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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应该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2018-03-08芦斌柴若冰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关键词:税收司法知识产权

芦斌+柴若冰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造福沿线各国人民的宏伟工程,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健全国内税法,促进国际税制合作;不断完善双、多边投资协定,提升资金融通法律服务;增强品牌建设,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司法协助和配合,加快制定国际司法合作协议,从而促进沿线各国的交流合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

【关键词】“一带一路”法律风险 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适应国际经济格局新变化,借助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谋求发展,其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主动与沿线各国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借助古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共同打造各方面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是一种开放合作的理念和倡议。“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沿“带”、沿“路”国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

税收叠加法律风险。这主要包括:税收抵免、重复征税等。目前“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人才短缺,税收环境不好,国际税收执法经验缺乏,税收制度不健全,发展相对落后。这两年来,在“一带一路”沿线,我国企业大幅增加了投资的规模和速度,然而,一些“走出去”的企业屡屡受挫,这是由于缺乏对外国政府税收法规、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等方面的了解所造成的。鉴于以上情况,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的各类税收风险不容忽视。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新闻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路线图》显示,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有90多家央企设立了分支机构。但受政治倾向的影响,有些国家对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专门的审查制度。如澳大利亚利用所谓的“竞争中性原则”,来加强对外国投资审查,阻断或妨碍外国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和产品的进入。同时,一些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设置特别条件和程序,严格限制境外投资者的跨国并购,对内对外双重标准,增加了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

涉外法律适用风险。我国《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但目前,国内外一些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矛盾,不利于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且,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仲裁裁决结果的适用上,不是所有国家都在同一层面上相互开放,即使裁决中方获胜,也极有可能得不到东道国法院的承认,更不用说监督执行了。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我们要适时、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首先,中国企业应避免在商标、专利以及版权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一旦侵权,侵权者要进行巨额惩罚性赔偿,并承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我国也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者,企业的知识产权也可能会遭受沿线国家的侵犯。如近些年来,每年会发生数以百计的商标问题,在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因遭受国外企业抢注而丧失经营权,造成每年至少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真正的权利人被拦截在对方国门之外,不能在当地使用商标、销售产品,这增加了我国企业的成本,损失渗重。

“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健全国内税法,促进国际税制合作。為了推动沿线国家建立与完善区域税收法治环境,要注重顶层规划设计,在多领域中形成专项性区域协定,借鉴欧盟做法,避免双重征税等,长远统筹“一带一路”建设,并逐渐发展为综合性的税收区域协定。同时,我国应该构建税收扶持体系,精心制定分国别的税收指南,提供恰当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加强对各国税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其次,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加大国际税收协定签署和实施力度,增加税收饶让条款,帮助企业降低在东道国的税收风险,提高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境外涉税纠纷,使企业从东道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视同已纳税款准许进行税收抵免。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八成与我国已签署经纪合约。为了加大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整合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完善间接抵免法,准确划分境外银行取得利息性质,对确属于境外银行及境内总行的,免予扣缴。

不断完善双、多边投资协定,提升资金融通法律服务。为了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沟通磋商和务实合作,通过高层引领、签署合作框架等方式,不断完善双、多边投资协定。“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该利用现有规则对各方面事项进行规定,明晰各方权利义务,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应该推动落实直接投资政策,促进双、多边FTA或BIT协定谈判,加快构建面向亚欧的自贸区网络,建立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多边贸易体系,重构全球经济新格局。另外,政府应该加强引导,为资金融通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积极为“一带一路”各个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拓展律师代理涉外保险理赔、索赔,从事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沿线国家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倡议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共同参与风险分担和收益共享,尽决建立全球政治风险保险等平台。同时,做好国别风险和地缘政治风险战略性评估,确保将风险降至最低。

加强品牌建设,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储备,激励企业不断进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自我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实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倡导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国际知识产权合作公约,彼此协助遭抢注的企业方便快捷地维权;相互承认成员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企业严惩不贷。对于企业来说,要注重创新保护模式,打造属于自己的民族品牌和专利技术。

加强司法协助和配合,加快制定国际司法合作协议。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贸易、投资、科技等领域的互动性逐步加强,基础设施、能源、通信之间的合作迈向深入。在法律适用方式方法上,面对更多新型法律争议,司法机关必须要与时俱进,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回应相关国家司法关注和协助请求;加大打击跨国犯罪、毒品和恐怖主义,对中外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同时要遵守法律和缔结条约规定,坚定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全面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主动、恰当地行使管辖权,使参与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畅通。另外,要主动开展与沿线各国司法交流,与各国法律实现良性对接,加快制定双边和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加快制定国际司法合作协议。建立一个统一的、各方公认的争端解决机构,充分发挥各国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形成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保障审判、裁决结果的真正执行,增进了解、凝聚共识,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作者均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曹平、李冬青:《中国与东盟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中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广西与东盟共建海上丝绸之路为视角》,《改革与战略》,2015年第12期。

②马昀:《“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管控问题》,《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7期。

③李玉璧、王兰:《“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识别及应对策略》,《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责编/周素丽 姜成(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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