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赃对策
2018-03-08吴疆
摘要:近十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发展迅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其中危害重大的一种类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是犯罪的国际化、集团化、产业链化以及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这种跨境犯罪严重阻碍侦查打击后的追赃,提出追赃难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体系构建难,二是司法体制障碍大,三是监管机制漏洞大。从而提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追赃对策:一是寻求完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所涉及相关行业、地区的管理问题;二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三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四是建立追赃分享机制;五是完善我国相关刑事法律。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追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51-01
作者简介:吴疆(1997-),男,浙江温州人,浙江警察学院,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电信诈骗。
侦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很难,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进行追赃更是难上加难。笔者认为难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难,二是与国际间的追赃制度或是没收裁决的认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针对以上两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强我国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的效率及质量。
一、寻求完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所涉及相关行业、地区的管理问题
非法收入,作为印证电信诈骗最直接,最客观的物证,若能被公安机关所固定,对于定罪、量刑所需的证据链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更好的实现追赃,尽可能的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都具有非常大的帮助。因而,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加强银行卡实名注册、退办、补办等方面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对于大额的存汇款,金融行业也应当着重加强监管。这对于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来说都会是非常有效的。
另一方面,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全面贯彻落实手机号实名制外,还需要加强对于可被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所利用的硬件设施的监控,同样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违法相关规定的人加以严厉的处罚。
二、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
在当今国际社会,我们凡事讲究合作,打击犯罪也不例外。自1987年至2014年,我国缔结的关于国际形式合作的条约(协定)已经超过130个。但我们对于这些条约的使用率并不高。根据我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的一项统计,自2003年至2013年,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联系途径的“中央机关”,我国司法部共接受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1200余件,而司法部代表我国办案机关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则不足100件。①因而,并不是我们没有资源,缺乏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条约(协定),而是我们没能主动、积极的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协作。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在境外追逃追赃问题上有些过分依赖执法合作或警务合作。②
三、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的,频发的,并且侦破率极低的犯罪,我们需要统筹资源,对电信网络诈骗进行精确的打击,实现更高效的破案以及更有效的进行追赃。为了实现这两个目标,我们需要建设专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队伍。对于基层民警来说,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压力大,再去搜集具有高难度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的IP地址、Ukey序列号、电脑网卡MAC号也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因而,我们应当建设一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业务能力高超的队伍。
四、建立追赃分享机制
为了使往后的专项行动能够取得在追赃层面更大的突破与收获,寻求国际合作,建立追赃分享机制势在必行。因为从司法实践方面来说,我们需要占用其它国家的司法资源,我们是主动寻求国际合作的一方,若不能适当的分享赃款,一方面会打击另一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也与中国自古以来的礼仪之邦的文明所不相符合。因而,笔者认为,在不修订刑法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国家层面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会,专门用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中所需要支付给其它国家的补偿。
五、从自身出发,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新型犯罪,一直苦恼着我国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面对这么一个“强劲”的对手,我们不仅应该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去加强、完善与其它国家或是地区之间的合作,共同去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完善我国国内自身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③而若是上游犯罪人亲自进行洗钱,则是不构成洗钱罪的,只是会在量刑方面予以更多的考虑。因而,“自洗钱”不入罪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利于我们对洗钱行为进行监管、打击的。面对这么一种状况,我们应当补充我国刑法中对于洗钱罪的释义,并通过国家间的反洗钱协助加强对于洗钱行为的打击,最大程度的追回赃款。
[注释]
①司法部:變相引渡仍为我国海外追逃主要方式.法制曰报,2014-11-5.
②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2015(3):3-11.
③黄震.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2):43-46.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变相引渡仍为我国海外追逃主要方式[N].法制曰报,2014-11-5.
[2]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2015(3):3-11.
[3]黄震.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2):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