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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中投资者风险探究

2018-03-07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筹融资筹资众筹

俞 灿

(湖北大学 湖北 武汉:430062)

自众筹模式来到中国后,众筹平台网站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随着互联网投资方式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改变传统创业投资理念,倾向于以互联网平台进行投资,众筹的迅猛发展,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和机会,也高效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公众作为众筹主要融资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众筹市场的法律风险使得投资者惶惶不安,风险的来临使投资者利益受损。所以防范法律风险,确保投资者交易安全及其重要。

1 创新型融资模式及特点

众筹融资又被称作大众筹资或者群体筹资,是一种个人、团体、企业等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所要实行项目的基本信息来吸引大量投资者,筹集资金将作为项目运营的原始资金的融资方式。我国2011年引进众筹模式,历经七年,众筹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萌芽阶段(2011-2013年)、爆发阶段(2014年)、快速发展阶段(2015年)、深度洗牌阶段(2016-2017年)。截止2017年12月底,据不完全数据显示,我国正处于线上运营的众筹平台高达280家,虽与2016年相比下降33%,但与2015年基本保持持平。

众筹融资借助互联网为中小企业或创业者提供高度的开放性,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创意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渠道,将信息传给更多用户,为自己带来了更多的机会。不同类型的众筹模式既满足了不同行业需求,还满足了不同时间、地点的需求。例如:(1)债券众筹: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展示信息投资支持某一项目,该公司以相应部分债券作为投资回报;(2)股权众筹: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展示信息投资支持某一项目,该公司以相应部分股权作为投资回报;(3)物权众筹: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展示信息投资支持某一项目,该公司以相应实物或某些服务作为投资回报;(4)公益众筹: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展示信息无偿支持某一项目,且不要求任何回报等等。不同类别的众筹融资模式丰富,提供了不同需求项目的信息,可以满足各类项目的需要。与银行和民间借贷相比较,众筹融资的低成本和高效融资性等巨大优势更容易通过互联网平台吸引中小筹资者。灵活、便捷、低成本的众筹融资模式是他们首当其冲的选择。

2 众筹融资过程中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众筹融资中,投资者对项目资金支持是通过查阅筹资者和平台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来决定的。但平台提供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不能通过法律来检测并得到保障的。纵观整个融资过程中,较筹资者和平台而言,投资者地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且面临诸多风险。

2.1 易卷入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风险

在众筹融资四种模式中,其中股权众筹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红线。2015年,我国对外界征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意见一方面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股权众筹平台性质、投资者、筹资者范围及职责都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实际情况,意见稿部分内容与实际还是有些冲突。例如:它规定了股权众筹需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对投资者人数规定200人以内并且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展示项目信息;股权平台和筹资者都不能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以上要求限制了众筹行业的发展。另外于2016年,15部委联合发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现实中具有“高门槛、高度开放性群众”的投资人数很容易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中禁止性条文累计超过200人容易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另外还容易触及刑法。一旦作为刑事法律案件,根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投资者想要回本就很困难了。

2.2 易受欺诈风险

在众筹四种模式中,众筹平台处于中介位置,筹资者依靠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吸引投资者,投资者了解项目信息也是依靠平台。因此,信息真实性在融资中处于基础性位置,投资者对项目的首次了解是源于平台所展示的信息,然而平台信息只需通过众筹平台自身审核机制后就可在平台上展示、吸引投资者。与普通银行的层层审核相比,众筹平台显得更加便捷。然而便捷的审核程序并不能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中介机构失去了信用,甚至成为融资者的帮凶,那么投资者遭遇欺诈的风险可能更大,因此信息的不透明很可能引发欺诈行为[1]。例如2016年发生在广东的邦家公司通过承办大型会议,借用融资租赁的幌子,导致23万投资者血本无归。邦家公司账册记载模糊,资金流动不透明,肆意挥霍,制造虚假的高额利息的欺诈行为致使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现实中还可能出现有些项目根本缺乏实质性经营,依靠高额利息的幌子,单纯欺骗投资者,骗取资金。

2.3 众筹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众筹融资成功取决于投资者对项目信息真实性的信任,投资者与筹资者通过平台相互交换信息,因此筹资者、投资者和平台之间的信用保障是项目融资成功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各方存在利益牵制,平台完全实现真实信息披露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现在我国众筹市场上普遍存在双方信息掌握不对称问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投资者与投资者信息之间的不平等。对于项目发起者,为了确保自己的项目能顺利完成募资,不能排除项目发起方故意隐瞒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或者相应的财政收入。如果平台能保证项目信息的高度透明度和真实性,那么投资者将很乐意进行投资,但是由于不能完整真实看到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就不能准确做出判断,导致盲目投资。目前我国缺乏对众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约束机制,项目信息的展示需要众筹平台审核,所以平台拥有极大自主权,导致项目信息上线展示后无法及时更新重要信息,也就不能对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使投资者失去知情权。

3 投资者风险防范

当前众筹融资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筹资者信用道德问题以及平台规范性和监管问题都影响着投资者利益。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众筹模式规范化

我国众筹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政府监管部门应针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物权众筹、公益众筹四种主要众筹融资类型,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监管机制及行业标准,指导众筹行业健康发展[2]。就债权众筹而言,规定筹资者项目的基本资金,对资金来源严格审查,以避免虚假项目流入平台,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还要限制投资者人数,确保理性投资。除此之外还需规定本金及利息归还途径。对于股权众筹,不仅要对投资者身份、收入情况、专业性进行核实,还要对投资金额限制。为避免法律红线,平台应对项目的招资方式、投资者人数加以限制,对筹资者身份和项目真实性都要严审。对于物权众筹,平台要对筹资者身份信息和项目成熟度进行审查。另外需制定项目失败后,如何补偿投资人的方式。对于公益众筹,由于公益众筹的投资者不求回报,所以应该对项目信息高度透明化、资金筹集和运作要严格管理,及时更新。公益众筹由于投资者无偿捐赠资金,更应该要保障资金流转的透明性,设立透明的资金管理规则。众筹、投资双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应与平台签订一份网上电子协议,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应做好电子签约的相关流程以及电子协议的备案管理工作。

3.2 加快众筹平台建设

筹资者通过平台展示项目信息,以求吸引投资者,从而三方建立合作关系。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确保平台信息真实可靠,还是需要加强对平台展示信息真实性的监管,首先,平台要有专业团队,能对各重大项目有一定专业认识,平台还需对团队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其次,平台还应对项目设立不同等级。主要取决于项目背景,包括筹资者社会关系资本、资产实力和项目运营时间;运营能力,包括融资资金、是否有成功项目及数量、融资和项目金额增长率。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划分等级不仅能给投资者信息保障也能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率。最后,平台还应对筹资者和投资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不得进行商业利用。

3.3 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众筹行业迅速发展,因缺少监管进而引发一系列监管问题,所以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单独设立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有必要的。

(一)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筹资者和众筹平台都应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项目真实度,给予投资者足够的信心对项目进行选择,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目标差异,提高投资者参与度和项目成功率,大大降低利益不一致风险[3],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是事关重要的。首先,制定出台相关细则,规定信息最低披露标准,还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筹资者基本信息有变更影响信息真实性,则需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其中包括筹资者自身融资能力、信用等级、项目运行实际状况、资金使用途径及使用状况。每隔一段时间都应告知投资者项目发展前景及未来收益状况。如果投资者缺乏项目专业知识,筹资人应派专业人士进行告知。平台定期应对投资者披露企业财物状况。众筹平台除对申请项目信息的真实情况予以审查,还应要对项目筹资者自身融资情况身份信息予以核实,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避免虚假诈骗信息流入平台,使投资者利益受损。最后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要加强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现实交流,平台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使投资者方便及时了解项目信息。

(二)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筹集资金的监管有明确规定,要求将筹集资金汇入平台独立第三账户。只有筹资者按平台规定时间完成项目,才能从平台中拿到项目筹集的全部资金。一方面众筹平台从事不属于它的资金代管业务,使得资金流转风险大幅上升;另一方面众筹发起项目一般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会募集成功,此期间已经筹集到的资金在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会产生孽息其孽息归属问题,众筹平台未进行相关规定[4]。笔者建议单独设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就使得资金与平台分离,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由我国目前发展成熟的平台,例如中国银联、支付宝等相关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加入,不仅能独立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还能防止众筹平台或筹资者留置、挪用、滥用资金等风险。

[1] 王晓锦.国外众筹融资法律监管发展及启示[J].商业经济研究,2016,(23):169-171.

[2] 彭宏超.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探究——基于众筹融资的视觉[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29(1):32-36.

[3] 李倩,王璐瑶.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研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9(6):532-537.

[4] 唐正伟.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4,(21):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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