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8-03-08熊沛瑶李根
熊沛瑶 李根
摘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摆脱受邀式的被动介入,以涉黑犯罪检察组为依托,各部门相互配合,主动发现涉黑恶犯罪的案件信息,自主决定是否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从而做到对黑恶势力做到“打早打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黑恶势力;提前介入;相互配合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27-01
作者简介:熊沛瑶(1998-),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本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通讯作者:李根(1985-),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员,额制检察官。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以来,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上看,有在垄断农村资源的黑恶势力,有在建筑工程中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有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而在这些黑恶势力的犯罪中,除了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的犯罪事实繁多以外,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情形。因此,结合办案中的实际,笔者认为,在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主动性,而且要精准把握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软暴力”,对黑恶势力做到“打早打小”,只有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由受邀式的被动介入转变为担当式的主动介入
黑恶势力犯罪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而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会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拥有较为固定的多人,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会随着黑恶势力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一旦该类犯罪进入到审查逮捕环节,受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对该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恶势力以及涉案的每名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做出准确判断。因此,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进行提前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查逮捕时,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邀请,检察机关指定了涉黑犯罪检察组的两名员额制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在迅速了解案情之后,认真梳理每一起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有针对的提出补查意见,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中一起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陷入困境时,检察官们及时提出新的侦查思路,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固定证据,案件进展有了新的突破。因此,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势在必行。然后从目前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数据显示,全市仅有两起黑恶势力犯罪,检察机关进行了提前介入,而且还是依赖公安机关的主动邀请,如果公安机关对一些重大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再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么检察机关将会陷入真正的被动,在之后的案件办理中将很难保障案件质量。因此,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邀请式的被动介入,而是要转变观念,以本院涉黑犯罪检察组为依托,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在不依赖于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主动发现涉黑恶犯罪的案件信息,自主决定是否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
(一)涉黑犯罪检察组通过台账数据比对发掘案件信息
对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的摸排工作可以提前到刑事立案环节,涉黑犯罪检察组在每周整理上报相关数据的同时,可以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将自己整合的数据和公安机关的台账数据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公安机关本周新立案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件数和涉案人数,然后向公安机关的负责部门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从而自主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前介入该案。
(二)刑事执检局通过系统平台对羁押人员展开排查
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局为主,由驻所的检察工作人员登录看守所羁押人员信息平台,对新增羁押人员的信息进行排查,重点筛查同案犯众多,涉案的罪名又多为黑恶势力常犯罪名的案件,发现后及时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把发现的重要信息上报本院涉黑犯罪检察组,为是否需要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提供重要的信息。
(三)环境资源科对多发领域及行业进行重点巡查
从近期办理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当中可以发现,由于矿产开采和征地拆迁等行业及领域的利润可观,因此,一些黑恶势力往往集中在这些领域当中。因此,检察机关的环境资源部门可以联合相关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沙场、矿山以及征地拆迁等重点的领域及行业展开巡查,通过实地调查与走访居民,及时发掘黑恶势力,并将排查的信息情况反馈本院涉黑犯罪检察组,本院涉黑犯罪检察组认为需要侦查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在案件立案之后,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为提前介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董静姝.越界的规范与逼仄的规范:论纯粹法学视野中的国家观[J].清华法学,2016(02).
[2]何雪锋.人的理性为法律立“法”——凱尔森的法律认识论及其现实意义[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