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拘泥“先重后轻”
2018-03-08王伟
王伟|文
对于如何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轻重缓急”,笔者认为不必过分拘泥于“先重后轻”的原则,应根据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图为某企业设备检修现场。(图片由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对于如何处理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轻重缓急”,笔者认为不必过分拘泥于“先重后轻”的原则,应根据具体问题区别对待。虽然俗话说“家有三件事,先从紧处来”,但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紧处”并非一定是恶性、重大的,很多“紧处”可能只是通常概念上的“一般”。
首先,企业应对所遇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排序。例如,对于隐患而言,可分为现场整改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3种。现场整改隐患是指危险等级最低,发现时即可在现场立即整改的隐患,此类隐患数量较多,也最容易发现。一般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大,有一定整改难度,但整改时对生产系统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则是指整改难度最大,危险性最大,整改时可能会对生产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隐患。
其次,处理时应根据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先整改危害性较大的重大隐患,再整改危害性较小的一般隐患”这种做法通常是正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大隐患的整改往往需要生产系统整体或者局部的停产配合,除了不处理马上就会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外,一般都要等待企业对生产系统进行统一安排。这时如果还拘泥于“先重后轻”的顺序,要等到重大隐患整改完,采取整改小隐患,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在面对这类情况时,企业可采取先易后难的形式,即先整改最容易的,能够随手处理的现场整改隐患,然后整改难度较高的一般隐患,最后根据生产系统的安排,整改最难的重大隐患。而且小隐患的整改,实际上也在为大隐患的整改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思路,例如,小隐患整改了,企业在整改大隐患时,就更容易集中力量,无需“分心”。同理,企业在处理人员违章时也是如此,不能仅仅盯着重大违章。小违章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发展为重大违章,个人违章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发展为群体性违章。因此,企业可以先从比较容易发现的,容易纠正的一般违章着手,从而阻断一般违章向重大违章和群体性违章发展变化的条件。当然,笔者只是建议不要仅盯着重大违章不放,如果在纠正一般性违章的过程中遇到重大违章,肯定也要毫不放松地按照“违章就是事故的原则”进行严格处理。
另外,在不拘泥于“先重后轻”的同时,也不要拘泥于“先轻后重”,陷入另一个极端,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科学划分各项工作的处理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