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天理”与“良知”的关系
2018-03-07陈耿锞
陈耿锞 朱 琳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天理”是理学的最高范畴,而心学是理学的分支,“天理”在其中也有极其独特的地位。作为心学的集大成者,王阳明提出了“良知”这个概念,试图以之来代替“天理”。
一、“天理”之概念
“天理”一词在先秦时期便已出现,《庄子·养生主》中就有“依乎天理”的说法,《礼记·乐记》亦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1]这一时期的“天理”一般都是指自然法则或天性。到了宋明理学,“天理”的内涵和地位发生了改变。
(一)程朱理学中“天理”的概念
“理”是程颐和程颢思想的核心,朱熹等人继承的也主要是二程关于“理”学的思想。在“理”的基础上,二程又进一步提出了新的“天理”概念。程颢说:“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的。”[2]陈来先生将二程所说的“理”分为四类:“即天道、物理、性理、义理。”[3]“天道”指的是自然的规律;“物理”则是指具体到某一事物的规则和性质;“性理”即是说“性即理也”,人的本性来自于“理”的赋予,从而演变成人的道德本质;“义理”则是说社会的道德原则也就是儒家强调的伦理纲常。
“理”虽然有“天道、物理、性理、义理”这四类,但最终还是统一于普遍的“天理”。“‘天理’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所以‘天理’必为终极意义上的一般。”[4]“天理”首先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不会因为外在的种种而发生偏移、变化。程颢说:“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5]“天理”对于外在的自然、社会,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程颢说:“理便是天道也。且如说皇天震怒,终不是有人在上震怒;只是理如此。”[6]对于人性的善恶,“天理”同样处于一个统治的地位,程颢说:“天下善恶皆天理,谓之恶者非本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7]
所以“天理”便是普遍、客观、永恒的“理”。在天地自然,“天理”便是“天道”掌握自然变化、运行的准则;在社会文明,“天理”则是外在的道德准则,是伦理纲常的标准;在人类本性,“天理”则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易传·系辞》中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天理”即是“道”,是形而上的存在,是普遍的、抽象的;而具体的物质世界便是属于“器”的范畴,形而上的“天理”是形而下的物质世界的根本,支配着形而下的物质世界。同时,“天理”又不同于道家说的那种虚无飘渺的“道”,而是客观存在的,程颐说:“在天为命,在义为理,在人为性,主于身为心,其实一也。”[8]二程之后,朱熹说:“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9]朱熹所讲的“理一元论”其实也没有超出二程所说的“天理”的范畴。
(二)阳明心学中“天理”的概念
王阳明说的“天理”和二程、朱熹说的“天理”并不相同。心学强调的是“心即理”或“心外无理”,王阳明说:“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10]在心学家看来,世间的道德规范、自然规律等都不是外在的,而是存在于自己心中的,陈来先生也说过:“一切学问不能离心以求,必须凡求于心。”[11]心学的这种说法类似于康德所说的“人为自然界立法”,只不过心学强调的并不是人为自然立法,而是强调人类所需要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出自于内在的要求。
王阳明说:“以其主宰一身,故谓之心。这心之本体,原只是个天理。”[12]在王阳明看来,“天理”并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于人的,甚至是人心之“本体”。王阳明说:“心之本体即是天理。天理只是一个,更有何可思虑得?天理原自寂然不动,原自感而遂通,学者用功,虽千思万虑,只是要复他本来体用而已,不是以私意去安排思索出来。”[13]“天理”内在于人心,不需要通过类似“格物致知”等方式来思索、获取,只要我们明悟本心,“天理”自然而然便在其中。阳明又说:“至善只是此心纯乎天理之极便是。”[14]“天理”便是“至善”,是超越了经验意义上善恶判断标准的善,具有“先验性”。
王阳明对于“天理”的描述相对于二程来说比较模糊,其主要强调的是“天理”是内在于人的。
二、“良知”之概念
“良知”一词最早出现在《孟子·尽心上》篇中,“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15]孟子说不用思考就能知道的东西叫做“良知”,也就是其所谓的“善端”,或“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是说人先天具有这种仁义礼智等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16]而后到了宋代朱熹在注释这句话的时候引用程颢的话说:“良知良能,皆无所由,乃出于天,不系于人。”[17]宋代理学家对“良知”的解释仅限于此,直到明代心学代表人物王阳明以“良知”作为其思想体系的基础,其内涵才得以扩展,王阳明说:“吾平生讲学,只是致良知三字。”[18]
王阳明对“良知”的定义是基于孟子的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发。首先,王阳明和孟子一样强调了“良知”是先天的,而非后天所成的。王阳明说:“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19]同样,“良知”也是人人都有的,不存在没有“良知”的人,“虽至愚下品,一提便省觉。”[20]其次,王阳明强调“良知”的作用是“知是知非”,王阳明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21]“良知”是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内在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准则。“良知”的存在并不会受到人的学养、善恶的影响,所以王阳明说:“良知良能,愚夫愚妇与圣人同。”[22]只要你一念生起,“良知”便会知道并判断是非善恶,这种判断是人自身无法控制的。“良知”虽然不受人主观意识的控制,但并不是说“良知”判断出来的结果必然会被人所接受,人虽然没办法控制“良知”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但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判断的结果。绝大部分人会根据“良知”的判断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可同样也有一部分人或是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良知”判断这件事是不对的,但他在私欲的蒙蔽下,仍会忽视“良知”的判断而选择根据私欲行事。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每个人都有“良知”的存在,却仍然有善恶的区别,因为“良知”只能“知善知恶”,而不能“为善去恶”。
“良知这种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往往并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而是伴随着一定的情感因素。”[23]王阳明认为,“良知”的判断与人本身情感的好恶有一定的关系,“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24]。因为每个人虽然都有“良知”,但“良知”判断非善恶的的标准似乎在每个人那里都不尽相同。每个人必然都会有一个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每时每刻都在提醒人做的事情或者想的事情是对是错,这个便是“良知”;这个标准虽然每个人都有,但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其与个人后天的修养有关。王阳明说:“为学功夫有深浅,初时若不着实用意去好善恶恶,如何能为善去恶?这着实用意便是诚意。”[25]人一开始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相对较简单,但随着学问的加深,个人修养的提高,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也会变得越来越细致,对自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即“良知”对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提高了。所以“良知”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王阳明也说过:“夫良知之于节目时变,犹规矩尺度之于方圆长短也。”[26]“良知”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在不同的情况下,以及不同的人都是不一样的,唯一一样的是每个人必然都会有“良知”存在,并时时刻刻地检查自身的思维,按照当时的标准进行是非善恶的判断,至于最后怎么做,依然取决于自身。如果要给“良知”下一个定义,那么可以说是“凡人必具且随时知是知非的知觉。”[27]用现代的哲学术语说就是,“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体系,良知作为意识结构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具有对意念活动的指导、监督、评价、判断作用。”[28]
三、“良知”与“天理”的关系
“天理”是理学的最高标准,“良知”也可以说是心学的最高范畴,而心学作为理学的一个特殊分支,“良知”和“天理”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王阳明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思是良知之发用,若是良知发用之思,所思莫非天理矣。”[29]又说:“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也。”[30]王阳明认为“良知”也就是“天理”,这种说法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并不是绝对正确。首先,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王阳明说的“天理”和二程朱熹说的“天理”并不一样。理学家认同的是“性即理”,即人的天性是“天理”所赋予的,所以“性即理”;我们后天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并不属于“天理”的范畴,因为它受到种种外部环境、主观情感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格物穷理”这一方式去接近达到“天理”。心学强调的是“心即理”,在心学家看来,世间的道德规范、自然规律等都不是外在的,而是存在于自己心中的,强调人类所需要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出自于内在的要求,而“良知”便是评判伦理道德规范的准则。所以王阳明才会说“心即理”,而“良知”是“心之本体”,从而推导出“良知即天理”的说法。理学之“天理”与心学之“天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理学之“天理”始终是外在的,是超脱于人的存在;而心学之“天理”则是内在的,是人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王阳明试图用自己之“天理”替换理学之“天理”,再用“良知”去替代“天理”,其实是偷换了概念,只能说“良知”是心学之“天理”,而非理学之“天理”。
然而理学之“天理”和心学之“良知”两者之间并非全然没有联系,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首先,理学之“天理”与心学之“良知”都是必然且永恒存在的。理学之“天理”中包含天道流行,其永恒性且不必说。“良知”同样具有这一特性,王阳明说:“天理在人心,亘古亘今,无有终始,天理即良知。”[31]其次,两者都是人类的伦理道德标准。理学之“天理”包含了“性理”和“义理”两部分内容,即包含了人类内在的道德本质,也包括人类社会的道德原则。“良知”简单地说就是“是非之心”,能够随时随地地对人的思想行为做出善恶是非的判断。对于人类自身来说,其是人内在的道德价值标准,而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其是相应的道德原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本质并不一样。理学之“天理”始终是外在的,即使理学家也说“性即理”,但这一部分“性”也是“天理”赋予人的,是“天理”中的一个部分。“良知”是内在于人的,而非外在的,可以通过种种修养的方式使其更加具体、明确。“良知”始终都在人的内心,只有被遮蔽和不被遮蔽的区别,而“天理”并不存在遮蔽不遮蔽的问题。
王阳明试图用“良知”这个概念去代替理学中“天理”的概念自有其原因。理学之“天理”是外在的,换而言之,人类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变成了外在的存在。而外在的道德规范对于人的约束力比较弱,通过外在的道德规范来改变人内在的私欲更难,王阳明正是看到了这样的情况,于是试图用“良知”来代替“天理”,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要求。这就使得道德规范不再是外在的要求,变成了人内在的自我需求;不再是从外界学习道德规范并以此来要求自己,而是变成了道德规范本来就是自身所具有的,是自己对自己的要求。如果“良知”的确是这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其的确可以增强对自身欲望的控制力,加强道德规范对自身的约束能力。但从实际的角度来说,“良知”的存在是很难被把握的,而道德规范的确是由人约定或者制定之后传播学习的,而非人类自身所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