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的绿色发展
2018-03-05李雪娇
李雪娇
十九大报告中对生态文明建设着墨很多,“生态文明”被提及多达12次、“绿色”有15次,且首次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命题在近些年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了更多正向的论证。
自上而下进行经济改革
作為国家煤炭能源基地和山东省工业中心城市,济宁市的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电力、焦化、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密集,是典型的煤烟型大气污染城市,也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一。
通过强力环保督察与整改,2017年以来,济宁市去除粗钢产能30万吨,核减煤炭产能1558万吨,174台燃煤机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取缔或改造燃煤小锅炉6006台,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62288户。2069家企业全部完成清理取缔或改造提升任务。
2017年1月-10月份,济宁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53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22.1%,改善幅度位居全省前列,在京津冀“2+26”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中,获得PM2.5浓度值最低和改善幅度最大“双第一”。
得益于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济宁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由年初的2%提高到7.5%。特别是受环保倒逼因素驱动,环保领域投资增长80.2%。2017年前三季度,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467.7亿元,同比增长7%;工业技改投资完成849亿元,增长12.3%,高于全省技改投资增长6.7个百分点;规模工业主营收入、利润、利税分别增长14%、41.4%、34.7%,创2006年以来最高增速,制造业利润、利税增幅分别高于全省规模工业平均水平14.1个和10.4个百分点。
可以看到,强化环保督察非但没有影响济宁市工业经济指标,反而为其工业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大气治理成果也反映到民生健康上,全市呼吸道疾病患者较上年同期下降14%,特别是儿童患者,同比下降20%左右。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度和参与度显著提升,实现了经济增长、生态改善、民生福祉的互促共赢。
“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城镇化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耗以及环境治理政策等各方面因素,我国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相当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阶段。”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战略部主任俞海直率地向《经济》记者表示。发达国家在上百年时间里分阶段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在中国二三十年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集中出现,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同等发展阶段相比,面临的环境问题更为复杂,挑战更为巨大,但是中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决心更为坚定,措施更为及时,效果也更为显著。
转型绿色发展待探索
环境保护相关治理政策的出台直接影响到了相关行业的转型与未来发展,也推动了全行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值得提出的是,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的密集出台,在短期内可能带来“阵痛”,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难免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是个全局性的长期过程,治理改革更应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不应操之过急,也不应有所怠惰。
标准件产业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传统特色产业,产销量约占全国的45%。同时也面临着“散乱污”的处境,生产标准件的企业具有数量多、单体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竞争力弱、污染环境等突出问题。去年永年区拿出重新“洗牌”的力度,通过在全区开展拉网式摸排,共排查出14950家“散乱污”标准件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取缔5094家,其中1712家启动环评编制,1590家完成通过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622家;引进21个高端标准件项目,总投资达230多亿元,产业加快向中高端迈进。与此同时,截至2017年10月,永年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简单的数据背后,是借助生态环境保护完成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过去我们总是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而现在生态文明建设要和经济“平起平坐”,需加深对绿色发展理论的理解,俞海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绿水青山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带来金山银山。从这个意义上讲,抓环保就是抓发展,就是抓可持续发展。必须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既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和手段,生态环保可以有效推动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生态环保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就是要通过生态环保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发展绿色金融“丝路”
“绿色金融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与供给侧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去杠杆息息相关。”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当前绿色产业与项目融资问题具有关键性作用。
当前,无论是政策框架还是市场实践,中国的绿色金融均已走在世界前列。而在国内金融监管逐步趋紧的背景下,绿色金融应如何防范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王遥表示,绿色金融本质是金融,而金融领域的风险都会存在,绿色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由完备的法律与监管体系进行“护航”,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防止“洗绿”“漂绿”现象的发生。
“从环境风险的角度,绿色投资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具有积极影响。”王遥介绍,绿色领域的投资相对陌生,而金融机构作为营利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偏向看重财务风险,有些机构甚至会直观地认为,只要不出现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就没有问题。但事实上,企业的环境风险已经影响了财务收益,却并不自知。从另一角度讲,绿色金融投入的产业符合当前的发展方向,对信息的透明度要求更高,因此会相对缓解面临的金融风险。endprint
绿色金融也为生态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提供了突破口。以生态修复为例,单以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支持生态治理的费用支出远远不足,撬动社会资本尤为关键。但从现在看来,运用市场工具解决生态修復领域的资金难题,似乎还缺少成熟的环境与发展模式。为此,王遥建议,从交易机制入手,比如在生态修复行业,建立企业生态信用储备(compensatory mitigation credit),即企业投入资本完成修复工作,产生生态储备。当项目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时,项目开发商向企业购买生态信用,用于抵消项目产生的不良生态影响。“这种方式正如美国湿地缓解银行的发展模式,用湿地修复所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交易,在降低生态修复成本的同时确保生态的‘零净损失,促进整体生态环境保护。”
打造绿色“法典”
事实上,国家和地方目前还没有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综合性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致使公众表达环境诉求存在一些不理智、不科学的行为,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决策、政治参与、政治行为和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生态环境问题根据作用、范围不同,表现为局地、区域和全球性问题,因此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多方利益的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有很大不同,仅靠现有的《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部门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将财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健康损害赔偿都纳入其中。
王灿发特别强调足额赔偿制度的完善。据他介绍,现在一些环境诉讼案件,在进行损害赔偿额计算时,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生态损害很少赔偿。特别是对于人体健康损害,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概率更低。
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易万军等13人因铅污染诉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公司铅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要求赔偿200多万元,最后法院仅判决赔偿26000多元,而且还让原告支付了15354元的诉讼费。这种案件判决让受害者产生挫败感,感觉维权无望。其实,像铅污染的案件,损害人的神经系统,影响智力发育,仅仅赔偿脱铅的治疗费用,是远远不够的。“另外,还要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亟需把环境健康损害也纳入环境司法鉴定之中。”
环保法已经成为“长了牙齿的老虎”,不再是过去的“橡皮图章”。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完整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但仍有一些欠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吴平则认为,实现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协同,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协调统筹中央总体目标与地方局部利益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体系、利益协调的法律体系、协同治理的理念体系。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吴平表示,首先,加强执法司法联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增强企业环保意识。“人们常说,能够用钱解决的都不是问题。”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单靠行政处罚措施已经远远不能实现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目标,必须借助具有威慑力的刑事司法手段,及时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这恰好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弱项。
其次,完善环保司法体制。我国司法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吴平举例表示,目前许多地方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检察处、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等相关机构,建立了采取执法联动联席会议、执法信息互通交流、重大行政处罚和环境案件线索备案和环境处罚案件列席案审会等制度,值得进一步推广。
除了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依法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并督促其自觉履行更多环境责任以外,俞海认为,社会公众的有序有效参与对绿色生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公众对环境的期盼如何转换成自觉行动,化环境“邻避”为环境“邻利”?让每个人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受益者,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共治和共享,任重而道远。endprint