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益诉讼什么样
2018-03-05成慧王倩
成慧++王倩
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而在其他发达国家,公益诉讼很早就开展了。
这些国家的公益诉讼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1863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条款。
德国: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团体诉讼。法律从章程宗旨、成立年限、会员人数、资金等方面对有权提起消费团体诉讼的消费者组织作了规定。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据《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诉讼的目的是禁止经营者今后重复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消费者组织起诉前一般先向经营者发出警告。若警告成功,消费者组织可以不提起诉讼;若警告不成功,消费者组织再提起诉讼。
日本:《日本消费者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消费团体诉讼制度。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组织提起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不包括损害赔偿。对经营者使用霸王条款、从事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无论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合格消费者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停止不法行为。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合格消费者组织应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一般先进行法院外交涉,通过书面形式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经营者收到停止要求后,应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美国: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
美国1972年发生的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最高法院判例,它确立了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起诉权。尽管塞拉俱乐部最终输掉了官司(它力图阻止对加州红杉国家公园附近一片区域的开发),但却在法律和民意上赢得了战争,因为最高法院的裁决制订了一个清晰的路线图,指明接下来的案子如何成功地获得法律起诉权。根据裁决,一个环境组织不能代表其自身起诉,但可以在损害证据的基础上代表那些审美或休闲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起诉。
美国:为鸟争取栖息地诉土地管理部门
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其中有一个案件名称就叫做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1978年1月27日,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了一份诉状,要求停止在该鸟类的栖息地上放牧。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这样就出现了美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也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第一次,以非人类存在物作为原告的诉讼。1979年6月,一名联邦法官做出了帕里拉属鸟胜诉的判决,要求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在两年内完成禁止在帕里拉属鸟栖息地放牧的工作。该案表明,自然体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权利。
加拿大:政府因批准转基因三文鱼卵生产遭起诉
2015年,加拿大政府批准了一家美国公司在该国生产转基因三文鱼受精卵,日前有环保组织向加拿大联邦法庭对政府提起诉讼,称野生大西洋三文鱼的基因结构面临威胁,转基因鱼卵生产必须终止。
总部位于美国麻省的 Aqua Bounty Technologies 水产生物技术公司表示,该公司的转基因鱼对环境不会造成威胁,希望能获准在美国和加拿大供消费者食用。公司将鱼卵送至巴拿马,使其生长在无特定病种及抗生素的环境里,转基因鱼可以长到野生三文鱼一般大小,但饲料却能减少75%,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最多可降低25倍。
但环保人士认为,将转基因三文鱼同野生三文鱼相混合存在风险,加拿大政府批准在爱德华王子岛生产鱼卵是个错误的决定。
环保组织“生态行动中心” 的马克·巴特勒表示,飓风、人为错误或设备问题可能会令转基因三文鱼从当前的陆上孵化场进入海洋,而确保转基因三文鱼无法繁殖的方法不會永远有效。他说:“这可能会成为世界上首例可供人类消费食用的转基因鱼类,此外,很明显转基因行业希望其他动物类产品也能够步三文鱼的后尘。我们认为,避免让野生大西洋三文鱼同转基因鱼类混合的措施力度并不够,一旦基因污染形成,那么野生三文鱼将永久发生改变。这会是一场巨大的活体实验,我们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环保人士在诉讼案件中表示,加拿大政府为水产生物技术公司发放许可的宽容度远高于评估结果,这违反了当地环境法,有可能为其他公司在加拿大从事转基因鱼卵生产活动打开大门;同时,政府在批准过程中并没有遵照正确的流程。
日本:4种鸟类“诉”地方政府
1995年2月24日,奄美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是,1990年前后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日本某企业计划在奄美大岛上的村庄内修建一个高尔夫球场。这一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为此,地方环保团体开始反对这一开发活动。但是1992年该计划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为此,日本环保团体开始与律师接触,最终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
摘编自人民网、《民主与法制时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