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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宣姜:一个时代的牺牲品

2018-03-07

文化学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左传齐国诗经

李 平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诗经》中被认为是讽刺宣姜的诗歌多达十几首,《墙有茨》《鹑之奔奔》和《君子偕老》三首诗的主旨明确地被《毛诗序》定为讽斥宣姜与其庶子顽的淫乱之事,而史书上对宣姜并无褒贬之义。出现这两种态度牵涉到众多因素,宣姜其实是儒学卫道者脚下的牺牲品。

一、《诗经》中的宣姜——淫乱典型

宣姜是齐僖公的女儿,她一生历嫁三次。除了第一次与伋有名无实的婚姻,其他两次婚姻广受人们诟病,使她被作为淫乱的典型,永久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左传》中关于宣姜的记载: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从这段材料中可知,宣姜原来是要嫁于宣公之子伋,却被宣公强占,宣公死后又被母国强迫嫁于自己的庶子顽,她的婚姻始终不能自己做主。时人作《新台》讽刺宣公的荒淫无道,发出“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的感慨,充满了对宣姜的同情。王先谦却指责宣姜“新台见要,宜以死拒。”到了方玉润的眼中则是“刺齐女之从卫宣公也”“妇人从一而终,不可改行易节,宣姜岂未之闻欤!”至此,宣姜第二次被卫宣公强娶的婚姻成了她人生的污点。

此外,《毛诗序》在对《墙有茨》《鹑之奔奔》以及《与君偕老》这三首诗的解读中,皆为宣姜贴上了淫乱的标签。《序》曰:“《墙有茨》,卫人刺其上也。公子顽通乎君母,国人疾之,而不可道也。”郑玄进一步指出:“内蓠之言,谓宫中所蓠,成顽与夫人淫昏之语。”方玉润说:“卫宫淫乱,未必即止宣姜,而宣姜为尤甚。”以上各家在对《墙有茨》的解读中皆认为宣姜与顽的婚姻是广受谴责的,宣姜是淫乱的典型。

在《鹑之奔奔》的诗旨探究中,《毛诗序》直言“卫人以为宣姜鹑鹊之不若也。”朱熹亦说:“卫人刺宣姜与顽,非匹耦而相从也,故为惠公之言以刺之。”马瑞辰在《毛诗传笺通释》中则表明“凡鸟皆雄求雌,惟鹑以雌求雄,最为淫鸟,然与鹊各有乘匹,至宣姜则淫于非偶,更鹑鹊之不若耳。”关于《君子偕老》的解读,《毛诗序》云:“夫人淫乱,失事君子之道。”方玉润则反问:“与君子同德,乃可以君子同服天子命服,以为一国母仪。今宣姜之于君子也何如乎?”以上关于这两首诗的解读仍然围绕宣姜与顽的第三次婚姻展开,为宣姜贴上淫乱的标签。

所以,《诗经》中的宣姜是淫乱的,每一首和她婚姻有关的诗歌在后人的解读中都有讽刺她的意味,她身不由己的婚姻导致她成为淫乱的典型。

二、重新认识宣姜——被误解的可怜女性

客观地解读那段历史,我们会发现以上的评论现在看来是有失偏颇的,宣姜所谓的“淫乱”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宣公的无道、国家之间的博弈,以及齐国特殊的社会风俗、评论者自身时代的局限等因素共同导致的。

(一)烝报收继制婚姻的合法性

宣姜与顽的婚姻属于烝报收继婚,收继婚是指妇女在丈夫死后嫁给丈夫亲属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制不仅在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匈奴、鲜卑、羌等北方少数民族中流行过,而且在宋元明清时期北方的契丹、蒙古、满等少数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存在的痕迹。[1]其中,“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娶庶母为妻;“报”是指兄、叔死后,弟弟或侄儿娶寡嫂或婶母为妻。

这种烝报婚在《左传》中屡有记载,鲁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宣公二年,“(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这种婚制在先秦普遍存在,“烝”婚所育子女并未受到歧视,是完全合法的。而《毛诗序》评《墙有茨》则将宣姜与顽的烝报婚同通淫等同起来。

其实,通淫与烝报婚完全不同。《左传》中也记载了大量“私通”事件,包括齐国人强迫顽烝宣姜却在鲁僖公元年处死与共仲私通的哀姜。[2]这些男女通淫事例与“烝报”婚有本质区别,前者受舆论谴责,甚至受到严峻惩罚并丧命;后者,《左传》对此并无微词,而且子女待遇并未与其他婚姻形态所生子女不同。因此,将“烝报”婚等同通淫是不严谨的,《毛诗序》对《墙有茨》等诗的解读是有失偏颇的。

(二)宣公无道和国家利益至上论

宣姜作为宣公的儿媳却被宣公强占,一方面是宣公贪图美色,昏庸无道。《左传》载:“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宣公不顾伋与宣姜的意愿,强娶宣姜。时人作《诗经·邶风·新台》来讽刺宣公,《毛诗序》在《邶风·新台》一诗的解读中揭露了宣姜所嫁非人。可见,正是宣公的一己之私造成了宣姜第二次婚姻的不幸。

另一方面,宣姜母国的不作为也成为这一事件的帮凶。[3]齐国是当时的东方大国,它完全有能力阻止宣公,而齐僖公无动于衷,是因为宣公没有危害到齐国在卫的利益,即宣姜所嫁对象不重要,只要能与卫国交好即可。

这也解释了齐国后来强迫宣姜与顽的婚姻的原因。宣公死后,卫国陷入混乱,卫惠公被迫逃往齐国,而卫国之于齐国争霸中原的事业是极其重要的,正如魏源《诗古微·桧郑答问》所指出的:“三河为天下之都会,卫都河内,郑都河南,故齐、晋图伯争曹、卫。”而卫惠公的出逃则使齐国在卫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齐襄公强使宣姜与顽结合,使惠公得到顽的支持,重返卫国执政。此外,顽与宣姜所生的戴公和文公相继被拥立成王,进而保证了齐国在卫国的长久利益。可以说,宣姜自始至终都是政治联姻的工具。

(三)齐国开放的社会风俗

据史载,齐地“南至岱阴,北至海东至于纪隋,地方三百里”,是东夷部族的发祥地。[4]齐地的东夷部族也和其他地区的蛮夷部族一样,“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的血缘群婚制盛行。太公至其国后“修政,因其俗,简其礼”,未将东夷文化全盘否定,故“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怯于众斗,以勇于持刺,故多劫人者”。也就是说,此地民风凶悍,原始的婚俗习惯包括血族内婚并未全部改变。齐国的社会风俗对于严格接受周文化熏染的国家来说比较开放,女子贞操观念淡薄。

而且,纵观史册不难发现,很多齐国女性嫁为人妇后都有“淫行”。卫宣公烝于夷姜、晋献公烝于齐姜、庄公通棠姜、庆父通哀姜,包括齐襄公与妹妹文姜私通,这种现象正和“(雍姬)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5]的这种“人尽其夫”的观念一致。齐国特殊的历史和社会风俗造就了齐国女性开放的婚姻观念,尽管她们的婚姻观可能不为受过周礼熏陶之国及后世之人所接受,但仍然有其存在的社会语境和土壤。

宣姜自小长在齐国,齐国开放的风俗也难免造就她贞操意识淡薄的特点,所以在宣公强娶之时,她没有像王先谦所期待的那样以死相拒。

(四)评诗者所处时代的局限

宣姜所处时代及《诗经》成书的时代都是先秦,这一时期处于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期,原始的血族内婚仍有残存,婚姻秩序还未确立,女性的婚姻相对自由。整个社会自由恋爱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形式并存,且一夫一妻制与烝报制、媵婚制俱在,社会的规则和秩序还处于建设之中。

而后代的评诗者,自汉代的毛亨、毛苌到清代的方玉润、姚际恒等人所处的封建社会秩序已经完善,自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论调以来,儒家思想就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儒学讲究“三纲五常”,主张“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的观点,女性的社会地位日益下降。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里,评诗者们不能容忍宣姜这样的女性三番四次地改嫁,尤其是宣姜下嫁自己庶子的行为,有违儒家所提倡的伦理纲常。为了维护整个社会正常运行以及思想道德的正统,他们忽略了宣姜所处年代的社会语境,而是从自身社会的思想道德出发,将宣姜视为淫乱的典型。

三、结语

先秦婚制是《诗经》中婚恋诗产生的社会土壤。先秦曾存在的烝报婚反映在《诗经》中,这些诗歌的女主却受到《毛诗序》及后世的集评著述的批判。尤其是在关于宣姜的诗歌评述中,将宣姜作为淫乱误国的典型来加以评判。这种出于政治教化目的通过牵强附会手段将宣姜肆意抹黑,其对诗旨的探究有害无益。宣姜作为一个不能支配自身命运的女子,不论是被宣公强娶,还是烝于顽,皆非自身所能左右,她只是儒家学说拥护者的批判对象,是男权社会下时代的牺牲品。

[1]高凯.中国古代“收继婚”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综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2007,(9):19-24.

[2]陈延嘉.关于《左传》中的“烝”“报”婚问题[J].社会科学战线,1994,(3):144-147.

[3]郑群.宣姜“淫妇”论质疑[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5,(1):53-55.

[4]刘薇薇.《齐风》与齐文化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09.

[5]杨伯骏.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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