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流放制度研究
2018-03-08张孝敏邓薇
张孝敏 邓薇
摘要:流放是唐代的五种主要刑罚之一,仅次于死刑。统治者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以示惩罚。基于此,本文针对流放制度适用的范围以及流放的基本程序进行分析,并且阐述在唐代流放制度发展过程当中,不同时期展现出的不同特点。以古为镜,可知兴替。一部良好法律,并不仅仅取决于它的逻辑结构完美或用词精准,更应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基本人性要求。古代的法律文化对于当代法律的制订、修改和应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唐代刑罚;流放制度;流人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01-02
作者简介:张孝敏(1965-),女,汉族,云南大理人,大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和政治学的教学与研究;邓薇(1984-),女,汉族,法学硕士,大理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一个富强的国家的发展,必然要有严格的刑罚体系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唐代作为中华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达到了盛世,在刑罚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唐代的刑罚主要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流放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随着流放制度的出现,唐代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流人。
一、唐代流放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流放制度的涵义
在唐代,流放制度是一种将罪犯放逐到偏远地区的刑罚,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和巩固统治秩序。在中国古代,离乡背井还背负罪名,这对被流放者而言,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残酷的折磨,因而,流放成为惩罚力度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二)流放制度的适用范围
作为继隋朝以后的大一统王朝,唐朝历经了二百八十九年,是我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时代之一。政治稳定带来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繁荣,法律制度的完善。刑罚是唐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唐代,刑罚主要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其中流指的就是流放,就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用流放代替身体上的惩罚,保证社会不再受到犯人的侵扰。
各项刑罚的主要应用对象都是普通民众,统治阶级中,仅有危害到统治秩序的人才会受到刑罚的惩治。而流放相较于死刑、鞭笞等惩罚,产生的时间较晚。流放制度于北魏入律,由《唐律疏议》固定下来,自此之后封建统治者所应用的流刑均以此为蓝本。流刑作为刑罚体系当中一种被加以践行,始于隋唐。在唐代,每逢国家有新的帝王即位,都会进行大赦,其中一些犯了死刑的罪犯就会降刑,改判流刑。流刑的主要对象除了介于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犯人外,还会针对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实行。在唐代,一些有特殊工艺技能的人员如果在被判处流刑以后,往往会用决杖代替。触犯刑律的妇女,或者是妇女的丈夫或儿子犯罪流放时,她们也会跟随。除此之外,有一些人是属于富裕人家的奴婢或者是贱民。
二、唐代流放制度基本程序
(一)发遣前的宣判与管理
流放制度的判决是罪名和刑罚成立的前提条件,一个罪犯在被流放之前,必须要明确其罪名和根据案件内容进行量刑。在发遣罪犯之前,开展的宣判罪行工作,是流刑成立的一个重要程序[1]。宣判罪行主要包含了判定以及宣布这两个方面。唐代所遵守的流刑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延续了隋朝的流刑制度,更加细分了流刑的具体划分等级,并且在中央和地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唐令当中针对流刑的宣判具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需要县长官进行初步的判定,将判定的结果上交给州级长官进行复审,如果复审没有通过,针对案件和刑罚的力度存在疑虑的,需要依此向上报送到大理寺和尚书省。经过不同层级的审批和复批,流放的最终结果才能够进行确定。其次,如果尚书省针对该案情具有一定的疑惑,可以指定使者到该州进行复审,并且根据复审的结果来判定刑罚的轻重。发遣之前的宣判,是针对罪犯所犯罪行的一个有效判断,在这一阶段如存在有疑虑,应该及时申告,若错过宣判的时间,就很难再改变刑罚。
(二)流放途中的管理
押解流放的過程当中,流犯的被强制性较为明显。在押解途中流犯并没有人身自由,同时还要为了保证不会出现逃跑、暴力行为等,而戴上刑具。刑具的种类也会由于罪犯的身份差别而具有一定的不同。一般来说,妇女罪犯在流放的途中枷而不杻,而具有一定品阶的官员,则锁而不枷,从针对不同罪犯的待遇当中,可以看出封建社会自身等级严明的特性。流放的犯人在押解流放的过程当中,每天都要按照律例的规定行进路程,同时还要保证行进的途中带着刑具。在唐代的律法当中,针对每天行进的里程具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在唐律当中规定骑马行走的保证每天要行进七十里,而骑驴和步行流放的罪犯则需要潜行五十里,走水路的则需要结合水路具体的长度和路况进行分别的计算。但是一般情况下,流放的罪犯都是通过步行来到达流放地区的,一般的驴、车等代步工具,都是给少数的具有一定身份的流放罪人的开恩之制。在押解的途中,唐代为了保证流放犯人的秩序,避免出现流放犯人逃亡和暴力行为,还会专门派遣专使和防援人进行流人的押送,保证流人能够顺利到达流放的目的地。唐代在流放的途中,针对流人的管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为保证刑罚的落实,用以维护刑罚的权威。
(三)到达流放地的管理
唐代的流放犯人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建立在隋代的制度基础之上的,因此管理流人也大部分沿用了隋代的“配防”手段。
在唐代的流人居作制度上,主要是将流犯发配到了边州的配防和戍守工作,不仅能够实现对于犯人的一种惩罚,还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帮助巩固了边关的统治,有抵御外敌的作用。唐代中国的版图较大,无论从北方还是西方,都延伸到了和其他国家接壤的地区,这也意味着唐代面临着较多的邻国,而为保证边关的稳定,必然需要有充足的人员储备。在流犯的居作生活当中,还会被匹配进行屯田耕作,为边关的建设储备粮食和物资。除了戍守边关和耕作吞田以外,还要承担修理仓库、修理城隍等工作[2]。
一般情况下流人的流放期限都是有限的,如果在服刑满后,不能返回原籍,就需要和当地的人口居住进行协调,流人的家属也要强制落到当地的户籍当中。若遇到了特殊的情况,比如在流放的过程当中犯人去世,那么流人的家属可以选择去留,但往往由于路途遥远且费用昂贵,无法回到原籍,这些主要体现在普通的农民群体当中。针对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流放官员,可以在期限满后,重新步入仕途。这主要取决于统治者的需要或喜好。
三、唐代流放制度的时代特征
一个时期的流放制度,往往也能够代表当时在位的君王治理国家的特色。唐王朝历经了近三百年的时期,流放制度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特征。
(一)唐代前期流放制度特征
唐代的前期主要指的是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中宗以及睿宗在位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唐代正在处于经济政治全面繁荣的时期,且国家建设的步伐较快,社会当中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特点。在唐高祖和唐太宗时期,由于王朝建立的时间较短因此在国家内部存在有很多叛乱的余党,这些人成为危害政权的重要危险因素。为保证政权的稳定,针对一些叛乱谋反的罪犯实施了流刑,其中较为具有代表性的人有王世充等。君主对其进行流放,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威慑了社会当中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3]。武德九年,即626年,曾因为教导太子不利而被流放到嵩州的王珪、韦挺和杜淹三人就被召回起复,重新步入了仕途。到了武则天掌握政权的时期,唐代的王朝内部政治斗争十分激烈,因此流放的人数也大大增加,主要是在政治斗争当中的失败方。同时由于武则天时期启用了大量的酷吏,因此导出构陷朝臣,也导致流放的犯人数量直线上升。
(二)唐代中期流放制度特征
在经历了严酷的政治斗争以后,李唐的宗室和武氏集团也在持续激烈的政治较量。这一时期虽然在位的君主是李唐王室的势力,但是却在朝堂之上受到了武三思为主的势力牵制。到武氏集团被瓦解,睿宗皇帝为了肃清朝堂当中存在的武氏集团政治力量参与,大力通过流放的形式来实现政治目的。直到唐玄宗通过宫廷政变的方式获取政权,李唐王朝的政治局势才趋向平稳。在这一时期,唐代的政治格局逐渐出现了藩镇林立的局面,中央王室的权利受到了践踏,因此在这期间社会上主要的批斗对象是一些违反了封简礼法制度的犯人,因为违背了孝道和礼教,很多人受到了驱逐和流放。唐代中期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都较为严峻,并且面临着安史之乱,社会较为动荡,这一期间社会的礼教受到冲击,因此为了保证礼教的权威和尊严,流放的人数也较为突出。
(三)唐代后期流放制度特征
唐代后期,由于经历了安史之乱,导致李唐王室的权利已经步入唐初时期集中,并且在朝堂的内部,各种贪污腐败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导致了整体的中央集权内部形式不断恶化[4]。在这一时期,为了加大对于贪污腐败的官吏治理,通过流放的方式,处理了大批的贪腐官员。但是,李唐王室的根基已经被动摇,各地贪腐官吏盛行和农民暴动,成为冲击封建中央集权的重要因素,皇权的权威受到了践踏,因此对于违反了礼教和孝道的罪犯,惩罚的力度也不如以往。唐代后期宦官專权的现象较为猖獗,皇权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了保证中央集权的权威,流刑也成为惩戒宦官的措施。所以在流放的犯人中,增加了大量的道士、僧人、技人以及宦官。到了唐宪宗时期,宦官进入了权利的核心,宦官的流刑地就不再去向边关,而是皇家山陵。
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古代,流放刑罚的使用,既实现了惩戒的目的,稳固了政权,又体现了统治者的仁政和慎刑,还给流人留下了希望;同时,流人还促进了偏远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以古为镜,可知兴替。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对今天法律的制订和应用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法律的先进与完善,不仅仅取决于它的逻辑结构完美、用词精准和条款数量,更应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基本的人性。当代中国的立法,应该在满足对现代法律基本追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等特点,来建立既公平正义又充满人性的法律制度。因此,研究古代的刑罚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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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宏.汉唐刑罚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