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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机制研究*

2018-03-15朱红兵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旅游者利益

张 静,朱红兵,刘 婷

(1. 黄山职业技术学院 旅游系,安徽 黄山 245000;2.黄山学院 旅游学院,安徽 黄山 245021)

一、引言

旅游扶贫作为一种能够促进乡村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发展方式,近年来受到政府和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2011年,作为扶贫方式之一的旅游扶贫首次被写入我国政府扶贫纲领性文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也标志着旅游扶贫在国家层面受到更高的重视。2016年,国家旅游局、农业部、扶贫办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印发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标志着乡村旅游扶贫已经成为乡村扶贫的重要途径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首次提出“精准扶贫”,随后国家旅游局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提出旅游精准扶贫概念,指出在乡村旅游扶贫发展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贫困原因、不同的贫困群众,采取不同的扶贫措施,从而实现真扶贫,扶真贫的脱贫发展目标。然而在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也涌现出一系列的发展问题,例如“扶贫过程中出现扶贫目标被置换”[1]、“旅游招商并非基于社区贫困居民的利益诉求”[2]等问题,凸显了当前我国乡村旅游扶贫的精准度不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乡村旅游扶贫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从理论研究层面而言,当前我国对乡村旅游扶贫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村旅游扶贫作用与意义、发展对策、社区参与意愿等宏观层面的论述[3],缺乏对乡村旅游扶贫中更加中观和微观的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的探讨。实际上,旅游扶贫作为一项复杂的民生工程,涉及到政府、地方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多个层面的不同利益相关者,而这些利益主体的权益和价值在扶贫过程中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满足与协调,就会造成利益主体的权利失衡和矛盾冲突,达不到旅游扶贫的效果。旅游扶贫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间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乡村旅游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每个层面的角色在旅游扶贫过程中的利益诉求都是有差异的。因此,如何针对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制定合理的协调机制关乎旅游精准扶贫的效果。

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类型,并分析各方的主要利益价值诉求及其职能角色,从而更好地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提升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效果。本研究主要探讨两个层面的研究问题,一是探讨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政府、游客、旅游企业、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研究各利益诉求之间的共同点和冲突点,提出利益均衡的乡村旅游扶贫机制;二是基于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诉求,构建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享与协调机制。同时,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作为一项跨度较大的综合性和动态性过程,需要深入的案例实证分析。因此,本研究进一步通过对黄山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旅游扶贫地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进行深度访谈调研,结合相关的典型案例分析,深入分析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促进乡村旅游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在乡村旅游扶贫中的应用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起源于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相关研究,弗瑞曼(Freeman)认为利益相关者(有时候也成为利益主体)是指任何可以影响该组织或公司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4]。该理论强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投入或参与,要求管理者能够找出与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从而妥善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经营的最优化。这种利益传输的过程大体包含利益表达 、利益协调和利益实现三个环节[5]。

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延伸 ,该理论逐渐被应用到旅游研究中 。1999 年世界旅游组织(UNWTO)在其出版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中明确使用了 “利益相关者” 概念,同时也提出了旅游发展中不同利益相关者行为参照标准。随之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旅游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该理论被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当前,国内旅游学术界和实践行业也开始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在旅游业实践发展过程中,主要集中在旅游管理和旅游规划两个方面。仅有少数学者将该理论应用在乡村旅游扶贫这个领域,尽管该理论对乡村旅游扶贫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和意义。例如,朱华(2006)以成都市三圣乡红砂村为例,探讨了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农民、游客、政府及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6]。古红梅(2012)从公共服务、旅游市场行业管理、财政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北京市海淀区乡村旅游地农村居民利益分享与协调机制[7]。胡文海(2008)以安徽省池州市为例探讨了乡村旅游开发模式及其利益冲突, 提出了乡村旅游开发利益协调对策[8]。可以看出,对于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相关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更多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因此,在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研究过程中,如何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有效指导旅游扶贫,既是对利益相关理论应用的拓展和深化,也会对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与协调机制

(一)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类型与价值诉求

乡村旅游精准扶贫作为一种乡村经济扶贫模式,存在着诸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共同决定扶贫的格局和总体效果。旅游扶贫利益相关者是指与旅游扶贫发展相关,能够对旅游扶贫产生影响的个人、企业及组织。 根据对黄山市处于不同发展旅游扶贫阶段的乡村旅游地的实地调研,本研究仅选取对旅游扶贫产生直接较大影响的四种主要利益相关主体,包括社区居民、旅游者、旅游企业及地方政府,这四种利益主体也多见于其它相关乡村旅游研究之中[9]。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每一种利益主体间的活动都是双向互动、彼此影响的,他们在价值和利益诉求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和差异性。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必须重视研究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价值诉求,协调利益主体的关系 ,减少利益主体冲突,从而实现旅游精准扶贫的可持续发展(见图1)。

图1 旅游精准扶贫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

结合实地调研访谈资料和以往文献研究,本研究从社会诉求、经济诉求、环境诉求三个维度来分析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社区居民、旅游者、旅游企业、地方政府)的价值诉求(见表1)。

1. 社区居民的价值诉求

社区贫困居民是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最核心利益主体和最终的受益者,所有旅游扶贫活动及其他利益主体的相关活动的开展都必须围绕乡村旅游地贫困居民的价值诉求而展开。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对经济价值的诉求,希望能够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生活质量。同时,社区居民也希望能够通过乡村旅游扶贫带动自身就业,并维护好本地的自然文化环境。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同的居民对旅游扶贫态度和利益诉求也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居民参与旅游的程度会影响他们的利益分配以及旅游扶贫效果等。因此,在旅游扶贫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的贫困居民需求进行有目的的针对性的扶贫,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真扶贫”、“扶真贫”的精准扶贫效果。

例如,2016年黄山市有12万农民直接或间接从事旅游业相关的工作,广大农民不离土、不离乡就解决了就业问题。以翡翠新村为例,2007年,该村只有173人从事景区旅游服务业,占全村人口总数的71%;当前,从事景区旅游服务业的人数达到208人,占全村人口总数的84%。与此同时,还带动了周边农家乐发展,解决了500多人的就业问题。黄山市太平渔村从事旅游观光服务、旅游购物点的经营户68户(占全村农户总数的83%),从事农家乐餐饮住宿服务的经营户30户,从业人员达129人(占全村人口总数的48%)。

表1 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主要价值诉求

2. 旅游者的价值诉求

在先前的研究文献中,旅游者在旅游扶贫过程的作用和机制很少被研究,但是旅游者作为乡村旅游产品的需求方,他们在旅游扶贫中的发挥的作用却是必不可少的。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最终要得到旅游者的认同和消费,才能获得相应的发展收益,因此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旅游者的价值诉求也需要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旅游者对乡村旅游的诉求主要体现在他们更希望体验具有原真性和特色性的乡村旅游产品,乡村旅游地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和优美的乡村环境。然而,当前乡村旅游开发千篇一律,缺乏地方特色和参与性,对地方文化的挖掘力度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地方都是观光型的乡村旅游,很难让旅游者能够停留下来,因此乡村旅游扶贫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

3. 旅游企业的价值诉求

旅游企业是乡村旅游扶贫的主要运营主体,在旅游扶贫过程中同样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当前,旅游企业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外来投资者经营管理的旅游企业,例如中坤集团管理着整个宏村的旅游开发;第二类是乡村社区居民集体投资和经营的旅游企业,比如西递村民委员会对西递的经营管理;第三类就是乡村旅游地居民自身开办的家庭式旅游小企业,例如自家开办的民宿、餐饮店等。企业的价值诉求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希望获得政府和地方居民的支持,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这些旅游企业为乡村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就业岗位,对乡村生态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4. 地方政府的价值诉求

政府主导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工作导向[10],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发挥着引导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对政府而言,政府是旅游扶贫的指导者,但是政府对旅游扶贫的政策指导是建立在对居民和旅游者旅游扶贫需求的基础上展开的,否则政策就是无效的。另外而言,政府本身在扶贫过程中也有自己的价值和利益诉求,包括政绩、社会舆论、社会发展等。乡村旅游扶贫开发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从纵向层面来看包括国家、省、市、县、乡等层面,从横向层面来看,包括旅游、农业、财政、林业、国土等部门,然而这些层级和部门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的价值诉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乡村旅游扶贫开发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诉求,展开不同的协调和合作,这样才能促进乡村旅游扶贫工作更好的开展。例如,地方县级政府是乡村旅游资源的最大调配者和协调者,其价值诉求主要体现为通过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带动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地方居民收入,改善乡村生活环境,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使乡村变得更加美好。黄山市呈坎村2007年上缴税收仅为8.8万元, 2011年增长到84.2万元(占地方税收的2.1%),增长了8.6倍。

(二)乡村旅游精准扶贫过程利益主体的利益分享与协调机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发展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因此乡村旅游扶贫效果的有效提高在于寻求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同时找出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职责及利益分配形式,建立相应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一是,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旅游扶贫的积极性。乡村旅游扶贫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决定了乡村旅游扶贫的效果。因此,在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首先应当针对的不同贫困程度和方式的居民,制定不同的乡村旅游扶贫方式,进而有针对性的提高其参与旅游的积极性。二是搭建利益博弈的公共平台,寻求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共同点。乡村旅游扶贫应当加强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寻求利益主体间更多、广泛的利益共同点[6]。建立以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为基础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贫困居民的价值诉求。三是,完善乡村旅游扶贫利益协调机制。利益相关者实现其利益诉求的方式,实际上反映了乡村旅游扶贫过程中赋予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因此,应当通过从利益表达、利益获得、利益补偿及利益监督四个层面制定利益协调机制和规则,从而保护各个利益主体获得相应的利益价值,最终促进乡村旅游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复杂过程,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对乡村旅游地的实地调研访谈,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诉求这一角度出发,通过探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价值诉求,来进一步阐述不同利益相关者在旅游扶贫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了乡村旅游扶贫机制。从实践层面看,本文通过探索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居民和旅游者在扶贫过程中的不同利益诉求,进一步深化乡村旅游扶贫机制,对提高乡村旅游扶贫精准程度,加快推进在旅游扶贫领域践行精准扶贫理念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1]周歆红. 关注旅游扶贫的核心问题[J]. 旅游学刊,2002(1):17-21.

[2]邓小海,曾亮,罗明义. 精准扶贫背景下旅游扶贫精准识别研究[J]. 生态经济,2015(4):94-98.

[3]曾本祥. 中国旅游扶贫研究综述[J]. 旅游学刊, 2006,21(2):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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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明飞,刘为民. 论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利益传输与利益政治[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3):142-146.

[6]朱华. 乡村旅游利益主体研究——以以成都市三圣乡红砂村观光旅游为例[J]. 旅游学刊, 2006,21(5):22-27.

[7]古红梅. 乡村旅游发展与构建农村居民利益分享机制研究——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部地区旅游业发展为例[J]. 旅游学刊, 2012,27(1):26-30.

[8]胡文海.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乡村旅游开发研究——以安徽省池州市为例[J]. 农业经济问题,2008(7):82-86.

[9]刘涛,徐福英. 乡村社区参与旅游中的利益矛盾及协调对策[J]. 社会科学家,2010(5):91-94.

[10]莫光辉,陈正文.脱贫攻坚中的政府角色定位及转型路径[J]. 浙江学刊,2017(1):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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