8期
关键词:EPC模式工程变更

闻柠永+尹贻林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外的承发包模式也逐步引入进国内,在国内的环境下快速成长,如EPC总承包模式。EPC模式作为一种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将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工作交由工程总承包人完成。它具有建设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的特点,相较于DBB模式,EPC模式中承包人将承担更多的工程风险。工程变更后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给业主或总承包商带来利益受损,如何合理的规避这些问题是目前研究所欠缺的。本文的主要目标在于研究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依据以及解决的办法,为最终达到承发包双方共赢的局面作出努力。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many foreign contracting modes are also gradually introduced into China and rapidly developed under the domestic environment, such as the EPC mode. As a typical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mode, in EPC mode, project design - procurement - construction and commissioning work is completed by the general contractor.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complex construction situation. Compared with DBB mode, contractors in EPC mode will take more engineering risks. The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caused by engineering changes brings th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owners or general contractors. How to properly avoid these problems is currently lacking in the research.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basis and solution to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caused by engineering change under the EPC mode and make efforts to finally achieve win-win situation for both parties.

關键词:EPC模式;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

Key words: EPC mode;engineering change;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08-0022-04

0 引言

EPC模式的工程总承包是一些发达国家根据市场需求,一步步探索,逐渐演变发展起来的一种承发包模式,近年来受到普遍欢迎。在国外,理论界一直以来都将EPC模式作为设计-建造(DB模式)模式的一个分支,专门研究它的文献很少[1]。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认识到这种模式与设计-建造模式的根本区别及其广泛的应用前景,编写了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从而确定了该模式在工程承包模式体系中的独立性地位。学者们对于EPC模式下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研究较少。99版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工程变更的确定进行了部分的规定及研究,但是鲜见深入细致研究者,在本文在,讨论了它的研究的意义,力求做到EPC业主与承包商共赢。

国外EPC模式的发展时间也并不是十分长久,合同条款文件在1995年较为集中的颁布,对于EPC总承包模式来时,是一个重要的时期,使得它的制度更加的完善,也促进了EPC模式的不断发展,在1999年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一直沿用至今,在总承包模式中拥有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也为许多EPC总承包模式中的事件提供了依据,本论文也是以1999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基础,来分析EPC总承包模式下变更引起调价的问题。

1999年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提出了EPC模式下工程变更权的界定,其变更权范围较《13版合同示范文本》大大缩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中变更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不应包括准备移交他人进行的任何工作的删减”。而业主不同的责任或外在条件不同造成的合同价款也不尽相同,可能会导致总承包商利益的损失。因此本文的另一个研究问题即工程变更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的划分,填补对于承包商而言合同价款调整文献的不足之处。

1 EPC模式工程变更诱因分析

在EPC项目的实际管理中,造成EPC项目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在EPC合同中执行中,业主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责任,如项目的目标、功能要求以及设计标准,同时也承担法律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根据2011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第十三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的规定,变更的范围主要包括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发包人的赶工指令、调整部分工程以及其它变更。本章将对以上类别为切入点,分析造成变更的原因。endprint

1.1 EPC模式下设计引起的变更

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可以看出,设计改变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在不改变总规模、合同约定等前提下,对工艺流程、布局、功能等,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执行基准日期之后又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所引起的变更,此类的可视作工程设计的变更,下一小节将对引起这些变更的原因进行一系列的详细分析。

在实际工程管理中,设计变更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由于设计机构工作质量原因造成的变更;二是由于发包方对设计要求的临时变更而造成的变更;三是发包方在外委托设计时,因对现场情况交代不清而产生的设计变更,如文勘、地勘情况有误等;四是经发包方同意采用特殊建筑材料等情况;五是在施工中现场出现异样情况,必须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六是自然灾害的影响[2]。在工程管理实务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变更签证约占80%左右,也是要关注的重点。

前期的工程设计对整个项目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如果在前期控制好设计,进行全生命周期优化,降低设计变更的可能性,对控制整个项目工程造價会有很大的作用[3]。

1.2 采购引发的工程变更

对我国工程采购的现状分析,可以发现工程采购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也是采购变更引起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以下把改变采购而引发的工程变更的原因做如下数据的分析与总结,以水利部十年间直属的政府单位为例[4]。

在工程采购工,由采购引起的变更原因,总结如下:

①尚未建立协调、配套的工程采购法规体系。

关于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性的、宏观性的内容过多,对于具体实际操作中的内容涉及较少,没有给出相关规定。然而,采购是有其特殊的地方的,其程序性特别严格,只有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协调,才能让采购更加有效率。但是,当前我国还未建立协调、配套的工程采购法规体系,采购变更较多。

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这也是中国的普遍现象。地方政府在采购时往往具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照顾本地企业发展,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此种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印发的采购变更不胜枚举。

③工程采购的风险。

工程采购是按照项目的需要,采购所需设备、材料及其它物料的过程,主要包括获取、购买、物流、质保和合同管理等子过程。采购的跨度比较长,一般贯穿于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而工程采购风险,一般是指采购中出现的人为、经济和自然风险,如采购预测偏差大,则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或导致超出预算。

综上所述,尚未建立协调、配套的工程采购法规体系,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难以形成全国性的大市场,工程采购的风险是工程采购导致变更的主要原因之一。

1.3 要求提前竣工引发的工程变更

现阶段,我国工程由业主方要求提前竣工导致的工程变更现状分析,对于此方面研究较少,关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这也是它引起了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后,调价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先对业主要求提前竣工的定义做出一个界定,当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时,并且非总承包商自身原因的落后,而导致的要求提前竣工,提前竣工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提前竣工是赶工的一种形式。

而赶工在项目管理中的定义:对成本和进度进行权衡,确定在尽量少增加费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缩短项目所需要的时间。赶工进度并非总能产生可行的方案,反而常常增加成本。赶工具有以下的特点:项目执行过程中,赶工属于进度控制的范畴;赶工会造成增加人力和设备的投入,使项目的费用支出会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为了赶工,并行工作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变更索赔[5]。

可以看出要求提前竣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由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例如:黄河汛期即将到来,影响施工等原因);为了追赶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业主指示赶工。

1.4 业主方要求变更工程项目的内容

由业主方提出的提高工程标准是导致工程变更的诱因之一,因使用材料等级提高;工程结构优化;规格优化或安装位置优化变动等因素的调整,引起了工程的变更。但是伴随着这三项变化的同时是施工机械以及施工人员的变化。

1.4.1 业主要求提高工程标准

根据项目特征的分三类:①应用材料;②工程结构;③规格、安装位置。

由此对于工程标准提高的具体表现则根据这三类分为:①使用材料等级提高;②工程结构优化;③规格优化或安装位置优化变动。

1.4.2 提高标准引发措施项目改变

措施项目分为了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而业主提出提高标准的需求引起的价款调整是对于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而言。

这些在整个建设运营期内的实际需求是随着项目的不断进行而衍生出来,无法在一开始就合理预见,这也是导致业主要求提高标准的原因,也是引发工程变更的诱因。

1.5 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变更

目前,在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其他因素而引发的工程变更的理论依据较少,《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对此项的规定也不是十分明确,依据201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事件;劳动纠纷;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变化;环境原因。

总承包模式下的引起工程变更的其他原因多种原因,但其他原因一般是不可以提前规避而导致的,对于这种原因造成的EPC模式下的工程变更,可以在甲乙双方协调下,做出一定的价款调整措施,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以求得合理化的工程进展及合作模式。endprint

2 EPC价款管理特点

2.1 EPC模式的价款管理一般特点

总承包模式下的项目业主将包含设计在内的建设各环节交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就其各环节的工作向业主全面负责。在价款管理方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1.43规定: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第14节“合同总价和支付”中明确规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配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其他相关条款,可明确引起价款调整的一般因素有:变更、签证、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不可抗力。

EPC模式的业主方在价款管理中应着重于项目治理及宏观方向把握,坚持合规性与经济性相统一;而EPC合同中的多数风险及价款管理实操工作由总承包承担商,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13.1.2条规定: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在此应明确以下几项风险应有业主承担: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法律法规变化、物价异常波动。EPC模式中的价款管理与投资控制过程应着重控制由上述风险引发的价款调整,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性。

2.2 分析不同EPC模式的价款管理特点

EPC模式要与类似代建制的PMC模式区别开来,EPC模式中Engineering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操作。而在实践中,EPC模式具体又可根据与施工承包商的不同关系,进一步衍生为三种具体实施方式,即EPCs/EPCm/EPCa。

2.2.1 EPCs模式

在此EPCs模式下,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项目设计、采购与施工监理。业主另外需要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由其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承包商与EPCs承包商无合同关系。监理费用不计入总价,按实际工时计取。EPCs承包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全面负责。

在此模式中,EPCs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以负责设计、采购与施工监理工作。而施工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由其负责施工。

2.2.2 EPCm模式

在此EPCm模式下,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项目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业主另外需要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由其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承包商与EPCm承包商无合同关系,但需接受其施工管理。EPCm承包商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全面负责。

在此模式中,EPCs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进行施工管理,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全面负责;业主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由其负责施工。

2.2.3 EPCa模式

在此EPCa模式下,与业主签订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并在施工阶段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不含在承包价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另签施工合同,负责项目按图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在此模式中,EPCa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并在施工阶段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不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按实际工时计取。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另行签订施工合同,负责项目按图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3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3.1 工程量的确定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需要以下几步:第一步,要对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定量的确定,再上一章节中,已对变更工程量做出了定性的解释,在这一节中不再赘述,这一节中主要把变更的工程量的公式及计算办法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为后一节给予清单的定额组价埋下伏笔,为下一步的合同价款调整做基础;第二步,则是需要套用定额单价,依据不同地区的定额套用,来进行合同价款的组合,套价;第三步,编制工料分析表;第四步,费用的计算;第五步,进行复核。以上即完成价款调整的全部步骤。

3.2 基于清单的定额组价

在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清单的项目特征,正确套上清单下所包括的项目定额,然后用施工圖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乘以定额单价,计算出合价,再把清单下所有的项目计算出来的合价加起来,除以清单工程量,组成清单工程量的单价,然后再进行取费,形成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3.3 下浮率调整

近几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国内的不断完善,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格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对于EPC总承包工程而言,出于公平互利的合同订立原则,有必要对合同中规定的下浮率进行一定的调整。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调整方案,本文以需要政府审批的总承包工程的合同中费用下浮率的调整方法为例,对该种总承包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建模,来进行价款调整的依据,即发包人应如何对承包人给予补偿,以使总承包人能够顺利的完成该工程项目。

费用下浮率用于投标报价,是指采用定额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承诺按定额价格下浮一定比率进行结算。利用下浮率,投标人可以让利给发包人一定的比率,同时也是为了增强自身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其中,中标下浮率即中标人所报价的下浮率。

4 EPC模式下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的其他解决的方式

4.1 积极运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价款调整

当工程变更发生且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时,当价款调整无法满足双方诉求时,可考虑采取积极协商的方式。协商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当纠纷事件发生时,应当把协商作为首选的解决方式。在协商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要遵守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协商这种方式取得它应有的效果。

4.2 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仲裁或诉讼

定价格合同下的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纠纷事件发生时,甲乙双方很难达成共同的意见时,即使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也无法解决纠纷,则可以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该方式利用的是情势变更的原则。

2009年,国家颁布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6条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性做了规定。当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发生了合同双方无法预见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非商业风险的事件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的双方或者一方造成明显的损失,当事人向法院提请解除合同后,法院可根据情况予以批准。

由此可知:①非不可抗力;②非商业风险;③不可预见性。这是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事件应当具备三个前提条件,这些条件的存在具体的约定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5 结论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目前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的市场,所占比重都越来越高,本文着重研究了EPC模式风险分担视角下的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减少工程变更可以减少双方风险,避免矛盾和纠纷。本文将EPC模式下的风险分担视角下的工程变更,先进行界定和诱因分析,再进行工程变更的责任划分,此方法有效地分析了工程变更的风险,可以减少合同价款调整增加而导致的业主成本增高。

参考文献:

[1]张学利.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2]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东北财经大学,2007.

[3]周萌.工程采购的风险控制研究[J].低碳世界,2015(01):149-150.

[4]安国祥,胡婷婷.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浅探——以水利部为例[J].财会通讯,2016(31):49-50.

[5]裴佩,刘立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赶工及变更[J].水电与新能源,2013(S2):94-9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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