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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性、非经济性与非经济性规避探析

2018-03-14王金丽秦鹏飞

现代管理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经济性互联网+互联网

王金丽+秦鹏飞

摘要:“互联网+”的本质是要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反映了资源基础观,兼具长尾效应并颠覆了传统二八原则。“互联网+”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是中国产业升级耗散结构的动力与引擎、促成了交易费用的显著降低及商业世界变革并蓬勃了物流业、互联网金融及创业。外部非经济性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问题、政府监管难度加大。非经济性规避措施包括完善和细化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互联网+”时代信息与技术人才、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关键词:互联网+;资源基础观;长尾效应;经济性;非经济性

一、 引言

互联网将整个世界连结为一个全球大市场,各种参与主体,如供应商、各级中间商、终端零售商、顾客以及其他为各个主体服务的其他参与者参与其中,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世界都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

2015年3月5日,我国政府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互联网+”是一种新经济发展方式,主旨是发挥互联网在经济发展中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将互联网技术与相关成果与特定行业、特定要素、特定资源进行高度融合,使其深入到经济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提升生产力、创造力与创新力(苏郁锋等,2015)。

“互联网+”的内涵涵盖两个层面,战略层面的“互联网+”,即“互联网+行业”,以互联网为中介而与特定行业融合。如传统商业通过互联网中介成就了淘宝,银行业通过互联网成就了支付宝,交通运输业通过互联网中介就成就了滴滴打车等一系列互联网行业。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绝非是与特定行业的简单叠加,更是一种融合,甚至诞生出很多新的盈利模式与商业模式。

战术层面的“互联网+”即匹配。BAT即是人与互联网匹配的典范,腾讯是人与人之间的匹配,阿里巴巴是消费者与卖方的匹配而百度则是信息与需求的匹配。现今的成功企业无一例外做的就是匹配。B2B、B2C、C2C、O2O、P2P这些商业模式无疑也都是在供方与需方之间通过互联网而实现的资源匹配,正逐步由产品转向服务业。战略层面的“互联网+”考虑行业与互联网融合,以期实现战略发展。战术层面的“互联网+”则是执行层面,战略层与执行层的融合才是“互联网+”真正的意义所在。

二、 “互联网+”实质是要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的市场经济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虽然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投资增长乏力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稳增长及速率也难以为继。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传统产业的加速与改善已无力支撑国家高速度发展,亟待需要为经济注入新的动力。至此,“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提法更上升为国家战略。如果说传统的互联网是“消费互联”,那么新型的互联则是“产业互联”,其实质是要发挥“互联网”在传统产业整合與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徐赟,2015)。

“互联网+”配置资源与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机制都不同。传统的政府配置资源机制,从方向上而言多注重垂直化、集权式,但依据互联网进行的资源配置则多以扁平化为主,与传统的市场机制以利益来配置资源也有很大不同。除此之外,市场机制以价格为手段进行资源配置,但是网络机制则以信息为资源配置手段。在网络时代,拥有信息、占有信息、创造信息、利用信息等程度将决定竞争优势,即网络成为新兴的竞争优势来源。

三、 “互联网+”的经济学解释

1. “互联网+”反映了资源基础观。在经济交换中,交换价值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的市场主体拥有的资源禀赋与分工是不一样的。“互联网+”经济之所以存在,也不外于此。互联网使得市场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惠于各行各业,因此各行各业都有利用互联网获得经济优势的潜质。但是各行各业对于互联网优势的利用是不同的。因此,各行各业都需要找到应用互联网的诀窍。

“互联网+”经济以互联网用户为基础,这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的先决条件。中国有近16亿人口,互联网用户也随着网络的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的覆盖与日俱增,这就为中国发展“互联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资源基础。41.43%的网民比例是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发挥网络效应的临界值(郭家堂、骆品亮,2016),而我国的网民比例为50.3%(李海舰等,2014),达到并超过临界值,对于发挥“互联网+”效用极为有利。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经济的发展,以移动互联为媒介的经济形式蓬勃发展(李俊生、姚东旻,2016)。各行各业都需要考虑如何利用移动互联时代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而中国所提出的“互联网+”经济就是利用中国庞大的互联网群这样的资源基础的典型。

2. “互联网+”长尾效应颠覆传统二八原则。经济中的二八定律已广为人知,大致的涵义是80%的财富由20%的人创造,而仅占20%的人口却享有80%的财富。应用于行业或企业,即对于某个行业、某个企业而言80%的收益是由20%的大客户创造的,而构成“长尾”的小客户却只创造20%的收益(郝身永,2015)。由于经济领域的二八原则,企业在其商业活动中将主要精力专注于20%的大客户成为了商业准则。企业忽略80%的这些小客户的原因在于获得这些小客户的成本比较高,而且维护成本可能更为高昂,而其对利润的贡献度却很低,这就使得管理大客户比管理小客户要经济得多。

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互联网显著的降低了管理这80%小客户的成本,使得挖掘并利用这些小客户成为了新的利润源泉。在消费领域,已广为人知的对于小客户的服务和管理创造了互联网消费经济,成就了大大小小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同时使传统上备受忽略与冷淡的小客户乃至个体消费者终于找到了作为上帝的感觉,同时也获得了大大的实惠。在金融领域,传统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农户农贷难的问题(杜松华等,2017),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不再高度依赖于家庭资产,而是基于还贷的信用数据,不用资产抵押即可获得贷款,大大地繁荣了市场经济。很显然,在这种互联网经济下,80%的长尾小客户颠覆了传统的二八原则。

四、 “互联网+”的外部经济性

1. “互联网+”是中国产业升级耗散结构的动力与引擎。普里戈金于1969年提出耗散结构理论:一个处于非平衡状态的开放系统,无论是物理的、生物的、化学的还是社会、经济等大系统,当经过与外界的持续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其系统内某个参量达到特定阈值时,系统发生突变,可能会由无序突然转向有序状态。而为了维持这种新的、有序的相对稳定状态,该系统还需要不断地维持与外界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也因此被称为“耗散结构”。

中国的“互联网+”实质是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其以“互联网+”作为外推力。中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但是如何维持这一高速成长才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依据耗散理论,欲维持高速成长必须持续与外界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互联网+”提供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这一耗散结构必要的能量与引擎。

以“互联网+”为经济发展的引擎,颠覆了许多传统行业,例如“互联网+媒体”诞生了网络媒体;“互联网+广告”催生了网络广告;“互联网+零售”繁荣了电子商务;“互联网+电信”成就了即时通信等(徐赟,2015)。除此之外,与消费者距离愈近的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的程度愈高,其被重构和颠覆的速度和程度也愈高。总而言之,“互联网+”是中国产业升级的动力与引擎。

2. “互联网+”的主旨是促成了交易费用的显著降低。(1)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趋于对称”。一切经济问题,包括存在于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各个行业交易中合同契约的形成等等问题都可以归咎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问题是遍布于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一大顽疾。众所周知,以消费领域为例,自从互联网诞生及其在消费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买方有了更多的选择,消费者在面对卖方的过程中从“几近完全的信息不对称”到“信息趋于对称”,着实让消费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戴德宝等,2015)。互聯网带给消费领域的根本变革是改变了买卖双方的地位,同时更颠覆了厂商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商业领域的全新变革,传统高高在上的实体商业,不得不在面对网络商店、电子商务的竞争中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定位。(2)去中介化。众所周知,我们刚刚经历并且也还在一定程度上经历着充满中介的时代,在消费领域中,商品的流通路径大致是制造商、批发商、中间商(各个级别的)、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在这一商品传播路径中,商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经历了太多的中间环节而使购买成本高度攀升。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去中介化的强大力量。除了购物环节领域,其他各领域的变化也都令我们印象深刻。如互联网+旅游业,使得基于途牛网、携程网等为旅游服务以及提供咨询的网站迅速兴起与发展,也颠覆了传统的旅游业发展模式。互联网+医疗业,医院开通了网络预约、网络挂号甚至是网络问诊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大大节省了患者的就医等候时间,也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效率。(3)其最终实质就是解决了交易费用问题。1937年科斯提出了关于企业在市场进行交易中存在的交易费用问题,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交易成本界定为在经济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具体包括:信息搜寻的成本、议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成本,而后拓展到了协调成本、监督成本以及机会成本。

探究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源在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是有成本的,并且主要源于其在交易双方中的分布不均衡以及非对称性(道格拉斯,2014)。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可能产生交易成本,也可以说是强化了交易成本,比如不确定性、机会主义,更加源于我们的有限理性,市场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主要源于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关系弱化这种交易成本,比如社会信用、信誉与信任,而小团体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提供了最低的交易成本。“互联网+”从本质上而言是大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消费者的转换成本,促使企业组织朝着更加多样化灵活化转变,比如组织扁平化、从线上走向线下到从线下走到线上,以及线上与线下企业的融合。

3. “互联网+”促成了商业世界变革。首先,促成了买卖双方的互动。互联网为消费者和商家搭建了一个快捷、实用的互动平台,物品从买方向卖方传递的过程中,许多中介环节被跳过,供方与需方直接构成了流通环节,甚至成就了“私人订制”(姜奇平,2015)。其次,消费范围无边界性。第一,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无论企业、个人、学者还是各种经营形态都日渐倾向于互联网思维,进而推动了商业模式、经营形态等的推陈出新。第二,消费者的消费日益呈现非本国化,竞争和消费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互动和分配,这一切打破了原有的资源配置,驱动着全球资源竞争,也推动了优势资源的全球扩张。第三,“互联网+”时代就是效率时代。消费者从产生消费意愿到搜集信息、完成支付和物流投递过程越来越高效,这既得益于物联网的发展同时也促动物联网的扩张。再次,促成了消费者间的互动。“互联网+”的时代,消费者间有了更多的交流平台,如网络评价,这甚至成为消费者网购选择的第一把标尺。同时,消费者也乐于向其他的消费者推荐自己最为满意的商品和购物体验,这就驱使着信息逐渐趋向完全对称,甚至最后发展成了有着共同消费倾向与偏好的虚拟社区,这是传统购物所无法匹敌的优势。

4. 蓬勃了物流业、互联网金融以及创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更加盛行,与此同时加剧了物流业的竞争,物流业的蓬勃发展让许多创业者看好这一行业,除了传统的四通一达(申通、圆通、中通、汇通、韵达)和顺风外,物流业悄然兴起了许多行业新秀。“互联网+”时代另一个引领时代发展的行业就是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实体金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银行逐渐兴起,且伴随着各种网络支付形态的出现,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大有超越实体银行业的趋势,可以预见的是这一趋势必将持续下去。另一个伴随着“互联网+”出现的新趋势就是互联网创业(辜胜阻,2016)。随着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倾向于自我创业,而互联网为这些创业企业提供了新的平台,包括信息交流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将创业与“互联网+”结合的创业新渠道。

五、 “互联网+”的外部非经济性

1. 网络安全问题。目前网络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泄露:随着网络的软硬件设施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信息公开化和人际交互,使得信息泄露问题逐渐凸显;(2)隐私泄露。网络购物物流环节泄露了消费者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不仅如此,消费者在线购物网络痕迹被传入消费数据库,其中不乏违法乱用风险;(3)网络安全陷阱。合法用户却可能被引导进入不法网络,带来安全威胁;(4)网络黑客的针对性攻击更成为“互联网+”时代企业经营新的威胁。

2. 政府经济监管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网络交易逐渐盛行,然而对互联网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可想而知,这就为互联网交易的政府监管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六、 “互联网+”非经济性规避探析

1. 完善和细化互联网法律法规。传统法律都是在传统情境下的法律体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急需出台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对待新鲜事物也必须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因而有关法律法规也要把握好尺度。

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时代,要推动“互联网+”的运营,基础设施是必备的。这些基础设施包括如公路、铁路、航空、金融、能源等交通运输便利性设施。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这些交通运输设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与网络相关的设施如信息与通讯技术、宽带、云计算等网络软硬件设施也亟待配套发展。

3. 培养“互聯网+”时代信息与技术人才。“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无疑对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首先需要的就是懂得信息技术的高端人才,而短期内的培养似乎也不现实,因而也需要经过长远考虑充实技术人才。其二,创新是动力之源,因而新一代的互联网人才也需要具备创新能力,既包括业务创新,当然更重要的是战略创新。第三,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创业将成为解决劳动力的另一大出口,即需要大量创业创新人才。

4. 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首要任务是制度性构建,主要涉及互联网法律法规、网络技术手段应用以及对信息的适度监管,需要政府与企业集团合作开发,让“互联网+”发挥其应有的优势,使我国成为真正的网络强国。防火墙、数据加密、防病毒包括访问控制等是目前较为成熟和适用的网络安全技术。

5. 提升网络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互联网+”时代网络参与者可谓多元化。无论是以卖方还是买方身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其他组织都是“互联网+”时代参与者。要想保障网络参与者的信息安全,单靠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恐怕是不够的,要想方设法提升参与者对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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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赟.“互联网+”:新融合、新机遇、新引擎[J].电信技术,2015,(4):6-9.

[3] 郭家堂,骆品亮.互联网对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有促进作用吗?[J].管理世界,2016,(10):34-49.

[4] 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135-146.

[5] 李俊生,姚东旻.互联网搜索服务的性质与其市场供给方式初探[J].管理世界,2016,(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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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道格拉斯G·诺斯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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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辜胜阻,曹冬梅,李睿.让“互联网+”行动计划引领新一轮创业浪潮[J].科学学研究,2016,(2):161-16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16BJY125)。

作者简介:王金丽(1980-),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南开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网络营销;秦鹏飞(1980-),男,汉族,黑龙江省海伦市人,南开大学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供应链管理。

收稿日期: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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