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审计的现状与出路
——云南洱源农经部门审计职能行使情况调查
2018-03-16李永吉
□ 李永吉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审计)作为农经部门对集体经济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笔者注意到,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在部分集体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村民自治意识和民主监督力量不强,农村审计开展得并不理想。笔者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调研了农经部门行使农村审计职能的现状,对这项工作有了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部分地区农经部门行使农村审计职能时,出现力不从心的尴尬现状
1. 存量资金性质不明导致审计主体不明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明确规定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同时《审计法》规定财政资金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理论上讲,审计主体应当是很明确的,集体自有资金由农经部门负责审计,财政下拨资金由审计局负责审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从来源上可区分是财政资金还是自有资金,但从存量上很难区分农村集体资金性质。如洱源县2009年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总额5323万元,其中货币资金417万元,2014年农村集体资产总额33878.64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963.15万元。存量资金增长了2500多万元,这其中哪些是集体自有资金投入引发的增长,哪些是财政资金投入引发的增长,从账面上无法区分,导致农经站和审计局开展农村审计时,只能全部纳入审计范围,不但造成重复审计,而且致使审计局与农经站责任、任务不明确,出现问题时难免有互相推诿的现象。
2. 农经站开展审计工作力不从心
目前洱源县农村审计大多由乡镇农经站具体实施,但乡镇农经站为股所级事业单位,没有执法权,在协调、取证、争取经费等方面困难重重,工作力不从心。
(1)洱源县多数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一事一议奖补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报账由财政部门实施,农经站不了解过程,只知道最终报表数字,监督职能减弱。
(2)乡镇农经站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以及云南省、大理州的相关规定,相比于《审计法》,缺乏强制性、长期性,造成农经站开展审计底气不足。
(3)审计工作的开展首先是要掌握收入,再审定支出合法、合理、规范性。收入要通过与村委会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个人、企业、银行来收集,但乡镇农经站不是行政单位,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获取审计资料,只能依靠单位、个人自愿提供,致使农村审计取证工作困难重重。2016年,洱源县某村开展村委会换届,镇农经站实施村干部离任审计,因相关企业不提供资料,收入不完全掌握,对该村审计结果为良好。后群众到纪检部门举报该村委会协助某企业承包集体林地过程中,私分企业给予的工作经费10万元,村干部被纪委查处,同时认定离任审计结果不准确,农经站监督不力,负责离任审计的农经站干部被问责。
3. 农村审计结果运用效果差
目前对农村审计的认识还不同,很多地方将之归入内部审计。按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由受托部门领导决定处理(往往是乡镇人民政府),很多问题就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前些年洱源县农经站受某镇政府委托对某村委会进行审计,查清查实该村存在村干部贪污集体资金、随意支出资金等严重问题,但镇政府分管领导在接受审计结果汇报后,以内部审计内部解决为由,仅要求涉事村干部退回贪污款项,便草草了事。
二、农村审计相关尝试与出路
近年来,针对农经职能弱化、农经部门行使农村审计存在力不从心的现状,大理州各县通过部门联合,农经部门提供指导、培训,改革农经部门职能等来整治农村财务管理,同时也为农村审计的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1. 多部门联合开展农村审计。一是纪委牵头,审计局、农业局农经站配合开展。2015年,洱源县由县纪委牵头,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农经站配合组成5个审计督查组,对全县三分之一村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报告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分类处置,工作成效显著。二是组织部门牵头,县农业局农经站参与的离任审计。由于有时间限制,人员与经费制约,审计主要由县组织部统筹,县农经站指导,各镇(乡)会计委托部门自审。
2. 农经部门指导村组开展民主监督。当前,洱源县多数村都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级设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县乡农经站积极开展工作,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开展自查,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原始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盘点现金、物资及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同时,县乡农经站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财务审计的指导与培训,使农村审计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