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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原差与清代地方民事诉讼

2018-03-14胡铁球于帅

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嘉庆职能司法

胡铁球+于帅

摘 要:在清代地方民事讼案审理过程中,常常有各类地方群体①介入,这些介案群体多呈现出无序性与复杂性,仅《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这一案宗就厘定出了11类不同的介案群体。关键群体在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介入方式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或横向、或纵向、或隐向,通过拓展、增强或委借司法权力的方式,进一步深化自身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职能,继而干预地方司法权力。同时在各方激烈的权力角逐下,整个地方群体网络并未发生丝毫的错位,各群体之间以共享的方式整合地方司法权力资源,达到了多赢的局面。

关键词:清代;民事诉讼;地保、原差群体;干预司法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3-0147-15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环东海海疆与海洋文化研究所、江南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于 帅,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 (浙江 金华 321004)

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近期入藏了一宗《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其主要包括两造的呈状、催状、具结状和供词,以及青田县衙做出的批文、衙役的禀文和作为干证文书的契约、地形勘绘、宗支谱图等,数目庞大,仅诉状就有47张。从诉状格式来看,这些状词仅有一份为官方通行的格眼诉状,其余均为白状,即抄件或草状②。上述文书,皆为本案陈宽凤按:契字书写时,常因由他人依口代笔的缘故,导致人名有变名、复名或音同之名的变异。文书中同一人名、地名常有多种写法,包括同音异字、俗体或者异体字,如本案中的人名陈宽凤(风)、陈留(刘)泰(太),或地名桂(椥、株)树窟等。、陈宽印兄弟后人所有 按:本案卷宗从浙江青田十六都腊口陈氏手中所购藏,除诉讼文书外,还有红契9张,白契21张,分书1本,账本2本,但经查验,几乎都和本案无关,尤为可惜。

本案主要围绕嘉庆十九年七月的抢卖松木案和嘉庆二十年三月的掘毁祖坟案为中心展开,案件纷繁复杂,将基层民众“打官司”的实态展现得淋漓尽致。其特点主要有三:一是时间跨度长,从嘉庆十九年七月一直打到嘉庆二十五年二月。二是原被告关系复杂,在抢卖松木案中,被告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原告则有三方:原山主陈徐明、陈留泰叔侄,他们与陈宽印兄弟属同宗;山主金绍圣;柴客蒋有朋、蒋南山叔侄,其中陈留泰为金绍圣嫡姐夫,蒋南山为金绍圣女婿。在掘毁祖坟案中,被告为陈留泰、金绍圣等;原告则为陈宽印、陈宽凤兄弟。三是本案介讼群体众多,大致有原差、典史、革书、经承、招书、地保、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等11类不同群体。而其中最为瞩目的是,地保、原差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同时、多次介入到本案,使得案情曲折复杂,呈现出与以往地方田土细故讼案研究的不同态势。

关于地保的司法职能,虽学界多有涉猎,但多是零星提及,缺乏具体论证。如瞿同祖认为地保最主要的职责为上报权 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萧公权认为地保主要承续了保甲组织最初的治安控制职能 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4年版,第78-82页。;刘道胜对地保的职能进行了分类简述,其中地保的民事司法职能主要有:上报地方情况、田土勘丈和民间调处 需注意的是,刘道胜将地保的案情查验和案件干证职能,完全归入了其刑事职能(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中国农史》2009年第2期),本文案宗为田土细故,但也出现了地保勘验,充当质证的情况,后文详论。然而经过笔者的考订,地保在地方民事司法中的职能远比我们预想的更为复杂。至于原差职能的研究,还很薄弱,至今尚无专文 在《明清歇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456页)中,胡铁球指出原差有押解犯人、传唤两造之职责。故很有必要对地保、原差在地方民事诉讼的职能作一考察,现略述如下。

一、山林争产案介入群体概述

(一)案件走向与地保、原差关系

嘉庆十九年七月,青田县十六都山客蒋有朋从桂树窟 按:桂树窟即为本案两造所争夺的林地,属平斜山场,位于青田县十六都境内。砍伐的松柴,尽遭同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抢运殆尽,共计三万柴(根) 按:该文松柴的单位为“柴”,笔者估计此“柴”是以根来记数。有零,并将其中一万二千柴运往温州发卖。蒋有朋当即将抢卖松柴之事上报给地保杨朝英,待其确认后,便与现山主金绍圣以及原山主陈徐明,以数状并举的方式,以“抢卖松木”罪将陈宽凤、陈宽印兄弟状告至青田县衙。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在接到县衙傳唤后,便开始反击,“绞通原差(留启、张铧)”,以自己拥有桂树窟山林的所有权为理由,声称并不存在抢运一说,反告蒋有朋等偷盗其祖山松木。随后,本案便从“抢卖松木”转变为林地所有权的来回互控。到嘉庆二十年时,盗卖松柴一案还尚未完全解决,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又告金绍圣等人毁掘其在桂树窟上的先祖祖坟,以销毁其拥有桂树窟的铁证,案件随之进一步升温。在本案中,地保杨朝英和原差留启、张铧,明以调查者的身份出现,实则分别是作为金绍圣方、陈宽印方的“帮讼者” 按:“帮讼”即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力或物力的支持者,明清时期常与“扛帮”之讼棍联系起来。但更是一种普通百姓应对讼案的惯用方式,其以帮讼会和公禀人的形式,守望相助(参见李增增《清代地方社会诉讼中的“帮讼”——以<南部档案>为中心的考察》,载《第三届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上)》,第347-355页)。李增增对帮讼者是非的界定,主要以其最后的诉讼目的来区分。笔者认为,介案方式的不同也同样会派生出不同类型的帮讼者,本案中的地保、原差就是作为隐性的帮讼群体介入讼端。交叉介入讼端。

青田县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故当地人多以山之松木为生,即“土人取以为薪” 光绪《青田县志》卷4《风土志·土产·木类》,《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215页。而本案就是由抢卖松木而引发的。嘉庆十九年五月,山主金绍圣将桂树窟、大降二片松林包于蒋有朋砍伐发卖,蒋有朋当即雇斧手等若干人,将松木砍伐堆于山上,“候秋成后,运温发卖”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藏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不分卷,无页码。不料,先前所砍伐松柴,于七月十三、十四两日,尽遭同都 按:金绍圣、蒋有朋、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均居住于青田十六都。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唆人“抢运罄尽”。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金绍圣连呈两控,将参与抢运松木的十六都陈氏家族人员告上青田县衙。一面苦诉自身辛劳砍伐的松柴被强行掠去,一面乞求县令将剩下的松柴封禁,并拘追已卖松柴。金绍圣呈状中还有一纸粘尾印契,即《嘉庆十一年十一月陈徐明等户立卖契》,此契为当年金绍圣契买陈徐明处桂树窟的赤契,可作现今蒋有朋合理砍伐松柴的有力证据。随后,青邑十八都陈徐明等户于八月初三再添一控,言明平斜 (桂树窟即位于其内)、良坑等处山场是其祖先陈应坤于乾隆三年契买自章国贤之手,“契均印税割绝……传管数代,老幼咸知”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恃势搬运,并吊核究事”。后于嘉庆元年、十一年,先后批插、契卖给十六都金绍圣户。

从七月十三、十四日松柴被抢到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初呈,中间有一短暂的间歇期,地保杨朝英在接到报案后,很有可能做了相应的调解,试图息讼。这也从蒋有朋呈词中可见一斑,“厶等当投地保杨朝英……前往理论,奈伊等狼虎威风,顽不可当”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直到调解无效,蒋有朋才始于七月二十一日呈案上诉。

随后,被告陈宽凤、陈宽印兄弟也立即向青田县衙递交了诉状,并以桂树窟山林的所有权为切入点,道出了其“抢运松柴”的原因。首先,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强调“平斜等处山场(含桂树窟),係祖父传管数百载之业”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八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遵呈各据,洞察绞串移佔,还祈更正宗谱事”。并分列了顺治十七年分单、康熙十二年祀据、乾隆十八年禁约、近年承批山劄等干证文书,想以此表明自家长期对桂树窟山场的管辖权,继而否定对方的山林所有权。其次,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指出金绍圣等人多“绞串”,如“绍圣新住平斜,觑前后山场,统属厶业,谋买无因,始串通嫡妹夫陈梅 (即留泰)、囗囗 按:“囗”字表示文书原件中无法辨认之字。、瑞明(即徐明),背写一契”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八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遵呈各据,洞察绞串移佔,还祈更正宗谱事”。试图想否认《嘉庆十一年十一月陈徐明等户立卖契》的合法性。

而在两造正式呈状后,原差也开始介入讼端,这从随后八月初九日原差留启、张华的禀文可知。可见,在县令开始审案的同时,案件的调查权也随之转移到了原差的手中。双方有控有辩,案情基本无太大进展,但帮讼群体之间的角逐则显得尤为激烈。蒋有朋方上呈攻击陈宽印等贿赂原差留启、张华,如“宽印到城,绞通原差,延不具覆……(厶)投差禀封,又遭骗延”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十日蒋有朋呈状,“为绞运烹肥,号亟併究事”。;而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则对地保杨朝英的介案表达了不满,如“不比绍圣结交地保杨朝英,狼狈成奸,通都号为‘两头蛇” 嘉庆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备情再叩,以便察讯事”。

之后,据地保杨朝英的禀文可知,青田知县于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本案做出了相关判决:“上年十二月十八,沐宪庭讯,山统断还瑞明(陈徐明)照契管业,其株树窟一垄,着厶照依瑞明出卖契界,踏给绍圣管样,所有绍宗奉追柴价,并着照公估赔”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陈徐明与陈宽印所争平斜山场由陈徐明按照印契执管;其中桂树窟一处则依照卖契由金绍圣执管;陈宽印等抢运盗卖松柴照公估价赔偿。至此,由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抢运盗卖松柴而引发的山林纠纷案,似乎暂时告一段落。

从蒋有朋七月二十一日的初呈到十二月十八日县官的庭断,整整过去了近半年之久,可见,官府尽管受理了诉状,但通常不立即开庭,而是通过对诉状的“批”和差役的派遣來促使民间自发的解决 [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页。而这正给了案件调查中原差以极大的游走空间,需索两造,把持讼案。如在十月二十三日陈徐明呈文中就出现了其被受贿原差“愚弄”的一幕:

厶满望讯结有期,岂知变从中出。自十八日午起至二十日晚,叠奉差传覆讯。厶等到堂,差又传称门谕缓讯。廿一日午,差又传唤身等到堂,又奉门谕缓至晚堂,厶等只得暂回。届至傍晚,正在候讯,突有捕差王太等赉票到寓,云此案奉委捕勘。 嘉庆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攒弊宕,愈出愈竒,无奈结叩事”。

本来案件将要进行最后的讯断,却又无端要重新勘验。然而这个信息并没有被及时地传达到陈徐明一方,其从十八日午一直等到二十一日晚,中途几度被告知“缓讯”,满望有期,却终被受贿的原差所“愚弄”。

而对于抢卖松木案的判决结果,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显然并不理服,随之抛出了“掘坟”说辞,使得案件进一步复杂化。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宽印不畏路途遥远,“匍水次泣叩”,赶到九都小溪,再递一状,“清明祭坟回后……陈留太挥令金绍圣、金刘福……将厶平斜屋后山,子云公坟,掘扦抛弃,平斜小土名老虎窝,王氏祖妣坟土,扦掘散掷,致穴破露” 嘉庆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绍宗呈状,“为违谕背毁,号赐勘究事”。此次掘毁祖坟事件的爆发,使得整个案件更加焦灼,两造围绕“坟墓”这一争端,展开了新一轮的辩驳。

但紧接着,地保杨朝英的禀文,却给出了关于“掘坟”的不同解释。称:“上年十二月十八,沐宪庭讯”,山断于金绍圣、绍宗等估赔柴价,且“约本月初四、五等日交钱”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眼看交赔柴价日期临近,陈氏“虑追柴价,计希宕没”,故而翻控,自导自演了一出“掘坟”闹剧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五日金绍圣呈状,“为刁诬抗断,粘核剖究事”。地保杨朝英作为案后落实判决、追缴赔偿的执行者,此时再一次介入本案,这也从陈宽凤、陈宽印兄弟所呈讼词可以窥得:“厶遵邀保踏明分管、估补柴价……处息完案,不料绍圣复生枝节,嘱保宕延,坐视不理。” 嘉庆二十年五月十三日陈绍宗呈状,“为乘断伤害,不已结叩,勘究保墓事”。而此刻原差的转向,也尤当注意:“苦遭恶原差勒身多钱不遂,转受瑞明、绍圣之厚贿。” 嘉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陈绍宗呈状,“为抗批弊延,叩恩饬催事”。这里恐怕不只是勒钱不遂的问题了,原差留启、张铧眼看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即将败诉,转而成为了金绍圣一方的帮讼者。

纵观本案,地保、原差作为帮讼者活跃其间,在两造控案过程中多进行“有效”的司法干预,并且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地保案前的调解处息,案后又以估赔柴价的身份再次出现;原差先以“遵往协保”的身份介入讼端,后逐步成为案件调查的主要负责人。两者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介入到本案,进而争夺地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力。当然,地保、原差只是作为主要帮讼者而出现的,在本案中还有诸多其它群体的介入。

(二)多方群体介入本案的事实

历经五年的冗长讼争,同时还伴随着各方的调解介入,本案不仅案情复杂,而且案中有案,诉讼双方你来我往,多次控告,且随着案件的不断升温,两造所寻求的帮讼群体也在不断转换。据统计,涉及本案的各方群体大致有原差、典史、革书、经承、招书、地保、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其又可细分为官方系统人员、民间系统人员和半官半民人员。

官方系统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于本案中主要体现在原差、典史、革书、经承和招书这五类职役群体的介入。以留启、张铧为代表的原差群体,在本案中基本上就是官方介入讼端的缩影,无论是勘丈验契,还是吊催传证,均在其中充当了有力角色;而本案中唯一的勘图就是典史顾安所呈,可见其具有会勘上报权;革书刘寿昌利用自己的呈据收架权,也多受贿其间,“(印契)系革书刘寿昌收架,身叠呈请吊,寿昌听宽印贿嘱,匿不检呈” 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陈如明等呈状,“为灭祖伪占,遵粘核吊勒讯事”。;作为本案经承的陈兆榕,则主要有送票权和吊验权,“经承陈兆榕,胆不缮送补传之稿,致原差无补传之票”、“并着该承检呈陈瑞明粘案契拠” 嘉庆十九年十月十七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绞串移佔,驾勘即明事”;嘉庆十九年九月初一日陈徐明等呈状,“为党伪冒佔,乞核併吊事”。;而招书的职责则主要是记录供词,“白主庭讯,初供贿串招书,倒落厶等供词” 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蒋有朋、蒋有先呈状,“为不奉讯追,不得回家事”。这五类群体几乎都被呈词人指出有受贿倾向或事实,可见由官方系统介入地方民事争端的人员和群体,多以谋利索贿为办案首要目的。

民间系统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于本案中则主要体现在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这五类地方群体的介入。中人群体在民间一般充当立契的见证者,而在本案中中人和地保多合称出现,曰“保中”,其不但能调解纠纷,“厶剧报保中杨朝英、朱旭旦、郑陈海、孙留进等,到伊家向理(调解)”,还可丈勘山界,“厶屡邀保中踏明山界” 嘉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陈氏呈状,“为势横掘毁盗拚,亟赐亲勘封究事”。按:此处“陈氏”,指青田县十六都陈氏家族相关人员。因本案宗为抄白,并无原告、被告栏,故只能从呈状正文中判定两造为何人。而有些呈状又全文用“厶”“身”等身份性代词指代己方,虽不能确定具体呈状人,但从所控对象,可确定其为十六都陈氏家族人员无疑。后文因之。;作为生员的蒋有华,同时也是本村的绅衿,“印契前因势衿蒋有华,教唆李作文谋占身良坑山场粘案” 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陈如明等呈状,“为灭祖伪占,遵粘核吊勒讯事”。多教唆兴讼,且有时生员群体还会直接参与纠纷,“与生员留显宗锯板,现砍在山”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十日陈绍宗呈状,“为既毁復盗,翘恩预封,便勘即明事”。;而身为耆民的武光美,在本案中不但有验明契据的能力,“经耆民武光美……验厶分单等据确鉴” 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一日陈氏呈状,“为谱伪有三,指叩涂销事”。甚而还从中教唆、包揽词讼,“无如印等又听武光美等诡计”、“且武光美惯伪包揽,案积如山” 嘉庆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陈徐明等呈状,“为攒弊宕,愈出愈竒,无奈结叩事”;嘉庆十九年九月初一日陈徐明等呈状,“为党伪冒佔,乞核併吊事”。可见自明开始的老人制虽然在清代已逐渐式微,但其相关职能似乎还在缓慢消解中,在乡村中仍有一定的后续影响力;在两造纠缠不休时,县令有时还会把案件交给相应的两造族人来调息,“并请族房更正宗谱,处息完案”、“批饬房族查覆” 嘉庆二十年五月十三日陈绍宗呈状,“为乘断伤害,不已结叩,勘究保墓事”;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一日陈氏呈状,“为谱伪有三,指叩涂销事”。;而普通民众可以是邻人、村民等,其可参与案件初期的调解,“厶等当投地保杨朝英,地民鄢?云等,前往理论”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也可协助勘验,“随投地保杨朝英、朱旭旦、邻孙留进、郑陈海等,验明情形” 嘉庆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绍宗呈状,“为违谕背毁,号赐勘究事”。还可充当质证,“伊原卖章国贤之子,章大宾确可吊证” 嘉庆十九年十月初三日陈氏呈状,“为旧谱不呈,要证未到,凭何质讯事”。不论是生员和耆民的教唆、包揽词讼,还是房族以身家大族的身份介入争端调息缓讼,其在谋利的同时,更多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势。可见由民间系统介入地方民事争端的人员和群体,多以维持其在乡的权威为主要目的。

半官半民的地保群体也同样介入了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且出现频率最高(其相当于整个官方系统各群体出现的次数之和)。地保杨朝英的身影贯穿了整个案件的始末,可见其在本案中的特殊地位。而地保朱旭旦则是在后来盗毁祖坟案中出现的,这极有可能是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对杨朝英和金绍圣的腹友姻亲关系产生了担心,怀疑其可能会在案件调查中徇私,故此转而投案于别家地保。

明清时期操纵地方民事诉讼主要有歇家、代书、衙役等群体 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453页。而在本案中呈现介案人员的核心是地保、原差,与学界所公认的有别,故有必要对地保、原差在地方民事诉讼的作用作一详细的论述。

二、地保群体以横向职能拓展的方式全程介入到本案

纵观本案,一个不可忽视的地方势力就是以杨朝英为代表的地保群体。对《清嘉庆年间处州府青田县〈陈氏、金氏等互控山林争产案〉文卷抄白》的46篇状词进行统计,出现有地保或地保杨朝英的高达21篇,将近一半,说明地保在本案司法诉讼过程中承担了较为关键的作用。此外,《青田县志》中也曾记载,有外乡民众到青田地界寄居搭棚,忽来忽去不易管理,于是县令“稽察之法,总责成于地保、歇家” 光绪《青田县志》卷4《风土志·风俗·外民》,《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第205页。地保和歇家并列,值得探討。由此可见,地保在清代基层社会管理和司法运作中,确实扮演着重要角色,现概述如下。

地保一词,由“地邻保甲”简化而来 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81页。自清代中后期以来被广泛记载在各地方文献中。关于地保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简而言之,其是在里甲职能弱化和保甲职能泛化的共同背景下,而产生的一类乡官 关于地保的产生,萧公权认为,保甲承担了里甲的职能,是导致“地方”或“地保”这类乡官产生的部分原因,然而却不能把由里甲到保甲的功能转移,简单地理解为保甲替代了里甲,其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单一体系下从较低的阶段向较高的阶段的一种过渡(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第47、78页);而刘道胜认为,随着编审制度的废除,清代里甲组织的功能日趋削弱乃至崩溃,进而保甲逐渐取代了里甲(刘道胜:《清代基层社会的地保》)。地保具有半官半民性质,主要充当政府的在乡役使。在本案中,地保群体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民事司法审理流程,根据本案诉讼文书的具体内容,地保的民事司法职能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接受报案、居中调解、维护禁约

地保辖区内一旦出现田土户婚之类的民事纠纷,乡民在第一时间便会上报给地保。在本案中,两造发生多次纠纷时,均先后寻求地保的帮助和支持。在抢运松柴事件发生后,蒋有朋等先选择向地保杨朝英等报案,“厶等当投地保杨朝英”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蒋有朋等呈状,“为带伙强运,号亟押运拘追事”。;而在掘毁祖坟纠纷中,双方在事件发生后也均立即向地保投案:“厶(陈宽印)闻往视,目见心伤,随投地保杨朝英” 嘉庆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绍宗呈状,“为违谕背毁,号赐勘究事”。可见,不管是在抢运松柴后,还是在坟墓被掘毁后,两造均选择在第一时间内具投地保,验明情形,以便讯断。

除了接受报案,地保还起到居中调解双方矛盾的作用。在本案的诉状中,也多有体现:“剧(赶紧)投堂叔陈留太、陈汀州、地保李廷泮向理”、“厶(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剧报保中杨朝英、朱旭旦、郑陈海、孙留进等,到伊家向理” 嘉庆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陈仓碧呈状,“为纠夥凶焚,律究保命事”;嘉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陈氏呈状,“为势横掘毁盗拚,亟赐亲勘封究事”。均说明了地保虽没有案件的裁决权,但却有一定的纠纷调解职能。结合本案,地保的居中调解职能又有如下特征:第一,调解在表,息讼于里。即在纠纷发生后地保一般尽可能解决事端,避免诉讼,止讼于始。只有当调解失败时,才会把案件上报给县衙,再凭发落。如“厶(金绍圣)即于三月初一,投保验明,意图呈究,朝英以该坟虽贴连厶父坟顶,扰无伤碍,劝厶息讼”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五日金绍圣呈状,“为刁诬抗断,粘核剖究事”。金绍圣发现无祀古坟被掘毁后,立即投保,可得到的却是地保息讼的劝告。第二,官方授予并认可地保的调解权。如县令孔龙章在堂讯后判道:“谕饬着保众调理” 嘉庆二十年三月初二日陈绍宗呈状,“为违谕背毁,号赐勘究事”。说明官府往往直接命令地保等居中调解,息讼止案。然而作为地方细故权威评判者的地保,有时也会遭遇“无庸厶地保管理”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的回绝,这显示了其仍属于民间纠纷处理状态,没有强制性的特点。

此外,地保还具有对禁约等调解文书的执行进行监督与落实的职责。如在嘉庆十九年八月初八日的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呈状的附属干证文书中,有一份禁约载:“先年盗砍陈君明护荫坟树,已前丽邑具控责罚,复坟不许重犯”《乾隆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王义卿等立禁约》,藏浙江师范大学出土文献与汉字研究中心。而在此禁约最后的见禁人一栏中有“地保见禁”一词。可见,地保具有保证禁约有效推行的职责。

(二)调查取证,作为干证

案件进入正式的审理后,地保则常又被委任去调查取证。如在回复两造呈状的批词里,知县就曾多次饬令地保详细调查事件真相:“候该地保查估饬还,并覆察夺”、“着交该地保查明”等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十日陈绍宗呈状,“为既毁復盗,翘恩预封,便勘即明事”;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五日金绍圣呈状,“为刁诬抗断,粘核剖究事”。在本案中,地保的调查取证工作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勘丈田土。“厶屡邀保中踏明山界”、“厶(地保杨朝英)始往踏明株树窟山界一面” 嘉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陈氏呈状,“为势横掘毁盗拚,亟赐亲勘封究事”;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可见在此次争端的山址界定上,地保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并且地保有时还会对特殊界址进行勘丈,如坟墓,“厶(杨朝英)随往验坟”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其二,吊验契证。在本案唯一一份地保禀文中,“(杨朝英)查瑞明族簿支图,陈姓两房,各有的沠,寔在无坟添换,令绍宗自向本房清理”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可见杨朝英有对两造所呈证据鉴定的职责。

此外,地保在配合调查取证的同时,也常会作为重要的干证而出现。因地保身份的特殊性,对当地人、事较为明了,消息灵通,故而地保的所言所行,在县官审理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表现形式又大致分为两种:其一,作为人证,地保直接参与案件的堂审。如在十月十五日的口供中就有杨朝英的供词,可见地保杨朝英应是作为人证直接参与了十月十五日的庭讯。其二,地保的呈词作为间接证据,被州县官所考量。如在认定陈宽印抢运松柴行为时,知县就有批词:“陈宽印搬抢柴觔,既有地保杨朝英验明可证,又有运卖行簿可查,自可就案质究,原不必得诣勘而明,候勒差拘案究迫”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蒋有朋呈状,“为抢运弊没,号恩查验讯追事”。对知县来说,地保的呈词与行簿书证并列,是较为可信的证据。也正因如此,诉讼双方均在呈文中多次强调“地保可质”,借以加强自身状词的可信度,争取知县的支持。

(三) 落实判决,追缴赔偿

案件判决后同样需要地保的参与来保证判决的有效落实。如金绍圣呈文中对抢运松柴案判决结果的描述,“上冬十二月十八,恩沐讯明:该处陈宽印并无有山交连,着地保估赔柴价,并踏明椥树窟山界,断案分明” 嘉庆二十年四月初五日金绍圣呈状,“为刁诬抗断,粘核剖究事”。雙方后续的经济赔偿、踏明山界等处置都需要由地保负责。但据地保杨朝英随后的禀文可知,其在落实判决的过程中却受到了陈宽印等人的拦阻,“至初四日,厶正结凭交柴价,绍宗突云,此案伊已翻控,无庸厶地保管理。厶实难以强从,缘奉谕饬清理,情想两造再生事端,不敢再延,合情赶报” 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杨朝英奉知县命令估赔柴价,却遭陈宽印以翻控为由拒绝。针对这一情况,地保杨朝英一方面“实难以强从,缘奉谕饬清理”,意图凭借知县的命令处理柴价问题;另一方面担心纠纷再生事端,即刻向知县汇报事态详情。

从案前到案中再到案后,地保在地方民事诉讼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真可谓是无孔不入。其积极参与到案件的各个环节,虽然在每个环节都没有决定权,但地保正是用这种方式,抓住一切可利用的司法空间,游走于案前、案中、案后,继而以横向的维度拓展自身的司法职能范围,增加其干预地方民事讼案的机会。

三、原差群体的基本职能考及其纵向拓展的禀覆权

在本案中,除了地保,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地方势力就是以留启、张铧为代表的原差群体。原差,在整个案件讼争中,频频浮于词端。显然,这相当程度上说明了原差在本案司法诉讼过程中应承担了较为关键的作用。

在清代,原差是轮值性衙役群体的一种。乾隆十二年,据大学士高斌奏称:“江苏烦剧重地,书役之侵蚀飞洒……至所谓书役者,约言若无多人,其实一邑中其类何止数百。盖书,则有经承、书办、清书;役,则有原差、快役;以及图书、里书、排年里长等类,实繁有徒。”《清高宗实录》卷二九九,乾隆十二年九月乙巳,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08页。而清代文人唐英的剧作中曾多次记载:“当日我是原差,本县大爷发出公文一角,刻不容缓……当日我是原差,今日县主着我立刻往山东去关照缉捕” (清)唐英:《灯月闲情》,《麫缸笑·打缸》,《续修四库全书》第176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81-482页。从“当日”一词可以明显看出原差一职通常是由各房职役轮流充任完成的。

同时,原差作为衙役,在赋税征收和诉讼厘定等领域均有较大的职权,是州县胥吏的马前卒。其经常下乡,或催或征、或勘或丈,并以禀帖的形式上报给州县官;或在衙勾提羁押、上仓解漕。而在清代地方诉讼中,原差是必不可少的,如在一宗正式案卷的封面上,原差作為重要成员就赫然名列其上,“审牌既挂,该承行即将原诉投禀等件,挨日清理,粘连成卷,外加页面,上写某州县一宗为某事,左傍写某年月日,右上写某房承行某人,下写原差某人,送审”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词讼·审讼》,《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6页。那么,原差的职能有哪些呢?

(一)原差的基本职能考

关于原差的司法职能,“原差的职责主要是押解犯人,过堂时传唤原、被告” 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456页。揆诸清代文书档案以及各种笔记、方志、政书等文献记载,原差职能基本分属于两大责任区域:刑名和钱谷,即治安控制和赋役征收。而其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又可细分为民事和刑事两方面。

1.原差在钱谷方面的职能,主要就是钱粮催征。

一般来说,原差均有下乡催征赋税的职责,“查前此相沿陋规,递年设有总收名色,更换轮值,又有原差、房保等役下乡承催总收甲头,按期听比,此历来通例也” 康熙《宿松县志》卷34《艺文四·禁革渔芦二课陋规碑记》,清康熙刻本,第88页。康熙年间,为达到落甲自运的目的,进而实现一对一的督催追比,滚单这一新的催缴体系得以大力推行,而在其中原差亦充当重要机员,“一曰滚单之阻滞,宜流通也……今似当以催头不完者,或原差押完,或另行带比” (清)戴肇辰辑:《学仕录》卷2《赵申乔·为征粮事具呈邑侯》,《四库未收书辑刊》第2辑第62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同时,原差还有清审丁粮之职责,“清审丁粮,着老人、原差唤集通县士民,每日清审一里,逐名对负,勺合不敢隐匿” 康熙《通城县志》卷3《善政·均平粮差》,《故宫珍本丛刊》第139册,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页。

2.而原差在刑名方面的职能,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勘验、催传、勾提和羁押四个方向。

有关原差的勘验权,则又往往视案件的不同属性,细分为刑事审判的查验、检验和田土民事案件的勘丈 刑事审判常须查验或检验,民事审判无之。与之类似者,则为田土案件之勘丈。勘丈者,查勘或丈量田地、房屋、坟墓、山场也(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如发生凶案时,原差对尸体的检验就必不可少,“如所供尚非无因,亦不可即行开释,须交乡牌原差带往该处,伺候勘验后,委无别故,再行释放” (清)穆翰:《明刑管见录·勘验受伤路尸》,(清)葛元煦辑:《临民要略·亨集》,载《丛书集成续编》第5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620-621页。“并因原差秉公丈量,伊忿无可洩,一并牵控在内” (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1《详县氏阎长顺府控张冠一案详文》,《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555页。而原差的田土丈量权,亦是界定田地争端的关键因素。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勘验权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差下乡。故而在众多官箴案牍中,或有原差下乡探勘者,如“此案于七月二十九日,派原差带同宫宋氏下乡寻董姓之屋,伊虽寻到董姓门首,而所说屋之方向及屋内物件,无一符合” (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3《宫殿南控董士民案堂判》,《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601页。;或有原差下乡取证者,“饬令原差跟随高洛三下乡,取高佐为他人所写之契,以五十里之程途,限以一夜取到” (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3《赵佐控高登安案堂判》,《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602页。而关于原差勘验的具体情形,从清代官员曹煜《再上钟太守》的一封文书中可以窥得:

(康熙二十年)初五日,奉台檄委,丈芦荡等田。某虽在病中,即着役唤本州原差,竟无一人至者。初十日,病稍愈,着役知会原差。某于十一日,即驰至十九、二十两都地方,迄今三日矣。自备船只供给,河干飘泊,寒威凛冽。在某既蒙台委,敢不夙夜兢兢,而原差迄竟不至。无原差则不识公正为何人,无公正则不知田荡在何处。伏祈台台立着原差,勿推诿漕务,在城迁延,各公正星刻下乡,以便挿标履勘。某抱病河滨,饥寒交切,度日如年,伏祈垂念,是感是祷。 (清)曹煜:《绣虎轩尺牍》二集卷3《再上钟太守》,《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73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198页。

康熙二十年十二月,正值隆冬,时任江南太仓学正的曹煜,奉钟太守(苏州知府)之命清丈芦洲田土。而应实际负责丈勘工作的原差们,却迟迟没有到丈。故此出现曹煜《再上钟太守》的情形,而曹煜在上呈中的所述,尤为值得推敲:第一,“立着原差,勿推诿漕务,在城迁延”,这说明原差群体在漕粮收兑或运输中,还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有一部分的漕务职能在身;第二,“奉台檄委”,苦苦在芦荡边等了三日的学正曹煜,寒病交身,冀希原差清丈田土,“挿标履勘”,但“竟无一人至者”、“原差迄竟不至”。其原差丈勘工作的宕延由此可见一斑。而身为学正的曹煜,竟不能有效的指挥原差,进行正常的政务处理,尤为值得深思。透过原差群体的玩忽职守,更多呈现出的是一幅“盘根错节”的地方权势关系网,而原差在其中的具体职能与实际作用,值得探讨。第三,“无原差则不识公正为何人,无公正则不知田荡在何处”,曹煜的一句话则道破了原差丈勘职能的关键所在,即原差垄断了对地方田土勘丈的权力 在《与均禹音太守》一文中,曹煜就多次提到公正与原差的关系,“某本不知荒在何处,公正圩长引至其地,以为此处,则勘此处矣;某亦不识公正圩长为何人,原差唤其人至,则是其人矣”(曹煜:《绣虎轩尺牍》二集卷2《与均禹音太守》,《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73册,第192页),可见原差常常利用与勘丈人员熟识的条件,包揽地方丈勘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原差即公正”,或说原差即权威。

而催传和勾提两者职权比较相像,均是州县官在正式审理时,命原差对相关人等的提集质询,但一般均言催传状民和勾提犯人。所谓的催传,多适用于民事诉讼,即随著案件的审理,州县官们对诉讼两造的不时传讯(其中也包括对相关契证和人证的传呈和质讯)。如清代莱阳县令庄纶裔,曾有一份批词言:“原差奉票传尔,系由原告指控,遵奉本县信票,原差并无不合,即使所控不实,亦由吴甲龙妄指所致,与原差更属无干” (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2《张丕基控吴甲龙案呈批》,《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585页。即证明了原差的催传权是由县令亲自授予的,并且有着强制的执行力,不容置疑。当然,原差催传职权的实现还需一定的凭证,即需持县信票,以正其身,防冒杜伪。而在案件不断审理的过程中,县令也时常需对两造的相关人证进行质讯,以明案源,“着原差催传一干人证,听候讯究核断,以杜讼根” (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2《王丁氏控王元进案呈批》,《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584页。

原差的勾提权则多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即对在案犯人的提讯。此时,案件情节一般比较严重,州县官更加谨慎佥差,不轻易发出拘票,如黄六鸿所言:

拘提,量事之难易、人之多寡、路之远近,定有确限。令其按期回销(限期见莅任部清号件条内),违限,自应摘比。宜将各房差簿定期比较。在比者,朱笔点到,酌违限远近行责。回销者,即与注销。不到者,出小票止拿原差,不必改差,以滋骚扰,原差拿到必责。凡抗拘不到,已改差拿,而牌上正犯仍有不到,必该差明知必责,定受重贿,希图破调,必重责,严限补拘,自无不到。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1《词讼·比差》,《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332页。

县令的谨慎发票,于之原差,主要表现就是限期票销制度的设定。所谓限期票销,即原差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令所给发的拘提任务,然后回衙,票销另给。票销期限则根据“事之难易、人之多寡、路之远近”等来确定的。简而言之,限期的主要作用是让原差快去快回,防止其下乡滋扰百姓;票销的作用则是定期清毁拘票,防止原差对其重复利用,恐吓乡人。然而,即使有着如此严密的限期票销制度,面对拘提,还是会常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原差的违限不拘;二是犯人的抗拘不到。而这两种情况又往往互为表里,原差的违限不拘多是受当事犯人的重贿,明知必受责罚,仍希图破调;犯人的抗拘不到又多是“仰仗”原差的从中障罩,宕期不拘。州县官面对此弊病,则更多的仍是强调“严限补拘”,试图以此比差,规范拘提。

除了上述三权之外,原差还有羁押一权。“牒诉纷投,准驳只听之秉笔;勾提羁押,去留悉听之原差” 贺长龄:《崇俭尚勤札》,《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0《治体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337页。可见原差除勾提外,羁押人犯也是其重要的职责。关于原差的羁押权,又可细分为羁留和押解。而原差在行使羁留犯人这一职权时,常常过逾,“原差私设伙房幽禁人犯,非刑诈勒,许令被害之家赴辕指控,计赃议处” 咸丰《顺德县志》卷32《杂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18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3年版,第2834页。这里所说的伙房即为原差私设的犯人羁所。值得注意的是,原差的押解权和上文所言的勾提权有着明显区别。勾提一般指的是原差持县信票,将案犯从其住所(或羁留地 按,这里所指的县城案犯羁留地,又大致可分两种:即官方所设羁所和歇家所营歇店。胡铁球曾指出,明清政府把犯人解押的职责往往交于歇家,于是歇家自身的社会功能逐渐延伸到解户这一身份,进而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司法领域。其家就是关押犯人之地,直接称之为“歇”(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440-445页)。)带到衙门受审(或待审),是在案件审理中的差押行为;而押解权,则多是指案件审理完后,原差将犯人起解到驿站或服刑的地方。如明末佘自强曾多次强调讼事宜敏,“即有二三不到,不必等齐。问理后应解人犯,佥原差起解;应申候详者,发歇家认保;无罪者,尽发回” (明)佘自强:《治谱》卷4《讼事宜敏》,《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120页。即案子过堂后,县令应尽快命原差押解人犯,免生意外。

由此,我们大致可得出以下结论:原差的刑名司法职能,于民事诉讼案件上,止限于勘验权和催传权,而其勾提权和羁押权则更大程度上适用于刑事人犯的身上。同时,因为本文所选案宗为民事田土争端,故而在下文结合本案分析原差司法职能时,暂且只讨论其勘验职能和催传职能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作用。

(二)原差在本案中的司法作用

在上节中,笔者已探明原差在民事司法诉讼中的职能主要就是勘验和催传。那么具体到本案件中,原差的实际司法职能又有多大呢,且看一纸原差的禀文:

原差 留启、张铧

为遵查禀覆事。缘民金绍圣、蒋有朋,呈控陈宽印、陈宽太等,强运松柴一案。奉票确切查明,并吊陈宽印等执管契据呈验等谕,遵往协保查土名桂树窟山场,陈徐明等出卖金绍圣为业。山内松木原有录样,蒋有朋向金绍圣批砍做柴。陈宽印等声称该山系伊祖父传管之业,执有分单、交约为凭,将松柴运存在家,不日发卖。未奉禁止,难以强从。除催金呈契外,并奉饬查,先行禀覆,可否另票集讯之处,出自恩裁,伏乞恩主太爷电情裁示施行,上禀。

计粘 宪票一道

候查封吊契集讯,票销另给。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九日禀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九日原差留启、张华禀文,“为遵查禀覆事”。

这也是本案宗唯一一份原差的相关禀文,从中可以看得,原差有如下权责:奉票确查,吊契呈验,如“奉票确切查明,并吊陈宽印等执管契据呈验等谕”;协保查明,如“遵往协保查土名桂树窟山场,陈徐明等出卖金绍圣为业”;催呈契据,饬查禀覆,如“除催金呈契外,并奉饬查,先行禀覆”。奉票确查、协保查明应属于原差的勘验职能,吊契呈验、催呈契据则属于原差的催传职能。那么问题来了,“饬查禀覆”(即原差禀覆权)是一种怎样的司法职能?

原差的禀覆权(回禀权、回覆权),即是原差把整个诉讼的现阶段案情进展上覆给县令的一种义务性职责。其至少应包括如下两种情况:一,原差勘验后的结果上禀,如“差曾查明,延不具覆” 嘉慶十九年八月初九日蒋有朋呈状,“为藐法私运,号亟押封事”。;二,原差催传后的两造到案情况上禀,如“身苦住城候讯,原差延不禀到” 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金绍圣呈状,“为伙佔绞宕,勒讯正业事”。也就是说,在地方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差的禀覆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其勘验职能和催传职能基础之上的纵向权力延伸。

而与地保的上报权相比,原差的禀覆权则更具有改变案件整体走向的力量 按,为了和地保的上报权作一比较,此处所言的原差禀覆权,主要指的是其勘验后的结果上禀。其一,就原差的禀覆内容来说。其是在地保勘验上报之后的二次查验结果,其可证性更强,更具有说服力;其二,就勘验人员来说。相比较地保而言,原差属于正式官属职役群体,有更多的勘验经验和更好的勘验手段,勘验结果更容易被县官所接受;其三,从本案呈词来看。文中多次出现两造对原差“延不具覆”的指责之声,这也从侧面说明,原差群体正是利用自身禀覆权的力量,需索受贿,进而改变案件走向,为贿差者办事。如陈宽凤、陈宽印兄弟呈词中就曾指出“况原差又曾查验,圣又贿差先埋一禀” 嘉庆十九年八月十八日陈绍宗、陈绍元呈状,“为刁狡寔甚,指叩察讯事”。即明确显现了“禀”的重要性与“禀”的可贿性。

此外,原差在本案中还有一些其它的附属司法职能。在勘验职能之下,原差还有山林封禁权。如蒋有朋呈词,“(陈宽印等)不待讯结,擅于八月初八、初十及十四、十五等日,尽数偷运到瓯和豊柴行变卖。厶迭求封禁,宽印嘱差漏封,任其装载,得价烹肥”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蒋有朋呈状,“为抢运弊没,号恩查验讯追事”。;在催传职能之下,原差还可吊验宗谱。如县令白萼联的批语,“陈绍宗粘呈支图,自必本诸宗谱,候饬差吊验,并着该承检呈陈瑞明粘案契据核讯” 嘉庆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陈如明等呈状,“为灭祖伪占,遵粘核吊勒讯事”。

由此观之,原差在地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职能并非单一化、固着化,除了官方所规定的勘验职能和催传职能外,州县官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派发给原差更多的权力,而原差群体也会想方设法拓展自身司法职能,从权力的纵向维度入手,增强自身司法职能的可信度,甚至不惜逾越法律,出现包揽诉讼的行为。

四、地保、原差司法职能的重合及其关系考

(一)勘丈主体 按,本文所分析的勘丈主体为案件主要勘丈者。譬如生员、乡邻等在本案中也有勘丈行为,但只是零星出现,不成系统,难以加以分析,故而本文所言的勘丈主体,均为多次参与勘丈的群体。的多重化与案件调查权的归属

在对地保、原差深入分析后,笔者发现两者在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存在着权责重合的现象,尤其是在勘丈权上。正如前文所言,地保在调查取证阶段有勘丈田土的职责,如“厶屡邀保中踏明山界”、“厶(地保杨朝英)始往踏明株树窟山界一面” 嘉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陈氏呈状,“为势横掘毁盗拚,亟赐亲勘封究事”;嘉庆二十年三月十八日地保杨朝英禀文,“为遵理不依,据情禀覆事”。有时地保还会对坟墓等特殊界址进行勘丈。同时原差也有勘验职责,如“所有山形坐落,拠差张铧明晰指禀” 嘉庆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金绍圣呈状,“为一害再害,结叩迅讯事”。且原差的勘丈职能有时是作为地保勘丈后的一种补充行为而出现的,如留启、张铧在禀文中言,“奉票确切查明……遵往协保” 嘉庆十九年八月初九日原差留启、张铧禀文,“为遵查禀覆事”。

随着多方群体的不断介入,整个案件的勘丈主体不仅只有地保、原差,还包括了典史。如典史顾安上呈道:“奉批诣勘绘图,覆候察讯……合将勘过情形绘图具详”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典史呈文,“为再呈坐落,搃祈勘讯事”。并还随文附了勘图一纸。前文已述,本案卷中出现的捕主即为典史。而呈文中则多次出现“嘱捕求勘”,又如“昨捕主于初五,诣山勘明,延不详覆,案搁至今”、“延至十一月初五,捕主始行诣勘” 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蒋有朋呈状,“为抢运弊没,号恩查验讯追事”;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金绍圣呈状,“为临讯弊宕,恩勒祥究事”。均可得知勘丈是捕主(即典史)的一项主要职责,同时其也多利用自身的诣勘权宕案拖延。案件的勘丈主体在本案中呈现出多重化的特征,地保、原差和典史均可勘丈。那么在史籍记载中,勘丈职责具体是属于哪一群体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州县官在案件发生后常需亲临勘丈,以示公平。如《大清律例》载;“民间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洫,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保査明呈报,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7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0-41页。;同时,黄六鸿也道:“宜令中证、亲族、地邻人等公勘四至界址,从公处明回报,如不输服,然后亲身单骑减从,秉公踏勘,即从彼处究明,以定立界址,免其后争”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20《杂犯·侵占田坟》,《官箴书集成》第3册,第438页。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县官下乡勘丈的记载,律令要求和现实案情似乎在此刻产生了错位。可见在一般的民事细故案件中,州县官们都不会亲临勘丈,具体案件的调查取证都是由各类职役群体来承担的。爬梳史料,前文已证明地保和原差确有勘丈的权利,那么典史(即捕主)呢?在县令因公事外出不在时,典史有时可以直接进行诣勘,但前提是主官的同意,如“该县因另案赴乡相验,随委典史诣勘” (清)吴文镕:《吴文节公遗集》卷47《公牍·批靖安县禀复批饬查讯县民罗坤福具控涂其焘等掘冡匿棺一案由》,《续修四库全书》第1520册,第511页。《徐雨峰中丞勘语》一则案件载,“典史挖坝勘验,坝内有桩有埂,直在操曲在袁” (清)徐士林:《徐雨峰中丞勘语》卷2《操祖铭恃强伐树案》,《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一编)》第11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273页。可见作为掌管缉捕、监狱的县衙属官,典史确有一定的案件勘丈权。

厘定完勘丈主体之后,紧接着会面临一个问题:为什么多方群体都要介入勘丈?换言之,案件勘丈的重要性在哪里?笔者结合本案,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勘丈权的最终归属指向,尤为重要。因为过勘后,相关职役群体会把所勘情况(尤其田地山林界址)报给州县官。而勘丈结果作为一项关键证据,就会被两造所盯上,贿而变勘之虚实。第二,从勘丈方来看,多方群体的介入调查,本身就证明了勘丈的重要性。第三,从勘丈权的发出来看,“厶剧曾于三月初二日奔赴七都行馆请勘”、“白主受其欺朦,即委捕勘” 嘉庆二十年五月十三日陈绍宗呈状,“为乘断伤害,不已结叩,勘究保墓事”;嘉庆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蒋有朋呈状,“为抢运弊没,号恩查验讯追事”。可见只有州县正堂才有发出勘丈命令的资格,这也足以说明了勘丈环节在整个调查取证中的地位。

作为案件调查权的一个重要分支,田土勘丈在本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勘丈主体的多方介入,则又加剧了这一调查权力归属方向的复杂性。表面上,本案的勘丈调查权是在地保、原差和典史三者均分共享的前提下进行,而实际上,案件调查权的分配可能并不相当于等量的权力分割。相较于原差、典史,地保群体的案件调查权,从案前、案中、一直持续到案后 按,不管是案件前期的调解还是案后的落实判决工作,案件的调查都会渗透在其中。首先,没有提前的调查,就很难说能公平进行调解;其次,案后的落实判决,很多时候会涉及田土山林的重新分配,这时相应的调查勘丈,厘清界址,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其乡村人员身份构成的特殊性,易和民众打交道,故而其参与讼案时间尤其长。同时也正因为半官半民身份的局限性,地保权力低微,故而其只能将案件调查权进行横向延伸,使其辐射面不断扩大,贯穿整个案件的始末,进而横向扩大自身的司法职能范围,增加其权力“兜售”的机会。而原差、典史等官属职役群体,则更多是从权力的纵向维度入手,一级一级抬高自身司法职能的可信度,继而使其调查结论的可证性更强。如在本案的山林勘丈上,最初是由身份低微的原差以“遵往协保”的辅助方式介入,随着案件审理的逐渐焦灼,县令继而委派县署的佐贰官员典史顾安“诣勘绘图”。很明显,在勘丈这一环节上,从原差到典史,官属职役群体的派出,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趋势。从最开始原差留启、张铧的辅助勘丈到最后典史顾安的呈文勘图,本案的山林勘丈也随之显得更为专业和谨慎,其勘丈结果也渐渐明晰,逐步接近事實真相。其实很多时候,地方权力的分配是由不同职役群体于不同维度方向的扩展所构成。譬如本案的案件调查权,地保群体更多的是从横向扩大自身的司法职能范围,而原差、典史等官方职役群体则更多是从纵向加深自身的司法职能可信度。

(二)对地方介案群体的思考

不管是半官半民的地保群体,还是由原差、典史、革书、经承和招书构成的官方群体,亦或是由中人、生员、耆民、房族和普通民众构成的民间群体,均为在地方民事诉讼中政府连接民间的有效介案群体,它们是地方司法控制中必不可少的社会团体,同时也以其各自的民事司法职能介入讼端,或勒敛索贿、或保持势力、或维稳乡里、或固强宗族,成为地方社会权力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各自不同群体之间往往还伴随着权力重合的现象,然而这并没有破坏它们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它们或横向扩大自身的司法职能范围,或纵向加深自身的司法职能可信度,互为表里,不但没有使整个地方群体网络发生丝毫的错位,还在这种司法干预下不断加固自身的存在影响力。

而在各方职役群体纷纷介入本案的同时,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按清代法定司法程序,必须参与案件的歇家,在本案中并没有出现。原因很复杂,其一是清雍正以后,歇家的记载方式很特别,往往仅出现在官方正式呈状的格式中,而其具体活动则以原来的身份展开,如台湾淡新地区的“总垦户金广福”,仅在呈状中的格式中标明其为歇家,而在具体案件中皆以“金广福”或“金广福公馆”的称呼展开,如“擒获林李,并搜出利刀,登即锁交金广福押候……金广福将犯押解到县”,再如“奔投金广福公馆及本庄总理评论,皆以运(朱运)情词虚诞,借银是真,拐诱无证”,等等《淡新档案》,档案号:32102-001、32504-003,台湾历史数字图书馆。这些押解犯人、调解纠纷等行为,是官方赋予歇家的职能 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444、449页。详细考察淡新档案、龙泉档案等各地诉讼案件,歇家往往仅在官方正式呈状中的格式中标明,而其活动皆以原来的商号、饭店、地保、胥吏衙役、祠堂、士绅、总垦户等称呼展开,故歇家活动往往隐藏在这些重要的商号、总垦户等名字的背后。这种现象,在本案中似乎也不例外,歇家活动早已隐藏在生员、地保、原差等名字之中,如在本案呈词就有两造直接到地保家中调解纠纷以及生员包揽词讼等记载,如“厶剧报保中杨朝英、朱旭旦、郑陈海、孙留进等,到伊家向理” 嘉庆二十年四月二十日陈氏呈状,“为势横掘毁盗拚,亟赐亲勘封究事”。“武光美惯伪包揽,案积如山” 嘉庆十九年九月初一日陈徐明等呈状,“为党伪冒佔,乞核併吊事”。等等诸多记载。地保杨朝英和生员武光美的这些做法,和歇家群体在家设店、包揽诉讼的行为极其相似。歇家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构成人员极其复杂,是民间各类势力群体的展现舞台,故歇家以各类身份介入讼端,随处可见 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第39—47、429—482页。在本案的发生地青田县也不例外,地方势力群体充当歇家的记载也有所展现,如“青田旧日土旷人稀,外民多聚于此,种麻者多江西人,栽菁者多福建人,破柴者多广东人,烧炭者多仙居人……稽察之法,总责成于地保、歇家” 光绪《青田县志》卷4《风土志·外民》,《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第628页。;故青田知县吴楚椿写诗言:“几片菁菁几顷麻,破柴烧炭几千槎。招来外客笼山利,落得吾民作歇家” 光绪《青田县志》卷15《艺文志四·诗外编》,《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第895页。该县也曾因歇家多科费,而出台了“杜歇保之侵” 光绪《青田县志》卷8《官师志·名宦》,《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05号,第436页。的措施。种种因素累积在一起,歇家群体以委借其原来的身份方式悄悄潜入地方民事司法诉讼中,是极有可能的。

結 语

清代地方纠纷发生后,作为当事人的两造会不烦辛劳地开始四处“找人”帮忙,而在其不断寻求帮讼者的过程中,实则逐渐形成了地方司法权力的寻租空间,各个地方群体为此纷纷跃跃欲试,均欲获得一定的地方司法权而从中获利,故而出现了地保、原差、典史、革书、经承、招书、中人、生员、耆民、房族等诸多的介案群体。无论身属官方职役,还是民间组织,这些介案群体的不同称呼,实则只是保证其能够介入讼端的一件“外衣”而已,但此“外衣”很重要,是其能够介入讼案的象征。

而在本案中,青田县的群体介案势力多以地保、原差等身份呈现,故而笔者由此入手。

观之全案,地方群体是通过拓展、增强或委借司法权力的方式,进一步深化自身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达到其干预地方司法的目的。作为地保,以杨朝英为主体的半官半民群体,不仅在本案中有着落实判决、追缴赔偿的特别职能,更充分利用自身地方属性的优势全程参与案件,进而横向拓展自身的司法职能范围,增加其干预地方田土细故案件的机会;作为原差群体,以官方身份介入地方民事讼案,其除了基本的勘验、催传职能外,在本案中还衍生出了禀覆权这一司法职能,可见原差等官方职役群体的司法职能并非单一化、固着化,其往往相互协助,从权力的纵向维度入手,增强自身的司法职能可信度;而作为歇家群体,则以委借其原来身份的方式出现在本案中,进而游走于两造之间,包揽诉讼。

由此可见,关键群体在清代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介入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或横向,或纵向,或隐向。也就是说,不同群体介入地方诉讼的角度和方向有所不同,有的从横向拓展职能范围,有的则从纵向加深司法职能,还有的以隐向委借他者司法权力的方式介入讼争。多样化的渗透方式,正反映了地方司法权力的争夺之剧烈,即诸多地方群体均想获得最大程度上的地方司法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如此激烈的权力角逐下,整个地方群体网络并未发生丝毫的错位,其各群体之间以不同维度横向、纵向或隐向分配地方司法权,共同以共享的方式整合地方权力,继而达到多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陈炜祺)

Abstract: During the trial of the civil case in Qing Dynasty, various local groups were often involved, which showed its disorder and complexity. In this case, it had 11 different groups interven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a systematic review of its judicial functions and the intervention metho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copied book of a property case caused by mountain forest between the families named Chen and Jin in Qing Tian County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Jiaqing,which was recently collected. On the basis of historical materials' examination and clarification of the whole story of the case, it mainly starts from the two servants groups——Dibao and Yuanchai. By analyzing their judicial role in this case, we could find that the intervention methods of the key groups in civil litigation in Qing Dynasty were often diversified: horizontal, vertical or implicit. Each group further deepens its judicial func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by expanding, enhancing or borrowing judicial power, and then interfering in local judicial power.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of the parties, the whole local network has not been in the slightest disorder .The integration of local judicial power resources in a shared way achieved a win-win situation.

Keywords: the Qing Dynasty; Civil Litigation; Dibao and Yuanchai Groups; Interfere Judicial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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