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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共领域亟需法治规范

2018-03-08廖红

人民论坛 2017年31期

廖红

【摘要】微信公共领域失范行为纷繁芜杂,既有虚假信息的传播,也有不当观点的表达,更有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微信公共领域的法治规范建设,在执法程序规范上已取得重大进步,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标准尺度的统一、执法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人民群众表达权利的保障。

【关键词】微信公共领域 失范行为 法治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以智能手机为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已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通讯、社交及获取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则成为人们社会交往、信息传播的重要网络空间之一。根据腾讯公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业绩,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已達9.63亿。从某种意义上讲,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已经具有了“公共领域”的特点。微信公共领域的失范行为不胜枚举,对其进行合理规制是当下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微信公共领域的信息传播能形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微信是一款功能强大的软件,融合了即时通讯、社交、支付、购物等功能,同时其中微信公众号兼具自媒体与新闻媒体属性。因此,微信以其强大功能,完美融合、体现了移动互联网空间的私人属性与公共属性。

微信具有公共领域特点的功能主要是微信群、朋友圈以及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向所有群成员开放,成员可以在其中自由交流、讨论,发表观点。朋友圈有自媒体的性质,是一种门槛极低的自媒体。同时,朋友圈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具有公共信息传播平台的特点。微信公众号,则具有更强烈的公共领域特点,关注微信公众号,即可接收、查阅其推送的信息,其信息传播方式与传统互联网新闻媒体相差不多。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公众号已不是单纯的私人空间,逐渐发展成为虚拟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

朋友圈的特点是信息传播在“熟人”之间,一条信息一旦在朋友圈发布,其好友通常可以查看,也可以评论、互动。微信群相对封闭,其信息的传播和互动,只有其成员可以参与。然而,微信群里的成员之间,可能是完全不认识的陌生人,类似于现实中的一个拥有固定人数的公共场所。微信公众号,几乎是完全的公共平台,个人通过运营公众号,实现自媒体的功能。

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交流观点、传递资料,以及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进行的经济往来,均属于微信公共领域行为。微信公共领域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语言信息的传播,二是支付等经济行为。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的传播,能形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微信公共领域的信息传播、交互等功能,也给使用者的失范行为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微信公共领域在传播谣言、诽谤他人、诈骗犯罪等失范行为

谣言的传播。在微信里最容易出现的失范行为,是传播谣言信息。谣言信息有很多种,谣言的种类复杂多样。一些信息虽虚假,但是并不会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比如一些并没有科学依据,但也没有什么危害的养生秘诀之类。但有些谣言,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使恐慌情绪蔓延,影响社会和谐,比如关于自然灾害或涉警谣言等。微信平台专门设立了辟谣中心,引进第三方权威辟谣机构利用“辟谣中间页”进行辟谣。据腾讯公司公布的数据,2017年初至8月11日,“辟谣中间页”共约拦截100余万谣言文章,微信平台官方删除谣言文章数达11万篇。除了谣言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传播的各种谣言信息,其数量也十分庞大。

情色、暴力信息的传播。微信使用人群十分庞杂,几乎到了全民用微信的地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传播各种涉黄信息、暴力恐怖信息。据腾讯公司公布的数据,2017年初至8月11日,微信公众平台处理涉黄有害信息超过10万条,永久封闭涉黄微信群2万余个,封停个人账号3万余个,停封公众号数量超过10万个。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微信作为一种通讯与社交功能兼具的软件,而且同时具有在线支付、转账等功能,因此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发生的频率较高。诈骗分子通常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虚构身份获取受害人信任等方式,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除此之外,利用微信传播诈骗信息,例如虚假招聘等,实际诈骗行为在线下发生的情况,也多有发生。

利用微信诽谤他人。一些微信使用者把微信公共领域作为自己倾倒负面情绪的“垃圾场”,或者攻击、诽谤他人的“战场”,在微信群、朋友圈诽谤他人、攻击他人,泄露他人隐私,或者编造、歪曲事实诋毁他人形象。利用微信诽谤他人,在性质上和其他网络空间诽谤行为相近。不过因为微信更具有熟人社交的特点,一个人朋友圈中的关注者,大多是彼此有联系或者认识的,因此在微信公共领域的诽谤行为可能对被诽谤人造成更加明显的危害,也更有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发生。

利用微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随着微信的兴起,出现了一个专门在微信公共领域经商的群体,即“微商”。微商利用朋友圈及微信群推销产品,利用微信支付功能收取货款,利用怏递物流企业发送货物。微商大多是个体人员,且大多在微信朋友圈推销,监管力度相对薄弱,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的现象较为普遍。

微信公共领域的法治规范建设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包括微信公共领域在内的互联网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步。在此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互联网内容管理执法程序规定,各地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执法中,管辖权限、证据采集、执法程序等内容,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微信公共领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既可以有效提高执法监管的力度,同时又通过程序的规范,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从而提高执法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保证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当前微信公共领域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失范行为的法治处置中,仍然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公权力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微信公共领域因为信息杂乱,而具体针对微信公共领域的执法,各地在监控力度上、在处置力度上千差万别,对同样的情形,处置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微信公共领域失范行为很多,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必,页制定统一的标准。

提升执法内容的合理性。当前微信公共领域执法中,对于微信言论、观点的管理内容,有执法过严的倾向,而对于利用微信从事诈骗、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却有失之于宽的问题。事实上,言论观点内容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直接侵害程度,在很多情况下是远逊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微信公共领域失范行为的法治规范化建设,应致力于改变这一现状,加大对利用微信从事诈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由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化尚未实现,一些地方在微信公共领域的管理中,存在执法过严的问题。微信公共领域的个体化、情绪化、无明显社会危害的言论,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予以尊重和保障。在一些地方执法中,将一些并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网络言论,以寻衅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这样的处置,事实上是对公民合法表达权利的一种侵害。微信公共领域的法治规范建设中,一定要充分保障民众的表达权利,防止打击过宽、执法过严,损害人民的基本权利。

微信是互联网繁荣发展中产生的一个重要软件,因其使用人员覆盖面极其广泛,管理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不能实现规范有效法治化管理,则可能造成负面的社会效应,进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微信公共领域的法治建设,保障微信公共领域的规范化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①丁寒:《当前微信犯罪的特点及侦查应对》,《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②阳倩倩:《微信传播的失范现象研究》,《新闻研究导刊》,2016年第18期。

责编/温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