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的公民共同体
2018-03-08孙同策
摘要:公民共同体不仅可以培育民主制度所需要的道德基础,克服平等主义对社会的侵蚀。而且可以组织力量抵御国家权力的扩张。这使得公民共同体在现代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共同体;道德;平等
中图分类号:D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83-02
作者简介:孙同策(1990-),男,汉族,河北邢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级法学研究生在读。
民主这个词语大约是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产生的,古希腊城邦的全体公民都可以参加集会,而统治者是以抽签的方式来产生的。①在希腊之后的漫长历史中,民主一词的含义也在发生着变化,中世纪英格兰议会制逐渐发展成形,十八世纪,宪政制度产生了,代议制民主逐渐确立,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间接民主。这是一种既包含着人民主权同时又需要精英统治的混合制度,人民主权并不意味着人民可以用多数的暴力压制少数人的权利,也不意味着精英在公共事务上可以独断,而宪法是用来限制人民和精英不要逾越底线。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有自由。②而民主制度能够行之有效地长久运行,社会中的公民共同体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公民共同体一种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力量,这种共同体有两点突出的特征:保护个体安全和保证群体的延续。并非说他们是在政治层面上可以对民主制提供直接的助益,而是说这种文化的训练可以为民主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众所周知。人民主权的理想是建立在默认假设之上的,即人是自由的,有能力作出对自己最有力的选择,而且能够认清政治上的当务之急。这些固然没有错误,然而离开文化的约束和道德的限制,这种状态在短时间内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如同权力倾向于作恶,人的本性也倾向于罪恶。公民共同体在文化和社会层面上对民主制度提供矫正,防患于未然。
首先,公民共同体可以培育民主制度所需要的道德基础。在现代社会,如果我们简单回顾民主的历史,就会发现,在中东或者其他地区,民主的失败在于投票往往会带来暴力行为,也就是说一个派别通过投票上台统治,但其他派别很快就会起而反抗,反对者通常认为统治者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当反对者通过暴力行为推翻先前的执政者,并想通过民主投票自己执政,同样的剧情就会再次上演。在考察这些国家的民主选举结果之后,我们会发现,服从和责任是造成结果差异的重要原因。这些国家的人民似乎都忘了“人民有统治的权力,但是没有单独统治的能力。”③这些道德正是通过公民共同体来培育的,指望靠个人和国家来提高道德素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觉。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在某些道德方面有问题,然后下定决心去改正,他就真的能改正吗?诚然,某些意志力坚定的人也许会在某些道德方面得到提高,但是在服从和责任方面,仅仅依靠个人能变得更服从和更有责任感,在这一点上是非常值得怀疑的。道德的建立必须在现实的生活中、具体的生活中,在人们长期的交往中才能确立起来。它是人们在相互的关系中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历经时间的洗礼得以缓慢形成的。
另外公民共同体并非是一种在一个时代里轻易地就可以形成的,一个共同体并非是仅仅考虑自己或者自己所处的时代,更应该是在世世代代的传承中缓慢的形成的。在现代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关系日渐式微,但共同体以另一种方式展示了它的顽强和对民主的重要性。在英国和美国的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就是假定了大家的祖先都曾生活在一片土地上,基于这种祖辈的关系,对陌生人也就负有帮助的义务,这种关系反过来又加强了这种共同体的凝聚力。这种共同体在和平时期培育了公民的道德,让他们接受民主选举中的不同意见。在战争的状态中,让他们更好地面对危险保存群体,他们是代表过去的祖辈在努力也是为不在场的未来同类而努力。在这种长期的共同交往中,人与人之间不断地发生摩擦化解矛盾,缓慢地形成了有利于民主制度的道德基础——忠于自己的共同体、服从权威。
其次,公民共同体可以克服平等主义对社会的侵蚀。在有关民主的讨论中,从来没有平等给我们造成的混乱和疑惑更多的了。革命者激情昂扬的陈述平等的理想,却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轻易地变成多数的暴政,这不能不让我们感觉到万分奇怪。当我们仔细思考平等的时候,会发现这个概念不仅包含了相同性的含义,也包含公正的意义。平等蕴含这两层意思决定了我们在民主制度中解决平等问题的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平等可以很好的补充自由导致的人们之间的巨大差异性,另一方面,平等也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自由,想一想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种种荒谬就不难理解这层含义。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具有更大的清晰性,在更大的程度上它是抽象完美的。但是它这种抽象的完美正是它在实践上的一个缺陷。”④根据自然的规则,人与人在天赋、性格、能力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而我们追求的平等事实上是不自然的结果,逆转自然显然不会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人类在追求平等的时候,务必要小心谨慎,任何盲目的激进都可能带来深重的灾难。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平等主义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民资格的破坏。公民资格并非是普世意义的,也就是说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一个共同体中的一员。公民资格要求一个人遵守祖祖辈辈传承的习惯法、认可法治,参与公共劳动、承担公民责任,同时要爱护这个共同体,这意味著“与公民伙伴就共同善展开协商,并致力于塑造政治共同体的命运。”⑤而平等在相同性的意义上则要求每一个人都被同等对待,即便这个人来自于共同体之外也被要求拥有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这其实对其他成员来说就不是公正的,这本身就是平等的内在矛盾的体现。
我们追溯平等的历史,可以看到平等最开始只是在法律和政治上得以体现。但机会平等逐渐成为了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粗略看上去人们要求机会平等似乎是没有错误的,但我们仔细思考就会发现,物质不平等,起点也不平等,怎么可能会得到机会平等呢?这在现代民主国家表现为福利政策,而诡异的是这种福利政策这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政府依靠福利政策树立光辉的道德形象,而大量公民用福利来培养自己的懒惰。接受福利的人越来越将此看作是自己的一项权利,这种平等主义隐含的权利对大多数勤劳的公民来说是不公正的,但这种平等下的公正含义却被人们有意地忽略的,实在是让人费解。这种平等导致的福利常态化,对于一个国家的危害是深远的也是深刻的。它让公民日益变得懒惰,腐蚀了公民的道德。对于宣传福利政策的政党而言,这日益成为一种争夺选票的工具,让人民变得狭隘和短视,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经济负担。
平等和人类本性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人类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当我们得到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就会想要得到机会的平等、物质的平等……想要得到的平等越多,“而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国王”⑥——对于民主制度的冲击巨大。归根结底,想要调和民主和平等的关系就要约束人的欲望。公民共同体恰恰可以约束人的欲望,克服这种平等主义带来的危害,在小共同体中,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除了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生活中不存在其他的平等。任何试图追求广泛意义上平等的努力都将被生活惩罚。正是这种共同体中的不平等生活,才教会了人们在选举的领袖并非是自己希望的人之时,也可以用服从的姿态面对,而不是想要用暴力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最后,公民共同体可以组织力量抵御国家权力的扩张。早在托克维尔考察美国的民主制度时,就曾敏锐地指出了美国的民主制度根基在于乡镇组织,只有在乡镇组织的基础上培育乡镇自由才能够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和国家。托克维尔详细的论述了这一观点:“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因此,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⑦托克维尔在此处所说的乡镇组织也就是民间的自治团体,在这种自治团体中,建立起来了公民的自由精神,让这种精神在国家内变成一种习惯得以延续,从而成为民情。这种乡镇自由并非是可以由人力建立起来的,它是在半野蛮的社会中悄悄地自己发展起来的。之后在习惯法之下日益巩固,这不仅是环境,也是时间所造就的结果。在托克维尔看来“在没有乡镇组织的条件下,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建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它没有自由的精神。片刻的激情、暂时的利益或偶然的机会可以创造出独立的外表,但潜伏于社会机体内部的专制也迟早会重新冒出于表面。”⑧这也告诉我们,在追求国家的民主化过程中,是不能急于求成的,外在的形式是容易学到的,而内在的精神却需要长时间的培育。而且要从最根本的民间自治团体的培育做起,只有这样,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才不会因为偶然的因素而毁于一旦。民情重于法治就是这个意思。
任何一种制度只有建立在活生生的社会之中才能是坚固的。希求脱离现实生活而凭借理性建立的制度,往往会成为一场灾难的开始。培育民间的公民自治团体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按照托克维尔所说,这种公民自治团体是在社会早期阶段,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形成的,历经时间的洗礼,而成为了人民潜意识认可的一部分,在这种漫长的岁月中,培育出了人们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的自治精神,这种精神的发散形成民情,再形成法律较之于用武断的理性改造社会,这种方式需要更长的时间沉淀才能看到效果。但是经过漫长的时间得到的回报也是丰厚的,这样共同体中形成的公民资格,塑造的民主制度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更坚固,更不易被摧毁。没有一个人可以脱离自己的父辈而傲然独立,也没有一个人可以抛弃自己的后代而茕茕独行。任何人不仅要对祖先负责,也要对后代负责。没有公民自治团体,社会根本不会拥有抵抗外界灾难和国家权力侵蚀的能力,也就无法从根源上建立一个可以约束拥有绝对权力的民主制度。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不建立这些基础,单纯诉之制度上的原因,想要建立一个相互制约的国家体制,只是缘木求鱼。道德的建立不是可以靠人为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完成的,它必须在现实的生活中、具体的生活中,在人们长期的交往中才能确立起来。它是人们在相互的关系中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历经时间的洗礼得以缓慢形成的。
[注释]
①[美]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
②[英]阿克顿勋爵.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譯.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312.
③[英]阿克顿勋爵.自由与权力[M].侯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41.
④[英]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M].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68.
⑤[美]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M].曾纪茂,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6.
⑥[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M].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21.
⑦[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6.
⑧[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