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2018-03-05李金泽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生产生活在互联网产生的数据量越来越大,这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转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推动力。但是,隐私权也成为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互联网由于具有双面性,对于个人隐私始终具有安全威胁,如果依旧采用以往的隐私保护政策,将不能适应当前大数据发展的特点。只有通过不断完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够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本文将通过分析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探索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76-03
作者简介:李金泽,男,专科,毕业于山东警察学院,刑事侦查专业,任职于沂南县公安局。
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大数据的概念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其作为一种信息资产,具有信息量大、增长速率快和多样化等特征。在传统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是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特别是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隐私权面临的安全威胁更加严峻。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网络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发展特点,只有不断完善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才能够切实保障大数据背景下人们的隐私权,将大数据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促进我国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一、大数据和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一)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大数据(big data)是一种信息集合,大数据的捕捉和管理不能够通过常规软件来实现,只有通过新的处理模式的应用,才能够提升对信息资产的流程优化能力和决策力。传统的数据存储处理技术已经不能够完成大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大数据具有数据体量大的基本特征,而且其增长速率较快。此外,大數据还具有数据类型丰富的特点,不同类型的数据信息逐渐呈现在互联网中。只有应用更加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比如云计算平台、数据挖掘电网和分布式数据库等等,才能够真正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不断提升社会生产生活效率。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能够针对过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定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决策,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科学价值。(二)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信息具有不被他人掌握和搜集、非法利用和泄露的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就是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打扰。在大数据时代,产生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使得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窃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给公民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损失。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隐私数据资料能够通过大数据筛选和挖据等技术被获取,导致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这是大数据发展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只有不断完善传统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才能够适应当前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点,这是促进互联网与个人隐私权刑法保护共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二、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完整性与体系化不足
在我国刑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中,许多规定没有进行细化处理,导致了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和体系化不足,严重影响了隐私权刑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也不利于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全面保护。比如对于传播对方裸照的侵权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对于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处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这一规定未能进行细化规定和法律解释,这就使得在司法过程中出现酌定量刑的状况,导致了标准化的缺失。刑法保护完整性和体系化的缺失,导致公民隐私权刑法保护不能够真正落实[1]。(二)应对手段不足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无时无刻不存在着安全威胁,个人间接数据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侵害我们的个人隐私权,给互联网用户造成严重的损失。比如社交软件中的位置信息、行程数据等等,都能够利用手机定位和GPS等进行获取,这就可能导致个人数据的泄露,危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完全取代“人肉搜索”,并且具有比“人肉搜索”更大的破坏性,能够通过对网络痕迹的分析,获取我们的隐私信息,这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对于上述问题,由于技术的限制或者刑法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应对手段不够充足,不能够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三)重视程度不足
对于国家和社会以及军事等方面的秘密保护,刑法中具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却存在重视程度不足的状况,这对于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极为不利。由于刑法中谦益性的存在,导致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划分不够明确,过于谨慎的刑法适用也不能够真正能起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作用。三、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策略(一)扩大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
刑法能够对调整范围内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并应用刑罚手段进行有效规制。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小,很多潜在的犯罪行为没有被刑法所约束,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在大数据时代受到侵犯。因此,应该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首先,应该明确大数据时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其进行评估,有效实施犯罪化处理。其次,还要注重与刑法谦益性的结合,不能够出现网络隐私权保护范围不合理的状况,提升法律规范的导向性。(二)明确隐私权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需要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的重视,才能够满足当前个人隐私保护的需求。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明确隐私权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严厉打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的安全。在我国的刑法保护体系中,有相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但是其保护对象和范围不够明确,应该加强整合当前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和的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为大数据时代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奠定基础。(三)合理学习与借鉴
在加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中,应该加强合理学习与借鉴,不断完善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体系[2]。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妨害秘密罪的规定就十分详细且严格,泄露职务上工商秘密罪、妨害书信秘密罪、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泄密罪、妨害秘密罪、泄露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等,都属于妨害秘密罪的重要内容,这种比较完善的罪名体系可以被学习和借鉴,应用于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公民个人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中,合理确定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四)促进国际交流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人们时间和空间上的交流障碍,这也使得很多侵犯隐私权的犯罪行为更加难以控制,只有不断促进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够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不断完善我国的刑法保护体系,切实保障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应该明确各个国家在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中的具体规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协调机制[3],针对跨国犯罪分子进行追讨。这样通过对其他国家刑法保护体系的了解,也能够促进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不断进步。(五)对互联网行业加强规范
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明确遵守国家刑法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就极大程度上导致我国的刑法保护体系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用户的信息数据被互联网企业所掌握,公民的个人隐私与用户数据息息相关。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用户数据保护意识,切实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于窃取用户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和防范,有利于不断提升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平台的构建过程中,应该将用户信息数据安全作为建设中的重要工作[4],主动加强用户信息数据的保护力度,通过先进技术手段的引进和应用,提升企业保护体系的安全性,有助于我国刑法保护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如果因为企业的管理不善导致公民隐私权被侵犯,不仅仅会影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更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互联网企业在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保障互联网企业用户数据保护的有效性,才能够保障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有效开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5]。(六)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刑法立法还不是很完善,在很多细节概念中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不断明确隐私权的立法细节,需要不断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丰富隐私权刑法保护的途径和方式,结合当前大数据发展特点,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内容,建立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系。我国对于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工作的开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比如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条例的制定和刑法草案的修改等等。对于利用云计算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刑法草案的修改和相关解释条例的修改等,都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打击作用,也明确了严重情节的处罚措施和侵权危害等,为我国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6]。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不断加快,传播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增,这就使得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就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大范围传播,诽谤、造谣信息的不断传播,对于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于相关信息的网络转发数量、浏览次数和传播频率等,司法解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就使得造谣、诽谤信息的产生和传播逐渐减少,切实保障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此外,对于“严重情节”标准的规定,可以有效震慑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
在大数据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的当下,应该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法的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能够针对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避免了传统隐私权刑法保护体系中的弊端[7]。应该根据当前大数据的发展特点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思想、立法目的、原则和战略规划,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权威性。还应该对传统刑法规制进行合理突破,结合行政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促进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为了从根本上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需要深入分析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窃取、篡改公民隐私信息的特点,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措施,不断提升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水平。(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除了应该不断完善隐私权刑法立法之外,还应该针对大数据背景下的隐私权侵权案件进行司法改革,不断提升司法的规范性,切实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是司法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不断完善法律解释、司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程序等,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不断严格司法程序,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8]。为了保障刑法法律的有效落实,必须不断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当前大数据的发展特点,以及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强司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为公民隐私权的维护构建有效的保障平台。四、结语
在大数据背景下,人们的个人信息数据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被窃取和利用的危险,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对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网络隐私权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的,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目前关于隐私权刑法保护中,依旧存在完整性与体系化不足、应对手段不足和重视程度不足的状况,不能够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因此,必须扩大网络隐
私权保护范围、明确隐私权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合理学习与借鉴、促进国际交流、对互联网行业加强规范、加强隐私权的刑法立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障大数据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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