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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法“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8-03-06赵贝斯特赵惜群

武陵学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韩非子守法法治

赵贝斯特,赵惜群

(1.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2.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湖南科技大学基地,湖南湘潭411201)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从“尺度”“广度”“严度”“信度”“效度”等五个维度系统深入地挖掘和阐发《韩非子》中的“法治”思想、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思想资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子》法“度”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即是“尺度”

从根本上讲,治国之道乃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焦点之一。为探索国家治理之道、寻求治国之策,诸子百家均倾注了毕生心血。其中,老子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69,只有通过效法自然,才能实现无为而无不为。老子把效法自然的“无为之道”看成是治理国家的标准和尺度:“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1]188。与老子的无为而治不同,孔子则提出“为国以礼”“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礼,则民易使也”[2]210的思想,认为“礼作为规范社会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基本制度在很久以前就存在,将来也会永远存在下去,礼治是永恒的”[3],积极有为的“礼治”才是治国的根本。与此同时,孔子反对完全依靠刑罚来治理国家,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13从孔子的整个思想来看,他并不认为“法”是完全无用的,只是在与“礼”的比较中,治国的根本是“礼”,而“法”只是起到辅助作用[4]。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并不认同孔子的“礼治”思想,认为治理国家的方式应当因时而异,在礼崩乐坏的时代是无法用“礼”来有效治理天下的。他认为“礼”的约束力过于弱小,根本无法制约臣子和百姓,使国家恢复秩序。韩非子与老子的思想颇有渊源,但他所关注的重点已不是老子的“无为”,而是“无为而无不为”。他寄希望于通过“法”的完备来“有所为”,认为只有依靠“法”,才能从根本上使国家安定和强大,并认为是否用“法”治国是评判一个国家是强还是弱、是乱还是治的根本标准,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16这个结论是韩非子在考察了各诸侯国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他看到了奴隶制社会衰亡中社会秩序的崩溃以及新的私有制形式形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混乱,针对人性恶的层面,“德治”“礼治”等治国方式的无力,因而渴望找到一条立竿见影的治国之道。为此,他找到了“法”这一根本尺度,认为“法”才是防范以权谋私、推动国家走向强盛的根本保证,故其曰:“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刑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5]16

(二)法要有“广度”

这里所说的“广度”有三层含义。首先,指法适用主体之“广”。在礼治思想下,孔子试图建立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突出体现在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上。这就意味着社会阶层等级越高,其享有的特权越多。因此,“法”的适用主体事实上局限于等级制度中的中下层官僚、贵族、地主,或处于社会最低层的百姓。韩非子看到了这一局限,并试图摆脱这一局限,力求将“法”的适用主体拓展至社会等级中的中上层贵族和官僚。故此,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16不仅如此,从韩非子的整个思想来看,他甚至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中上层贵族和官僚,认为只有对官僚赏罚分明,才能治理好国家。

其次,指法涵盖内容之“广”。韩非子认为,法律法规所涵盖的内容要尽可能广泛,对可能发生的情形要提前做出详尽规范。他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5]253只有对各种事务和关系做出明确规范,在真正遇到事情时才能快速有效的处理而不必绞尽脑汁地想办法。任何一个英明的君主都应当建立详尽的法律规范,以成竹在胸地治理国家。韩非子说:“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不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力劳不用而国治也。”[5]255这里,韩非子论述了实现法治的一个前提环节,即“有法可依”。这是摆脱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代,法律的制定都应当全面、明确且详尽,而且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补充和更新[6]。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再次,指法传播范围之“广”。韩非子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十分重视法律法规的传播。在他看来,法律法规要公之于众,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5]228,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5]228。之所以要在最大范围内传播法律法规,是希望以此实现两大目标:其一,实现商鞅所说的“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即让百姓通过了解法律来实现自我规范,通过知法,实现守法;其二,通过法律法规的公开,推动官吏公开断案,防止营私舞弊、法外求情等事情的发生[6]。由此可见,韩非子已经开始注重发挥法的威慑力,通过这种威慑,让百姓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而实现了他的“君道无为”。

(三)法必有“严度”

《韩非子》中所讲的法“严”即严刑峻法之意。毫无疑问,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不仅倡导“法治”,而且强调使用严刑峻法。但从韩非子的本意来看,他所强调的“严”,并非单纯为严而严,也并非纯粹为罚而罚。他从多个维度论证了严刑峻法存在的价值[7]。

首先,他提出了“重刑止奸”的思想。韩非子提倡重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人性恶”的假设。他认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5]293,即人都是好逸恶劳、自私自利的,人在多数情况下考虑的只是自己利害得失[8]。如果施行轻刑,违法犯罪之人得到的利益最大而受到的惩罚很小,会导致“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根本没法控制犯罪;反之,如果采用“重刑”,违法犯罪之人得到的利益很小,受到的惩罚很大,就能促使“民不以小利蒙大罪”,犯罪就会因此得到遏制。“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者而奸尽止。”[5]250他认为,只有施行重刑才能惩治制止奸邪,刑罚过轻,容易被忽视,进而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国家陷于混乱。

其次,他反驳了儒家“重刑伤民”的思想。他说:“不踬于山,而踬于垤。”[5]248轻刑就像小土堆一样,人们可能会因为它微不足道而触犯它。如果“犯而不诛”,等于鼓励人们去犯罪;如果“犯而诛之”,又等于事先设下陷阱让人民去跳,所以说施行轻刑才是伤民,才是害民。反过来讲,重刑就像大山一样,人民很容易看到它,重视它,因而不会轻易触犯它。在这种情况下,作奸犯科的人就会减少甚至没有人敢作奸犯科;没有了犯罪,刑罚便不会再用;刑罚都不用了,这才是真正“爱民”而非“伤民”。

再次,他指出设置重刑的主要目标在于威慑。如上文所述,韩非子十分重视法律的威慑作用,为此,他提出要使法律广泛传播,做到“境内卑贱莫不闻知”。韩非子认为,严刑峻法能够起到同样的作用。刑罚并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违法犯罪之人,而是为了对所有人的威慑,即“杀鸡儆猴”;如果刑罚过轻,就无法对民众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必须采用重刑。“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5]253

(四)法须有“信度”

所谓法须有“信度”,是指法应当具备高度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韩非子在《五蠢》中说:“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5]267也就是说,奖赏一定要丰厚而且守信,惩罚必须严峻而且坚决,法律则要始终如一而且稳定。法一旦颁布,就必须依法执法,严格遵守,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动。这是因为,首先,法律只有保持其意义的稳定性,用法律来治理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如果法律总是朝令夕改,或者执法者总是随意改变法律的意义,甚至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有法也等于无法,社会仍然是人治而非法治[9]。其次,法律只有具备了较强的稳定性,其预测作用以及作为行动指南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如果法律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各种规定之间前后矛盾,百姓便不能依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调整和规范,法律的引导作用便无从谈起。再次,“法不阿贵”等原则都是建立在法律意义的固定性基础上。具体而言,法律的固定性和稳定性是“法不阿贵”原则建立和实现的前提,正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稳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法不阿贵”才有实现的基础;如果法律变动不居,因人而异,皇亲贵族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适用法律,“法不阿贵”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可能存在。

按照现代法学的观点,“法律意义的固定是法制得以可能的前提”[10],因此《韩非子》法须有信“度”的思想是难能可贵的。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5]17韩非子把法“数变”列为“亡征”之一。他说:“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5]195在他看来,法“数变”不仅会使“利害易”“民务变”,而且还会造成法令的不统一。因此,韩非子主张“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5]95。此外,韩非子在提出“法莫如一而固”的同时,又提出了“法与时转”的思想,表面上看好像是矛盾的,但实际上体现了他的辩证思想。他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5]293又曰:“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5]293韩非子认为,法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之前的法是根据当时社会发展境况和实践需要制定的,社会发展之后,其自然也应当有所变化。如果时代变化了法不变,其不仅不能成为治国的利器,反而会使国家陷于混乱。而且,韩非子在法上的“不变”与“变”所指也各有侧重:“法莫如一而固”即“不变”,指的是法律的具体要求、具体尺度不能常变;“法与时转”即“变”,是指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应当因时而变,即道德、智谋、气力之变。因此,二者所指涉的层面不同,体现了《韩非子》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五)法应有“效度”

在韩非子看来,法的“效度”有三个衡量标准。首先能“止奸”,制止各种奸邪的事情。对于官吏来说,法可以防止其胡作非为,即“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5]17;对于百姓来说,法可以有效管束自己的行为,即“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5]134。其次,法能“正行”。韩非子认为,法不仅能事后制止各种奸邪之事,而且能事前从正面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为此,他不仅将法比作铁锤和铁砧,又将法比作校正弓弩的工具,认为法可以像冶铁和校弓一样纠正人们的行为:“椎锻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5]204再次,法能致国家富强。在韩非子看来,法不仅能校正人行为,还能通过推动全民守法,达到国家富强的目的。一方面,通过订立法律奖励耕战、推动农业发展,制约不利于耕战的行为。另一方面,以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提升国家的凝聚力,使国家在遇到灾祸或战争时能够有效应对。

为了实现法的“效度”,韩非子提出了推行法治的总体流程。首先,君主应当带头守法。在韩非子看来,法是为君主所立的,国家治理的成功与失败与君主有直接关系,因此,君主必须带头守法。他认为:“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5]206即只有君主守法,才能以上率下。其次,大臣应当严格守法。韩非子说:“臣无法则乱于下。”[5]240如果大臣能够严格守法,百姓则不敢随意违背法令。至于如何使大臣守法,韩非子说:“君能雠法、明法,臣下自然遵法、行法。”[5]242即君主对大臣的奖惩如果能够严格依法进行,大臣们自然能够遵守法律。再次,教育百姓守法。韩非子认为,在君主大臣守法的基础上,引导百姓守法,才能最终实现国家富强的任务。要推动百姓守法,必须施行法律教育。而韩非子提出“以法为教”[5]268,通过教育真正实现百姓的知法与守法就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二、《韩非子》法“度”思想的当代价值

综上所述,《韩非子》中有非常丰富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汲取其中有益的养分,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必须世代传承的文化根脉和文化基因,“我们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努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1]。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子》的法“度”思想对加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可以从五方面来理解。

(一)坚持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这一论断不仅明确了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的历史方位,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引用法家经典如“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12]“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13]来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可见,在坚持依法治国的问题上,韩非子的法“度”思想能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启迪。

法即是尺度,在当代语境下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及社会运行,使之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韩非子对自己所处社会环境进行观察与反思后,意识到只靠礼来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够的。因为过度依赖君王和臣民的道德自律,缺乏强制性,尤其是在礼崩乐坏、诸侯混战的社会背景下,礼治更显得无力,因此急需一种有强制性的、公正恒常的制度来结束这种混乱状态。经过数千年的演变,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以血缘和群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逐渐演变为具有极大流动性和个体性的“陌生人社会”,这就更需要以成文法律赋予国家权力以正当性与合法性,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无数的历史经验也表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权力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督与规制,以防止个人意志渗透进国家决策的各个环节。

当然,我们也不应忽视道德的作用。道德作为约束人类行为的内在力量,能以柔性的方式规范个人行为、调和社会关系,也能为法律的强制性提供缓冲。虽然囿于时代背景和阶级立场的局限,韩非子完全拒斥了儒家的“德治”思想,但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妥善处理二者关系,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互为补充、相得益彰[14]。

(二)完善法律体系

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纷繁复杂,没有完备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是不行的。法要有广“度”,即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韩非子对法的广“度”的分析对我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借鉴价值。

首先,法律适用主体要广泛。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最具权威的规范,理应适用于一国之内的全部主体,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公信力。其次,法律涵盖领域要全面。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社会乱象就是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范导致的;在法律盲区,公民的利益纠纷得不到妥善处理,不法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要求法律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做到“有法可依”。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遍运用,人的社会生活逐渐分割为现实与虚拟两部分,为此,我们应加快虚拟空间的立法进程,将法律覆盖到互联网的虚拟社会。习近平同志曾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15],同样要讲法治,维护这片人类生活新空间的和谐安定。最后,法律的传播范围要广大。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违法行为是因为一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造成的,尤其是在社会底层和偏远闭塞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更加淡漠,法律在一些区域形同虚设,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不断提升国民的法律素养。

(三)落实严格执法

法须有严“度”,即坚持严格执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法律法规的数量与层次已经相当可观,质量也达到了较高水准。然而只有严格执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力,让法律落到实处,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是执法过程要公正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防止徇私舞弊、特殊对待。二是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从思想意识层面扼制以权谋私,在执法实践中减少错漏。三是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

法律除了规范人的行为之外,很重要的职能是赏善罚恶,代表公民执行正义。这是来源于人类与生俱来的对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追求,它促使人们去做自己认可的事和制止不被认可的事,而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去行动,社会就会失序,陷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只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减少危及社会治安的极端事件。

(四)树立法律权威

法须有信“度”,即提高法律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根据韩非子的观点,这就要求法律具有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一致性是指不同法律和具体法律条文之间逻辑合理,不能自相矛盾,宪法设立的法律原则要一以贯之地体现在每一部法律和每一法律条文中,否则,当不同法律发生冲突时,就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稳定性指的是法律的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和急躁,即避免“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的法律会造成人们对维护自身利益的不稳定预期,降低法律的可信度,使人心不安,不利于公民遵法守法。可靠性指的是法律的求真务实。求真,即立法过程要严谨;务实,即法律要贴合实际,能切实可行地解决社会问题。法律只有具有可靠性,切实地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才能使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五)重视法律教化

法应有效“度”,即法律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韩非子认为法律有两个重要作用:第一是“止奸”,即遏制违法犯罪;第二是“正行”,即纠正和引导公民的行为。法律的直接作用,是守住人的行为底线,是公民为人处世必须遵从的最低要求。法律的作用不单是惩罚犯罪、遏制犯罪,其最根本的作用是教化和引导公民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实现法律的内化,做到自觉守法。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要重视法律的教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效力。

关于法律教化的具体途径,韩非子认为是以身作则。他倡导君主和官员带头学法守法,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5]268。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贯穿于公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各个阶段,而且各级党政干部要带头学法,要知法、守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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