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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大众信息传播伦理问题研究

2018-03-07李亚薇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伦理大众道德

李亚薇

(新疆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7)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数据库技术的成熟和普及、高性能存储设备和介质的出现,使得社会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数据量以指数形式爆炸式增长,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发展中带来了巨大技术红利效应,但是在信息传播等领域,也产生了诸多的信息传播伦理问题,如何规制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合法、真实性传播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例如,吕耀怀认为,所谓信息伦理,就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1]。英国露西安纳·弗劳瑞迪(Luciano Floridi)认为,“从哲学角度上讲,信息伦理指计算机伦理的哲学构筑,信息伦理可能不会即刻解决具体的计算机问题,但它为解决计算机问题提供了道德依据”[2]。由此可以看出,信息传播伦理不是“伦理关系”、“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而是信息活动中的伦理准则[3],因此,在互联网大众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传播伦理代表着信息技术的价值制导,它为信息技术的在互联网运用的过程中设定了美好道德的价值坐标,仅从网络信息开发而言,它不单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涉及伦理问题,对大众信息传播应加以一定的关于伦理道德限制。

1 大数据背景下大众信息传播产生的信息伦理问题

大众信息传播就是利用大众媒体作为中介进行信息传播。一般的信息传播主要是杂志、报纸、电视等媒体。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与发展,产生了如今人类社会中占着重大作用的网络媒体,其在计算机有着超大的容量,根据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信息需要,实现信息针对性;网络的交往过程是多方位的,个人也可以参与到信息的制作与提供。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的速度上十分高效,同时还能突破国与国之间地域的限制,把一般意义上的大众媒介的单向传播转化为双向传播。大众媒介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媒体进行传播时,信息单单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与组织传播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局限性,但在信息的大众传播理论上是没有相应范围限制的。对经常利用大众媒介与较高层次的交往活动的人群,通常称之为舆论领袖。对于舆论领袖的影响是直接的,但对于通常不接触媒介的群众的影响则是间接的。互联网的发展,让使用的人群不断增加,单是舆论领袖的影响力已经微乎其微,日渐增多的则是对于普通人群的直接影响。针对网络信息传播的实际发展情况,如今网络成为一种高效的信息传播通道,可以传播有价值的信息,但也为各种无用的信息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上充斥着不同程度的缺少伦理道德的信息,不但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而且会使他人的心理、精神蒙受某种程度的创伤。

1.1 有关色情信息的传播

从色情文字到色情图片,再从色情歌曲到色情影视,网络中的色情可谓是无所不有。以前,某些国家的色情刊物也许只能出版一到两种版本,并且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发行,其信息传播面则是相对有限的,如今,借助于互联网,这些色情刊物纷纷推出了多种语言文本的电子版有英文、俄文、中文、日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等,向全世界进行传播。互联网呈现各种色情站点比比皆是,每天向全世界各个角落发出的色情信息多的难以统计。

1.2 有关诈骗信息的传播

互联网上的行为往往是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对心怀不轨的人群提供进行诈骗的机会。一个真实情况,美国人格雷·李·黑尔曾在互联网上做广告说,打着为人们送福利的旗号出售一些价格优惠、性价比高的计算机,并且通过互联网平台卖这些计算机。黑尔同时在网上向人们保证,只要往指定的账户打上足够的钱,便会直接将顾客所订购的计算机寄出去。很多网民听信了黑尔的骗局并向所指定的账户汇去现金。原来,黑尔只是用化名骗取钱财,从来不履行诺言向客户们发过货物。

1.3 垃圾信息的传播

“垃圾信息”主要是指那些总会推出一些没有任何价值的信息。从个人角度而言,垃圾信息一方面造成了网络信息污染的“病态”,不断接收这种信息会导致身心受到负面刺激,导致心理不适;另一方面,垃圾信息的数量巨大,便会淹没有价值的信息。此外,垃圾信息还会对信息环境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造成互联网通讯的超载。

由于互联网传播的不道德信息五花八门,可能上述的三种类型未能穷尽。但是,最常见的不道德信息,总体可以大致地归于上述的三种类型。

2 大数据背景下大众信息传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针对网络传播信息的具体内容,到底哪些信息在道德上是可以传播的,哪些信息是不可以传播,会引起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社会之间的争议。什么是道德的信息传播,什么是不道德信息传播,不同的人也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信息传播,在某些国家、某些社会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至少没有违背当地的道德传统,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有可能被看作是不道德的,与当地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相冲突的。还有一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对成年人并无害处,不会造成不良的道德后果,但对于未成年人则有不良影响,妨碍他们的正常的道德社会化过程。大数据时代,人人可以方便、快捷地去使用互联网媒体。互联网的使用者,随意发布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通常又是匿名的。因此想要对其予以惩罚,但难以真正解决。如果惩罚得不到实施,便无法阻止其信息的发布和传播。

2.1 缺乏信息传播自由的国际性法律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差异,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使用是全球性的信息通道。因此,个别国家对于信息传播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还远远不够,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可能出现冲突问题。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对于信息传播自由的限制可能多一些,有些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的限制可能少一些,而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传播,往往是传者在一个国家,受者则可能在另一个国家。那么,如果以传者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准,受者的国家法律就是不合理的限制,反之亦然。

2.2 信息传播主体的不明确

在互联网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很多是由隐蔽的行为主体做出的。对于那些主体不明确、事实根据不完全的行为信息传播的主体,仅是在自身的理解程度上,在面对现行法律尚未完善的规定,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在行使信息传播的自由的主体,便会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名誉损失,违背其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2.3 信息传播行为的外在限制不足

信息传播的外在性不为信息传播主体所控制,当信息传播行为的外在限制产生不足时,就会在信息传播领域中对信息传播主体起不到作用,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外在的行为限制无法清除,对于进入在公共信息通道所存在的不道德信息,做不到减少或者避免负面价值的生成,也不能利用信息传播主体提供更适合实现道德内化的外部环境,这样便不利于主体内在性的道德生成。

3 大数据背景下大众信息传播伦理的对策

3.1 信息传播的道德过滤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大众信息传播,与以前严格地模式相比,信息传播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自由,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任何限制,同时这种自由也未达到绝对的水平。因而树立对信息传播的正确认识,面对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必须把握自由与限制的一般关系。在面对大众不道德信息传播过程中,严厉抵制在网络上肆意传播的行为。因而对信息传播导致的伦理问题进行过滤是网络信息传播管制的重中之重。

3.2 信息传播的自由限度

如果从片面地形式上去把握自由,自由就会在非限制性的表层上,把自由理解成为所欲为。因而在现代社会中,不能无限制地夸大自由,使自由蜕变为秩序的对立面。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使用者享受着高度的自由。自由显然已经不是问题,但是对于如何限制以及实施怎样的限制,则成为新的问题。因而,网络上的肆意非为会不断消解网络所存在的基本秩序,要维护基本秩序保证人们自由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在行使自由网络权利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限制,把自由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演变成为任性妄为。

3.3 信息传播的法律限制

法律则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与其他规范体系比较,法律凭国家的强制力,对个体的行为实施具有加强力度的规范作用。针对信息领域中出现的种种滥用信息传播自由的现象,不少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基本的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但是针对国与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文化差异以及制度规约的差异,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能够得到世界各相关国家公认的关于大众信息传播自由的国际性法律。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一普遍性法律,界定信息传播自由的范围,把行使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与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结合起来,打击那些任性妄为的信息传播行为,就可以极大地减少滥用信息传播自由的现象。

3.4 信息传播主体的自我道德约束

信息传播主体的自我道德限制是指信息传播者所存在的内在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根据道德规范应自觉并且正当地行使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在道德自律范围上,主体的自我道德限制一定程度上不需要外在因素的监督和强制。实现道德上的自律,主体可在没人知道的情况下也能做到恪守基本的道德准则,而不会再滥用信息传播自由的权利,进行不道德信息的传播。

3.5 信息传播行为的外在道德规制

信息传播行为的外在道德限制,其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属于道德他律的范畴。简而言之,即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针对使用网络信息传播主体发送到公共信息通道的信息进行严格检测,消除存在的不道德信息,强制地将信息传播行使的自由权利限制在伦理道德范围之内,从道德角度对信息传播自由的运用作出一定的规范。

4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大众信息传播伦理问题是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需要不同的理论视角在不同维度上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维护网络信息传播领域中的正常伦理秩序,也同样需要在使用行为上进行明确的指导。本文基于大数据背景下大众信息传播伦理的特点,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对大数据发展产生的大众信息传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理论阐述和原因解析,并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对大数据发展产生的大众信息传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理论阐述和原因解析,并从大众信息传播的道德过滤、传播自由限制、传播的法律限制、自我道德约束、外在道德限制等五个方面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提出了对策建议。但是,从当前信息传播领域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伦理问题来看,这些问题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有必要进一步从效果论、义务论、美德论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这也将是本文后续研究的重要方向。

[1]吕耀怀.信息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2]刘彦尊.美日两国中小学信息伦理道德教育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4.

[3]蔡连玉.信息伦理教育研究:一种“理想型”构建的尝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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