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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民事执行体系构建

2018-03-08农江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执行难信息平台大数据

农江

摘要:民事执行难的情况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一直普遍存在,近几年更有愈演愈烈的态势。为解决这一难题,全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级法院都做出了不懈努力,既有立法层面和法律层面的积极推进,也有具体执行程序和措施的创新改善。本文首先从执行难的界定出发,分析执行难的成因,论述建立一套依托大数据平台的相关制度体系,以实现民事执行的准确、高效,提高司法诉讼途径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创新;信息平台;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95-02

一、“执行难”的界定

执行难,只有准确界定其含义,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之道。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常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对此,应当准确定义执行不能,即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被依法处置而无财产或有财产但客观上无法执行的一种客观状态。这种客观状态与被执行人故意隐匿、恶意转移财产之执行难问题具有实质性差异,故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在法律文明方面,民众法律意识薄弱,法律之于他们仿佛空中楼阁一般,漠视法律权威,视不利于己的法院生效裁判如同废纸,不作为甚至抗拒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财产给付类案件中,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更是常见。另外,民众诚信意识已不能与往前同日而语,道德水平滑坡、是非观念混乱,名利心蒙蔽了诚信文化,这都使得法院裁判难有威慑力,民事执行自然陷入困境。同时,这也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信用惩戒机制不协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综合三者的不完善、不健全、不协调使债务人更易于实施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恶意抗拒执行的行为。

(二)法制因素

随着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动,这些情况将会变得更加多元化,这体现在经济层面便是民事财产结构的多元化与民事财产组成的多元化。相较而言,现行单一的民事执行制度显然不能适应当前民事财产多元化的特性。当下民事财产多元化的特性使得债务人财产能够以多种形式存在,这使得仅仅以针对以不动产和传统银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往往不能有效地查处债务人财产。

三、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构想

(一)进行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对于执行难问题,其中一种解决之道便是推动强制执行立法,将执行法律上升到单行法层面,吸收中央、最高院以及深圳法院的创造性经验,借鉴现存执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存其精华,去其糟粕,以信息化建设为中心颁布一部全新的强制执行法律。

强制执行立法,早有渊源,且已成世界大流。早在1895年,奥地利就已经通过了《奥地利强制执行法》,百年来,法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都颁布了强制执行法典,力在推动强制执行的发展,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树立法院权威。

(二)建立基于大数据架构的民事执行体系

大数据民事执行体系,即基于大数据平台,建立一套以执行审查及准备、执行查控、执行处分、执行监督、结案、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为执行程序的执行信息系统。执行审查在于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审查判断运用大数据民事执行系统进行查控以及是否加以保全等限制手段的必要性;执行查控和执行处分需要运用三个子信息系统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查询和控制,但是执行处分还应当由法院下达裁定,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实质性权利;执行监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施以有效的监督,防止腐败不作为等,保证程序正常运行;最后,结案、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分别对应执行完结(包括部分执行完毕)以及被定性为执行不能的案件。

1.信息系统的建立

抛开技术层面的问题,在这一体系的建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信息系统的建立。

早在201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便已经成立执行信息查询中心,作为统一性查询平台,该中心整合对接了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登记部门等十余家部门的信息系统;深圳法院的深圳鹰眼查控网自2010年创建以来,也已经与全市33家协助执行单位建立了网络专线连接,包括国土、工商、证券、车管、公安以及19家商业银行,覆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股票、车辆、银行存款等传统财产形式。这种并联多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平台简化了既往财产查控方式与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查控效率,是法院在新时代的创新方式,值得探讨和借鉴。

这种系统的设计以集中式大数据库为特点,将金融、电信等机构的所有用户信息数据并联至民事执行大数据系统,建立起一个以法院为中心,各传统银行、网络支付平台及其他一般金融机构为支点,法院执行机构依职权随时查控的信息信用系统。由此,法院执行机构就能快速地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机构的资产;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清楚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流转的线索,得知被执行财产流转方式、时间、渠道、数额、价值,都能产生对执行机构有价值的信息。

2.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

当下数据产生的价值已经给许多领域带来变革性的发展,将大数据应用于民事执行领域,解决民事执行中的主要矛盾,也必将对民事执行产生变革性的影响。

而建立民事执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即是在对民事执行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前提下,全方位展示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政府部门信息以及存放在各种机构的财产信息等状况。综合这些数据,以归纳分析的方法,我们可以分析被执行人过去对自己的财产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通过什么方式转移财产、将财产转化为何种形式及数量和去向。而这样的数据分析系统自然能够将关于被执行人接近全面的财产分析报告明確地展现给执行机构,评定风险标准,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建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何种限制措施。最后,再由法院对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对被执行人财产加以限制的裁定。

通过上述手段和方法,法院不仅能解决财产被执行人在自己名下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也能解决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借他人之名隐匿财产而导致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的困境,接近全面地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效地实施执行行为;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也有助于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节省司法资源,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从而根本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3.依托大数据系统完善公民个人信用评级系统及配套惩治措施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适用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在民事执行大数据系统中,我们应进一步完善这一举措,一方面通过实际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一方面约束以信用评级及配套惩治措施,实现双管齐下,使得民事执行真正摘掉“难”的帽子。

[参考文献]

[1]胡志光,尚彦卿.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标准——以深圳中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为样本[J].人民司法,2016(19).

[2]肖建国.单行法模式: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选择[J].公民与法,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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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志光,白田甜,李振宇.大数据背景下执行查控的创新[J].人民司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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