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一下新监委
2018-03-10李长文
李长文
“我是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大家可能觉得这是个新概念。”2017年10月19日,刘建超在十九大浙江代表团的开放日上做了一个别致的自我介绍,“全国现在有这样称谓的只有三个人”。
而三个多月后,像刘建超这样的省级监委主任已达32个。
随着近期各省级监委的密集成立,许多人也越来越好奇:监委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机构?它与纪委、检察院又有何不同?
弄清这些问题,首先需要从监委的监察范围进行廓清。
根据2017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其监察范围被明确为六大类: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機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涵盖在内,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概述则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如果对这个监察范围还没有直观印象,或许下面一组数字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其中的变化——监委成立后,山西省的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机构改革前增加53万人;黑龙江省的监察对象达到105万人,较机构改革前增加76万人……
除了监察范围的扩大,监委在职能上也与纪委有不同之处。长期从事制度反腐研究的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纪律检查职能属于党内监督,在参与党的领导过程中实施,以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国家监察职能属于国家监督,在参与国家机器运行中实施,以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政勤政。”
监察的范围大了,监察的权力相应也变大了,人们不禁要问:监委如何产生?由谁来监督?
《监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也就是说,今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不再只是“一府两院”,而是“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
对于监委的监督主体,《中国纪检监察报》于2017年11月14日刊文将其梳理为五个方面: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内部监督、与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人民群众监督。
虽然监委在监察范围、产生方式上都与纪委不同,但是在工作形态上却是采取与纪委合署办公的形式。2018年1月4日,中央纪委研究室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进行答疑时指出:“通过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能够有效破解反腐败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困境。”
公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监委与检察院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017年11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提出:“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随着省级监委的挂牌成立,各省监察厅(局)也出现了新情况。2018年2月8日,重庆在全国率先撤销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这也就意味着,人们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所熟悉的那些反腐败相关机构,将完成历史使命。
至于监委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曾对媒体表示,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保留行使补充侦查等职能。也就是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处于监委的下一环节,两者关系直接而紧密。而按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十九大召开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的说法,监委不是司法机关,调查也不能等同于侦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