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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患关系现实困境及对策分析

2018-03-06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医患医务人员医疗机构

卢 珊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贵州遵义 563006)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随着医学的高度发展、医学与社会的融合度加深,将医患关系两位当事人范围扩大了。“医方”已由医务人员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全体机构和人员;“患方”也由求医者扩展为与求医者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医疗服务的供需关系,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全面发展的外在表现,是提高医疗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

1 医患关系的现状及特征

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是新医改的愿景之一,亦是目前社会关系稳定发展地致力追求。然而医者与患者两方矛盾日益突出,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闹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伤医、杀医等暴力医闹事件发生的次数正在增加。根据近年医患关系紧张引起的纠纷,将其特征归纳为下述内容。

1.1 发生次数多、类型多样化

当医患矛盾达到不可调节的局面时,沟通不再是解决途径,调解、座谈不再是最妥当的,只能通过用最直接、最能引人注目的方式。如今的医闹事件主要是由患者及其家属发起,做出或围堵医院大厅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打伤医务人员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1.2 持续时间长、处理难度大

我国医疗卫生领域有针对权利救济的规定,但是现有的医疗政策和实际解决能力不能互相匹配,即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或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同一件医疗纠纷会被多次要求解决,这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为解决问题增加了难度。

1.3 涉及面广、方式激烈

网络时代的影响下,信息的共享是当今社会的常见方式。利用网络平台扩大事件影响范围,引导舆论方向,阻碍了医患矛盾的解决,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2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2.1 道德建设不完善

2.1.1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

我国在对医务人员的培养,从在高校接受专业教育到参加工作后的执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存在重专业教育、临床操作技能,忽视医学职业道德与医学人文精神的培养、法制教育的开展以及沟通技巧的培训。医务人员医德水平不高、人文关怀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医患沟通的技巧,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从而导致医患关系危机的产生和恶化。

另外,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少对工作的严谨性,病人的隐私、病历相关信息不仅成为聊天的谈资,而且在患者的接触中,是敷衍对待,缺乏服务意识。最后,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不信任,在执业中明哲保身,将“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的医学生誓言遗忘,未履行好告知义务,为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在前期的问卷调查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服务质量和法律意识造成的医疗纠纷从2017年3月的23.4%降低到了2018年1月的10.1%。

2.1.2 患者的道德理念不全

医疗执业是一项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殊社会活动,现拥有的医学技术、医疗设备滞后于疾病的发展过程。患者由于缺少医学专业知识、对疾病的了解少,不理解疾病的复杂性和医学发展的局限性,对于疾病治疗期望值过高。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旦治疗结果不如预想的如意,患者及其家属将事由归咎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缺乏对于医务人员的信任与理解,将自己定位在医务人员的对立面,而不是共同合作型的医患关系。

2.1.3 社会大众的道德意识浅薄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的转型和变革势必会引起各种矛盾,造成人们心理的不适,常常由于一些小矛盾而引爆各种集体性的冲突。弱势群体在疾病治疗中得到的相对不公平的医疗服务,在差别对比下,很容易引发大多数人心态不平衡,愈演愈烈从而出现质疑社会的公平等方面的负面情绪。当社会环境这些压力超出患者心理承受能力时,医患冲突难以避免。

2.2 医患双方认知差异性大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明显增加,一度称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医患双方对于医患关系的本质(即医者将医患关系看作法律上合作的关系,患者认为医患关系就是简单的消费关系)。认知的差异是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基础性诱因。医患双方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等造成不同的理念出现。医方认为,医患沟通不畅、患者期望值过高、患者信任度不够、媒体炒作等是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患者认为,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过度治疗和检查是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双方认知的差异性很明显。

2.3 部分媒体地错误舆论引导

媒体通过选择新闻事实形成媒介议题,使得某些事实从无数社会现实中凸现出来,影响人们对于社会现实的认知。在大数据的新时代下,媒体宣传的信息印发的社会效应持续加大,人们的思想、行为和观念都受到了影响。媒体的报导对于医患关系的变化呈现出复杂化、不可预测性的特点。个别媒体为了吸引读者、赚取点击率。报道医患纠纷片面化甚至严重失实,无法正确地引导人们看待医患关系,严重影响了医患危机的及时处理,甚至恶化了医患关系,破坏了医疗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公益服务形象。

2.4 体制的不健全

2.4.1 国家层面

第一,政府扶持医疗机构运行的财政制度不完善。市场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导向,医疗机构公益性被削弱,商业性加强,“大处方”、过度治疗、“以药济医”的现象难以制止。

第二,医疗保险制度建构不完整。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国家财政支出的社会保险,具有险种单一、保障范围小等不足,难以支持重病的治疗与养护。

第三,药品的生产、销售,把控不严格,“毒疫苗”、“毒胶囊”等假冒、伪劣药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第四,我国针对医患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构不齐全,法律责任的认定界定不清。这样一方面无法有效地规范、约束医生和患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处理医患纠纷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2.4.2 医疗机构

第一,医疗机构内部体制缺少对医务人员服务质量的评测体系,从而形成医务人员对于从业过程中医疗服务水平的忽视,出现重专业操作技能,轻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

第二,严格把控药品质量与价格,强化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淡化商业性。

第三,医疗信息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医疗机构还是采取传统的排队就诊的局面,求诊流程繁琐,每一步求诊流程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2.4.3 患者层面

权利救济种类少、效率不高、公平性与公正性有待商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即与医疗机构协商、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权利救济、以及司法程序—诉讼。然而这三种方式,患者及其家属或对其公平性抱着怀疑态度,或对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出现过激的行为,过度地维权,导致医患矛盾的激化。

3 新时期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落实,在市场调节下,经济表现出开放性、竞争性强等特点,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对医疗卫生服务带来了巨大变革。在经济市场化、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新形势下,医患关系表现出新的趋势。

3.1 医患关系间接化

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给医学界带来了变革性的变化。疾病诊断、化验的设备越来越精细,种类越来越多元化,机械自动化取代了人工,提高了疾病检验和诊断的效率。但是,疾病诊疗方式的机械化、信息化的变化,将医患关系变为“医生-机器-患者”三者的干洗,减少了医患双方的正常交流,医患关系也不再是面对面的直接直接对话,而是看着化验单、诊疗单的间接沟通,医患关系难以形成亲密和信赖的关系,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技术在道德与法律层面常常受到社会的质疑。

3.2 医患关系需求多元化

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医患关系不再是简单的治病。就医者而言,在疾病诊疗过程中,不但需要患者在疾病诊疗中主动配合,也要求患者对其职业的认同和尊重。就患者而言,对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需求,既要求效果,也要求层次及服务态度。而医患关系本是“指导-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应充分发挥医患双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尽量避免单向作用引发冲突。

3.3 医患关系利益化

对医疗机构性质的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的现象出现。虽然没有改变公立医院公益性、福利性的性质,但是在期影响下,医疗领域出现了医疗服务商品化的趋势,出现了医疗服务利益化、“价高则质优”、“以药济医”的社会现象。

3.4 医患关系平等化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服务独家“垄断”的现象改善,医疗服务供应方与需求方平等合作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医者与患者双方之间内行与外行的主从型关系客观上要求转为服务与被服务、选择与被选择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3.5 医患关系法制化

由于医疗服务对象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的特殊性,在高科技融入疾病诊断中以及人们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变化,不仅促进了医疗领域法律观念的革新,也为卫生立法提供了物质与生活基础。在社会生活和医疗执业领域,道德观念与医院的规章制度在调节外,医疗领域法治化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4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医患之间不应该只是纯粹的供需关系,患者到医院是求医,不是买医,医生的天职就是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工作。全社会都应理性地看待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是独具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华传统医德文化精髓的信任和救护的关系。

4.1 树立新型医德观,改善医患关系

新型的医德观应是挖掘出王阳明心学理论的现代价值,结合中华,传统医德文化,建立“儒医传统”价值体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关系,理性透视医患关系蕴含的道德伦理,完善人的道德修养,反思现在紧张的医患关系,培养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构建角度加持医患双方的思想和价值观,规范双方行为,寻求医患关系的准确定位。培养医患双方相信任的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对职业的责任感、认同感与荣誉感。引导患者与社会大众理智地对待网络信息,正确看待医患关系,认同医务人员的工作、理解现有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与高风险性。

4.2 完善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患双方行为

和谐的医患关系不能只靠道德规范维系,还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正确地引导患者的求诊行为。加强对于医学高新技术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构建正常、有序的医患关系。

4.3 制定一套完整地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制度体系

4.3.1 国家层面

第一,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经营的财政扶持制度,发挥政府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中的指导作用,强化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杜绝“大处方”、“过多检查与用药”等商业化情况出现,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困难。合理分配医疗资源。对于运营盈余的医疗机构,其实收入按比例缴纳国家财政,反哺整个医疗卫生事业;对于运用亏损的医疗机构,国家财政应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除了由国家财政支出的医疗保险,提高患者重病报销比例,增设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共同缴纳的医疗责任保险。支持并鼓励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号召保险机构开发能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全社会的互助救济。明确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律责任,尽量避免“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出现。

第三,加强药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药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药品从注册、生产、流通、销售的全方位监管;推行药品专营制度,杜绝药品流通中胡乱加价的现象;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药品的种类和价格,在此基础上加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药品种类。

第四,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医疗机构、医患双方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五,规范媒体行业准则。报道新闻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公平的行为准则,正确宣传医患关系的问题与现象,引导和谐的医患关系地建立。并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人们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创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良性发展的氛围。

4.3.2 医疗机构

第一,建立并完善医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上级部门抽查、科室自查与各科室间互查的检查制度,培养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性。根据科室的投诉接待和满意度调查,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评价列入其职务的评聘中,与其福利待遇挂科,培养医务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认同感与责任感。

第二,加大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精细化、正规化管理,优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具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健康所系,生命相托”的职业道德、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意识,建立与之相挂钩的绩效奖惩制度。鼓励医务人员采用以体验式、参与式的业务、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意识的培训方式,使其了解、接受、落实、简单到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最终形成制度文化。

第三,重视“医身”与“医心”的统一,倡导人文关怀。建立与医疗市场竞争相适应的激励机制,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引导,使医患双方沟通常态化、和谐化。医务人员应耐心、及时地为患者解惑,帮助患者纾解不良情绪。在治疗前,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疾病的发生机制、治疗的原理与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患者及其及家属既要了解医学的局限性与治疗的不可掌控性。

第四,在医疗机构中常设第三方机构,即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该第三方机构由与医疗机构同级人民政府政法委、公安局、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多部门参与,设接待室、医学咨询室、调解室与协商室,主要职责就是可以通过医学与法律知识的咨询,从深层次地实现医患双方信息地对称,调节医患矛盾,防止医患纠纷激化;同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引导公民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树立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五,在大数据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实现医疗信息化与传统求诊相结合,服务不同对象,满足不同需求。创新医疗机构特色文化建设,定期举行医院文化活动,如医院文化节、医学论坛、名医大讲堂等活动,寓教与活动中,充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设计、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

4.3.3 患者层面

第一,通过案例、电视节目和移动终端宣传、倡导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方式与理念。

第二,通过医学基础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宣传与普及,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引导患者深入医务人员工作中,了解、认同医务人员的工作,将信任交付给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同时树立正确处理医患纠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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