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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展望

2018-03-07聂长桢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年2期
关键词:调解员争端仲裁

罗 胜 聂长桢

一、引言

传统的争端解决,人们会觉得应该是法官坐在审判席,原、被告双方各自坐在庭审现场,各自进行“硝烟滚滚”的庭辩对抗;从古时包公的“明镜高悬”到现代港剧里带着银色卷发、身穿黑袍的“大状”。而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在人们坐在家点外卖、出门叫手机专车的年代,在网上解决争端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关于在线争端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理论界并未形成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ODR为替代争端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的在线模式;①徐继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兴起与我国的应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34页。消费者国际(Consumers International)将ADR定义为解决争端的替代方式,并且重点突出电子手段(electronic means)以及当事双方参与争端解决的便捷性(无须离开他们的住所或办公室)。电子手段是便捷性的保障,也是在线争端解决之所以节约成本的重要原因,更是区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与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决定性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提倡政治互信、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下,随着国际贸易量与日俱增,为了解决大量的跨地域争端,国内在线争端解决平台的构建,无论从时间、资源还是人力方面都将大大节省争端解决成本。下文将介绍我国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结合当前在线争端的特征,考察国内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并进行展望。

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在线争端解决主要包括:在线协商(online negotiation)、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和在线诉讼(online litigation)。①郑世保:《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关于在线争端解决的具体要素,2016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网上争端解决的技术指引》作出了规定。该指引是以说明性文件形式,囊括了在线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要素,但是该指引并无任何约束力,仅是为各国国内在线争端解决提供参考。

(一)在线协商的发展现状

1.在线协商的发展历程

在线协商是指在第三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没有会面,通过网络平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传递信息,进行沟通和意思表达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方法。②赵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探析》,兰州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第三方在线机构是争端双方的首选。最初,在欧美有相关盈利性机构研发出协助纠纷双方协商的谈判系统,从而协助双方在线解决纠纷,例如,ClicNSettle、SquarTrade、BBBOnline等网站,上述网站除了提供调解服务,还提供仲裁。SquareTrade网站的宗旨是“在交易中建立信任关系”,自主审查并促成交易,尽可能减少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令交易主体振奋的就是双方能自行在平台上解决争端。据相关人士统计,SquareTrade帮助eBay处理了涉及120个国家的80多万件争端,帮助绝大多数人解决了难题。③赵蕾、黄鹂:《eBay在线纠纷解决中心的设计理念与机制》,《人民法院报》2017年10月13日。

2.中国的在线协商实践

福建省2017年11月出台了《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多元化解纠纷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处理对策以及相关主体对此处理文件的效力认定、权利保障机构、监督管理机构等。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和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在线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

2016年7月,山东省出台了《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该条例第31条规定:鼓励利用互联网和其他新技术,通过在线咨询、在线协商、在线调解等方式,实现纠纷网上化解。

(二)在线调解的发展现状

在线调解是在线协商的延伸,一般认为,其是由具有一定协调能力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在线平台对争端双方进行指导并组织协商从而在线解决双方争端。①李国旗:《电子商务法实务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7页。笔者倾向于将在线调解定义为,当事人之间在第三方的参与下,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在没有会面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沟通形式最终形成合意,订立协议解决纠纷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之一。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6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

其实,早在2016年2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即多次开展在线调解相关研讨工作;2016年4月,北京昌平法院与新浪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合力打造了全新“网络e调解平台”,构建了“法官—当事人”、“法官—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等多方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②杨姣姣:《北京首家“在线法院”助力纠纷多元化解》,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07/19/content_7249336.htm,2018年1月3日访问。;2016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详细规定了“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工作”及“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分别对调解期限、调解范围、调解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7年2月,“网络e调解平台”升级为“在线法院”,当事人通过电脑网页、手机APP均可登录在线法院预约调解纠纷,缩短了调解时间。③杨姣姣:《北京首家“在线法院”助力纠纷多元化解》,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07/19/content_7249336.htm,2018年1月3日访问。同时,为降低诉讼成本,2017年6月7日,京津冀法院跨区域立案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展示活动在京津冀三地举行,北京三中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天津一中院、天津武清区法院、河北唐山中院、唐山路北区法院和唐山丰润区法院作为试点④张家民:《京津冀法院启动跨区域立案 7家法院试点》,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ms/qjtj/201706/t20170611_1159908.html,2018年1月3日访问。,在以上7家法院尝试通过网络进行跨区域立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在线调解,指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普陀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展在线远程调解和网上司法确认工作。在线调解流程是:首先通过法院网上调解确认平台,本着节约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就近调处纠纷原则,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化解双方纠纷;调解成功后,通过上海法院网上确认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确认,法院出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上海在线调解包括“网上调解平台”和“在线调解室”。浦东法院是首个设立上海“网上调解”平台的法院,同时还启用了微信平台,当事人只需关注微信,即可查阅立案信息、了解诉讼程序及查询案件进展等相关诉讼信息。①黄丹、周凯:《上海浦东法院“网上调解”亮相》,《中国青年报》2015年9月10日,第6版。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线调解平台”,分为当事人、调解员和法官登录窗口,极大方便当事人网上操作流程。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在线调解室”则是将相关纠纷交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处理。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细则》,规定审判业务庭可以将审理中的案件移交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网上在线调解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并连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②王烨捷:《上海一中院首次进行网上在线调研》,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7-08/14/content_16393042.htm,2018年1月3日访问。除此之外,针对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上海还设立“在线调解示范点”和“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消费者和商家得以体验在线调解的便捷性。

此外,上海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审判特点和办案流程,于2016年1月开始试运营“e调解”,该平台是一条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诉前绿色通道。

2016年9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年均GDP在全国排名一直遥遥领先的经济大省,2016年,该省法院共收案149万件,办结145.4万件,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260.3件,居全国第一位。也就是说,浙江法院以全国1/26的法官办结全国1/13以上的案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③王婧:《浙江法院“三调合一大调解”省时省力事半功倍》,《法制日报》2017年6月14日,第3版。为解决相应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除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外,还应着力推进律师在线调解。“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网站http://yundr.gov.cn)是浙江省重点调解项目平台,该平台设有咨询、评估、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该服务进行案件咨询;担任该平台的调解员包括法院特邀调解员、仲裁调解员、公正调解员、律师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等;同时设有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网上调解申请,进行线上线下律师全方位调解。

河北省201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在线调解试点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建立了特邀调解组织和在线调解员名册制度;①王越飞:《创新驱动 引领发展 打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版》,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8244,2018年1月4日访问。设立相关调解平台,如“12348河北法网”上的云上调解专栏、河北省人民调解工作平台等。河北省提倡运用“互联网+非诉衔接”平台,将社会矛盾通过立案前的调解程序分流出去,给“诉讼”瘦身,为“群众”减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年10月28日制定出台《安徽省法院在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并于2016年12月30日制定印发《安徽法院诉前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列有县区级、市级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名册,同时开辟在线调解平台专栏。②周瑞平:《让群众满意 为法官减员 安徽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工作纪实》,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42709.shtml,2018年1月4日访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线纠纷调解工作试点的通知》,指导成都和眉山法院率先尝试,目前已有57家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工作;2016年6月6日,“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正式在法院运营,该平台囊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间调解等调解组织和特邀的专家学者、律师、优秀陪审员、退休法官等调解员在内的各种社会调解力量。通过该平台,当事人可以在线上输入个人信息及申请调解内容,并预约调解员。而调解员在收到案件信息后,将在3日内作出预约回复,并主持后续的调解工作,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便可确定结案。初步实现了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持卡登录。此外,网上形成的调解协议,亦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证了线上平台调解的规范性及可靠性。同时,该系统收纳了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及各地相关案件的全部信息,当事人在该系统中,既可以享受足不出户的司法便利,又可自助普法用法,全面提升了司法审判效率,降低了法院的审案成本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③罗向明:《新平台开启网上调解新模式》,《四川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2版。

在线调解分为立案前调解和立案中调解,通过对上述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梳理,可以明确,大部分在线调解平台设置在法院网站专栏中,在线调解步骤大致可以分为5步:(1)纠纷导入:诉前或诉中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导入;当事人也可在诉前自行提交;(2)调解员选定: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调解员或由法院指派调解员;(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线审查纠纷,通过平台随时联系当事人,当事人可在线提交证据;(4)在线调解:调解员发起视频调解;当事人在线参与,确认协议内容;(5)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一键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线审查并出具文书。

(三)在线仲裁的发展现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对在线仲裁作出如下定义①United Natio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Arbitration on the Work of Its Thirty-fourth Session,2001,p.3,http://daccess-ods.un.org/access.nsf/Get?Open&JN=V0184888,visited on 1 January 2018.:“在线仲裁是通过电子通信手段以实施大部分甚至全部仲裁程序的一种仲裁”②英文定义原文为:“Online arbitrations are arbitrations in which significant part or even all of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were conducted by using electronic means of communication”。。

在线仲裁与传统仲裁相比,没有本质差异,仅是运用科技手段,将传统仲裁程序转移到网络进行,在线仲裁依赖于互联网等远程通信,同传统的仲裁程序不同,在线仲裁从立案到提交证据,从质证到开庭等都在网络平台完成。“互联网+仲裁”将仲裁高效、灵活、不受地域限制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身处世界各地的当事人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参加仲裁程序。

1.国际范围内的在线仲裁

世界范围内在线仲裁的服务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传统仲裁机构提供的在线仲裁服务;另一类是由私人(例如律师)建立网站提供在线仲裁服务。③高薇:《论在线仲裁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8页。

从受案量而言,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AAA)受案量居世界第一。虽然AAA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但诸多案件均为劳动争议案件,并且案件双方也多为美国公民或企业,涉外案件并不多见。AAA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地,达千人之多;仲裁员的设立同中国相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1名仲裁员,即独任仲裁员,但如果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较为复杂时,可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AAA已启用在线仲裁系统。AAA的网络案卷(WebFile)系统,能够实现案件在线处理,包括在线选择争端解决规则、跟踪案件进展、网上付费等。①高薇:《论在线仲裁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8页。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也建立了在线仲裁系统。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NetCase案件管理系统,是一个兼具快速、安全和保密性的以网页为基础的交互式平台,信息传送经过加密,NetCase能够提供较好的用户体验,任何用户可以在系统内轻松迅速地浏览信息并在案件之间进行切换,NetCase被认为是国际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成就。②高薇:《论在线仲裁的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第19页。

2.中国在线仲裁的发展现状——以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例

在“互联网+”时代下,中国各地仲裁委逐步向在线模式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和前沿性的无疑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牵头组建了全国首个国际商事仲裁平台——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同时,在国内率先打造网络仲裁平台,实现“一键仲裁”,即数据从交易平台调出并直接推送到仲裁云平台上,从立案、受理到裁决、送达等全部仲裁程序都在网上进行。③邓新建、章宁旦:《建设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打造以法治为核心的城市软实力》,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11/16/content_7388662.htm?node=20908,2018年1月4日访问。此外,2017年9月19日,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正式公布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以下简称《对接规则》),并发布了与《对接规则》配套的互联网仲裁云平台2.0(即“易简网”),广州仲裁委接受《对接规则》为仲裁规则。在这一规则下,广州仲裁委可以将临时仲裁裁决文书转化为广州仲裁委仲裁的裁决文书,在核对无误加盖公章后予以确认,出具裁决书。

(1)在线仲裁管辖的确定

在传统仲裁中,确定仲裁地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线仲裁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仲裁地问题。有的在线仲裁平台没有相关的仲裁机构与之对应,如易简网需要相关的仲裁机构与之对接,因此,在线仲裁平台的仲裁地问题需要明确。在中国,在线仲裁平台均设置在仲裁机构网站中,且均有相应的仲裁机构与之相对应,因此不太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线提交仲裁,却无仲裁机构审理的情形,部分比较复杂的情况,在仲裁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如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国际仲裁院、中国广州网络仲裁院、中国广州金融仲裁院、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国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业仲裁院仲裁的,或者使用本会、仲裁院原名称的,均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2)在线仲裁的保密问题

传统仲裁中,仲裁裁决一般是不予公开的,但在在线仲裁平台中,当事人提交至在线仲裁平台的证据材料、电子签名、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的保密性将面临极大挑战。而且,当事人基于保密问题对在线仲裁的选择也会存在质疑: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泄露,会不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如果当事人的电子签名泄露,不法分子会不会滥用,造成当事人损失?因此,在线仲裁平台不仅要提高相应的平台技术保密,还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之配套。

(四)在线诉讼的发展现状

在亚洲,新加坡首先设立了在线法院。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主要依靠国内通信软件进行在线诉讼,比如QQ庭审①罗应滔、罗茜:《法官当群主聊QQ庭审 5年审案60起 结案率100%》,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5-31/3079221.shtml,2018年1月18日访问。以及微信庭审②殷芹、曹芹:《阜宁法院首用微信调解“跨国”离婚案》,《阜宁日报》2016年3月21日,第4版。等。在线诉讼的在线平台一般可以分为:电子法庭、电子法院和互联网法院。如浙江省法院电子商务法庭、吉林省电子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等。这一类网络庭审以及互联网平台都基本实现在线争端解决的大部分功能,通过电子手段定纷止争。现有的一系列实践既展现了在线诉讼的优势,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新模式下的问题,比如法律程序问题、平台技术问题以及平台公信力问题等。

1.在线诉讼的优势

(1)流程快捷便利——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和福田区法院为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以杭州铁路法院为基础,集中管辖杭州地区5类涉网案件,而其前身是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根据其官方统计,2017年中旬,近四千件争议的当事人在其法院诉讼平台立案,当事人网上起诉、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判决等全流程在线化,通过网上平台标准化的引导、专业化的审理,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了涉网纠纷。

深圳福田区拥有深圳2/3以上的总部公司,金融纠纷数量巨大,福田区法院与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巨鲸智平台”(即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平台以信用卡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在全国率先实现了金融纠纷类型化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创新司法审判体系和司法服务体系方面取得了飞跃式的突破。①《我院与阿里巴巴合作建设智慧法院,巨鲸智平台全国首创金融纠纷类案全流程线上办理》,http://www.ftcourt.gov.cn/news/newsdetail.aspx?cls=1&id=3145,2018年1月4日访问。

(2)审判方式灵活

除了互联网法院这一形式之外,大众所熟知的微信也成为了在线诉讼的媒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首次进行了“微信庭审”。通过大众手机应用,法院的司法变得更加亲民,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各项进程均可以通过微信查询,这也是创新司法审判体系与司法服务体系的一大尝试。②薛永松、魏丽平:《郑州中院试行全国首例微信庭审询问》,http://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3490,2018年1月4日访问。

2.在线诉讼的局限性

(1)管辖的局限性

在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同时,在线诉讼管辖也有它的局限性。以浙江省为例:试点期间,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基层法院可以受理的具体纠纷案件包括: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可受理电子商务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电子商务督促程序的案件;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可受理电子商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可受理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案件;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可受理前述纠纷的上诉案件。而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仅受理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③乔文心:《探索互联网审判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9日,第1版。而在实践中,可能一个纠纷涉及几个不同的案由,案由的不同可能会决定是否能在网上申请立案、在哪个法院立案。网上电子法院管辖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用户体验”,因此,应注意管辖权的协调和衔接。

(2)付款方式和质证的局限性

在线诉讼平台一般分为当事人登录和律师登录窗口,付款方式一般只能采用支付宝支付方式,不能用银行卡方式支付,如果你没有支付宝,法官会通知你开通支付宝缴费后再进行立案。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支付宝每日支出金额有限制,如果标的额大的案件,受额度限制会导致支付困难。

另一个就是质证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在线举证、线下质证。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庭审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都采取相似操作,这跟证据的真实性、多样性有关,即所谓“眼见为实”。不过,如果所有证据都采用网上质证,对在线拍摄清晰度、网络速度、电脑成像情况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提高相关技术能力。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在线争端解决之展望

自2013年“一带一路”启动以来,国际商事贸易剧增,毋庸置疑,“一带一路”带来商机的同时,纠纷的解决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政策及法律,争端产生时管辖及法律适用如何约定?如果适用东道国法律?中国企业对东道国的法律政策及适用的了解与运用如何?沿线国家如何对中国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沿线国家争端解决的路程之远、诉讼时限之长、诉讼成本之高,都是在线争端解决机制高速发展的催化剂。良好的在线争端解决环境是贸易运行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催生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多样性,中国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也处于摸索阶段,对此,我们拟对我国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以下粗浅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

作为新兴事物,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比如,在线协商平台的资质尚无法律规定;中立第三人的资格标准尚未确定;相关平台的内部以及外部管理的法律规范亟须完善等。另外,若当事人对在线平台处理决定不满时,如何寻求其他途径救济的问题;相关案件中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等,都需要通过建立一个成熟的机制,并对程序法进行修改来解决。

有关在线仲裁制度,还需要我国从国际贸易发展的程度考虑,尽快与国际接轨,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的发展。对于当事人信息保密等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以及建立相应的制度来解决。我们认为,可以借鉴GATS等协定中对于仲裁的程序规定,或者与各方签订有效的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确定仲裁事项。目前来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中国最有利的在线争端解决模式应当是在线协商模式,比较适合在中国作为东道国的情况下,通过与对方进行在线协商,处理相关争端。

另外,针对东道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尽量同东道国签订相应的双边在线判决承认与执行协议,这不仅能保障我国和东道国国民之间的权益,同时也能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二)提升我国在线争端解决技术

无论是在线仲裁还是在线诉讼,都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安全问题,如何在有效解决争端的同时,保证当事人的隐私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的提升。在在线仲裁和在线诉讼平台中,除了部分网站处于正在建设阶段外,大部分平台分别有栏目显示立案、调解、质证和庭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质证过程大部分是在线下完成的,也就是说,大部分在线争端解决过程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因此,提升相应的技术手段并制定规则,保证“最少线下原则”是迫在眉睫的举措。如果以后网上证据调取技术可以得到优化与推广并应用到网络法庭的举证环节,则更能展现出网络庭审的便捷性优势,逐步实现全流程线上处理。

四、结语

“互联网+”的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在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时代,司法改革的推进也不能落后于时代的进步。中国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是顺应这个大时代背景并紧跟时代步伐的重大举措。要达到“一带一路”推进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着力构建适应中国国内法制同时符合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规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是重要保障之一。要建立一个成熟稳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管辖协调问题,然后需要提升技术的安全性和操作性,最后还需要明确争端解决机构的问题。中国法院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在线争端解决经验,在技术突飞猛进的当代,有了科技做支撑,按照正确的指导方向,并辅之以严谨的机制建设,相信在未来,针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贸易或投资争端,我国建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一定能够为解决这一类争端提供一条便捷而又规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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